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套型最后报批稿.doc

上传人:飞****2 文档编号:56217970 上传时间:2022-11-01 格式:DOC 页数:35 大小:12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小套型最后报批稿.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5页
小套型最后报批稿.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小套型最后报批稿.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小套型最后报批稿.doc(35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小套型住宅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small dwelling size residence(2008年版)报 批 稿2008.06前 言根据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2007年度建设科研项目计划的通知(渝建2007281号)的要求,结合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的精神,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研,认真总结设计经验和管理实 践,参考各地成果,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本规范作为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以下简称住宅设计规范)的延伸和补缺,适应小套型住宅的特点。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防火;5其它

2、。本规范由重庆博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 寄送重庆博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7号,邮 政编码)。本 规 范 主 编 单 位:重庆博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重 庆 市 建 设 委 员 会本 规 范 主 要 起 草 人 员陈航毅 程炳渊 田 玲 范苍渝 周 霖 邓志刚 闫兴旺 黄向宇 本 规 范 审 查 组 成 员:戴志中 李秉奇 陈荣华 余吉辉 张 睿 刘梅梅 郭盛友 张建周何 均 孟全胜 唐初旦 赵 军 目 次 1 总则12 术语3 套内空间3.1 套型3.2 卧室起居室(厅)3.3 厨房 3.4 卫生间3.5

3、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6 层高3.7 阳台 3.8 套内入口过道 4 防火5 其它 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 总 则1.0.1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满足居民对小套型住宅多样化的需求,解决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条件,在小套型住宅内解决好基本的使用功能,使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在遵从住宅设计规范原则的基础上,补充了部分内容,对少量条款作了调整。本规范作为住宅设计规范的延伸,起到补缺的作用。1.0.3 本规范适用于小套型住宅和小套型住宅建筑,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所列的廉租住房和经

4、济适用房。1.0.4 小套型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并与住宅设计规范的其它规定同时执行以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相关规范。2 术 语 2.0.1 小套型住宅 small dwelling size residence套型建筑面积不大于602,配有不少于一个居住空间,以 及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的住宅。 2.0.2 小套型住宅建筑small dwelling size residential buildings 由小套型住宅组成的住宅建筑;以及由一个居住空间、厨房 和卫生间等三个基本空间组成的小套型住宅,其户数超过该层户 数50,或总户数超过该栋总户数50的住宅建筑。3 套 内 空 间

5、3.1 套 型 3.1.1 小套型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小套型住宅应设有不少于一个居住空间,以及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3.1.2 小套型住宅分为A、B、C、D四类套型:其居住空间个数应符合表3.1.2的规定;其使用面积和套型建筑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其中B类套型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表3.1.2的规定。表3.1.2套型分类套型居住空间个数(个)使用面积(2)套型建筑面积(2)A类34660B类33850C类23045D类12237 注:表内使用面积和套型建筑面积均未包括套型阳台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 3.2.1 C类套型的起居室(厅)及兼起居的卧室,其使用面积不 应小于112。

6、 D类套型兼起居的卧室,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42。3.2.2 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洞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完整墙面直线长度:A类套型和B类套型不得小于3;C类套型和D类套型不得小2.50。 3.3 厨 房 3.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3.1的规定。表3.3.1厨房使用面积套型A类B类C类D类面积(2)443.503 3.3.2 A类套型B类套型和C类套型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 然通风;D类套型如无条件直接采光、自然通风的,只能使用电 炊,并应有机械通风及排烟措施。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 预留位置。D类套型的厨房,其炊事操作面净长

7、不应小于1.90;单排布置设备的半开敞式厨房,其封闭时净宽不应小于1.30。 3.4 卫 生 间 3.4.1 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便器、洗浴器(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3.4.2 配置三件卫生洁具的卫生间,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4.2的规定。 表3.4.2卫生间使用面积 套型 A类 B类 C类 D类 面积(2) 3 3 3 2.50 3.4.3 C类套型和D类套型的无前室卫生间的门,不宜直接开向 起居室(厅),不应直接开向厨房。3.4.4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 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 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

