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条文说明》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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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条文说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条文说明1总则1.0.1我国自1982年在鲁布革水电站采用建设监理模式以来,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的探索与实践已有20多年的历程。目前,我国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均实行了建设监理制,对控制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起到了重大作用。建设监理制已成为我国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纳入了法律法规的范畴。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行为,明确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职责,提高监理工作水平,制定

2、本规范。1.0.2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目前,我国只在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强制推行建设监理制,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小型水利工程也已开展监理工作,因此小型水利工程监理工作可参照本规范施行。1.0.3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市场的一方,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市场规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1.0.4发包人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采用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的选择应着重对监理单位和拟参加该项目的监理人员的业绩、能力和业务水平的考察与评价。1.0.6监理机构应依照项目管理的理论,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信息管理为手段,以质

3、量、投资、进度控制为目标,加强监理工作。1.0.8监理机构应对所监理工程的各类文件和活动结果进行审核、核查、检验、认可与批准,但这些审核、核查、检验、认可与批准不免除或减轻发包人(例如,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施工场地、工程设备等)或承包人(例如,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检验测量结果等)应承担的责任。监理机构应加强责任意识,通过自身的专业技能和项目管理能力,有效实施工程管理。监理机构也应对自身工作的失误或失职承担合同责任。1.0.9建设监理是一种智力密集型技术咨询服务,在监理活动中应体现科学技术进步,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手段,促使项目目标最优地实现。1.0.10对监理工作也应有奖励或

4、赔偿措施。这种奖励或赔偿措施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监理合同中具体约定。2术语2.0.2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机构,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监理单位应依法成立、依法执业。监理单位成立的程序及其资格等级、经营范围的批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按照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的职责分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2.0.6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为履行监理合同设立的现场临时组织机构,随着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结束而撤销。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结合工程特点、规模、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可采用直线式、职能式、直线一职能式和矩阵式等不同的组织形式。2.0.7本规范所称监理人员是指从事项目

5、监理工作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均系岗位职务而非技术职称。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证书以及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岗位证书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程序审批。2.0.8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按合同项目设立的岗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和调整应征得发包人同意。2.0.9监理单位对副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应征得发包人同意。2.0.10监理机构可按所监理项目或专业的需要,设置项目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具体承担或负责某项目或某专业的监理工作。工程施工监理工程师的专业包括工程地质、工程测量、水工建筑、机电、金属结构、试验、合同管理等。当合同项目

6、规模较大,其单位工程上需配备多名监理人员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他们中指定项目监理工程师。2.0.11监理员主要协助监理工程师承担具体的现场监理工作,不同于项目监理机构中的其他行政辅助。2.0.12监理大纲是由监理单位在监理招标投标阶段响应监理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文件,是监理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监理规划是监理机构在监理大纲的基础上,依据施工合同,针对承包人中标后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为监督其实施而编制的。监理规划作为监理单位的技术文件,应经过监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核,一般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之前完成并报送发包人备案。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工程项目的实施可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

7、,如设计方案被修改、工期和质量要求发生变化,或者当原监理规划所确定的方法、措施、程序和制度不能有效地发挥控制作用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修订。2.0.14监理实施细则应体现监理机构对于该工程项目在专业技术、施工管理和目标控制方面的具体要求,因此,应分具体项目和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施工项目或专业工程实施前,由负责该项目或该专业的监理工程师,针对经批准的承包人施工措施计划(作业指导书)编写。当某分部工程或按专业划分构成一个整体的局部工程开工前,该部分的监理实施细则应编制完成,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当发生工程变更或原监理实施细则所确定的方法、措施、程序不能有效地发挥管理和控

8、制作用等情况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要求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实施细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3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3.1监理单位3.1.1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是监理单位与发包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因此,实施施工监理前,监理单位应与发包人签订书面监理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1.2监理单位应遵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事监理业务。监理业务的分包应遵守有关规定。3.1.3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监理内容、服务期限、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工作深度和密度等因素,综合考虑配备的监理人员的数量和专业。监理人员的数量和专业配备可随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做相应的调整,以满足不同阶段监理工作的需

