“人肉搜索”的规制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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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针对“人肉搜索”的规制措施摘 要:网络技术的发展与网络应用的普及使国与国之间、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得以缩短,更使得信息的传播得以瞬间完成。信息资料的快速传播虽然有助于信息的掌握,但大量的个人资料为公、私部门所收集、利用,这也容易使个人隐私遭受侵害,“人肉搜索”使公民的个人隐私很容易被侵犯,针对“人肉搜索”现象,我们有必要实行相应的措施进行规制。关键词:“人肉搜索”;规制一、提高网络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由于很多网络隐私的泄露都是不法分子侵害计算机系统所造成的,因此网络用户有必要加强自律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首先,计算机中存储重要资料时要尽量将重要资料和网络切断连接,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避

2、免“黑客”入侵所造成的信息危害。其次,在计算机系统中安装防火墙并使用加密技术。防火墙是用户系统的安全屏障,是确保网络安全的一种有效方式。它可以对网络通信进行扫描,这样就能够过滤掉攻击系统的命令。用户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需要的保护选项,禁止计算机对特殊网站的访问。另外,在网吧等公共计算机上网时尽量避免输入自己的用户名、密码,即使必须用到这些信息,在离开时也要清空相关的历史记录。然而,计算机系统遭遇侵害并不是网络用户个人信息泄漏的唯一途径,在笔者看来,更多情况下,有些个人信息是网络用户自己主动上网发布的。以被大学生群体广泛使用的人人网为例,为了与朋友联系的方便,一般情况下加入人人网的每个成员都

3、先实名注册,注册成功以后用户就可以使用人人网提供的功能,在页面上传自己的照片、日志等资料。为了增加点击率,很多用户不断地更新自己的页面内容以引起朋友的注意。但是,有些网民在注册时并没有意识到所填写各项信息的隐私权限设置,如果用户忽略了相关设置,那么只要在人人网主页的搜索引擎上输入该用户的名字,其个人页面就完全可以展现在搜索者面前。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个人信息泄露的责任一定程度上归责于网站经营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提示用户注意信息设置权限,但更大程度上恐怕是用户自身的疏忽大意所致。所以,网络用户在登陆需要填写个人信息的网站时,一定要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如果没有相关的隐私设置,不要轻易提供自己的私人信

4、息。二、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网络经营者责任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信息的大量流动已成必然趋势,不论是企业、个人还是个人信息都会以电子化资料方式上传于网络,因此,在这一虚拟的社会中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常常有受到侵害的风险,为了保护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网络经营者应当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这里做个小结,网站经营者主要应该履行以下义务:首先,网络经营者应该发布隐私政策声明,在主页的醒目位置提示网络用户小心保护自己的资料,提醒其不要轻易在网上泄漏个人隐私,以免被别人通过一定的手段搜集到,也就是说,在用户登录网站时网站经营者必须尽到其说明和提示义务;其次,网站必须在事先确定的目的范围内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网站

5、要求用户填写各类个人资料表时,“应同时附加一个保密条款,约定该信息的适用范围以及违约责任”,没有用户的同意网站不能将用户信息资料用于其它目的;再次,网站应该对网站内容进行有效地监管,如果发现有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侵权内容应当及时删除。但是正如前文所述,这种监督不能过大地增加网络的经营成本,否则也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第四,网站经营者要不断更新技术,保障网民信息安全。在众多的网络信息泄露事件中,并非完全是因为“黑客”的作案技术“高明”,而是由于有些网站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所致。为了更好地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网站经营者应该加强自律,将侵害用户个人信息的潜在因素进行逐一排除。最后,一些网站的“免责声明”无法完

6、全免责。以天涯社区的问答服务条款为例,天涯网站在问答服务条款中写到:“作为服务的一部分或在对服务的使用中您所访问的所有信息均由内容始发者承担全部责任,天涯保留预筛选、审核、标记、过滤、修改或删除来自任何服务的任何或所有内容的权利,但对此并不负有义务”在这里虽然天涯网站做了对自己最为有利的免责规定,但是在发生网络侵权时,一旦涉及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此条款仍不能作为其免除责任的抗辩理由。三、完善立法,制定适合国情的隐私权保护体系立法虽然不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最好方法,但一定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基础。信息时代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完善隐私权的宪