8、标准层的使用面积 系数;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3.5.2 各套型户均人数可按表3.5.2计算。 表3.5.2各套型户均人数套型A类B类C类D类户均人数(个)32.521.5 3.6 层 高 3.6.1 小套型住宅层高宜为2.80,不得大于3.60。 3.7 阳 台 3.7.1 A类套型、B类套型和C类套型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D类套型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3.7.2 阳台进深不得大于2.70,每套型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之和不宜大于102。 3.8 套内入口过道 3.8.1 A类套型、B类套型和C类套型住宅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D类套型住宅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

9、得小于1.1。 4 防 火 4.0.1 多层小套型住宅建筑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2,或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时,该建筑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4.0.2 高层小套型住宅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两个,但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建筑单元每层面积不超过6502, 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安全出 口。 4.0.3 低层、多层通廊式小套型住宅建筑,层数超过2层时应设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十一层及其以下的高层通廊式小套型住宅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高层通廊式小套型住宅建筑应设防烟楼梯间。4.0.4 内

10、走道、疏散楼梯以及疏散外门的净宽,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当D类套型户数超过该层户数50%,或总户数超过该栋总户数50% 的小套型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4.0.4.1 单面布房内走道的最小净宽1.30;双面布房内走道的最小净宽1.40。 4.0.4.2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1.20。 4.0.4.3 首层每个疏散外门的最小净宽1.20。 4.0.5 高层小套型住宅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防烟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防烟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每层开向前室的户门不得多于4个。 4.0.6 小套型住宅建筑的安全出入口和内走道的布置宜形成双向疏散,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满足现行有关规范

11、规定。当确有困难需设置袋形走道时,位于袋形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除应满足现行有关规范规定外,开向单个袋形走道的户数不宜超6户。 5 其 他 5.0.1 小套型住宅建筑电梯配置不应低于350人/台的标准。 5.0.2 小套型住宅建筑楼栋出入口建筑外观处理应方便识别,应设门厅、管理室、信报间、物管值班员卧室及卫生间,并按户设置信报箱。5.0.3 小套型住宅建筑宜室内装修后销售或出租。 5.0.4 每套小套型住宅宜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小套型住宅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地方规定。 5.0.5 每套小套型住宅应设电度表。每套小套型住宅的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不宜小于表5.0.

12、5的规定。 表5.0.5 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套型用电负荷标准(kW)电度表规格()A类410(40)B类410(40)C类410(40)D类2.55(20)使用电炊的D类410(40) 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2)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 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2 条文中指定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小套型住宅设计规范 (2008年

13、版) 条 文 说 明 报 批 稿 2008.06目 次 1 总则3 套内空间3.1 套型3.2 卧室起居室(厅)3.3 厨房 3.4 卫生间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6 层高3.7 阳台 3.8 套内入口过道 4 防火5 其它 1 总 则 1.0.1 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并越来越呈现多样化的需求: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为了易地就业、经商、求学等社会行为,需要套型面积相对较小的住所;另一方面人们在人生的一些阶段,如成年未婚从原家庭中分离、婚变使原家庭分裂、晚年养老、大家庭解体等多种生活形态,也需要套型面积相对较小的住所;再一方面受经济条件制约,也需要套型面积相对较小,解决好基本使用

14、功能的住宅。为使套型面积相对较小的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现行住宅设计规范是我国长期住宅建设经验的总结, 几经修定,长期执行,对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住宅设 计质量,无疑起到了重大的作用。本规范遵从住宅设计规范 的原则,作为住宅设计规范的延伸,使其更能满足城市居民 对住宅建筑多样化的需求。本规范从小套型住宅的条件出发,主 要对住宅设计规范在下列两方面作了调整和补缺:一方面对 住宅设计规范中的二类套型、一类套型,在居住空间数不变 的情况下,调小使用面积,少量条款作了调整,使其控制在国 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2

15、007 24号)规定的,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和经济适用房建筑面 积的范围内;另一方面,补充只有一个居住空间的套型,对住 宅设计规范的部分条款作了调整,以适应社会生活多样化的需 求。 1.0.3 本规范是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满足小套型住宅多样化的需求,实施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而制定的。凡是符合小套型住宅和小套型住宅建筑标准,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所列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标准的住宅均适用。 1.0.4 因为本规范只是对住宅设计规范进行局部调整,起到延伸和补缺的作用,故小套型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

