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288-200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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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L ICS93.160 P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288 200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of water resources projects 2003-10-23发布 2004-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 监理规范 SL288 2003 的通知 水国科 2003 494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经审查,批准水利工程建

2、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发布。标准编号为SL288 2003。 本标准自 2004 年 1 月 1日起实施。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 00 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2 前 言 水利部于 1990年开始,按照 “加强领导、扩大宣传、法规先导、先行试点、逐步推广 ”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相继颁发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等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监理活动,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水利部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制定了水利工程

3、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作为水利行业标准施行。 本规 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包括从项目立项到工程建成的全过程监理。由于目前在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勘察设计阶段实施监理尚不成熟,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而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已总结出一套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因此本规范适用范围仅限于水利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施工准备、施工实施和保修期监理工作,未包括项目前期阶段、勘察设计阶段监理。 本规范共 7 章 5 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施

4、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保修期的监理工作。附有:监理规划编写要点及主要内容,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要点及主要内容,施工监理主要工作程序框图,监理报告编写要求及主要内容,施工监理工作常用表格。 3 本规范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规范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规范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规范主编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工业大学 长江水利委员会工程建设监理中心(湖北)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工程监理中心 河海大学 本规范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韦志立(主编) 王韶华(副主编) 聂相田 丰景春 雒福顺 王国平 董晓伟 李文义 但云贵 汪伦焰

5、 王 扬 杨金平 本规范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齐绍璞 本规范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 4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6 3.1 监理单位 6 3.2 监理机构 7 3.3 监理人员 8 4 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14 4.1 基本工作程序 14 4.2 主要工作方法 14 4.3 主要工作制度 15 5 施 工 准 备 阶 段 的 监 理 工作 18 5.1 监 理 机 构 的 准 备 工作 18 5.2 施 工 准 备 的 监 理 工作 18 6 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21 6.1 开 工 条 件 的 控制 21 6.2 工 程 质 量 控制 2

6、2 6.3 工 程 进 度 控制 26 6.4 工 程 投 资 控制 30 6.5 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36 6.6 合 同 管 理 的 其 他 工作 38 6.7 信息管理 45 6.8 工 程 验 收 与 移交 48 7 施 工 准 备 阶 段 的 监 理 工作 52 5 7.1 保 修 期 的 起 算 、 延 长 和 终止 52 7.2 保修期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52 附录 A 监理规划编写要点及主要内容 54 附录 B 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要点及主要内容 58 附录 C 施工监理主要工作程序框图 63 附录 D 监理报告编写要求及主要内容 70 附录 E 施 工 监 理 工 作 常 用 表

7、格 75 标准用词说明 183 条文 说明 184 6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施工监理活动的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可参照施行。 1.0.3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格等级和 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0.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1.0.5 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公正、公平、诚信、科学地开展监

8、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 1.0.6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以合同管理为中心,有效控制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投资、进度等目标,加强信息管理,并协调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 1.0.7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1 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 水利行业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 3 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 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1.0.8 监理单位为实施施工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核查、检验、认可与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 1.0.9 监理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手段实施监理工作。 7

9、 1.0.10 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或高效工作使工程建设项目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监理单位可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奖励。 因监理 单位的直接原因致使工程项目遭受了直接损失,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予以相应的赔偿。 8 2 术 语 2.0.l 水利工程 water resources projects 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水土保持、移民、水资源保护等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统称。 2.0.2 监理单位 supervision unit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并与发包人签订了监理合同,提供监理

10、服务的单位。 2.0.3 发包人 employer 承担工程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代表人。 2.0.4 承包人 contractor 与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保修的企业法入或其合法代表人。 2.0.5 施工监理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监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保修实施 的监理。 2.0.6 监理机构 supervision organization 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派驻工程现场,由监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机构。 2.0.7 监理人员 supervisory

11、 staff 在监理机构中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2.0.8 总监理工程师 general engineer 9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受监理单位委派,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 监理工程师。 2.0.9 副总监理工程师 vice general engineer 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总监理工程师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监理工程师。 2.0.10 监理工程师 engineer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监理机构中承担监理工作的人员。 2.0.11 监理员 assist

12、ant engineer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在监理机构中承担辅助、协助工 作的人员。 2.0.12 监理大纲 supervision outline 监理单位在监理招标投标阶段编制的规划性文件。 2.0.13 监理规划 supervision plan 在监理单位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合同之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意的用以指导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监理规划可参照本规范附录 A 编写。 2.0.14 监理实施细则 supervision executive detailed rules 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 ,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用以实施某一

13、项目或某一专业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监理实施细则可参照本规范附录 B 编写。 2.0.15 保修期 maintenance period 从工程移交证书中注明之日起,至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的 10 保修时限止的时段。 2.0.16 书面形式 written form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 3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3.l 监 理 单 位 3.1.1 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应依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监理合同。 3.1.2 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

14、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 2 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承包人、设备和材料供货人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3 禁止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4 不得聘用无监理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5 禁止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监理业务。 3.1.3 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臵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派驻到监理工地。人员配臵如有变化,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3.1.4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工程现场监理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有关险种。 3.1.5 监理单位

15、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对监理人员进行 技术、管理培训,建立监理人员考核、评价、选拔、培养和奖惩制度。 3.1.6 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年检,并将年检结果通知发包人。 12 3.1.7 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可成立监理联合体或联营体,共同承揽监理业务。国家和有关部门对联合体或联营体资格有规定的,应遵照其规定。监理联合体各方应明确一个监理单位为责任方。联合体的总监理工程师由责任方派出,联营体的总监理工程师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 3.1.8 监理服务范围和服务时间发生变化时,监理合同中有约定的,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应接监理合同执行;监 理合同无约定的,监理单位应与发包人另行签订监理补充协议,明确

16、相关工作、服务内容和报酬。 3.2 监理机构 3.2.1 监理机构应在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发包人不得擅自做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指示的决定。 3.2.2 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应包括下列各项: 1 协助发包人选择承包人、设备和材料供货人。 2 审核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3 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4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各类文件。 5 签发指令、指 示、通知、批复等监理文件。 6 监督、检查施工过程及现场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情况。 7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8 检验施工项目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质量和工程施工质量。 9 处臵施工中影响或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紧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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