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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章 纳税人8第一节 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8第二节 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9第三节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10一、一般纳税人的基本管理规定11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流程11三、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23四、纳税辅导期管理26五、一般纳税人申请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税27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现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要差异29第二章 应税服务范围30第一节 概述30第二节 一般规定31一、交通运输业31二、部分现代服务业33第三节 提供应税服务的规定38一、概念38二、非营业活动的情形38三、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形39四、需把握的要点39第三章 税率及征收率40第一节 税率40一、提

2、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40三、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6%40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以下应税服务,税率为零40第二节 征收率41增值税征收率为3%41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42第一节 计税方法42一、一般计税方法42二、简易计税方法44三、扣缴税额的计税46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47一、销项税额47二、一般方式销售额的确定48三、特殊行为销售额的确定50四、差额征税销售额的确定52五、跨年业务的处理方法62(一)一般征收方式的处理62(二)差额征收方式的处理62(三)税收检查补缴税款的处理62六、汇总纳税的规定62第三节 进项税额65一、概念65二、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

3、额65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67四、部分行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72第五章 增值税的减免73第一节 概述73一、免征增值税项目74二、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74第二节 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74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75一、办理流程:76二、具体规程77(一)个人转让著作权78(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78(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78(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79(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79(六)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目前仅限武汉)80(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

4、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我省目前仅限武汉)81(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我省目前仅限武汉)82(九)美国ABS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82(十)随军家属就业服务项目83(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服务项目84(十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项目85(十三)失业人员就业项目85第四节 报批类增值税优惠88(一)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原适用营业税“服务业税目”)提供应税服务89(二)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94(三)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96第五节 增值税起征点97第六章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98第一节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98第二节 纳税地点100第三

5、节 纳税期限101第七章 出口退税102第一节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102第二节 服务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103第三节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104第八章 增值税纳税申报105第一节 新增值税申报表概述105第二节 纳税申报资料110第三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的填写111一、名词解释111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填写112三、纳税申报表主表与附表的表间关系119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的填写:121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25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

6、除项目明细)填写说明129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表说明130第四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填写示例131案 例 一(主要讲解“应税服务”的申报案例)131案 例 二(主要讲解“一般货物+一般应税服务”兼有的申报案例)133第五节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的填写135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表说明135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填表说明137第九章 会计核算139第一节 会计科目设置140第二节 一般账务处理方法141一、一般纳税人一般账务处理方法141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一般处理149第三节 特殊纳税事项的会计处理150一、试点

7、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150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152三、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153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153第十章 发票税控管理156第一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156一、概述156二、专用发票的领购与保管159三、专用发票的开具164四、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169五、违法(章)处理172六、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177七、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179第二节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182一、基本规定182二、代开管理183第三节 税控系统管理186一、防伪税控管理186二、失控发票快速反应系统189三、一般纳税人税控

8、系统的管理189附录一: 纳税人问题解答192税收政策类192资格管理类196征收管理类197发票管理类204会计核算类206附录二:相关文件20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2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23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23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

9、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23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23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38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24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海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2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公告2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10、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5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2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5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5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2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2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2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5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60国家税务总局关

11、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6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26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7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27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27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27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27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76国家

12、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28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28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29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29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9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30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30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306第一章 纳税人第一节 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13、(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我省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自2012年12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一、单位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试点地区设立的经营机构。 二、个人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机构所在地应当在试点地区内,即为在试点地区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其他个人的居住地应当在试点地区内。 三、境内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4、,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均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即: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均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例如:境内的单位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包括:出境、入境和境外)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又如:境内的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会展服务、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等等。凡应税服务发生在境内的,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均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包括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含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他人在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下列情形不属

15、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会展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小汽车。(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对试点地区油气田企业的特殊规定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如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中的第一项地质勘探、第九项油(气)集输及第十五项其他中的运输、设计、提供信息、检测、计量、数据处理、租

16、赁生产所需的仪器、材料、设备等服务,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五、承包人和承租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承包经营企业是指发包方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企业发包给经营者承包,经营者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按合同分享经营成果的经营形式。承租经营企业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方将企业租赁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所租财产。

17、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与另外的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然后依附的企业、个体户或者自然人将其经营的财产纳入被依附的经营主体名下,并对外以该经营主体的名义进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二)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六、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

18、缴营业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如果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应以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 七、合并纳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第二节 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在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中,沿用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对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将试点纳税人分为增值

