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卫生计生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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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饮用水水质提升行动计划(2017-2020 年)的通知各州(市)水利(水务)局、卫生计生委:为加快提升我省农村饮用水水质合格率,补齐我省农村供水水质短板,现将云南省农村饮用水水质提升行动计划(2017-2020 年)印发你们。请各地按农村饮水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求,结合云南省农村饮用水水质提升目标任务计划表分年度目标任务,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2018 年 1 月 8 日2云南省农村饮用水水质提升行动计划(2017-2020 年)在中央的大力支持下,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通过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

2、五” 、“十二五”规划的实施,全省农村供水实现了全覆盖。由于山区群众居住分散,工程规模小、建设标准低,净化消毒设施不配套,建设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部分群众饮水卫生意识不强,我省饮水安全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农村饮用水水质合格率偏低仍然是我省农村供水的短板,距全面同步建成小康社会和脱贫攻坚的要求还有差距,亟需采取行动大幅度提升农村供水水质。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考察云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

3、、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加快提升农村饮用水水质合格率为目标,研究措施,采取行动,狠抓落实。二、主要目标根据国家“十三五” 农 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要求, 结合云南实际,明确我省农村饮用水水质提升分年度目标为:2017年全省农村饮用水水质合格率力争较 2016 年提高 10 个左右百分点;2018 年全省农村饮用水水质合格率争取达到 2016 年3全国平均水平;2019 年全省农村饮用水水质合格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2020 年全省农村饮用水水质合格率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三、重点工作(一)水源保护行动1.政府主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农村供水安全保障责任,牢固树立预防为主

4、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的理念,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划定时限、多渠道筹集资金,组织开展并协调推进辖区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2.分类推进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以供水人口多、环境敏感的水源以及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 规划支持建设的水源为重点,划定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供水人口在 1000 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科学编码并划定水源保护区,其中日供水1000 立方米或服务人口 10000 人以上的水源应于 2017 年底前完成保护区划定工作;日供水人口小于 1000 人的饮用水水源,参照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划

5、定保护范围。3.加强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各级环保、水利等部门,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饮用水水源标志及隔离设施的管理维护。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分4期分批调查评估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因地制宜开展水源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排查农村饮用水水源周边环境隐患,建立风险源目录,防范水源环境风险。各级水利、环保部门要配合发展改革、卫生计生

6、等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部署,结合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落实,提升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设施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满足农村饮水工程的常规水质检测要求。(二)净化消毒设备配套完善行动各县(市、区)要着力配套完善现有农村供水工程水质净化消毒设施。一要尽快“ 降低存量” ,按照 “因地制宜,先大后小”原则,区分不同规模、不同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一厂一策、一村一策,有针对性的配套完善净化消毒设施,尽快减少未配套净化消毒设施的集中供水工程数量。二要严格“控制增量” ,改、扩建及新建集中供水工程,必须配套完善净化消毒设施,要严把设计及验收关,严禁新开工建设未配套净化消毒设施的集中供水

7、工程。1.配套完善净化消毒设施。2017 年底前日供水 1000 立方米(含)以上农村供水工程全部配套完善净化消毒设施,2018 年底前日供水 200-1000 立方米的农村供水工程全部配套完善净化消毒设施,2019 年底前日供水 20-200 立方米的农村供水工程全部配套完善净化消毒设施,2020 年底前日供水 20 立方米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全部配套完善净化消毒设施。2.加强分散式供水工程消毒药物投放。全省现状以水窖为主的分散式供水人口占农村现状供水工程受益人口的 6%左右,5该部分人群较为贫困且大多居住在边远山区,供水设施简易,是水质提升的难点和重点,各地要采取加强饮水卫生知识宣传教

8、育、因地制宜投放消毒药物、鼓励群众喝开水不喝生水等措施避免水介疾病发生。(三)水质检测行动1.供水单位水质自检。向用水户提供合格的供水产品和服务是供水单位的法定职责,必须强化供水单位水质自检工作。日供水规模 1000 立方米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必须建立水质化验室,具备出厂水一般日检 9 项指标能力。其次,供水单位要开展水源水质监测,定期取样检测,监测频率每年不少于 2次。第三,加强末梢水检测,日供水规模在 1000 立方米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管网末梢水检测点按每 2 万供水人口设 1 个点的标准设立。2.水质检测中心巡检。县级区域水质检测中心重点加强对日供水规模 1000 立方米以下的集中式

