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住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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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住宿、饮食、娱乐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 住宿业管理法规制度一、 旅游住宿业概述(一) 旅游住宿业概念旅游住宿业,是指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及多种综合服务的行业。在旅游业的食、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中,旅游住宿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与旅行社业、旅游交通业并称为旅游业的三大支柱,是人们在旅行游览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驿站”。(二) 旅游住宿业的发展旅游住宿业,起源于古代罗马和中国的驿站。近代工业革命刺激了这类行业的发展。20世纪中叶旅游活动的发展,使旅游住宿业成为国际性的经营项目和许多国家重要的经济成分。从旅游住宿业的发展历史看,随着旅行游览活动的出现、发展,旅游住宿业在国际上大体经历了设备

2、简易、只供睡眠和食物的客栈时期,专为王室和贵族享乐而建筑豪华的大饭店时期,为商业旅行者服务的方便、舒适、价格合理的商业饭店时期,发展到主要是为观光旅游者服务的新型旅馆时期。这种新型的旅游住宿场所,在旅游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三) 旅游住宿企业的种类 旅游住宿业,亦称旅馆业,具有形式各异、功能不同的种类。如最早流行于欧洲、盛行于美国的“BB”家庭旅馆(即意为仅提供“住宿和早餐”的旅馆)、“自己管理自己”旅馆以及农舍旅馆、青年旅馆、汽车旅馆、公寓式旅馆等。 在我国,旅游住宿企业主要是指旅馆、饭店、宾馆、快捷酒店以及各种招待所、客栈、农家旅店等经营接待旅游者并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饮

3、食服务的场所。 由此可见,无论是国内,或是国外,旅游住宿场所可谓名目繁多,其功能、形式各不相同。但是,作为旅游住宿企业,必须具备能为旅游者提供住宿这一基本功能。如果不具备这一基本功能,就不能称其为旅游住宿企业。二、 旅游饭店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饭店作为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必然要与其他主体发生联系,产生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与旅游饭店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主要有旅游者、旅行社、旅游饭店主管部门等。(一) 旅游饭店与旅游者间的权利和义务1、 旅游饭店与旅游者间权利义务的产生和终止旅游饭店和旅游者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通常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和终止的。旅游饭店和旅

4、游者间的权利和义务始于住宿合同的成立。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关于旅馆合同的协定草案第三章第一款规定:“旅馆合同在一方面明确表示接受另一方面提出的要约时即告成立。”具体来说,旅游饭店和旅游者之间权利义务的产生有两种情况:一是旅游者直接旅游饭店,提出住宿要求,旅游者的饭店同意了旅游者的要求,并予以登记,自办完住宿登记手续之时起,合同关系成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二是旅游者向旅游饭店预订客房,旅游饭店接受了要约,做出了承诺,旅游饭店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告成立,权利和义务随之产生。旅游饭店与旅游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于住宿合同的终止。作为规定旅游饭店与旅游者权利、义务的具体的住宿合同。其终止不外乎如

5、下几种原因:一是旅游者按约定结账消费,离开旅游饭店,二是旅游饭店与旅游者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对方终止合同关系;三是因不可抗力致使旅游饭店与旅游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此外,旅游者经同意延长使用已经居住的旅游饭店的房间,那么,旅游者和旅游饭店之间原有的合同关系终止,自延长使用之时起新的住宿合同关系成立。2.旅游饭店对旅游者的权利 旅游饭店的权利和义务同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是密切相关的、不可分割的。旅游者的权利往往通过旅游饭店的义务体现出来,旅游者的义务则是由旅游饭店的权利加以界定的。因此,一旦双方的权利关系形成,那么,一方享有权利时,另一方则必然承担相应的义务;反之亦然。旅游饭店对旅游者的权利

6、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1) 在一定条件下,有权拒绝旅接待游者。普通法认为,饭店是一种公共行业,为公共利益服务是其义务,因而无权挑选顾客,只要顾客适于接待,并有钱支付费用,就应向旅游者提供完善的服务设施和周到的服务。不是说饭店可以无条件接待任何人。在我国,旅游饭店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拒绝接待旅游者:1客人已满,无客房出租;2旅游者本人的举止不适合接待,如言行过于低俗,不文明,手持凶器,衣冠不整等。3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账记录着4旅游者患有精神病而无人监护或患有传染病的5欲利用客房进行违法活动的6拒不履行住宿登记手续的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2) 有权要求旅游者遵守饭店的有关规定。饭店的规章制度既有