19、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一、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涵盖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如果该销售额为含税的,应按照应税服务适用的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对按照差额征税方式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

20、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本公式中的“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是指2011年度或2011年8月1日2012年7月31日提供的应税服务营业额。二、一般纳税人(一)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应税服务的,应根据申报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销售额和提供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年应税销售额。无论哪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应当

21、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和新开业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2.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3.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以及新开业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

22、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三)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四)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属于非企业性单位(含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六)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属于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属于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个体工商户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第三节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一、一般纳税人的基本管理规定(一)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

23、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

24、定机关)。(五)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增值税纳税义务,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受理时,可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的业务。(六)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流程(一)原一般纳税人混业经营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二)2012年12月1日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对

2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和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12月1日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考虑到实际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原则上应在2012年11月15日前受理认定申请。认定机关应当在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3日(工作日,下同)内办理完结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一般纳税人资格起始期统一为2012年12月1日。2012年12月1日前申请认定的超标小规模纳税人,是指2011年度或2011年8月31日2012年7月31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标的纳税人。1超标小规模纳税人(1)确认名单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根据营改增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核查表(税政信息)数据和税源管理部门核查情况,统

26、计、提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名单,并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和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通知纳税人在2012年11月15日前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文书受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统一受理。受理资料。纳税人应报送申请认定资料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申请认定表填写不全或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否则应当场受理。录入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在CTAIS系统中录入认定信息,打印文书受理回执单并交给纳税人。同时告知纳税人在领取已审批的申请认定表时,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签署意见。受理人录入资料后,应在申请认定表“受理

27、意见”栏签署受理意见和签名。移送资料。审核录入无误后,将认定资料移送税源管理部门。(3)资格初审税源管理部门接收申请认定资料后,应由纳税人所在片区的税收管理员完成初审工作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审核主业。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确认所属行业,并与申请认定表“纳税人主业”栏核对,准确划分纳税人主业类型。审核登记信息。通过CTAIS系统查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生产经营地址、核算地址、纳税人类别等信息,审核与申请认定表填报内容是否一致,对于不一致的,应通知纳税人及时变更税务登记信息或重新填报申请认定表,应签署不予办理的具体原因及签名并经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后,退回办税服务大厅,由办税服务大厅退回

28、纳税人并告知原因。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内容一致的,税收管理员初审同意认定在“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栏签署意见及签名后,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在“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栏签署具体意见和签名,移送税政部门审核。(4)认定审批税政部门审核。税政部门在接收申请认定表后,负责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岗位人员应审核“受理意见”栏和“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栏意见是否明确,签名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于意见不具体不清楚、未履行签字手续的,应退回主管税务机关补正。审核无误后,在“认定机关意见”中签署具体意见及签名,并经税政部门负责人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后,报分管局长审批。分管局长审批。分管局长在接收申请认定表后,在“认定机关意见”中签署具体

29、意见及签名并退回税政部门。移送资料。税政部门在接收已审批的申请认定表后,除将一份留存外,其余两份分别移送至税源管理部门留存和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交纳税人。(5)事项告知。办税服务大厅在接收已审批的申请认定表后,由文书受理岗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在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连同税务事项通知书一并送达纳税人。(6)流程图(7)表证单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电话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电话办税人

30、员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电话生产经营地址核算地址纳税人类别:企业、企业性单位 非企业性单位 个体工商户 其他纳税人主业: 工业 商业 交通运输业 现代服务业认定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年 月至 年 月共 元。纳税人声明上述各项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如有虚假,本纳税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签章): 年 月 日税务机关受理意见 受理人签名: 年 月 日查验意见 查验人签名: 年 月 日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认定机关意见(签章) 年 月 日注:本表1式3份,税政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和纳税人各留存1份。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通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

31、: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通知内容:你单位于 月 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经资料审核,达到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同意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有效期从 年 月 日开始。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2. 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1)文书受理。文书受理岗应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当场受理。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核资料。审核应报送的认定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新开业或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申请认定的应报送下列资料:A.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B.税

32、务登记证副本;C.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D.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E.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F.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核对原件。核对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退回原件。核对无误后,应当当场将所有原件退还纳税人。录入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在CTAIS系统中录入认定信息,打印文书受理回执单并交给纳税人。同时告知纳税人在领取已审批的申请认定表时,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签署意见。受理人录入资料后,应在申请认定表“受理意见”栏签署具体

