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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常识平安消费法讲座四十五对平安消费事项的审批和监管 平安消费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平安消费的事项进展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置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消费、销售单位的平安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这是对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平安消费的事项进展审查、验收时的行为标准的要求。包括两个方面: (1)对涉及平安消费的事项进展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 对消费运营单位涉及平安消费的事项进展审查、验收,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运营单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消费条件,保障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平安
2、。因此,从性质上来看,这种审查、验收是代表国家进展的公共监视行为,不是为特定的消费运营单位提供的一种效劳,从行政收费的一般原则上来说,这种审查、验收不应当收费。对平安消费监管部门来讲,其进展审查、验收,是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务行为,所需经费应当由各级财政予以保证,而不应当向被审查、验收的消费运营单位收取。 要求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对涉及平安消费的事项进展审查、验收时不得收取费用,还可以从制度主防止少数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把审查、验收当作部门“创收”以及个人谋取私利的手段,防止“钱权买卖”,收了费就不审查,或者把关不严,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消费条件和程序进展
3、审查的情况发生。同时,对消费运营单位来说,涉及平安消费的事项品种特别多,假设这类审查、验收都要收取费用,将是一项不小的负担。实践中,有些消费运营单位不愿意接受、不配合审查、验收,一个重要的缘故确实是出于对收费的顾虑。因此,对涉及平安消费的事项进展审查、验收时不收取费用,有利于提高审查、验收的权威性,有利于减轻消费运营单位的负担,促使消费运营单位对审查、验收给予积极配合。 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在对涉及平安消费的事项进展审查、验收时,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谓的“审查费”或者“验收费”等费用。违犯这一规定的,消费运营单位可以回绝交纳,并有权向有关方面检举、控告。 (2)不得要求消费运营单位购置指定品
4、牌或者指定消费、销售单位的平安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采购权,即购置设备、器材以及其他产品权利,是消费运营单位的一项重要的自主权,应当由消费运营单位自主决定。只要是合法消费、销售,产质量量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不管哪种品牌,也不管消费者、销售者是谁,消费运营单位都可以决定购置。实践中,一些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在对消费运营单位涉及平安消费的事项进展审查、验收时,滥用职权,以“有利于加强平安治理”、“保证平安设备质量”等为借口,要求消费运营单位购置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消费、销售单位的平安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这种行为严峻地进犯了消费运营单位的消费运
5、营自主权,干扰了正常的消费运营活动,阻碍了公平竞争,损害了同类产品的其他消费者、销售者的合法利益,不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统一有序的市场体系。更为严峻的是,这种行为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形象,阻碍了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因此,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在对消费运营单位涉及平安消费的事项进展审查、验收时,不得要求消费运营单位购置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消费、销售单位的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关于要求购置指定产品的,消费运营单位有权回绝购置并有权向有关方面检举。因此,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可以依法对消费运营单位使用的平安设备、器材等是否符合保障平安消费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展检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实际工作中要留意区别正常的监视检查与强迫购置指定产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