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制度】百色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复议听证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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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制度】百色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局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本局行政复议听证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本局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并听取听证参加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本规定所称的听证参加人是指当事人以及其他听证参加人。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其他听证参加人是指与行政复议案件有关的鉴定人、勘验人、证人、翻

2、译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第四条行政复议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听证一般公开举行。第五条行政复议听证所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据和程序,应当作为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重要依据。第六条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应组织听证:(一)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书面审查尚不能查明的;(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可能影响对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三)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提供的新证据可能否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的;(四)案情复杂、疑难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五)本局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其他情况。第七条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向本局申

3、请组织行政复议听证。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是否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由本局根据案情决定。第八条行政复议听证由本局指定2名以上行政复议员参加,其中一名为主审复议员。并设书记员一名。本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由局长担任主审复议员。第九条主审复议员组织行政复议听证,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行政复议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二)组织和主持听证会;(三)就案件事实向听证参加人提问;(四)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五)维持听证秩序;(六)其他应当由主审复议员履行的职责。第十条书记员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履行下列职责:(一)听证会开始前,查明和核对听证参加人到会情况,宣布听证纪律;(二

4、)将听证会内容如实记入听证笔录;(三)将听证会笔录给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后取得签名或者盖章;(四)将听证笔录给听证主持人签名;(五)在听证笔录上签名;(六)如果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听证笔录上注明。第十一条本局决定召开听证会,应当提前7日告知当事人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以及参加听证会的行政复议员及书记员。第十二条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会纪律,当事人还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主审复议员的询问。第十三条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代为参加听证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申请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专业人员参加听

5、证的,至迟应当于召开听证会前1日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相关人员的姓名、职业、住址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要求新的其他听证参加人出席听证会的,主审复议员可以根据案件审查的具体情况,现场决定准许或听证会改期。第十四条当事人放弃参加或者不能按时参加听证会的,至迟应当于召开听证会前1日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本局可以根据案件审查需要决定是否取消或延期召开听证会。行政复议申请人放弃参加听证会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听证会的,不得再次申请召开听证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参加听证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第十五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行政首长应当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并可同时委托1至2名代理人一起参加。第十六条

6、当事人认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的行政复议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可以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举行听证前3日告知行政复议机构。是否回避,由本局决定;决定回避的,由本局另行安排行政复议员参加听证。第十七条行政复议员、书记员及其他听证参加人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第十八条听证会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和核对听证参加人到会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听证开始时,由主审复议员宣布案由,介绍行政复议员、书记员基本情况,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听证参加人未到会的,主审复议员可以现场决定听证会是否继续举行。第二十条听证会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二)被申请人陈述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第三人进行陈述;(四)主审复议员归纳案件争议焦点问题;(五)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六)主审复议员征询当事人调解意向,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调解;(七)当事人最后陈述;(八)宣布听证结束。第二十一条其他听证参加人作证或者作出说明、解释时,行政复议员应当核对其身份,并告知其负有如实作证或作出说明、解释的义务。其他听证参加人不得旁听听证会。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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