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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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 【论文关键词】风险预防原则国际环境法国际习惯法成本效益分析 【论文摘要】风险预防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中一个用途广泛而又争议颇多的基本原则,国际社会虽然对这一原则已达成初步共识,但在详细理论探讨和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很多盲点和争议,所以更加准确地说,风险预防原则是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探讨日趋白热化,主要表现为其适用的规则以及其国际法地位。本文试图从这两方面着手,并结合发展中国家的现实状况以及中国的国情,对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进行简要论述。一风险预防原则概述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水平日益腾飞,社会生活日益困难化,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可是这些

2、都并不能否认我们每天处在一个无法衡量风险系数的社会环境中的社会现实。从非典到H1N1,从汶川地震到玉树地震这些都始终在告知我们,风险是时刻存在的。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越来越困难,大自然的无情和新技术的适用都给人类带来潜在的风险。如何应对各种天灾或者人祸造成的风险,是人类社会无法回避的问题。在合理的成本基础上预先防范风险成为当今很多政府的必定选择,法律意义上的风险预防原则也随之而生。风险预防原则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头的德国环境法中vorsorgepnnzip这一概念,并渐渐发展到区域环境条约中,如1984年的其次届国际北海爱护会议中发表的伦敦宣言就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了系统的论述:为爱护北海免受

3、最危急物质的有害影响,即使没有肯定明确的科学证据证明因果关系,也应实行风险预防措施以限制此类物质的进入,这是必要的。伦敦宣言也就因此而成为第一个明确阐释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文件。对于风险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principle)的完整定义在国际习惯法上尚无确定的表述。但是诸多学者均把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的第15项原则作为其较为权威的表述,即为了爱护环境,各个国家应当依据各自的实力将风险预防方法广泛运用。只要存在严峻的威逼或者不行逆转的损害,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就不能被作为一个缘由来推迟实行阻挡环境退化的成本效益措施1。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在其来自l998年温斯布莱德共同宣言:当一项活动

4、对人体的健康或者环境产生危害的威逼时,即使有些因果关系没有得到科学上的充分确定,也应当实行风险预防的措施。在这种状况下,应当由活动的支持者而非公众担当证明责任。2在其他国际条约中也还有诸多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表述,例如联合国世界自然宪章中规定:当潜在的不利影响为充分了解时,活动不应进行;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前言部分论述到:当存在着生物多样性大量削减或丢失的威逼时,缺乏足够的科学论证不应被用来当作阻挡实行措施来避开或最小化这种威逼的理由3;其他还包括联合国气候改变框架公约、赫尔辛基公约等等,数不胜数。这些定义都大同小异,均旨在表述:科学并不能恒久扮演供应第一手信息资料以有效爱护环境的角色,过度依靠科

5、学证据可能会导致环境爱护措施缓不救急,甚至适得其反。所以在科学上的依据尚未充分时,也应当适时实行一些预防措施,以免危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因而,风险预防原则便是要求在环境和资源决策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那些明显的确定的危急,而且对那些较小的缺乏科学确定性的负面影响也应谨慎处之。虽然说风险预防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中最具创新性和影响力的一项原则,并且在诸多国际条约中都有其存在的影子,对此有学者评论到:1990年以后的国际环境法文件几乎都接受了风险预防原则。4可是不行否认的是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准确表述还尚未形成,由于各国的立场、利益各异,国际间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定义、实质内涵、适用要件乃至其国际法地位均欠缺共识

6、。所以,在国际上对于该原则的实际运用还存在很多须要不断努力的空间。二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条件正如前文所述,风险预防原则仅是一个大的框架体系,详细的内容还须要不断地填充,所以在适用上还存在模糊性。为了避开由此带来的法律裁决上的不确定或者基于公允合理的原则,很多学者均提出了几项在其适用过程中须要遵守的条件,详细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科学上的不确定性。科学的不确定性主要是指目前科学家对于人类活动对将来各种可能的状况还不能赐予充分确定,如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倍增后的全球与地区效果、转基因产品对人类健康的影响等,都属于科学的不确定性问题。风险预防原则的前提是存在科学的不确定性,也就是对某种活动或事物的危

