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根本大法发挥根本作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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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综述让根本大法发挥根本作用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对保障现代化建设、促进民主建设、保障公民权利、推动法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应该看到,我国的宪法实施还存在不足,实践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削弱了宪法的权威。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阶层结构分化,社会主体的利益诉求多元化,发展所面临的矛盾和风险复杂。在这一阶段,社会共识的凝聚、共识形成机制的建设对于社会的维系和演进具有关键意义。作为政治契约,宪法本身即体现着由社会成员在国家治理、公民权利保障等根本问题上的共识所构成的公共意志。通过配置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法能够为社会共识的持续获得提供稳定而长久的通道。为此,党中央多次强调宪法的

2、重要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重申了宪法实施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必须加强宪法实施。在社 文/耿振善 付少勇会转型期间,加强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使其根本性作用得以发挥,为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点,正是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首要任务。我国宪法的根本性作用我国现行宪法序言里写道:“本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作为法律的法律,宪法通过调整国家的政治、民主、经济、法治等根本性问题,在国家的治理活动中起着根本性的作用。从

3、目的与价值的角度而言,宪法系人民为维护和促进其权利和自由而创设,宪法实施的过程正是防范公权力滥用对公民基本权利造成侵害和为已经受到侵害的公民基本权利提供救济以使其恢复完满状态的过程。因此,作为根本法,宪法的根本作用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一,约束国家公权力,调整政治关系。政治关系是在特定经济基础上,人们为维护和实现自身利益围绕着社会公共权力所从事的一切活动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特定社会关系。政治关系包含政治关系主体追求政治利益,分配与行使政治权力,享有和实现政治权利以及政治协商。由于权力的天然扩张性,行使政治权力的主体有可能肆意地追求政治利益,与其他政治关系主体产生冲突,使政治权利受损,政治协商受

4、到压制,政治秩序遭到破坏。因此需要一种规范来约束国家公权力,调整政治关系体系,维持国家正常运转。宪法作为凝聚全社会共识的政治契约,是最有权威和长效的规范形式。宪法一方面通过授予国家某项权力而给权力划定界限进行消极的限权,另一方面明确禁止国家行使某项权力而进行积极的限权,不让国家享有无限或万能的权力,以此防范权力扩张带来的一系列风险。第二,促进民主政治。宪法是国家民主制度的法律化,社会主义宪法是社会主义革命取得胜利之后,确认民主事9特别策划实的产物,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以此在民主事实的基础上促进民主的发展,形成民主政治,让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宪法对民主制度的法律化,通过确立民主政治体制,制定

5、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制度,保障和促进社会自治而实现。其中,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制度尤为重要,我国宪法通过确立人民主权原则,赋予公民政治权利(如参政权、选举与被选举权、罢免权、监督权等)和表达意见的自由(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规定了民主政治运作的程序(国家机关立法、决策的程序制度,公民参政、议政的程序)来促进民主政治。第三,引导经济发展方向。商品经济催生了自由、平等、人权等观念,这些都是孕育宪法的基本精神,这些观念又靠宪法来保障和巩固,所以宪法与经济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用最高法的形式规定了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为国家经济的发展指出制度方向,从根本上引导着社会

6、经济的发展。在宏观上,宪法确立市场经济体制,规定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控制经济发展速度,抑制通货膨胀,保障社会公平和社会效率。在微观上,宪法明确财产权的归属,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作出划分,鼓励人们创造财富,发展经济。同时宪法保护财产权,不仅保护整个国家赖以生存和运转的公共财产,还保护社会发展的最大驱动力私有财产,鼓励人们创造财富,促进社会繁荣进步。第四,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这是宪法根本性作用的核心体现。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前提,是制约国家权力的体制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程度反映着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和法治化水平。所以,保障公民权利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宪法作为根本大法,代

7、表着组成国家的基本元素即公民权利和利益,是对公民存在价值合法而正当的肯定,承载着公民权利能够实现而且应当实现的法治精神。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10 人民法治障,是宪法调整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终极目的。宪法作为“法律中的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又直接关系到其他法律对公民具体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宪法一直被视为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为此提供最高、最权威的保障手段,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也是宪法的终极价值和核心目标。我国现行宪法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置于“国家机构”之前,理顺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凸显了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并对