7、针对内部职工,要求职工执行的,又有针对旅游者,要求旅游者遵守的,如旅游者应正确使用旅游饭店提供的设施、设备,爱护饭店的公共财物,遵守饭店的作息时间,等级是查旅游者身份证明,旅游者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床位转让等。(3) 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旅游者在饭店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旅游饭店虽然未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但它决不允许使用者利用这种场所从事非法活动,把饭店变成违法犯罪活动的窝点。我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3条明确规定:“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在旅游饭店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饭店有权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加以制止。(4) 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收取

8、服务费用。旅游饭店提供的服务一般都是有偿的,这是由旅游饭店自身的商业性质决定的。旅游饭店大都是独立核算、自负幸亏的经济实体,在其经营活动中必须讲究经济效益。因此,当旅游饭店向旅游者提供相应服务时,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但必须遵守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其提供的服务必须质价相符。(5) 旅游饭店有权要求旅游者赔偿因自身过错给饭店造成的损失。如旅游者损坏饭店设施,旅游者预定的客房不住宿,又未及时通知饭店,造成饭店损失的,旅游饭店有权要求旅游者赔偿损失。2、 旅游饭店对旅游者的义务(1) 按标准提供客房和服务。旅游饭店与旅游者的住宿合同一经成立,旅游饭店就有义务按约定向旅游者提供客房及相应服

9、务,否则,即视为饭店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提前预定客房了的,饭店届时就应为旅游者准备好房间。旅游饭店在接受预订通知时,应告知旅游者饭店对客房的保留时间界限,逾期不来住宿则被视为预订合同终止。饭店因某种客观原因不能像旅游者提供预订的房间时,在征得客人同意后,可在本饭店内另换标准想接近的房间,并且就高不就低,还应免收第一天该房间高出原预定房间的那部分费用;如饭店客房已满,则应该为旅游者在当地就近找到相同等级的替代饭店,并承担费用。替代饭店放假高于预订饭店,高出部分的差价则应为由预订饭店支付;如低于预订饭店,则将已经收取的部分余额退还给客人。对于未经预定直接来饭店的要求住宿的客人,只要饭店有条件

10、接待,饭店不得无故拒绝,更不能因种族、国籍、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的不同加以拒绝。旅游饭店的收费应明码标价,符合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服务人员不得私自索要小费和回扣。(2) 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旅游饭店有义务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在旅游饭店里有义务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在旅游饭店里有多种因素可能影响的到旅游者人身安全,如设备故障、食物变质、工作人员疏忽大意,他人的侵害等,这都要求旅游饭店把旅游者的人身安全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排除损害旅游者人身安全的各类事故的发生,消除旅游者的不安全感。我国对旅游者在旅游饭店内遭受人身伤害的处理,主要适用于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一般来说,如果是因饭店的过

11、错而使旅游者遭受人身伤害,则由饭店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如果是旅游者自身的过错造成的伤害,则饭店不承担责任,如果是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则先由饭店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由饭店向第三人追偿。(3) 保障旅游者的财物安全。旅游饭店对旅游者带入饭店的财务有保障安全的责任,因为旅游者半里路住宿手续,住进了饭店,就意味着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在饭店的各项义务中,自然包括保障旅游者财务安全的内容,且这一那个无须明示。就是说,只要住宿合同成立,旅游饭店就要保障旅游者的财务安全,避免失窃、火灾、损毁等现象的发生。相应的,旅游者不将应交给饭店寄存起来的财务寄存起来,或者可以通过采取

12、一定的措施减少损失或不采取措施,致使财务遭受损失的或损失扩大的,旅游饭店则不负赔偿责任或不就扩大了的损失负赔偿责任。(4) 其他义务。旅游饭店还应尊重客人的住宿权利,不干涉客人的安宁和私人事务;对住宿设施要定期检修,保持完好,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等。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二) 旅游饭店与其他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 旅游饭店与旅行社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旅游饭店在其经营过程中,除了与旅游者发生联系外,还经常与旅游行业中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发生联系,其中与旅行社的联系最为密切。在我国,在旅游饭店和旅行社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关系。一般来说,旅行社对

13、外招徕、接待旅游者、组织旅行游览活动离不开旅游饭店,因为旅行社要想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满足旅游者愈来愈多样化的要求,单靠自身的力量是不行的,必须与旅游饭店就旅游者的住宿安排、康乐保健等达成协议;反之,旅游饭店要想拥有充足的客源,也要借助于旅行社的帮助。因此,它们之间是一种平等、协作的关系,其权利和义务完全通过合同来确定。2、 旅游饭店与主管部门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于旅游饭店是综合性较强的企业,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就相对较多,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卫生监督部门等。这些部门的权力是依法对旅游饭店进行审查、批准、监督管理,保证旅游饭店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旅游

