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连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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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lectric Connector Technology Co., Ltd.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锦绣工业园 8 栋第一层至第三层 A 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江苏大厦 3845 楼 二零一七年七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

2、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电连技术”、“发行人”、“公司” 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

3、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五家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中证网,网址 .cm ;中国证券网,网址 ;证券时报网,网址 ;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一、股份锁定和减持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陈育宣、林德英以及股东陈微微、林爱英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4、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3、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2018 年 1 月 30 日)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1 月 3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4、 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

5、承诺。 5、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 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 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其他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

6、1、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愿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3、 本人/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承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

7、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育宣、任俊江、杨书智、周阳、黄中清、谭志林、龚立群承诺: 1、 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的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6 个月内如本人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 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8、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3、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2018 年 1 月 30 日)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2018 年 1 月 30 日)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4、 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

9、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 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 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持股 5

10、%以上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育宣、林德英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

11、交易日予以公告,在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承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比例不超过本人所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20%。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承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减持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二)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 1、持

12、股 5%以上股东任俊江承诺 本人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

13、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承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40%。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承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减持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2、持股 5%以上股东深圳琮碧睿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琮碧睿信”)承诺 本企

14、业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减持。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承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比例不超过本企业所

15、持有发行人股份的100%。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承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减持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如果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则在公司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

16、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已披露财务报表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陈育宣、林德英、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预案规定,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一)公司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及约束机制 1、股价稳定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以及公司实际情况、

17、股票市场情况,与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当公司依照各方协商确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同时或分步骤实施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1) 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若公司决定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将在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

18、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 2 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认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在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

19、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但如果公司股价自公司股份回购计划披露之日起连续三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加权平均价格=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金额/交易日股票交易总数量)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已披露财务报表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方

20、案。如在一年内两次以上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则公司应持续实施回购股份,年度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约束机制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

21、控股股东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及约束机制 1、 股价稳定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以及发行人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与发行人、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如控股股东依照与各方协商确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控股股东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增持发行人股份方式稳定股价。控股股东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

22、、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内部审议批准,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上述所有应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已披露财务报表的每股净资产,每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于上一会计年度控股股东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10%。但如果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增持发行人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份后,发行人

23、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 约束机制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应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 控股股东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 如果发行人未采取承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发行人按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公司除独立董事以外的董

24、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及约束机制 1、 股价稳定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以及发行人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协商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如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与各方协商确定的股价稳定方案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则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二级市场竞价交易买入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发行人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

25、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10%。如在发行人披露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后,发行人股价连续三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已披露财务报表的每股净资产(加权平均价格=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金额/交易日股票交易总数量),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发行人股份。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2、 约束机制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应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 非

26、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如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薪酬,同时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在发行人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发行人将要求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该承诺内容与发行人发行上市时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完全一致。

27、如新聘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签署前述要求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则不得担任发行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

28、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依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4、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育宣、林德英承诺 1、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29、、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 3 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二级市场价格与发行价孰高的原则确定。若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

30、承担相应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荐机构招商证券承诺 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31、成损失的,将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32、、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提升公司盈利、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措施如下: 1、强化研发与技术优势、发展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微型电连接器及互连系统相关产品的技术研究、设计、制造和销售服务。近年来,公司主营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持续增长。2014-2016 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68,696.15 万元、90,356.95 万元和 138,496.11 万元,2015 年、20

33、16 年主营业务收入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 31.53%和 53.28%。2014-2016 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20,734.10 万元、22,593.99 万元和 35,862.03 万元,2015 年、2016 年分别较上年同期增 8.97%和58.72%,公司主要业务发展态势良好。 公司长期注重研发投入,建成了一支稳定高效的研发队伍,成功实施了众多重要研发项目,不断提升公司的技术,也为未来的发展战略储备了必要技术。同时,公司持续投入先进机器设备,不断提高生产技术与工艺。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将继续加大在技术研发、设备升级、生产工艺提升上的投入,持续提高核心竞争力、强化主营

34、业务与盈利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进一步实现规模扩张、延伸业务链条、扩大品牌影响力,实现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及综合实力的全面提升。 2、 稳步实施市场开拓战略,增加公司的收入与盈利 针对公司市场较为集中于智能手机的现状,公司将在继续强化对现有客户服务的同时,持续品牌建设、发展新的战略客户、拓展产品的其他应用领域,增加公司营业收入与盈利,提升公司业务的抗风险能力。 3、 加强管理层的激励和考核,提升管理效率 公司将依据发展战略与目标,坚持人才战略,在吸引国内外人才的同时配套相应的激励机制,确保公司竞争力与主营业务的不断拓展。同时,公司将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考核,完善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体系,确保管

35、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提升管理效率,完成业绩目标。 4、 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降低发行人运营成本 目前发行人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公司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强化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5、 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并加快募投项目的推进,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公司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均是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的。公司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间紧密结合,互相支持,可以从技术实力、

36、产品布局、市场布局等方面持续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完成公司的战略布局,实现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微型化、高可靠性射频连接器及互连系统相关产品生产线建设迎合现有智能移动终端行业客户的产品升级需求,满足现有业务的发展需要;FPC/BTB 窄间距连接器生产线建设、Type-C 高速连接器生产线建设、汽车用射频连接器生产线建设是将公司成熟的技术研发成果进行产业化,以增强对核心客户的配套供货能力,拓展公司产品的应用领域,完善业务布局;研发中心升级建设及生产线自动化改造升级项目将提升公司的研发实力和产能自动化水平,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技术实力。本次募投项目效益良好,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上述募投项目的建设,

37、提高股东回报。 6、 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公司将实行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同时,公司还制订了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本次发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1) 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

38、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如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上述承诺的责任主体,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请参见本节“一、股份锁定和减持承诺”、“二、持

39、股 5%以上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四、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和“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中相关内容。 七、利润分配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为: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公司章程(草案),发行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1)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

40、、合理性和稳定性; (3) 根据公司经营需要留存必要的未分配利润,保持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3、 利润分配顺序: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如不符合现金分红条件,再选择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4、 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

4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如公司利润分配当年无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发生,应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前述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是指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购买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收购

42、兼并)等涉及资本性支出的交易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事项;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事项;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事项;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事项。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43、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事项。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如不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6、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每一会计年度通常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7、 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由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经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8、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及修改: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计划,在充分考

44、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基础上,每三年制定一次具体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董事会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若因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修改或者公司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该等调整应限定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三)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规定,为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发行人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

45、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征求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并藉此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1) 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将采取

46、现金、股票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分配股票股利,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中期分红。 (2) 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需要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3、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1) 公司在上市后前三年内,将采取现金分红、股票股利或者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分配。在留足法定公积金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均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

47、分配利润的 10%。 (2) 如在公司上市后前三年内公司经营业绩快速增长,董事会可以在现金分红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与股本规模的匹配情况择机发放股票股利;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3) 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未来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认为,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资金需求量较大,因此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到 20%。 (4) 上述利润分配后的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及投资等方面,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八、关于

48、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育宣、林德英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 本人承诺,本人在作为电连技术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人的关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对发行人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3、 本人承诺,本人在作为电连技术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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