8、公民诸如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基本权利作了详尽的规定。2004 年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和执法提供了最高规范。有内容完备、形式优良的宪法文本只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前提,还需要宪法能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否则宪法发挥根本性作用将缺乏坚实的人民基础。第五,推进国家法治建设。法治与人治相对,限制、约束个人和团体权力,树立法律的最高权威,因此法治是宪法的应有之义。武汉大学汪习根教授认为,宪法是法治国家治国的法律根据,宪法不仅确定法治这一治国方略,而且还直接规定实施法治的基本原则、运行机制和基本制度。一般讲,法治的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法律平等原则、法律

9、至上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法治的基本制度则包括政党制度、选举制度、权力制约制度等。因此,宪法是法治的前提、基础和依据,是对法治的确认和具体规定,实质上是对国家的最高层次的法律价值即维护正义并促进正义的全面实现。宪法实施是发挥宪法根本性作用的唯一道路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发挥其根本性作用的关键在于实施。宪法是法律的法律,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法又直接关系着公民基本权利和利益,只有宪法得到实施,其他法律才有可能得到良好的实施,公民的权利才能得到根本保障,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核心作用才能发挥出来,宪法实施的程度决定了宪法的作用发挥程度。因此,宪法实施问题是宪法发挥

10、根本性作用的核心问题。(一)宪法实施的内涵何为宪法实施,宪法实施的内涵是什么,是宪法实施首先需要明了的问题。我国宪法学界对宪法实施及相关概念的理解和使用还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宪法实施主要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实施宪法的行为。有观点认为宪法实施是宪法的具体条文规定及其原则精神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现实生活中遵守和执行宪法的具体条文规定及其原则精神的活动。也有观点认为宪法实施是针对宪法制定而言的,把宪法文本转变为具体的现实制度的一套理论,观念制度和机制。就宪法实施这一概念本身而言,中国人民大学胡锦光教授认为,宪法学者的共识在于宪法实施是一种制度形态和一种动态的运行过

11、程,而分歧在于这种制度形态在宏观和微观层面上所包含的内容。其实,宪法实施是宪法规范、宪法精神融入、影响相关主体的行为和各种社会关系,从而使宪法现实化的过程。这一过程既涉及各种具体实施机制的建构和运行,如进行违宪审查、裁决宪法诉讼等,也涉及宪法意识、宪法思想等宪法观念的培育和普及。同时,在宪法实施的广泛内涵中,主体、对象和内容是理解这一概念所应重点考察的因素。首先是宪法实施的主体。主体问题是所有“实施”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负有保证宪法实施之职责的主体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可见,现行宪法的实施主体极为广泛,几乎囊括了社会中存

12、在的全部主体形式。然而,各主体在宪法实施中的相对地位并不均衡。通常而言,国家机关为最重要的宪法实施主体。我国现行宪法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为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权力机关。从宪法文本的角度来看,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在宪法实施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除国家机关之外,公民也可能成为重要的宪法实施主体。公民成为宪法实施主体符合现行宪法的相关规定,然而其行宪之条件、方式、范围等问题作为宪法实施的重要课题应进一步加以研究。其次是宪法实施的对象。宪法实施必须有所指向,其所指向之对象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宪法实施的方式或样态。因此,中国社会科学院莫纪宏研究员认为,无论是宏观意义上的宪法实施总体

13、概念,还是微观意义上的宪法实施制度概念,都必须要认识、研究宪法是什么,宪法实施准备实施什么。从宪法实施对象的范围的角度而言,宪法实施的主要对象是宪法文本,但并不局限于条文之规定。宪法文本之外,宪法价值、宪法原则等也属于宪法实施的对象,且在特定的情形之下,宪法价值、宪法原则可能起到超越宪法文本赋予宪法行为正当性的功能。从宪法实施对象的内容的角度而言,宪法实施的核心对象为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规范。宪法规范通常可以划分为国家权力规范和公民基本权利规范,后者相对前者具有价值层面的优先性,即宪法及其实施之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权力规范的实施服从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最后是宪法实施的内容。宪法实

