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民事案件的主管.ppt

上传人:tang****xu1 文档编号:529507 上传时间:2018-09-27 格式:PPT 页数:16 大小:9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院对民事案件的主管.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法院对民事案件的主管.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院对民事案件的主管.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院对民事案件的主管.ppt(16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法院对民事案件的主管,(一)主管的概念 所谓主管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范围和权限。 (二)民事案件主管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广西桂林市下属的灌阳县黄关中学的食堂里,有一名叫周运凤的职工 ,在2000年8月的一天,县教育局突然发给她一张辞退通知书,把她辞退了。按劳动法的规定,教育局是不能随便辞退你的。既然是这样,她想到了去告教育局。她咨询了律师,律师告诉她这种劳动争议的纠纷,在向法院起诉以前,必须先申请仲裁。于是她向灌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2、会申请仲裁,要求教育局撤消对她的辞退处理。2001年10月31日,仲裁委却做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申请人是教师的身份,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所以仲裁委不予受理。 1994年拿到了民办教师任用证,又在2000年和周运凤同时拿到了教师资格证。到2000年的时候,国家提出“争取在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要求,将合格的民办教师吸收转为公办教师。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是桂林市教委、人事局联合下发的文件中规定的,对这次不能录用为公办教师的民办教师予以调整和辞退,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辞退手续。原告将灌阳县教育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撤消灌阳县教育局对原告做出的辞退处理,并判令被告给到了退休年龄的原告

3、办理退休手续,没到退休年龄的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法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教育局把他们当成民办教师,他们就无法申请这个权利。为了能撤消这个教师证,他们要求灌阳县教育局撤消教师证。他们先申请灌阳县教育局予以撤消,但没有得到答复。他们又找到市里,向桂林教委反映了这一情况,然后又找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委。两级教育主管部门也都出了批示,要求灌阳县教育局予以解决。后来灌阳县教育局终于做出答复:认为民办教师问题在上个世纪末已经解决,现在已不存在民办教师,原先发放的

4、民办教师任用证也随之自然失效,教师资格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2002年8月28日,灌阳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原告等人要求撤消辞退,办理退休手续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畴,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年月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为教育局按照上级文件规定辞退上诉人在程序上并无不当,至于他们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而取得教师证是否合法,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因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我是谁,刘志宏贺州市八步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办公室里的一名国家干部,原来是当地一个化工企业的工程师,1992年他调到了乡镇企业局下属的联

5、合公司。联合公司是1987年县政府下文件成立的,开办这个单位的目的一是为乡镇企业搞技术、信息服务,同时也为企业局增加创收,当时将公司机构编制定在了事业编制。联合公司成立后只经营了几年就关门了,但是这个机构的编制却被保留下来。刘志宏在局里面上班,具体在项目股。从2002年1月起,按照国务院的通知,企业局不得再向乡镇企业收取管理费,这样,给联合公司人员的工资及各种待遇,也就没了经费来源。同时,行政机关编制早在1997年以前就完全冻结了。 刘志宏就想按照事业单位国家干部身份退休,以便拿到一定比例的退休金。乡镇企业联合公司纯粹是企业管理的,这些人员的资金和他们的办公费用都是自己解决的。 2003年4月

6、,刘志宏迈进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大门,希望劳动局出面让乡镇企业管理局撤消通知。仲裁委员会说我们是不属于他们管的,他们不受理。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他们所受理的范围是企业和职工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是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中的工人之间发生的纠纷。而刘志宏等人的情况却完全不同。,2003年6月,刘志宏和其余六名有国家干部身份的职工一起,走进了八步区人民法院的大门,他们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八步区乡镇企业局恢复其原职,补发工资及补缴养老保险金、失业金。 2003年7月,八步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驳回七名原告的起诉。诉讼请求是撤销2002年企业局对联合公司所做的一个自收自支的那个通知,这个通知所反映出来的也是一种

7、行政管理行为,因此我们就认为他们双方的争议,属于一种干部人事争议,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争议,也就不属于我们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企业局里,他做的是行政工作,却拿不到财政发下来的工资福利;在人事局那儿,虽然号称是事业编制,却是企业性质,得自己挣钱养活自己;后来国家不允许企业局收费了,刘志宏他们断了生活来源,连管企业的劳动局也管不了他们的事儿,因为他们又身在人事局。,学生缘何状告母校,江西省南昌大学有位姓余的大学生,在大学期间各门功课都通过了学校的考试。但毕业的时候,因为他在大学一年级时犯过一个错误,学校就做出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处分。 附带的处分纪录上显示,小余曾因考试舞弊受到过退学处分