9、要。调整监理人员时应考虑监理工作的延续性,并应做好相应的交接工作。监理单位可根据监理工作的需要,在项目监理机构中配备必要的文秘、司机和其他行政辅助人员。由于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人选已在监理投标文件中明确,构成了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实施监理工作时,监理单位应履行监理合同,派出已报人员。如有变化,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3.1.4监理单位应加强现场监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并为现场监理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如国家对购买保险另有规定的,应遵照其执行。3.1.5监理单位应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作为技术服务行业,应强化监理人员的知识更新,不断提高其技术和管理水平,培养

10、复合型人才。同时,应注重对监理人员的考核和评价,选拔德才兼备的骨干监理人员,形成业务核心,提高监理单位的实力和竞争力。3.1.6监理单位在按规定参加年检后,应及时将年检结果通知发包人。当被降级且降级后不符合监理项目资质要求时,发包人有权终止监理合同。3.1.7监理单位之间可以通过联合、优势互补,组成监理联合体或监理联营体。联营体应重新注册;联合体应通过联合监理协议明确各方在所监理工程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3.2监理机构3.2.1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各项与工程有关的联系事宜,均应通过监理机构完成。发包人对建设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定,应征求监理机构意见并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只应从监理机构处取

11、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示等各种工程实施指令。3.2.2发包人应通过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单位的职责,并授予相应权力。为有利于监理合同义务的履行和监理项目的顺利进展,监理单位应将现场管理的职责与监理权限授予监理机构,督促监理机构切实履行其职责,公正行使其权限,确保监理工作有序进行。该条规定了发包人应授予监理单位、由监理机构实施的职责和权利。本规范所称“检验”包括评定、检查、检测、量测、试验、度量等各类确定施工质量的活动。3.2.3监理机构制定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通常包括目标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监督审核、目标考核与奖惩、人员管理、资源管理、管理等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等。3.2.5为建立规范、有条

12、不紊的现场工作秩序,使施工监理活动顺利进展,监理机构应制定和明确各项监理工作的制度、程序、方法,并在监理机构进驻工地后,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或在此之前,向承包人进行监理工作交底。3.3监理人员3.3.1各级监理人员均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通过培训、考核、注册,合法取得监理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从事与其经批准的专业相应的监理业务。3.3.2建设监理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并在执业过程中遵循其守则。本条规定了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和相关要求。3.3.3由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项目监理的实施工作称为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的监理机构的负责人,是监理单

13、位履行监理合同的全权代表。本条规定了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义务。3.3.4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将一些权限具体、明确地授予其下级监理人员,并将这种授权及时通报发包人和承包人。但是,一些重要的监理权限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这些重要的权限即本条所规定内容。3.3.5根据监理工作需要,监理机构可设立副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行使除本规范3.3.4条外的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3.3.7监理员主要协助监理工程师承担辅助性监理工作,包括做好现场各项检查、监督工作,实施旁站,全面记录施工过程等,但无审批权和发布各种监理指示、通知的权力。4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4.1基本工作程序4.1.12发包人

14、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工程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合同文件(包括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报价书、合同条件、技术条款、招标图纸、有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以及投标书中的其他文件等)。4.2主要工作方法4.2.1现场记录是现场施工情况最基本的客观记载,也是质量评定、计量支付、索赔处理、合同争议解决等的重要原始记录资料。监理人员应认真、完整地对当日各种情况做详细的现场记录。对于隐蔽工程、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监理人员更应采用照相、摄像等手段予以记录。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各类原始资料。4.2.2指令文件既是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处理合同问题的重要依据。4.2.3监理机构应在开工前,依

15、据施工监理合同约定,进一步明确旁站监理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并在施工过程中实施旁站监理。4.2.4监理人员应经常有目的地对承包人的施工过程进行巡视。主要检查内容包括:(1)是否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批准的施工方案、工法施工。(2)是否使用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尤其是质检人员是否到岗到位。(4)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工艺操作要求,特种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5)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安全产生不利影响。(6)已完成施工的部位是否存在质量缺陷。4.2.5承包人的自检包括初检、复检、终检三道程序。监理机构应重点对承包人试验样品采样部位的选择、样品的采

16、取及送达试验室等过程进行跟踪。4.2.7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建立监理协调制度,明确监理协调的程序、方式和方法。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运用监理协调权限,及时解决施工中各标段之间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之间的,以及施工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之间的矛盾。4.3主要工作制度4.3.1监理机构应建立文件核查、审核或审批的程序,并形成制度。4.3.2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均应得到监理机构的认可。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不允许投入使用,并按要求运离现场,也可降级使用,但应得到监理机构的批准和认可。4.3.5协调会议包括例会、专题会议等,是了解工程情况、协调关系、解决问题和处理