14、施的内容为宪法实施采用“何种行动”的问题。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各宪法实施主体实施宪法之行动大致可以概括为三种,即宪法遵守、宪法适用和宪法监督。宪法遵守是指宪法实施主体以合乎宪法的方式行为,强调的是行为对宪法的“不违背”。现行宪法概括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遵守宪法的义务以及公民、全国人大代表、地方各级人大等具体主体遵守宪法的义务。宪法适用为广义的适用,即相关主体根据宪法所确定的权限和程序从事一定的行为。宪法适用在其外延上可归入宪法遵守,但强调实施行为系依特定权限和程序作出。立法机关依宪立法、行政机关依宪行政、司法机关依宪司法等均为宪法适用的具体方式。至于

15、宪法监督,已故的中国政法大学蔡定剑教授认为是指通过违宪审查、合宪审查、宪法解释、法规备案审查和宪法诉讼等方式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宪法监督是否属于宪法实施还存在争论。笔者以为,宪法监督本身是一种致力于实体正当性的宪法实施方式,没有必要将其排斥于宪法实施之外。(二)我国宪法实施面临的问题建国以来,我国共制定过四部宪法,分别是1954 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 年宪法和现行的1982 年宪法。现行宪法以 1954 年宪法为基础,深入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有机地统一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人民的共同意志,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文本角度而言,现行宪法可谓建国以来最为优良的宪法。

16、但在 30 多年的贯彻实施过程中,多种原因的综合作用也让宪法实施出现了一些问题。我们应该正视宪法实施中的不足,探寻解决方案,以便更好地指导今后的宪法实施。在总的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突出的问题,阻碍了宪法实施,影响了宪法根本性作用的发挥:第一,社会整体上对宪法认知不强,存在宪法虚无主义,公权力得不到有效约束。一方面,宪法还没有真正被人们所掌握,许多人对宪法的基本内容还搞不清楚。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宪法的实施状况不足,宪法未能全面发挥作用,与社会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脱节。从而逐渐在社会中滋生出一种宪法虚无主义,部分人的宪法意识淡薄,对宪法文本不尊重,不按照宪法办事的现象时有出现。对此,中国人民

17、大学韩大元教授总结了四个方面:一是公然违反宪法条文;二是以批评宪法为习惯,把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简单归结到宪法文本上;三是不认真对待宪法文本,遇到问题撇开宪法;四是虽表面上尊重宪法,但实际上远离宪法,与宪法保持一定“距离”。尤其是一些党政干部的宪法理念脆弱,不按宪法和法律办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损害了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同时,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调整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宪法未能有效地约束公权力,公权力滥用现象严重,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削弱了宪法的权威,损害了人们对宪法的信仰。第二,宪法缺乏权利救济机制,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根本性作用的核心体现就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无救济则无权利,宪

18、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并不能足以保证公民权利的真正实现,还必须通过有效的救济机制对受到损害的公民权利进行救济。在现代法治社会的权利救济体系中,诉讼救济是最主要、也是最有效的救济方法,而宪法诉讼则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最终性的救济途径。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在通过其他诉讼手段不能得到维护或者没有其他的途径可以得到有效补救时,应当有权提起宪法诉讼,从而使受损害的权利得以恢复。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并据此建立起相对完整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大诉讼制度,但由于成文法具有的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实践中会发生一些无法通过这三大诉讼制度来解决的权利争议案件。我国宪法并没有确立宪法诉讼制度,导

19、致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损时,会出现缺乏宪法救济的尴尬局面。另外,我国也缺乏贯彻宪法的配套法律。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除了 1989 年制定11特别策划集会游行示威法外,针对其他的权利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使公民的这些权利不便行使,影响了宪法的实施。第三,宪法监督薄弱,违宪审查未被激活。首先,宪法监督主体不清晰,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但宪法同时又规定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对相关文件有改变或者撤销的权力,导致监督主体层次多,职责不分。其次,监督的范围还有待扩大。现行宪法规定的监督对象主要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一定级别的决