8、 。在南昌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中规定,考试舞弊的不授予学位。 对南昌大学的处罚是否合法,余某产生了怀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较好的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授予学士学位。在学位条例上,并没有规定学生考试作弊,就可以取消学士学位。 2003年9月15日,小余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南昌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2004年3月24日,经过多方调研和反复论证,南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余波的诉讼请求。 认为:虽然教育法和国务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没

9、有明确的条款规定那种行为不授予学士学位。但是教育法和学位条例又授予学校,有制定校规和校纪管理的权利。小余违反校纪校规,学校不授予他学位,是学校教育自主权的一种体现。我们法院不能,司法方面不能干预学校这种教育自主权。所以没有支持于波的诉讼请求。,(三)民事案件主管的范围 我国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 2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 3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 4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 5、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产生的纠纷 6、法律规定法院适

10、用民诉法解决的其他事项,(四)民事案件的主管与其他机关和组织处理民事案件的关系 1、人民法院的主管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关系 2、人民法院的主管与行政机关处理民事案件的关系 3、人民法院的主管与仲裁机构主管的关系,主管方面的案例,法律上的争讼最高裁平成元年九月八日第二小法庭判决(昭和六一年第九四三号建筑物的让渡、代表雇员等地位确认事件)事实概要日莲正宗(宗教法人)以其某一寺院即莲华寺的主持及雇员提倡异端邪说为由,作出剥夺其僧籍之处分,据此,原主持Y丧失了莲华寺主持及代表雇员的地位,选任的新主持以莲华寺(X)为原告向Y提出就寺院建筑物的让渡请求。,以往的判例,钟德寺案件(本门寺案件) 只要是不涉

11、及宗教上的教义的解释,主持的选任和罢免上是有审判权的。板案件(适用了证明责任的分配) 要求返还捐赠的金钱,原因是捐赠的前提要件产生了误解,误解的判断是以宗教上的教义为核心的,据此,以诉本身不合法为由加以了驳回。共产党挎田案件(处分抗争型) 对于党员的除名处分并无审判权,作出了认定了以除名处分为前提的党产(房屋)的让渡的判决。本案为宗派的二分之纷争 ,判旨来看的话,在自力救济加以禁止的基础上,对于Y之占有加以了法律上的保护。,宗教上的教义的解释上司法的不介入的原因有两点:一、司法并无判断的能力二、基于宪法上的信教自由的保障,国立大学学分授予案件,国立富山大学经济学系学生x1x6(原告控诉人上告人

12、),就A教授的经济原论(4学分)学习届满,毕业并参加该教授实施的考试,获得了该教授的合格判定,该教授向经济学系主任(Y1)提交了成绩表,但Y1主张就X1等所取得的学分不予认定,于是,提起诉讼。同一大学经济系专科学生X7(原告、控诉人、被上告人)同样接受A教授的研习、就研究报告(10学分)获得了该教授的合格判定, Y1没有作出该门课程修了或未修之认定,提出了起诉。,有关观点分述如下:一、应作为非法律上的争讼以不适法加以驳回二、团体自律的决定为理由占据判决基础的,以主张失当,直接作出本案的判决。三、只就处分、决定的程序层面加以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四、除了就处分、决定的程序层面加以审理外,在实体层面

13、上,就有无裁量权的背离、滥用加以审理,并作出本案判决。五、程序方面、实体方面之双方面加以审理并作出判决 。,观点一:技术士国家考试不合格的判定;地区妇联之常任委员除名处分;高尔夫协会正式会员的加入。观点二:众议院解散的占米地案件;大学入学考试合格与否判定有误的国家赔偿案件。观点三:政党除名的房屋让渡的请求案件。观点四:京都府立医大开除学籍处分;昭和女子大学退学处分;德岛大学大学院不许可延长在学期间的不许可处分;观点五:适用于合伙公司的成员以及中小企业共同组织的成员。,本案中,对于大学的学分认定上,认为不是法律上的争讼而驳回诉讼,与此相反,专攻科的修了与否的认定上,却认为可以赋予一般市民法上的地位,有权所要求本案判决。理由是团体、组织体的内部规范上,司法裁判所不介入,外部事项上介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教案示例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