16、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的其它规定,包括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应符合的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 套 型 空 间 3.1 套 型 3.1.1 新增了只有1个居住空间的D类套型,套内最少基本空间数为3个。 3.1.2 小套型住宅的套型分为A、B、C、D四类: A类套型对应住宅设计规范设三个居住空间的二类套型, 其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 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规定的,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考虑到“60平方米左右”有一定的幅度,故定为套型建筑面积602,阳台投影面积不宜大于102,使建筑面积控制在602左右; B类套型小于住宅设

17、计规范设三个居住空间的二类套型, 各居住空间的使用面积下限基本不变,其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国 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2007 24号)规定的,“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C类套型基本对应住宅设计规范设二个居住空间的一类 套型,各居住空间的使用面积下限不变。 D类套型为新增加的,只有一个居住空间的套型。各类套型使用面积分配及使用系数测算如表3.1.2 表3.1.2使用面积分配及使用系数测算套型A类B类C类D类套型建筑面积(2)60 5045 37居住空间数(个) 3321双人卧室(2)101010单人卧室(2)666起居室(厅)及兼起居的卧室(2)

18、121211 14厨房(2)443.503卫生间(2)3332.50预计过道(2)43.503.502.50套内使用面积(2)4338.503122.标准层套型使用面积系数测算()72776959 注:1.表内使用面积和套型建筑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2.表内 A类套型使用面积系数较低,有加大居住空间面积,或增加一 个小居住空间,如单人卧室或书房的可能。 3.2 卧室、起居室(厅) 3.2.1 C类套型面积小于住宅设计规范一类套型,居住人口 较少、标准较低,故起居室(厅)减少12,为不应小于112。 D类套型由于只有一个居住空间,要安排多种生活功能有一定难 度,故将其最小使用面积增加22,为不

19、宜小于142。 3.2.2 住宅设计规范规定,起居室(厅)要“保证3以上的 直线墙面布置一组沙发,起居室(厅)才有一个相对稳定的角落”。 本规范考虑C类套型、D类套型居住人口较少、标准较低,可选 用尺寸较小的沙发,或减少一个座位,也能满足基本的生活要求。 故将直线墙面不应小于3的要求调减0.50。为不宜小于2.50 。 3.3 厨 房 3.3.1 A类套型对应住宅设计规范二类住宅,其厨房使用面 积同住宅设计规范二类住宅,为不宜小于42。B类套型面 积界于住宅设计规范一、二类住宅之间,其厨房使用面积同 住宅设计规范一、二类住宅,为不宜小于42。将住宅设 计规范中的“不应”改为“不宜”,主要是考虑

20、在小面积的条件下,增加住宅类型。C类套型面积巳小于住宅设计规范一类住宅,常住人口通常较少,使用率较低,故减少0.502,为不 宜小于3.502,基本能满足使用要求。D类套型只有一个居住空 间,通常只有一人居住,使用率很低,一般只作一些简单的半成 品加工,故最小使用面积定为不宜小于32。 3.3.2 A类套型、B类套型和C类套型的厨房,在采光、通风、 位置等方面,按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D类套型由于套型面 积小厨房的使用面积小常住人口少厨房使用率低举炊的 操作内容简单,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4.2.3条,故对采光、 通风的要求不作强制性规定,当无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时,应有 机械通风及排烟措施,不得使

21、用燃气,只能使用电炊。 3.3.3 D类套型的厨房,由于其使用面积小,操作内容简单,同 时操作的人少,故操作面最小浄长度缩短0.20,为不应小于 1.90。可设计为半开敞式,操作时利用厨外空间,故其封闭时 的最小净宽减少0.20,为不应小于1.30。 3.4 卫 生 间 3.4.1 为节能节水,在小套型住宅中不宜设置浴缸。为满足 使用功能完备,每套均应配置便器、洗浴器(喷淋)、洗面器三 件卫生洁具。 3.4.2 A类套型、B类套型和C类套型,配置三件卫生洁具的卫 生间,按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2。D 类套型由于套型面积小,使用人数少,可选用较小的卫生洁具, 或 复合利用空间,故