17、纠纷的一种重要途径。监理机构应明确各类会议的主持人、参加人,会议地点和内容,以及会议纪要的形成与送达程序。会议纪要仅为会议的原始记录之一,不具备约束力,不能作为文件执行。4.3.6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如各类自然灾害、事故,影响施工正常进展,危及财产和生命等),应编制处理程序、处理措施等文件。一旦紧急情况发生时,应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并根据发包人指示或依据上述文件,指令承包人采取防护、处理措施,将损失、损伤降低到最小程度。5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5.1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5.1.1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考虑有利于施工合同管理和目标控制,有利于监理决策和信息沟通,有利于监理职能的

18、发挥和人员的分工协作。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应符合精干、高效的原则。5.1.2监理机构应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监理机构应制定包括施工图纸、开工申请、计量、质量检验、变更、支付申请、验收等各类文件的核查、审核、审批程序和方法。5.1.3监理机构应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文件;熟悉监理合同文件,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应全面熟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严格按照合同文件处理和解决问题。5.1.4监理费用为监理工作报酬,不包括建立监理现场工作、生活条件和质量检验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条件和设施一般应在监理合同中予以明确,并在监理机构进场开工前到位。对于发包人提供的设施设备,监理机构应登

19、记造册并妥善保管。5.2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5.2.1监理机构需在项目开工前对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对可能影响承包人按时进场和工程按期开工的问题提请发包人注意,并督促发包人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5.2.2监理机构应对开工前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情况进行检查。2对承包人进场施工设备的检查,包括数量、规格、生产能力、完好率及设备配套的情况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及随后施工的需要。对存在严重问题或隐患的施工设备,应督促承包人更换。4检查承包人试验室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包括:(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和试验范围的证明文件。(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室检测仪器和设备的计量鉴定

20、证书或设备率定证明文件。(3)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4)试验仪器的数量及种类。7检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1)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职质量检测人员,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情况。(2)编制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规章制度情况。(3)施工质量检验人员的岗位培训和业务考核情况。(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质量、管理人员的资格情况。9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方案的工作程序及基本要求,包括:(1)承包人编制及报审。承包人应及时完成技术方案的编制及自审工作,并填写技术方案报审表,报送监理机构。(2)监理机构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时间内,组织监理工程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定批

21、准。需要承包人修改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承包人修改后再报审,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重新审定。已审定的技术方案由监理机构报送发包人。对规模大、结构复杂或属新型结构、特种结构工程的技术方案,监理机构应在审查后,报送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最后的审批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必要时与发包人协商,组织有关专家会审。(3)承包人应按审定的技术方案组织施工。实施期间如需变更,应将变更后的技术方案报送监理机构审定。10若承包人负责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涉及主体结构及质量安全,监理机构在审批时应征求发包人或原设计单位意见。5.2.31工程施工所需的所有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均须经监理机构核查并签发,承

22、包人方可用于施工。承包人按照未经监理机构签发的设计文件及图纸进行施工,监理机构有权令其停工、返工或拆除,有权拒绝计量和签发支付凭证。在图纸核查过程中,监理机构可征求承包人的意见,必要时与发包人协商,组织有关专家会审。对施工图纸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的规定。(2)各类图纸之间、各专业图纸之间、平面图与剖面图之间、各剖面图之间有无矛盾,标注是否清楚、齐全,是否有误。(3)总平面布置图与施工图的位置、几何尺寸、标高等是否一致。,(4)图纸与设计说明、技术要求是否一致。(5)是否存在不便于施工或不能施工的技术问题。(6)对工程安全、环境保护、消防方面是否满足有关要求。

23、(7)其他涉及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的问题。若核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对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及图纸,通过发包人返回设计单位处理;对于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及图纸,由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报批。经核查的图纸,应加盖监理机构公章和监理工程师注册印鉴。6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6.1开工条件的控制6.1.1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开工申请。对于开工条件(如组织机构与人员,材料与施工设备,水、电、风、燃油,场内交通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准备不足,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未经审批,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等,开工申请均不予批准。6.1.2总监理工程师可于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出进场通知,经过检查具