9、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的水质巡检工作。每月对辖区内供水工程开展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抽检,按月将检测结果报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按水源类型、水质及水处理情况分类,选择不少于 2 个有代表性的工程开展水质巡检,每年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至少对主要常规指标和存在风险的非常规指标进行 1 次检测分析。各水质检测承担单位应保存原始监测、检测记录,存档备查。(四)水质监测行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每季度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送本级人民政府,6通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1.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供水水质监督管理。一是按照有

10、关规定组织开展对辖区内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监测;二是为供水单位和农村饮水安全专管机构提供技术支撑,协助供水单位做好技术人员检测能力培训;三是应对农村饮用水水质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拟定突发公共事件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四是公布危及饮水安全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目录,实行饮水安全风险管理。2.建立水源水质保障应急响应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要整合区域水质监测信息资源,制定应急预案,增强农村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能力,不断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能力。日供水规模在 1000 立方米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必须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实时监测水质。(五)能力提升行动1.加强工程运行管理人员技能培训。供水单位要健全完善运行管

11、理制度,保障运行管理经费投入,培训运行管理人员,使其掌握净化消毒设施设备使用技能,并做好净化消毒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充分发挥净化消毒设施设备应有作用。2.加强水质检测人员培训。各地要采取现场观摩、示范操作、集中培训等方式,加大水质检测人员培训力度,逐步提高水质检测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最终实现水质检测人员持证上岗,规范操作,胜任工作。(六)宣传教育行动1.加强卫生健康知识宣传。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7采取多种形式,多角度、广覆盖、高频度地宣传饮用水卫生知识,特别是要加强农村边远地区饮水宣传教育工作,做到进村入户全覆盖,引导群众科学认识和正确对待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充分认识农村饮水卫

12、生安全的重要性,增强群众参与饮用水净化消毒设施管护、饮水工程维护管理的积极性。2.加强水源环境保护宣传。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着力提高农村居民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意识,宣传动员水源地周边居民积极参与水源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监督工作,保证水源环境保护工作长效开展。3.加强涉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部门要定期与不定期举办涉水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水源保护、水土保持治理和节约用水等意识,致力于形成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的良好氛围。四、保障措施(一)落实政府责任。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用水水质提升的责任主体。县级

13、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一把手” 负总责 、政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合力推进的机制,有力有效推动农村饮用水水质提升工作。(二)部门各尽其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将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作为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前期审批重要内容并严把质量关。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地方建设资金、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8项目竣工决算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前期资料编制审查,组织指导项目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等工作,加强卫生监

14、督。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测工作,督促地方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作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优先安排,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城乡区域供水,将县(市、区)、乡(镇)周边城镇供水工程能覆盖的农村人口纳入供水范围。(三)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供水设施产权制度改革,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规模较大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规模较小的农村供水工程,资产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单

15、户或联户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受益农户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或依据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由产权所有者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鼓励开展农村供水设施产权交易,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委托经营等方式将一定期限内的管护权、收益权划归社会投资者。推进国有供水企业股份制改造,引入第三方参与运行管理。(四)建立水价形成机制。在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促进节约用水的基础上,完善农村供水水价形成机制。对城市周边已9纳入城镇自来水供应范围的农户,实行统一的居民阶梯水价政策。对实行农村集中式供水的,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水价,实行

16、有偿服务、计量收费。地方政府和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通过加强水费征收和运行维护费用补偿等措施,保障供水工程正常运行及日常维护。(五)建立通报约谈机制。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每年向同级政府报告辖区内农村饮用水监测结果的同时,要及时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饮用水水质情况,对当年辖区内水质合格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州(市)、县(市、区),建议省人民政府全省通报并约谈有关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要求限期组织整改。(六)建立健全奖惩机制。省级将农村饮用水水质提升纳入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和健康扶贫工作绩效考核重要内容,根据上年度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结果,

17、对水质合格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州(市),省级在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等补助资金时适当予以倾斜;反之,对水质合格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州(市),省级在安排补助资金时相应减少补助额度。(七)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完善政府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1.政府监督机制。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农村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重点检查监督供水工程净化消毒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行情况,发现净化消毒设施设备配套不到位或运行不正常的水厂,要及时提10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完善。2.群众监督机制。充分调动受益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畅通群众反映诉求渠道,尊重多数群众意愿,依靠群众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供水项目群众参与、群众监督、群众评判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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