14、饭店的义务则是服从各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依法进行经营活动;同时,各主管部门也有义务对旅游饭店的合法经营活动给予保护、尊重旅游饭店的自主经营权,不干涉其正常业务活动,不硬性摊派各种费用等。这种领导与尊重共存、管理与保护并行的关系,构成了主管部门与旅游饭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征。3.旅游饭店和非旅游者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非旅游者时值不以签订住宿合同为目的而来到旅游饭店的人。这些人不旅游旅游者身份,通常是临时来饭店办事或访友的,因而这些人与饭店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不同于旅游者。首先,在接待上不同于旅游者。只要旅游者无不合适接待的情况,饭店一般都应接待,而对非旅游者,饭店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待,如

15、饭店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不接待访友者,餐厅要首先保证旅游者用餐等。其次,在保护人身安全和财务安全方面所承担的义务不同于旅游者。对非旅游者的人身、财务的安全的保护是一般性的,饭店不负特定义务,即使是在饭店内发生了侵害非旅游者人身、财物的事件,饭店承担的责任也相对较轻。4.旅游饭店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旅游者在旅游饭店内需要有各种各样的消费,而饭店不可能对旅游者所需的消费品全部生产出来,必须通过购买方式从商品销售者那里获得,这就会产生旅游饭店与供应商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但这种关系也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即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应通过合同来体现,只要双方遵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

16、原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就能得以实现。(三) 旅游饭店的法律责任旅游饭店的法律责任即旅游饭店对其违法行为所以承担的法律后果。旅游饭店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果在经营活动中不依法履行义务或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1、 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责任 旅游饭店在其经营活动中,经常要以平等主体的身份与其他主体签订合同,如与旅游者签订住宿合同、与旅行社签订预定房间的合同、与商品供应商签订商品购销合同等;一旦旅游饭店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旅游饭店承担违反合同责任形式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等,对于旅游饭店已经接受了他人定金而不履行合同的,则适用“定金罚则”。即要双倍返还

17、定金;反之,旅游饭店交付了定金而不履行合同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2、 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侵权行为是指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因此而产生的责任称为侵权责任。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依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均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旅游饭店因自己的过错致使旅游者或其他主体财产或人身权利遭受损害的,则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旅游饭店承担一半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伤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旅游饭店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行为,可视为饭店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如果饭店工作人员的损害行为与执行职务

18、无关,则由其个人承担侵权责任。3、 因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而产生的责任(1)违反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规定的行为。如违反国家旅游价格管理规定的,降低服务标准和接待规格,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管理规定的等,都属于违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规定的行为。(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如未经公安机关签署意见私自开业的,饭店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允许违法分子在饭店卖淫、嫖宿、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的等,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3)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如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从业人员未获得“健康合格证”的,拒绝卫生监督的,未获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等,都属于违反

19、卫生管理的行为。(4)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如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挪作他用或损坏的,对于存在火险隐患拒不整改的,对造成火灾有直接责任的等,都属于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对上述各类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行政机关有权对旅游饭店加以处罚。行政处罚的方式主要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非法收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此外,旅游饭店的违法行为,如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有关人员还应承担刑事责任。三、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通过贯彻执行星级评定制度,使旅游饭店的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便于国际旅游者选择。为使我国旅游业与国际接轨,提高旅游饭店

20、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国家旅游局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关于饭店星级评定的规定,现在全国通用实行的是2003年7月颁布实施的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03)。该标准按国际管理明确了旅游饭店的定义,下面对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一) 几个术语和定义1、 旅游饭店旅游饭店是指能够以夜为时间单位向旅游客人提供配有餐饮及相关服务的住宿设施,按不同习惯它也被称为宾馆、酒店、旅馆、旅社、宾舍、度假村、俱乐部、大厦、中心等。2、 星级用星的数量和颜色表示旅游饭店的等级。星级分为五个等级,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含白金五星)。最低位一星级,最高为白金五星级。3、 预备星级

21、作为星级的补充,其等级与星级相同。4、 符号 星级以镀金五角星为符号,用一颗五角星表示一星级,两颗五角星表示二星级,三颗五角星表示三星级,四颗五角星表示四星级,无可五角星表示五星级,五颗白金五角星表示白金五星级。(二) 星级评定的范围、基本标准和有效期1、 星级评定的范围与有效期 根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规定,此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营业的各种经济性质的旅游饭店。 饭店开业一年后可申请星级,经过星级评定机构评定批复后,可以享有五年有效的星级及其标志使用权。开业不足一年的饭店可以申请预备星级,有效期为一年。2、 星级的划分与依据我国依照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的规定将旅游饭店划分为