33、受理意见和签名。移送资料。审核录入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认定表移送税源管理部门。(2)实地查验。一般纳税人认定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实地查验并出具查验报告。税源管理部门应在接收认定资料后安排两名以上(含)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查验并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核实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和会计人员是否与申请认定表填报一致。核实生产经营场所(含核算地,下同)与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是否一致,其他可使用场地是否属实,实际生产经营场所与税务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对于实际生产经营场所与提供资料不符或与税务登记信息不符的,签署不予办理的具体原因及签名并经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后退回办税服务大厅,由办税服务大厅告知纳税人

34、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查验是否按规定设置帐簿,包括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审核纳税人行业类别。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审核所属行业类型,并与税务登记行业信息核对,审核是否一致。对于不一致的应在实地查验后告知纳税人更正登记信息。核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身份证明,确认与申请认定表填写内容是否一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实地查验报告中签名确认。签署查验意见。负责实地查验的税收管理员应根据查验情况制作实地查验报告,在申请认定表“查验意见”栏签署具体意见和查验人姓名,并将认定资料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

35、税务机关审批。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接收认定资料后,在“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栏签署具体意见及签名,并移送税政部门审核。(3)认定审批税政部门审核。税政部门在接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资料后,负责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岗位人员应审核“受理意见”、“查验意见”和“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是否明确,签名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于意见不具体不清楚、未履行签名手续的,应退回主管税务机关补正。审核无误后,在“认定机关意见”中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并经税政部门负责人签名后,报分管局长审批。分管局长审批。分管局长应在接收申请认定表后,在“认定机关意见”中签署具体意见及签名并退回税政部门。移送资料。税政部门应在接收已审批的增值税一般

36、纳税人申请认定资料后,将一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相关资料复印件留存,其余两份分别移送至税源管理部门留存和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交纳税人。(4)事项告知办税服务大厅在接收已审批的申请认定表后,由文书受理岗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认定或不同意认定),对于同意认定的,应在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连同税务事项通知书一并送达纳税人。(5)流程图同“2012年12月1日前申请认定的超标小规模纳税人”流程图,略。(6)表证单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实地查验报告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认定或不同

37、意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实地查验报告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查验项 目一、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姓名 ,身份证号码 ;财务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办税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生产经营地(核算地) ,注册资金 万元;基本开户银行 ,帐号 ;从业人数 人。相关信息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中的内容是否一致( )。不一致的项目包括: 。从登记经营范围看属(企业、企业性单位 非企业性单位 个体工商户 其他)。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中的内容是否与报送资料是否一致()。不一致的项目包括: 。三、实地核查情况: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经营方式

38、为 ,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业。从业人员为 人;是否应纳入辅导期管理()2、企业固定的经营场所在 ,核算地,货物存放地在 ,库存的货物主要是 。生产经营场所属于租赁的,情况如下:(办公室、车间、仓库)出租方为:,租赁(间、平方米),合同有效期自起至止,年租金,缴纳方式为;(办公室、车间、仓库)出租方为:,租赁(间、平方米),合同有效期自起至止,年租金,缴纳方式为;()出租方为:,租赁(间、平方米),合同有效期自起至止,年租金,缴纳方式为;3、工业企业生产设备有台(套),主要设备包括:,价值 万元,固定资产原值(净值)万元;属于自有生产设备的资产原值为万元,是否有购置发票( ),属于租赁的是否

39、有租赁合同( ),租赁情况,租赁设备包括。4、企业人员总数为 人。其中管理人员 人,生产人员 人,销售人员 人,其他人员 人。查看了工资表(或 份劳动就业合同),企业职工人数为 人;5、账簿设置情况:总账有 ,日记账有 ,明细账有 。存货明细账是否为数量金额式()。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签名: 年 月 日初审意见:经核查符合(不符合)认定条件,同意(不同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实行)辅导期管理。调查人: 年 月 日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通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通知内容:你单位于 月 日申

40、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经资料审核,达到(未达到)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同意(不同意)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有效期从 年 月 日开始。 (三)2012年12月1日后(含)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和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和新开业纳税人,在2012年12月1日后(含)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机关应当在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1.超标小规模纳税人(1)确认名单。税政部门应在申报期结束后2日(工作日,下同)内,统计提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名单,并传递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和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应提醒纳税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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