24、备开工条件后,再签发开工令。开工令一般是指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合同项目的第一次开工指令,其后的其他内容的开工,可用开工通知、开仓证或批准开工申请的形式指示开工。6.2工程质量控制6.2.16.2.5监理机构在实施质量控制时,应对承包人的人员、设备、材料、施工方法(如施工方案、工法等)、施工环境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实施全面控制,并贯穿于工程质量形成的全过程。监理机构应特别注重承包人在高压、高空、高温、高寒及水下等特殊施工环境条件下施工的质量控制。6.2.6如拟在工程中使用新材料、新产品,监理机构应要求提出方提供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的证明文件,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方可同意承包人使用。监理机构在工

25、程质量检验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采取整改措施,包括全部或部分返工、补强或修补等,并禁止承包人继续使用此类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6.2.9对于关键的工艺参数试验方案和试验结果,监理机构应报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应会同发包人及有关专家共同在现场观测试验。6.2.11本条对监理机构的抽检方式和检测数量做了最低限度的规定。对于技术复杂、特殊的工程,监理机构应以保证工程质量为目标或按照发包人的要求,选择抽检方式和增加检测数量。6.2.13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4类。监理机构不应将质量缺陷或仍未定

26、性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事故。6.3工程进度控制6.3.1经发包人批准后的控制性总进度计划,是监理机构审核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设备供应计划、供图计划及其他资源供应计划和控制工程项目进度的基础文件。由于水利工程特别是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施工技术、施工条件和环境条件复杂,施工期较长,对来自外部的自然、社会因素的影响比较敏感,监理机构应随工程施工进展,根据具体情况和进度检查结果,及时对控制性总进度计划进行优化、修改和调整。6.3.2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应报监理机构审批后方可实施。经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完全依照执行。若需调整,须报监理机构批准。当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包括两个以上标段时,监理机构应注

27、意审查不同标段施工进度计划间的衔接关系。6.3.4进度控制的目的在于使合同工期目标和阶段性目标能按施工合同约定实现。当关键工作拖期,或非关键性工作的拖期影响了后序关键工作的按期开工,或工作的拖期影响了其他施工项目的进展,有可能使合同工期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不能按施工合同约定实现时,应视为实质性偏离。审批调整后施工进度计划的程序同本规范6.3.2条2款。6.3.5对于发包人要求停工,但监理机构经过独立的判断认为没有必要暂停施工,则不应下达暂停施工通知,但应与发包人充分协商。当发生了需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时,监理机构应立即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并同时报发包人。6.3.6发布赶工指示是监理机构控制施工进度

28、以实现合同工期目标或发包人要求目标的重要手段。承包人应按监理机构的指示调整施工进度,合理增加施工资源的配置与投入,或改变施工程序与方法,追回拖延的或要求提前的施工进度。6.4工程投资控制6.4.1本规范所称工程投资控制,是指监理机构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施工费用的控制和管理,而不涉及工程本身概算投资的控制和管理。6.4.21未经批准,或因承包人责任,或因承包人施工需要而额外发生的工程量,不予计量。2若施工合同未明确计量方法时,应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后,再进行计量。6.4.5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包括索赔、奖励等金额。6.4.7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进行变更

29、工作,其金额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计日工项目及其单价计算。若施工合同无约定,应由双方协商确定。6.4.10若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额度取得一致意见,监理机构应对双方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只有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有争议的内容、额度得到解决之后,方可签发最终付款证书。6.5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6.5.1当监理机构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向发包人报告后,发包人没有及时答复,监理机构认为可能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除继续督促发包人尽快决策外,一方面应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另一方面应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6.6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6.6.13无论是由哪一方提出的变更,均应将变更建议书

30、提交监理机构审查,报发包人批准或由发包人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变更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变更的原因及依据。(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3)变更将引起合同价的增加或减少。(4)变更将引起合同工期的提前或延长。(5)为审查需要所应提交的附图及其计算资料等。监理机构在处理工程变更中,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原则和方式,审查工程变更建议书中提出的变更工程量清单,对变更项目的单价与合价进行复核,分析因此而引起的该项工程费用增加或减少的数额以及对合同工期的影响。监理机构在工程变更审查中应充分与发包人、设计单位、承包人协商,做好协调工作。增加或减少合同中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合同约定百分比的情况,也是变更的一