22、使用面积减少0.502,为不应小于2.502。 3.4.3 C类套型和D类套型的套型建筑面积巳小于住宅设计规 范一类套型,卫生间门的布置有一定难度,对“无前室的卫生 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不作强制要求,从卫生角度考虑,仍不应直接开向厨房。 3.4.4 D类套型居住人数少,洗衣机的利用率很低,故可只设置小型洗衣机的位置。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 考虑到重庆地区商品房按套内面积销售,指标计算口径与住宅设计规范不完全一致,为方便设计与管理,重申套型建筑面积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算的规定。 3.5.2 套型户均人数是重要的基础指标,决定了众多的配套指 标计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23、家庭逐歩小型化。根据全国人口 普查的数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巳将长期执行的3.5人/户调整为3.2人/户。据最新统计资料,重庆市主城区户均人数已经不到3人。小套型住宅面积小、居住空间少,各类套型差异较大,对各类套型户均人数界定如下: A类套型是典型的三口之家住宅,标准适中及偏下,居住两 人或四人的可能性均较少,故取平均值3人/户; B类套型面积较小,第二卧室一般只能做到单人居住,是低 标准的三口之家或典型的两口之家住宅,故取平均值2.5人/户; C类套型是典型的两口之家住宅,取2人/户; D类套型是单人住宅,考虑社会生活的多样性,也有较多情 况是两人居住,故兼顾两种情况,取1.5人/户。 3.6

24、 层 高 3.6.1 住宅设计规范定为“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住 宅开发建设的实践中,无限加大层高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管理混乱,造成住宅居住质量下降。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纷纷制定了限制普通住宅层高的规定。故在本规范中引入地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控制的标准,普通住宅层高不得大于3.60。 3.7 阳 台 3.7.1 住宅设计规范规定“普通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A类套型、B类套型和C类套型从其规定。D类套型由于其套型建筑面积小,居住人口少,故不作强制要求。 3.7.2 国家相关政策通常只对套型建筑面积进行控制。在住宅开发建设的实践中,无限加大阳台面积,以及按阳台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面积,引起管理

25、混乱,导致政策精神变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纷纷制定相关限制规定,故本规范对阳台的进深和套型阳台面积作了限制。 3.8 套内入口过道 3.8.1 A类套型B类套型和C类套型住宅,套内入口过道净宽 按住宅设计规范3.8.1条的规定,不宜小于1.20。D类套 型由于面积小、居住人口少,无条件放置体积较大的家具,故入 口过道净宽减少0.20,为“不得小于1”。 4 防 火 4.0.1 为保证标准层较大的小套型住宅建筑的防火疏散要求,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11条的规定,对建筑单元任一层大于6502的小套型住宅建筑,规定了安全出口距离和数量的强制要求。 4.0.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条的

26、6.1.1.1小条 中有“每层不超过8户”的规定。由于小套型住宅户均人数少, 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控制每层的总人数”的原则出 发,分析小套型高层住宅每层的总人数,详见表4.0.1小套型高 层住宅标准层人数分析。 表4.0.2小套型高层住宅标准层总人数分析 套型及套型组合套型面积(2)建筑面积(2)户均人数(个)套数(套)总人数(个)原规范 81.253.5828A类集中设置606531030B类集中设置50552.51230C类集中设置455021326D类集中设置37421.51624A.B类平均组合55602.751130C.D类平均组合41461.751425A.B.C.D类平均

27、组合48532.251227 经上表的分析,无论各类套型如何组合,每层的总人数是可 以得到控制的。故本规范中对应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1.1条的6.1.1.1小条时,仅限制“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650 2”不再限制“每层不超过8户”。 4.0.3 小套型住宅建筑设计成通廊式的可能性较大,为保证人员疏散安全,重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11条第1款的规定。 4.0.4 小套型住宅建筑,特别是D类套型比例较多时,使用中 存在非住宅化的可能。为保证人员疏散安全,首层疏散外门和走 道的净宽,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9条“其它” 类,较“居住建筑”类提高一个等级,加宽0.10;疏散楼梯

28、的 最小净宽度,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9条“其 它建筑”类,较“居住建筑”类提高一个等级,加宽0.10。 4.0.5 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3条,并考虑到 小套型住宅建筑标准层户小户多的特点,对开向前室的户门数 量作了限制。 5 其 他 5.0.1 由于小套型住宅建筑户均面积小,套均人数也少,因此按每梯服务户数配置电梯将与实际情况有太大的出入,同时高层小套型住宅建筑存在非住宅化的可能,故参照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措施的规划建筑分册,按经济级办公建筑的标准配置,为不应低于350人/台。 5.0.2 小套型住宅建筑,特别是B类套型C类套型和D类套型, 集中设置的可能性比较

