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doc

上传人:tang****xu1 文档编号:518593 上传时间:2018-09-24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6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doc(11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非油气类)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申请和办理下列开采项目的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一)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二)原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按照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 号)、 关于调整钨和稀土 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2 号)等规定,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应由国土资源部办理的。黑龙江、贵州、陕西、新疆等省区及青海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的煤炭采矿权,以及有关采矿权整合等规定中已授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开采项目除外。已按关于委

2、托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等 6 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75 号)规定,委托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等省(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开采项目除外。二、项目信息(一)项目名称:开采矿产资源审批(二)子项名称:采矿权变更登记(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四)项目编码:12005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审批依据(一)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 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 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

3、一的,采矿权人应 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五、受理机构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六、决定机构国土资源部七、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八、申请条件(一)申请人条件1.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 (国务院令第 241 号第十五条)2.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人应具有与矿山扩大矿区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国务院令第 241 号第五条、国土资发19987 号附件二、国土资发2007 280 号附件 3)(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1)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 30

4、日前提出申请;(国务院令第241 号第七条第二款)(2)采矿权人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缩小划出的矿区完成了有关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工作;(国务院令第152 号第三十一条、国务院令第 592 号第二十条、国土资源部令第 64 号第十八条、国土资发2007 280 号附件 3)(3)原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 (国务院令第241 号第十条、财建 2006694 号、财建2008 22 号、财建20101018 号)(三)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批准。九、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1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原件

5、 1 纸质、电子 附电子 报盘2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 1 纸质、电子3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原件 1 纸质、电子4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 原件 1 电子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传输电子件至部政务大厅5变更后的以地质图或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原件 1 纸质、电子6 原矿区范围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7 放弃矿区的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8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9 开采状况报告 原件 1 纸质、电子含原矿区范围内资源开采和储量动用情况,变更后的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叠合图,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

6、费缴纳票据,放弃矿区的有关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工作完成情况等内容10 原采矿权价款完成处置的相关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11土地复垦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复印件 1 纸质、电子12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仅限于采矿权人为外商的注:电子文档的制作要求详见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 2007 年第 12 号)(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通过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提交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1 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1 份,盖单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十、申请接收窗口接收: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64 号)。十一、办理基本流程(一)接收报件和受理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新设采矿权登记申请资料。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不属于暂停受理情形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受理。(二)部内审批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会同矿业权会审司局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报件进行审查,并报部批准。(三)办理批复国土资源部批准后,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8、。 办理流程图见附件。 十二、办理方式一般程序十三、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0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不计入时限。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一)收费环节申请人收到国土资源部领取采矿许可证通知后,在 30 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需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申请人按缴款通知书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价款。(二)收费项目1.采矿权登记费2.采矿权使用费3.采矿权价款(三)收费依据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9、财税2014 101 号)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 241 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3.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样式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号)4.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 694 号)5.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 22 号)6.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 号)(四)收费标准1.采矿权登记费:暂停征收2.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 1000 元。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 0.5 平方公里的

10、按 0.5 公里计,大于 0.5 小于 1 平方公里的按 1 平方公里计。3.采矿权价款:按采矿权有偿处置结果收取。十五、审批结果采矿许可证(式样见附件 2)。采矿权变更:当采矿权有下列情形时,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1.变更矿区范围的;2.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3.变更开采方式的;4.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5.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6.变更矿山名称的。采矿权延续: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十六、结果送达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

11、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采矿许可证。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3.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

12、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依法改正。4.我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5.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申请人依

13、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部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3.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部提出变更申请,经我部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4.我部对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

14、,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八、咨询途径(一)窗口、信函咨询:国土资源部电子政务大厅(二)电话咨询:4000996938(三)电子邮件咨询: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一)监督、投诉电话:010-66151646(二)监督、投诉邮箱: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一)办公地址: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64 号)(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下午 2:005:00二十一、公开查询自受理之日起 个工作日后(依法需要公示、听证、招标、拍卖、鉴 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可通过电话、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一)查询电话:4000996938(二)查询网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教案示例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