20、议、决定、指示和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对于具体行为以及兼具二者特点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端则缺乏监督。最后,未建立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防止国家机关权力的滥用有着重要作用。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的核心,可操作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建构和有效运行是宪法实施的关键所在。长期以来,我国更侧重在形式上确立权力机关的违宪审查权,而没有从机构的组织、权力范围和程序制度方面有效地、具体地规范和保障这种权力。违宪审查缺乏程序的制度保障,操作性差,一直未能规范运行起来,没有起到应有的保障作用。第四,宪法规定的一些制度落实不足,不利于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制度

21、是建构国家民主政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基础。一些依照宪法规定而建立和正在运行的制度,形式上符合宪法,但实际状况与规范还存在着脱节。例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但其实际运行情况尚需加以完善,如:人大代表的选举存在选区划分的随意性和行政化、“预留”代表名额和“戴帽”选举、选举程序的非透明操作、间接选举中组织“做工作”、选举组织代填选票或违法统计选票、贿选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人民代表大会职能的发挥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效,也是宪法实施12 人民法治尚不充分的体现。(三)加强宪法实施的路径尽管宪法实施中存在一些不足,但是只要认真对待和积极改进,就能让我国宪法全面发挥其根

22、本性作用,让宪法落地生根,开花结果,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现国家、民族的伟大复兴。宪法实施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其路径选择是多元化的,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多向着力:1.繁荣宪法文化,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 30 周年大会上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表明了宪法文化的重要性。宪法的实施需要以宪法文化为基础。没有宪法文化的普及、推广,宪法就难以植根于社会生活与人民群众心中,就难以产生生命力。宪法文化是推进宪法实施的有力武器。宪法文化与多种社会文化水乳交融,涵盖了使宪法发育、成长、发展的诸多价值观

23、念、思维方式,是一种被国家认可的、可以体现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制度文化。加强宪法文化建设,我国各级政府、部门要落实宪法文化建设的方向和内容,为宪法文化建设提供稳定、持续的政策支持,带动全体公民自觉学法、守法,达到普及宪法、法律的目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在树立宪法权威的过程中应当起示范带头作用,既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基本法治观念,又要以学习宪法为首要任务,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更要把对法治和法律的尊崇和敬畏转化为思维方式和行动方式,在法治之下行事。广大人民群众也要积极学习宪法知识,强化宪法意识和思维,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每年 12 月 4 日定

24、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追究和纠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这些都有助于增强我国各阶层的宪法意识和宪法思维,树立宪法权威。2.加强宪法的政治性实施,切实约束公权力作为根本法,现行宪法无可避免地带有政治属性。一方面,宪法在国家权力配置规范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规范之外进行了大量的政治纲领、政策的宣示;另一方面,中国当前的国家权力运行及经济、社会事业的展开依赖于宪法文本背后的政治力量。因此,政治性实施是现行宪法实施的重要路径。在宪法的逻辑和实践中,政治性实施主要表现为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的政治组织和动员。一方面,现行宪法直接确认了包括党在内的各

25、政党的宪法实施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党的组织遍布于各种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并实际掌握领导权,故其在宪法实施方面的主张有足够的能力透过这些处于被领导地位的主体得以贯彻落实。宪法的政治性实施的关键是执政党的行为必须符合宪法。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宪法的政治性实施要求改进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首先,要理顺党与国家机关的关系。在党与人大的关系方面,党必须充分尊重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地位,确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作用的发挥。各级党委要支持人大对宪法所规定的各项职权的行使,党的意志向立法的转化应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党与政府的关系方面,一方面,党要尽量减少

26、对政府的职权行为的直接外部干预;另一方面,党对政府的组织领导,如干部推荐等应逐步实现法治化。在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方面,党的组织及其领导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对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干预司法机关正常的审判活动。其次,改进党的决策机制,坚持依宪决策。党组织的决策应改变主要依靠领导者个人能力、经验的局面,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体系,实现决策的宪法正当性,确保党组织决策的合宪性。最后,党内法规建设是实现上述目的的重要方式。所“管党”的前提和基础是依宪“管党”、依法“管党”,党内法规应当具有合宪性、合法性。决定提出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