22、五个星级,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含白金五星)。星级越高,表示饭店的档次越高。以五个星级来划分旅游饭店的一句有以下五项:饭店的建筑、装潢、设备、设施条件、饭店的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状况;饭店的管理水平、饭店的服务质量,饭店的服务项目。(三) 星级评定的机构及其分工 根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和评定规定,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由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统筹负责,其责任是制定星级评定工作的实施办法和检查细则,授权并督导省级以下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开展星级评定工作,组织实施五星级饭店的评定与复核工作,保有对各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所评定饭店星级的否决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饭店星级评

23、定机构按照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的授权和督导,组织本地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与复核工作,保有对本地区下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所评饭店星级的否决权,并承担推荐五星级饭店的责任。同时,负责将本地区所评星级饭店的批复和评定检查资料上报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四、旅游住宿业治安管理法规制度(一)旅游住宿业治安管理概述 治安好、旅业兴。这是一个人共所知的道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包括住宿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安定、治安良好,旅游者有安全感是旅游业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特别是旅游住宿业治安状况的好坏,对旅游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为此,我国十分重视旅游住宿业的治安管理。1987年9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

24、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这是我国旅游住宿业治安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规,也是我国旅游住宿业健康发展的一个法律保障。(二)旅游住宿业治安管理的主要内容1、开办旅游住宿企业的治安管理 办法规定,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治安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这一规定在于保障旅馆企业的正常经营,同时也是为了保障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

25、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从治安管理的角度出发,便于掌握旅馆的有关情况,加强对旅馆的治安管理。2、对旅馆经营中的治安管理旅馆的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要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人员。我国的旅游住宿企业,形式多种多样,有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栈等,凡是经营旅游住宿业务的,按照办法都必须设置治安保卫部门,如饭店的保安部等。为了加强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同时,旅客住店登记时,旅馆必须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并要求旅客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在接待境外旅客住宿时,除了要履行上述查验身份证件、如实登

26、记规定项目外,旅馆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旅客住店时,往往都随身携带一些财务,为了保障旅客财务的安全,减少失窃、被盗等治安案件的发生,办法规定,旅馆必须设置旅客财务保管箱、保管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务,要建立严格、完备的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这种规定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在旅馆,常会发生旅客财务丢失的事件,造成旅客与旅馆之间的纠纷。旅馆建立财务保管制度,可以减少这种纠纷的出现。3、 旅馆企业开办歌舞厅等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馆也从以往单纯提供住宿、餐饮服务,发展为提供住宿、餐饮、娱乐、健身等多项服务,特别是旅游星级饭店也

27、规定必须要提供上述服务项目。对此,办法规定,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管理规定。具体内容见本章第三节。4、 严禁在旅馆内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旅馆,是一个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任何人只要持有有效证件即可在旅馆住宿、就餐以及娱乐。因此,难免会有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混迹其间,进行某种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如果发现违

28、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如果旅馆工作人员发现犯罪分子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公安机关可以酌情予以处罚。如果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旅馆依法处理。5、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的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是旅游住宿业治安的主管部门,依法负有以下职责:(1) 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2) 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3) 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

29、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和搞好旅游住宿业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二节 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制度 在旅游业的,由此可见,“食“在旅游中的重要性。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国于1995年10月30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原食品卫生法废止,2009年7月8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以法律的形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一、 食品安全概述(一)食品安全的含义食品安全是指食

30、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世界卫生组织认为,食品安全问题就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业探讨在食品加工、储存、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跨学科领域。(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指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3,

31、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4, 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示、说明书的要求;5,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6,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7, 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8, 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二、 食品安全管理(一)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是指国家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

32、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二) 食品安全管理的对象从事一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 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2、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了;3、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4、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5、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此外,供使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使用农产品)的只想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3、的规定。(三)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 食品安全风险检测、评估与公布制度国家通过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通过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的生物性、化学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下列:(1) 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2)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4) 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2、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骨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

34、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使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此外,国家还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3、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及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

35、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4、 食品召回制度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停止生产,召回应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5、 食品检验检疫制度(1) 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疫管理制度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

36、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2)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检验检疫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

37、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方形。三、 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一)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食品啊恒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二) 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发生

38、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理、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 ,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1、 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2、 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3、 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4、 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衣解释、说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按规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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