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县档案局行政职权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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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长垣县档案局行政职权清单行政许可清理目录表时限要求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法定时限(天)承诺时限(天)收费标准是否有数量限制调整意见1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转让或赠送非国有档案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主 席 令 8 届第 71 号 ) 第十六条第二款:“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 1 号)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

2、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单位个人档案馆无申请书;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拟出卖、转让、赠送的档案原件及其复印件。20 15 无 无 保留- 1 -行政处罚清理目录表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 备注1对在档案利用中,损毁、丢失或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涂改、伪造档案的处罚档案馆 中 华 人 民 共

3、和 国 档 案 法 ( 主 席 令 8 届 第 71 号 )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直 接 责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损 毁 、 丢 失 属 于 国 家 所 有的 档 案 的 ; ( 二 ) 擅 自 提 供 、 抄 录 、 公 布 、 销 毁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档 案 的 ; ( 三 ) 涂 改

4、 、 伪 造 档案 的 ; 第 二 款 在 利 用 档 案 馆 的 档 案 中 , 有 前 款 第 一 项 、 第 二 项 、 第 三 项 违 法 行 为 的 , 由 县 级 以上 人 民 政 府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 可 以 并 处 罚 款 ; 造 成 损 失 的 , 责 令 赔 偿 损 失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实 施 办 法 ( 国 家 档 案 局 令 第 1 号 ) 第 二 十 八 条 : “ 档 案 法 第二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 第 三 款 规 定 的 罚 款 数 额 , 根 据 有 关 档 案 的 价 值 和 数 量 ,

5、 对 单 位 为 1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 对 个 人 为 500 元 以 上 5000 元 以 下 。 ”保留2对非法出卖、转让、倒卖或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及境外组织和个人的处罚档案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 主 席 令 8 届 第 71 号 ) 第 十 六 条 : “集 体 所 有 的 和 个 人 所 有 的对 国 家 和 社 会 具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或 者 应 当 保 密 的 档 案 , 档 案 所 有 者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 对 于 保 管 条 件恶 劣 或 者 其 他 原 因 被 认 为 可 能 导 致 档 案 严 重 损 毁

6、 和 不 安 全 的 , 国 家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有 权 采 取代 为 保 管 等 确 保 档 案 完 整 和 安 全 的 措 施 ; 必 要 时 , 可 以 收 购 或 者 征 购 。 前 款 所 列 档 案 , 档 案 所有 者 可 以 向 国 家 档 案 馆 寄 存 或 者 出 卖 ; 向 国 家 档 案 馆 以 外 的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出 卖 的 , 应 当 按照 有 关 规 定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 严 禁 倒 卖 牟 利 , 严 禁 卖 给 或 者 赠 送 给外 国 人 。 向 国 家 捐 赠

7、 档 案 的 , 档 案 馆 应 当 予 以 奖 励 。 ”第 十 七 条 : ”禁 止 出 卖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档案 。 国 有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转 让 时 , 转 让 有 关 档 案 的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家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制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实 施 办 法 ( 国 家 档 案 局 令 第 1 号 ) 第 二 十 八 条 : “ 档 案 法 第二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 第 三 款 规 定 的 罚 款 数 额 , 根 据 有 关 档 案 的 价 值 和 数 量 , 对 单 位 为 1 万 元 以 上

8、10 万 元 以 下 , 对 个 人 为 500 元 以 上 5000 元 以 下 。 ”保 留- 2 -3不 按 规 定 建 立 档 案管 理 制 度 、 办 理 档案 登 记 、 办 理 重 大活 动 档 案 管 理 备 案手 续 、 报 送 应 当 重点 收 集 和 保 管 的 档案 目 录 的 、 拒 绝接 受 违 规 行 为 和未 经 资 格 认 定 从事 档 案 中 介 服 务的 处 罚业务科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7 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

9、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三)不按规定办理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备案手续的;(四)不按规定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应当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目录的;(五)拒绝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改正违规行为的;(六)未经资格认定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保留行政奖励清理目录表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 备注1 对档案工作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 8 届第 71 号)第九条第二款:“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10、国家档案局令第1 号)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保留- 3 -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其他职权清理目录表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 备注1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的代为保管和收购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主 席 令 8 届 第 71 号 ) 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

11、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保留- 4 -2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确定业务科 机 关 文 件 材 料 归 档 范 围 和 文 书 档 案 保 管 期 限 规 定 ( 国 家 档 案局 8 号 令 ) 第 十 二 条 : “各 机 关 应 根 据 本 规 定 , 结 合 本 机 关 职 能 和 各部 门 工 作 实 际 ; 编 制 本 机 关 的 文 件 材 料 归 档 范 围 和 文 书 档 案 保 管 期 限表 , 经 同

12、级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审 查 同 意 后 执 行 。 ” 企 业 文 件 材 料 归 档 范 围 和 档 案 保 管 期 限 规 定 ( 国 家 档 案 局 第10 号 令 ) 第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 “地 方 国 有 企 业 总 部 编 制 的 文 件 材 料 归 档范 围 和 管 理 类 档 案 保 管 期 限 表 , 报 同 级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同 意 后 执 行 。” 各 级 各 类 档 案 馆 收 集 档 案 范 围 的 规 定 ( 国 家 档 案 局 令 第 9 号 )第 十 条 : “各 级 各 类 档 案 馆 要 根 据 本 规 定 制 定

13、 本 馆 的 收 集 档 案 范 围 细则 和 工 作 方 案 , 经 上 级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同 意 后 施 行 。 ” 保留- 5 -3 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档案馆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7 号)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一)属于省级、省辖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即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二)属于县(市、区)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即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三)属于专门、部门、企业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期

14、限,由其主管部门确定。属于永久保存的档案,在专门、部门、企业档案馆保存满三十年,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的,须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对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和技术要求有异议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协调 处 理 和 决 定 。 ”保留- 6 -4 档案的开放和利用 档案馆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7 号)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对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应当逐件鉴定、审定。对难以确定开放、控制使用的档案,应当报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第二十七条: “

15、中国公民和组织持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应当提供便利。中国公民和组织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档案馆同意,必要时报请上级机关审查批准;利用其他单位所有的档案,须经该单位同意。”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需要向社会公布的,须报请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必要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部门、专门、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需要向社会公布的,由其归属的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涉及知识产权方面档案的利用、公布,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非国有单位和个人在档案馆寄存、代管的档案,需要向社会公布或者提供利用的,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保留5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验收业务科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7 号)第十二条:“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应当建立档案。在其竣工验收或鉴定时,应当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国家对档案的验收、鉴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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