7、急或损害没有科学上的确定性结论。鉴于这种危急的可能存在,我们理所应当实行有效措施来主动阻挡这种危急的发生。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其一,依据常理推断,一项活动理应会造成某种环境风险或危害,只是欠缺明确的科学证据来证明该风险是否会发生;其二,某种风险将会发生或可能已经存在,但无法证明造成该风险的缘由为何,即所谓的因果关系不明确。5其次,风险评估的必要进行。社会生活的困难性确定了风险的不行避开,由此我们不得不对风险的系数值进行肯定的评估,即对哪些风险应当实行必要措施进行精确的衡量。有的学者将其称为风险阀值,6也就是说在哪一个维度范围内应当实行风险预防原则,在阀值之上的应当实行相应的措施

8、,在阀值之下则可不作为。当然,阀值并非确定不变的,会随着每一项活动危急性增加的来降低其系数值,即高风险低阀值。第三,成本效益分析。有学者指出:对环境风险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如过度强调风险预防原则,将可能牺牲其它社会福祉,因此,如将其它社会、经济因素纳入考量,对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所实行的预防性措施,将会是一种高成本的风险管理模式。7简洁来说,就是运用风险预防原则来阻挡某一活动的进行时是否能产生更大的收益,包括经济的或环境的。风险预防原则好像是爱护一种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形免遭疾病、意外事故以及死亡风险,但是它是一种粗略的、有时是建立那些各个目标的不正值的方法,这不仅是因为它可能甚至已经被强制运

9、用在某些状况下,其中,风险预防原则很可能会损害到子孙后代,损害而非帮助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8对此,在气候改变框架公约中也有所体现,其表述为:所实行的预防措施必需是符合成本效益的以符合全球的利益。由此可见,在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适用时,肯定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确保收益大于成本。第四,举证责任倒置和严格责任原则的运用。即在对该项原则适用与否的问题上,应当由开发者负担证明他们的行动将不会引起严峻的或不行挽回的环境损害的举证责任。终归开发者驾驭着较为全面的资料信息,加之通常开发者都是社会的强势方、经济基础扎实,而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的相对人驾驭的信息相对匮乏,地位相对较低且经济基础薄弱,故很难举出证

10、据支持自己的观点。这样一来,假如根据传统的举证原则,即谁主见,谁举证,相对人将会担当举证不能的后果,担当败诉的风险。所以,在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的过程中应采纳举证责任倒置,有开发者担当举证责任,以此爱护处于不利地位的相对人。也就是说,风险预防原则使环境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了。同时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保障了举证责任的倒置,也激励了预防可能会产生不确定的环境影响或后果的活动。三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地位目前学界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地位还存在肯定争辩,但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已经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其次,认为风险预防原则不是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认为风险预防原则是正在形

11、成之中的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对此,我们首先要明确原委什么是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依据国际法院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国际习惯法必需满意两个要件:常例与法律确信。推之,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为各国所普遍适用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指导性的规则。支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已经被诸多法律文件所援引,且法院在一些判决上已经对此加以适用,例如在MOX核燃料厂案件中的运用。此外,虽然说风险预防原则总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软法的性质,但是软法也是法律,也应当为各国所遵守,某些国家不遵守该项原则,是其不履行义务的表现,并非是该原则不具有约束力。支持其次种观点的学者确认为,虽然一些法律文件中对此有所表述,但是非

