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季报告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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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2015 年版) 及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 目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 1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2 营业收入3 营业成本4 利润总额5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6 减: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请填附表1)7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请填附表2)8弥补以前年度亏损9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10 税率(2

2、5%)11 应纳所得税额(9行10行)12 减: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3)13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14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15 应补(退)所得税额(11行-12行-13行-14行) 16 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17 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18 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19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0 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9行1/4或1/12)21 税率(25%)22 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20行21行)23 减: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3)24 本月(季)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2行-23行)25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26

3、 本月(季)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所得税额27 总分机构纳税人 28 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15行或24行或26行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29 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30 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15行或24行或26行分支机构分摊比例)31 总机构 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32 分配比例33 分支 机构 分配所得税额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是 否 .|2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纳税人公章: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4、会计主管: 经办人: 受理人: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3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 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 缴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 (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 “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 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 (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15 位) 。 3.

5、“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 全称。 三、各列次的填报 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 2 行至第 17 行。 其中:第 2 行至第 17 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 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 2 行至第 17 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 所属年度 1 月 1 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预缴税款 的纳税人,填报第 19 行至第 24 行。.|4 其中:第 19 行至第 24 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 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 19 行至第 24 行的“

6、累计金额”列, 填报所属年度 1 月 1 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26 行。 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 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 1 月 1 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 一日的累计数额。 四、各行次的填报 1.第 1 行至第 26 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的纳税人填报第 2 行至第 17 行。实 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的纳税人填报第 19 行至第 24 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的纳税人填 报

7、第 26 行。 2.第 27 行至第 33 行,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 纳税企业)填报。其中: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填报第 1 行至第 26 行 基础上,填报第 28 行至第 31 行。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只填报本 表第 30 行、第 32 行、第 33 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一)按实际利润额预缴 1.第 2 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 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收入数额 ,不 参与计算。.|5 2.第 3 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 等 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 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

8、数额 ,不 参与计算。 3.第 4 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 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 4.第 5 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 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 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 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 6 行“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属于税法规 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 金额。本行通过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附表 1)填报。

9、 6.第 7 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475 号)等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会计上 未加速折旧的纳税调整情况。本行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 表(附表 2)填报。 7.第 8 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 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8.第 9 行“实际利润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第.|6 9 行=4 行+5 行-6 行-7 行-8 行。 9.第 10 行“税率(25%) ”: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 25%。 10.第 11

10、 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11 行=9 行10 行,且 11 行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 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 11 行9 行10 行。 11.第 12 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 的减免所得税额。本行通过 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 (附表 3)填报。 12.第 13 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此前月份、 季度累计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本期金额”列不填写。 13.第 14 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填报按照税收规定 的特定业务已经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 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

11、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 税填入此行。 14.第 15 行“应补(退)所得税额 ”: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5 行“累计金额”列=11 行-12 行-13 行-14 行,且 15 行0 时,填 0;“本期金额”列不填。 15.第 16 行“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填报以前 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未办理退税,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16.第 17 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根据相关行 次计算填报。第 17 行“累计金额”列=15 行-16 行,且第 17 行0 时, 填 0, “本期金额”列不填。.|7 (二)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 得

12、额平均额预缴 1.第 19 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 的应纳税所得额。 “本期金额”列不填。 2.第 20 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按月度预缴的纳税人:第 20 行=第 19 行1/12。 (2)按季度预缴的纳税人:第 20 行=第 19 行1/4。 3.第 21 行“税率(25%) ”: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 25%税率。 4.第 22 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 ”: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 填报。22 行=20 行21 行。 5.第 23 行“减:减免所得税额 ”: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 受的减免所得税额。本行通过 减

13、免所得税额明细表 (附表 3)填报。 6.第 24 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 24 行=第 22-23 行。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第 26 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 ”:填报税务机关认可的 其他方法确定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 (四)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有关项目的填报 1.第 28 行“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 表(第 1 行至第 26 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8 应当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 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 方 式分别计算: (1) “按实际利润额预缴 ”的汇总

14、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 15 行 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 ”的汇总纳税 企业的总机构:第 24 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 “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 构: 第 26 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 ”:跨地区经营(跨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填 报 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 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2.第 29 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 ”: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 本表(第 1 行至第 26 行)本月

15、(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 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 式分别计算: (1) “按实际利润额预缴 ”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 15 行 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2)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 ”的汇总纳税 企业的总机构:第 24 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3) “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 构:第 26 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9 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 业, 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 报 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 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

16、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3.第 30 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 ”: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以本表(第 1 行至第 26 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 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 缴方式分别计算: (1) “按实际利润额预缴 ”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 15 行 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的汇总纳税企 业的总机构:第 24 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 “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 构:第 26 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17、 ”:跨地区经营(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 比例填报 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 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填报。 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 分配表(2015 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行。 4.第 31 行“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 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按 规定视同二级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10 5.第 32 行“分配比例”: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填报依据企 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

18、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 年版)确定的该分支机构 的分配比例。 6.第 33 行“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按分配 比例计算应预缴或汇算清缴的所得税额。第 33 行=30 行32 行。 六、 “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填报 1.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本年预 缴时,选择“是” ,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 “否” 。 2.本年度新办企业, “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选 择“是” ,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 “否” 。 3.上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应纳税所得 额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预

19、计本年度会计利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 择“是” ,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 “否” 。 4.纳税人第一季度预缴所得税时,鉴于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 可以按照上年度第四季度预缴情况选择 “是”或“否” 。 本栏次为必填项目,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选择 “否” 。 七、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9行=4行+5行-6行-7行-8行。 2.第 11 行=9 行10 行。当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 不同税率时,第 11 行9 行10 行。 3.第 15 行=11 行-12 行-13 行-14 行,且第 15 行0 时,填 0。.|11 4.第17行=15行-1

20、6行,且第17行0时,填0。 5.第20行“本期金额”=19行“累计金额”1/4或1/12。 6.第 22 行=20 行21 行。 7.第 24 行=22 行-23 行。 8.第 28 行=15 行或 24 行或 26 行规定比例。 9.第 29 行=15 行或 24 行或 26 行规定比例。 (二)表间关系 1.第 6 行=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附表 1)第 1 行。 2.第 7 行“本期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附 表 2)第 14 行 11 列;第 7 行“累计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 除)明细表 (附表 2)第 14 行 16 列。 3.第 12 行、第 23 行=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 (附表 3)第 1 行。 4.第 30 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2015 年 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 。 5.第 32、33 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2015 年版)中与填表纳税人对应行次中的 “分配比例” 、 “分配所得税 额”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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