31、种类型,其单价或合价审批、支付程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6.6.21监理机构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处理合同双方的索赔事件。2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1)索赔名称。(2)索赔事件的整体描述(发生索赔事件的工程项目、起因、发生时间、发展经过,以及承包人为努力减轻损失所采取的措施)。(3)索赔事件的引证依据(合同条款的条款号),对责任和风险归属的分析。(4)索赔要求和索赔计算书(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取费标准及计算过程的详细说明等)。(5)支持性资料(当时的记录、指示、签证、认可证或相关文件,支持索赔计量的票据、凭证以及其他证据和说明)。(6)其他按施工合同文件约定或监理机构要求应

32、提交的,或承包人认为应报送的文件和资料。6.6.3监理机构应在熟悉施工合同的基础上,督促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提请双方避免违约和发生争议。对于已发生的违约事件,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对违约责任和后果做出判断,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如要求纠正、整改等),避免不良后果的扩大。对于争议或合同解除,则按本规范和施工合同约定处理。6.6.4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督促承包人及时办理担保,审核担保证件的有效性;当涉及担保证件的变更、担保义务的履行和返还时,应协助合同双方处理相关事宜。6.6.5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督促承包人及时办理涉及工程(含材料、工程设备)、人员和第三方的有关保险,并检查其有效

33、性。在发生了与保险有关的事件后,监理机构应协助双方处理相关事宜。6.6.6施工期间监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规和施工合同约定对分包进行审核,报发包人批准。1分包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申请分包工程项目(或工作内容)、分包工程量及分包合同价。(2)分包人的名称、资质等级、经营范围。(3)分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技术力量及机械设备情况。(4)分包人过去曾承担过的与本分包工程相同或类似工程项目的情况(包括验收鉴定书,质量评价意见等)。(5)分包人的财务状况。(6)分包人拟向分包项目派出的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基本情况。(7)承包人与分包人拟签订的分包合同。(8)分包人对拟分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9

34、)分包工程项目工期及施工进度计划。(10)分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保证措施。(11)其他必要的内容和资料。6.6.7化石和文物属国家财产。在施工现场发现化石和文物后,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妥善保护,并立即通知发包人。承包人由于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应得到补偿,必要时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调整施工进度计划。6.6.101场地清理的内容一般包括:(1)工地范围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处理或清除出场,处理或清除应符合有关规定。(2)临时工程已按施工合同约定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清理和平整。(3)承包人的设备和材料已撤离,废弃的设备和材料已清除。(4)施工区内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筑物周围

35、(包括边坡)的排水系统均已进行了疏通和修整。(5)主体工程建筑物附近及其上、下游河道内的施工堆积物已清理。6.7信息管理6.7.1监理实施过程中信息资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勘察、测量资料及其复核资料。(2)施工图纸和文件。(3)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4)分包审批资料。(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资金流计划等资料。(6)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等的报验、检验资料。(7)工程计量证书和工程付款证书。(8)工程变更与索赔资料。(9)质量缺陷与事故的处理资料。(10)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资料。(11)监理工作来往文件、指示、通知单、签证、移交证书、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等。(12

36、)监理日志、会议纪要、监理报告。(13)其他资料。6.7.4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应加强信息管理的现代化建设,利用互联网、软盘传递文件。有条件的工程应在工地现场建立局域网。6.7.5总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专人负责填写项目的监理日志。另外,每位现场监理人员应有个人的监理日记。6.7.6监理档案资料应有专人管理,妥善保管。对于存放档案资料的房间及设施,发包人在提供监理设施时应予以统筹考虑。6.8工程验收与移交6.8.4单位工程验收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单位工程通过投入使用验收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以便发包人投入使用。完工验收后工程若由承包人代管,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7保修期的监理工作7.1保修期的起算、延长和终止7.1.2保修期期限由施工合同约定。需延长时,监理机构应协助合同双方处理有关事宜,包括签订补充协议。7.2保修期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7.2.1保修期内尾工施工的开工批准、检验、计量、变更、支付等程序与施工期相同。7.2.2当承包人拒绝或不能修补缺陷,发包人决定重新选择承包人时,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签订缺陷修补合同,如有必要,依据修补合同签订监理合同补充协议,实施相应的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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