12、常模糊和空洞且不具有公信力,且各国对此尚未达成一样,所以不能满意其普遍性的要求。加之,其作为软法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在其被完全接受之前,不宜作为指导性的规则成为判决案例的依据。也有一些学者主见第三种观点,即风险预防原则是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本文也持这种观点。详细依据如下:9首先,从国际条约来看,爱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里约宣言、鱼类协定等等都对此原则有所表述,但是其内容仍不统一,这对于此原则的适用必定产生不利影响。虽然国际条约是国际习惯法存在的权威证据,但是不能据此就将不具备统一性的原则援引为指导性规则,否则将造成司法的不确定性。其次,从国际判例来看,目前对于该原则的适用主

13、要包括以下几个案例:MOX核燃料厂案、南方蓝鳍金枪鱼案、新西兰诉法国核试验案、荷尔蒙牛肉案、匈牙利诉捷克盖巴科斯夫拉基玛诺大坝案。这些案件中均没有干脆表述为风险预防原则,而大多表述为谨慎与慎重(prudenceandcaution)或者风险预防方法(approach)10。最终,从国内立法及实践来看,国际习惯的形成须要有足够数量且具有统一性和一样性的国家实践,这并不是要求全世界全部国家都存在如此实践,但至少部分国家应具有此种实践。11德国和瑞士最早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了规定,随后,澳大利亚和美国等国也对此作出相关规定,各国的司法实践也表明,该原则正在被广阔法院运用来作为裁判的依据。由此可见,风险

14、预防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具备了国际习惯法基本原则的要求,但是由于尚未达成共识导致把其干脆归入为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过于草率,并且其还有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尚需各国统一,所以将其认定为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法基本原则最具有合理性。四发展中国家在风险预防原则之下的窘境从表面上来看,无疑风险预防原则起到预防性的作用,削减了一些危急发生的可能性。可是由于该原则在适用上的不确定性等相关因素,可能导致处于不利国际环境中的发展中国家会因此而遭遇发达国家的压制。主要表现为:第一,科学上的不确定成为借口。由于人类认知的有限性,对于社会上的每一件事物不行能达到完全的了解,不确定性不行能从我们的生活中完全消逝,而且不确

15、定性都是主观的评判。对于将来的确定,无论其大小,经常不得不在缺乏确定性的状况下做出。始终等到不确定性完全消退才做确定,实际是对现状的含蓄支持或是维持现状的一个借口。风险预防原则就可能成为这样的借口。加之,发展中国家的财力、物力均不能与发展中国家堪比,所以该原则很可能成为发达国家阻挡某些措施实施的借口。其次,贸易爱护主义滋生。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发达国家设置的高壁垒,发展中国家始终都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假如加之风险预防原则的滥用,必定会对广阔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在WTO的荷尔蒙案例中,美国认为欧盟有阻挡海外进口的倾向,因为欧盟禁止牛肉进口,缘由只是基于对牛饲料中荷尔蒙含量的担忧,而

16、这种担忧又缺乏足够的科学依据。不管是人、财、物方面都如此强大的美国都面临着这样的贸易壁垒,那么在国际社会中话语权较小的发展中国家又如何争夺自己的席位呢?有人主见为了避开对环境造成损害,即使被指责为贸易爱护主义也在所不惜。但是,披着环保外衣的贸易爱护主义却有可能造成更大的风险,因为它破坏了环境风险评估系统的根基。假如基于经济的缘由而忽视有关风险预防原则的科学结论,那么距离完全意义上的贸易爱护主义也就不远了。第三,风险预防可能带来新的风险。风险预防原则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开风险,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有时应用风险预防来阻挡相关措施的实施反而会造成更大的风险。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相关产业实行措施,可

17、发达国家却以风险预防为借口阻挡其运行,潜在的风险被避开了,可发展中国家因此而遭遇的损失风险或许比实施该项措施还要更加巨大。最好的例子就是核电站的建设。尽管运营良好的核电站为那些旨在提高核电站平安系数的科研工作供应了支持;然而,一座核电站发生危急的可能性还是不确定的,于是有人认为潜在的危急足以使我们实行措施停止核电站的运行。这样,核电站的风险是被消退了,可取而代之的火电站却有可能造成更危急的局面。预防措施本身有可能产生新的风险,正如一位学者所说,没有零风险的午餐。风险预防原则还可能阻碍那些旨在解决风险的科研工作的开展,因为依据风险预防原则,假如初次试验失败就意味着放弃。12五生态文明建设下的中国