27、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这也是推进宪法实施重要任务之一。3.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构建宪法本身的权利保障机制宪法也是法律,而适用性则是法律的生命所在。我国现行宪法并没有进入诉讼渠道,导致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寻求宪法救济。宪法诉讼是法院直接适用宪法解决违宪纠纷的诉讼活动。一方面,宪法诉讼制度是一种重要的以权力制约权力进而保障权利的机制,它可以运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所赋予的特定权力,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裁判、制裁,从而及时制止和纠正权力的违宪现象,制约国家权力、使其严格按照宪法规定的轨道有序地运转。同时,宪法诉讼可以将现存三大诉讼制度外的争议案件纳入到宪法的解决机制中,解决宪

28、法争议,及时修复受损的公民基本权利。至于宪法诉讼的模式,世界范围内,有普通法院型宪法诉讼模式、宪法法院型宪法诉讼模式、宪法委员会模式等诉讼模式。我国建立宪法诉讼必须符合我国的政治体制,我国的政治体制属于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管是借鉴以上模式还是创制有中国特色的诉讼模式,都不能违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力逻辑,将各类宪法案件纳入到宪法诉讼管辖范围内,从而保障宪法实施,充分发挥宪法的保障权利之作用。4.加强宪法的法律实施,拓展宪法外的权利保障渠道除了宪法本身的权利救济机制,还需要拓展宪法外的权利保障渠道,多管齐下,多方发力,才能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原则性、概括性是宪法规范的重要特点,

29、宪法的贯彻落实可能需要一个由法律对其加以具体化的过程。虽然事实上并不一定所有宪法规范均必须由法律加以具体化方可实施,法律对权利的限制也可能存在抵触宪法的情形,但宪法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普通法律来实施却是不争的事实,如我国现行宪法关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人格尊严等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在不同程度上被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具体化,并通过这些法律得到实施。首先,通过法律实施宪法必须依宪立法。一方面,立法必须贯彻宪法规范、宪法精神的要求。就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立法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另

30、一方面,要推动立法的科学化、效率化。正义的供给不能迟到,权利的保障应当及时。在合宪的基础上,法律的制定必须科学且富有效率。其次,通过法律实施宪法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法治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一环,立法者既已依宪立法,则作为执法者的行政机关依此合宪之良法行事即为促进宪法的实施。最后,通过法律实施宪法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司法。司法机关的主要任务是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其应当依法裁决案件,行使司法权,惟其如此,宪法方有可能通过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行为转化为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得到落实。5.完善违宪审查机制,维护法制统一,推进法治建设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和社会转型期,规范性文件层次多数量大,且变换的速

31、率非常快,制定规范时不可能完全照顾到前后左右的相关文件。一些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上级规范性文件冲突,甚至还违背宪法的精神和价值。一些地方和部门不顾效力冲突选择性地执行对自己有利的规范性文件,为自己谋求利益,甚至还损害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由于缺乏解决冲突的规范审查制度,不同等级规范间的冲突没有及时化解,违反宪法的规范性文件得不到及时撤销,导致法制适用混乱,对公权力的约束不力。这就需要违宪审查制度过滤掉这些不良之法,维护法制统一,防范权力扩张,保障公民权利。我国的违宪审查实行权力机关审查制。现行宪法将权力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撤

32、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立法法也据此构建了违宪审查的提出和启动机制。然而,这一制度的实际情况却是:尽管存在一定数量的审查建议或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未正式启动过违宪审查程序,亦未做出过正式的审查决定,这使得我国宪法所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实效不明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如何在我国现行政治权力构架下构建科学的可操作的违宪审查制度,成为宪法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要实现人民的权利,宪法的实施就必须得到可靠的保障。宪法的实施是宪法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宪法的根本性作用能否发挥,还关系到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否得到保障。法律必须被实施,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缺乏宪法传统的国家来讲,宪法实施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注定不会一帆风顺。但只要我们将法治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定能使宪法之基愈加巩固,宪法之威牢固树立,宪法之效不断彰显,早日实现建设法治中国、复兴中华民族的宏伟目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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