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常识安全生产法讲座四十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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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常识平安消费法讲座四十六平安消费监管部门的职权(一) 平安消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消费运营单位执行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展监视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消费运营单位进展检查,调阅有关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觉察的平安消费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按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三)对检查中觉察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严峻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临时停产停业或者停顿使

2、用;严峻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消费运营和使用;(四)对有按照认为不符合保障平安消费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视检查不得阻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消费运营活动。”这是对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行使的职权的规定。 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要履行好监视检查职责,必须具备相应的职权。因此,平安消费法给予了其较为广泛的职权。主要包括: (1)进入消费运营单位进展检查以及理解有关情况的职权 这是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最根本的职权,也是其依法履行监视检查职责的根底。没有这些职权,履行监视检查职责也就无从谈起。

3、按照这一规定,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有权进入消费运营单位,包括进入其行政办公地点和相应的消费、作业场所或者营业场所,并进展检查;有权调阅有关材料,包括可能涉及本单位平安消费情况的所有材料;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理解情况,包括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也包括可能理解情况的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 (2)对平安消费违法行为的处理权 关于检查中觉察的消费运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平安消费违法行为,能够立即纠正的,如,违章指挥或者违章操作,未按照要求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负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对难以立即纠正的,如,未建立平安消费责任制、未按要求建立平安消费治理机构、平安消费资金投入不到位等等,有权要求消费运营单位在一定的限期内改正;同时,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还有权按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其他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行政法规,如矿山平安法、消防法、建筑法、煤炭法、煤矿平安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条例等,也包括行政处分法等专门规定行政处分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平安消费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的行政处分的品种、幅度等实体性内容,按照平安消费法和其他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施行行政处分的详细程序,还要按照行政处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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