18、如何应对风险预防原则近年来,我国始终在绿色文明的号召之下发展着我国经济,在绿色GDP的引领之下一步步向发达国家靠拢。在风险预防原则的旗帜之下,同时也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简言之,生态文明建设就是克服工业文明弊端,探究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道路的过程。由于我国巨大的人口基数和经济规模,即使采纳各种末端治理措施,也难以避开严峻的环境影响。所以适时地引入风险预防原则无疑会对环保、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加之,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广阔发展中国家的领军国家,在诸多条约都对风险预防原则加以阐述的大前提下,我国不行回避地要面临着如何处理这一问题。正如上文所诉,在风险预防原则面前,广阔发展中国家

19、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为了极大程度地克服这些不利,对每一个发展中国家都提出了新的考验。详细应对之策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在与大国相抗衡的国际环境之下,假如总是被大国牵着鼻子走,难免会成为该原则的牺牲品。所以不断发展科技,建立自己的评估模式成为每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必要任务。只有这样,才能从科学的角度告知大国,我所施行的每一项措施都是有科学依据的,都不会达到相应的风险阀值之上。在国际社会中,发达国家总是凭借着自己的科学权威地位告知大家,什么是好的什么是不好的,可是这也往往为大国推行其政策披上合法的外衣。正如现在探讨火热的温室效应,原委是大国的阴谋还是实施如此,始终都是大国在说了算

20、。所以,建立自己的评估体系,完善自己的科学技术,不断争夺自己的话语权,为自己的国家谋福利。2.综合考量成本效益分析。在对某项活动是否有必要实行预防措施的评估中,必需考虑到该项活动的收益,或者说是禁止该项活动可能带来的风险。所以在作出每一项详细决策之前,都应当将社会的、经济的因素考量进去,不断地运用新的科学观点来对自己的决策加以考量,使得在应对发达国家的反对上占有更加强势的地位。这样,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增加了管理者的责任感,也增加了管理过程的透亮度,使得风险预防原则的决策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3.主动参加国际事务,力求促成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条约的制定。在国际社会中,发展中国家都是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

21、,发达国家总是处于嬉戏规则的制定者位置,导致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经常被忽视。在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详细适用规则尚未形成确定的范本之前,每一个发展中国家都应当为此事业而奋斗,争取制定出有利于广阔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条约,使得在今后的相关案例的处理过程中,发展中国家也能够享有肯定的话语权。当然,中国在此也不例外,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领头羊,中国更应当起到主动作用,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也为了广阔同僚,努力于国际事务中,争取在对风险预防原则的统一相识的形成进程中发挥出正面效应,致力于有利于广阔发展中国家的条约的制定。虽然风险预防原则的相关理论正在不断发展与健全中,可是目前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完整定义、适用条件,甚至法

22、律地位都还未形成统一的相识,但是却不能以此作为借口而阻碍其发展的进程。相反,正因为如此,每一个国家都应当主动加入其中,共同致力于统一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促使确定其法律地位。尤其在今日,生活中的未知越来越多,风险也都越来越具有潜在性,风险预防原则有其突出的优势作用性,因此对于其统一的相识理应尽早形成,使其在国际事务的解决中发挥出更加主动的作用。而在此过程之中,广阔发展中国家更应当携起手来,一同奔跑于该原则不断完善的道路之上,并且不断为自身正值利益的获得而努力奋斗。中国,一个快速发展中的国家,肯定要发挥出其大国的表率作用,在风险预防原则的确立过程中呈现出自己的应有力气。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5页 共15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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