29、大,采取对社会出租的方式也将占一定比 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 发200724号)也提出“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 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因此物业管理 将不同于一般的住宅,除应按住宅设计规范4.2.4条的要求 外,增加了“物业值班员卧室及卫生间”。 5.0.3 建设部一直提倡住宅室内装修后销售,但在重庆收效甚 微。由住户自行装修旷日持久,给巳入住户的生活带来诸多影响, 也引发了不少的矛盾。小套型住宅建筑,特别是供出租的小套型 住宅建筑,最有必要,也最有条件推行室内装修后销售或出租。 考虑重庆市民接受有一个过程,故本规范定为“宜室内装修

30、后销 售或出租”。 5.0.4 住宅设计规范5.1.1条规定“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 居空间能获得日照”。小套型住宅建筑,受标准层户数较多,容积 率较高等条件制约,很难做到。重庆地区居民对日照的要求与北 方地区有一定差异,避免西晒是主要矛盾。故本规范采用“每套 小套型住宅宜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的表述,不作强制要求。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对房屋间距制定了地方的系列规定,应按其规定执行。 5.0.5 住宅设计规范表6.5.1规定,一类二类住宅用电 负荷为2.5KW,电度表规格为5(20)。近年住户家用电器 逐歩增加,纷纷改表增容。故本规范将与其基本对应的C类套型

31、B类套型和A类套型,提高一个等级,定为用电负荷4k电度表规格10(40)。本规范的D类套型面积较小,居住人口较少,仍按住宅设计规范一类二类住宅的标准配置,为用电负荷2.5KW,电表规格5(20)。如无条件直接采光自然 通风,只能使用电炊的D类套型,其用电负荷标准为4KW,电 度表规格为10(40)。 对小套型住宅设计规范专家评审会 所提意见的回应 2007年10月27日召开小套型住宅设计规范(讨论稿) 专家评审会。 2007年12月07日召开小套型住宅设计规范(修改稿) 专家评审会。 2007年12月28日召开小套型住宅设计规范(送审稿) 专家评审会。 2007年10月27日召开了小套型住宅设

32、计规范(讨论稿) 专家评审会,现对会议记录的专家所提意见,逐条回应如下: 1. 总则: 1.0.3 巳按专家意见增加了“适用范围”。 2. 术语: 2.0.1 巳按专家意见修改:“术语”重点解释“小套型住宅”,其余术语住宅设计规范巳有的不作解释;“指标计算方法”编写在3.5.1条。 3. 套内空间: 3.1 未将A类与B类归为一类,出于以下三方面考虑:一A类 对应“经济适用房”,B类对应“廉租房”上限,不归为一类为好; 二住宅设计规范也将同为三个居住空间的分为二类套型和 三类套型;三便于设计单位标注和管理部门核算。 3.2 为防产生歧义,改写为“完整墙面直线长度”。 3.3 3.3.2条D类厨

33、房使用电炊,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4.2.3 条。3.5.2条中增加了户均人数的内容。 3.4 在“条文说明”中,取消“原则上不考虑设第二卫生间”的表述。 3.5 巳修改为“层高宜为2.80”。 3.6 阳台进深巳采纳,定为“不得大于2.40”。考虑到小套型 住宅面积较小,套型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定为“不得大 于102”。 3.7 走道净宽巳比住宅建筑加宽0.10,D类套型套内入口过 道净宽仍定为1。 4. 消防: 巳新增了单列的“消防”章节。 5. 其它: 巳将原“修改稿”的,“小套型住宅集中设置”“日 照与间距”“电气”与新增的“电梯”合编为第五章“其它”。 5.1 为防止产生歧义,将原套用住宅设计规范的表述“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改写为“楼栋出入口建筑外观处理应有特色”。 5.2 关“日照与间距”问题,重庆地方规定与国家法规出入太大,体系不同。采用“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国家及地区相关规定及标准”的表述将难以操作和管理,故仍用“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5.3 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巳调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教案示例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