7、法保护。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根本任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具有一般的权利属性,其地位是衡量一国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宪法应当对人的隐私权加以确认,将隐私权提高到宪法的层次,提高到受宪法保护的一个自由权利。从世界各国立法体系来看,权利若要得到有效保护,首先需要在宪法中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规定,只有这样才有利于部门法对宪法精神的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言论自由权已经被宪法规定为基本权利的情况下,

8、只有把隐私权利先宪法化之后,才能寻求二者的的平衡,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二)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人格权法为第四编,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这在世界各国民法典的编制历史中尚属首次,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已经被学界认同,隐私权已经具有了具体人格权的地位。另外,隐私权之地位确立以后我国民法典还应该对隐私权的内容加以详细规定,“隐私权的内容包括私生活秘密权、空间隐私权、私生活安宁权”。另外,在侵权行为法中应该给“人肉搜索”划边界,明确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的界限,明确网络隐私侵权的认定问题。侵权责任法虽然对利用网站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

9、权益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未对言论自由权与网络隐私权之间的界限、网络隐私侵权的认定等作出规定。近两年来,广东、浙江等省针对“人肉搜索”现象相继出台了一些法规,这些地方立法的出台虽然只是对“人肉搜索”的部分规制,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个人数据信息的保护。但总的看来。这些地方立法层次较低,效力范围有限,难以对“人肉搜索”所涉及的侵权问题进行全面地调整,也难以为其法律保护提供有效的依据,并且,一些规章在性质上还属于指导性文件,缺乏法律法规的刚性,其实际作用有很大的局限性。据此很多公民都担心这些地方立法会限制自己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原因之一就是我国上位法律尚没有关于“人肉搜索”概念的叙述,人们

10、对言论自由的边界并不清楚。本文认为,立法应把“人肉搜索”的范围限定在合法的基础上,只要“人肉搜索”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就应得到鼓励和支持,“言论自由的边界就是他人的合法权利,发表言论的同时必须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道德审判必须止于个人隐私,让位于公力救济。”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区分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的界限,才能明确广大网民的合法权利。(三)完善隐私权的刑法保护我国1997年刑法没有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予以保护,刑法修正案(七)所设置的两项犯罪虽然是以个人信息为犯罪对象的,也没有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只有把隐私权规定为一项独立权利之后才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隐私权的刑法

11、保护;另外,还要尽量把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犯罪集中规定。中国内地刑法没有明确的隐私权,中国隐私权刑法保护规范散见于刑法分则中,并且这些规定保护的是不同的客体,规定在不同的章节中,这样就很难形成对公民隐私权的集中保护。(四)要完善个人资料保护的专项立法个人数据信息保护的根本目的是实现个人数据信息合理利用与个人隐私及其他人格权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一方面,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的迅速崛起,使得大量、广泛、快速收集和处理个人数据信息在技术上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人们在不断得到物质生活满足的同时越来越重视自身的价值和尊严的提升,他们希望法律能够对其人格进行最大程度的保护,使私生活免受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侵害。这样,既

12、要保护个人信息又要为信息时代个人资料的合理利用提供适当的法律环境就成为世界各国有关个人信息利用与保护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世界各国都在进行一系列的立法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我国在民法典草案中,专门设立了人格权法一编,承认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并增加了对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对有效规制“人肉搜索”具有积极意义。注 释:填写的信息里包含姓名、毕业院校、工作单位等,甚至有些更加详细,如,家庭住址、年龄等各项信息.赵东红,“从人肉搜索现象谈人格权保护”,载于民商法热点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298页.详见天涯问答服务条款.参见王利明:“隐私权内容探讨”.雷瑞甫、高晶:从侵权的角度看“人肉搜索”.当然,隐私权入刑必须以隐私宪法化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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