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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制度】百色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复议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集体讨论会制度行政复议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集体讨论会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发挥行政复议的保障和监督作用,体现行政复议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办案质量,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百色市交通运输局办理的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应经过集体讨论:(一)拟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具体行政行为可能被撤消、变更或者被确认违法的案件;(三)涉及较大数额罚款等依法应告知听证权利的处罚案件;(四)重大、复杂、疑难或者新型案件。第三条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会一般由局分管领导或行政复议负责人提议,并由局主要领
2、导决定是否召开讨论会。第四条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会一般应当在案件受理30日内进行。第五条集体讨论会由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行政复议负责人和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参加。根据案情,可以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与所讨论案情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第六条集体讨论会由局主要领导主持。先由办案人员介绍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并阐明自己的意见。参加集体讨论会的人员应当充分陈述意见,独立发表自己的观点,经集体讨论后由主要领导对集体讨论情况做出结论性意见。第七条集体讨论会应做记录,由讨论会主持人指定人员负责记录,集体讨论中的意见应当记入记录,由行政复议负责人和记录人签名后,交案件承办人入卷归档。第八条复议案件承办人应按照集体讨论会的结论性意见拟订行政复议决定。第九条对集体讨论不能确定案件结论性意见的,由局主要领导决定是否向上级复议机关做汇报或采取其他方式决定。第十条参加讨论的人员应严格保密,不得外传会议内容。会议记录不属于案件当事人查阅的范围。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