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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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试点通知营改增试点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二、试点日期。试点地区应自20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

2、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北京市应当于20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三、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下列试点税收政策文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111号);(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2*111号);(三)交通运输业和部

3、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2*111号);(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1号);(五)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2*132号);(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称试点若干政策通知,财税202*133号);(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2*53号)。四、上述税收政策文件的有关内容修改如下:(一)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1.第一条第

4、(四)项中,“202*年1月1日(含)”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试点实施之日是指完成新旧税制转换之日,下同。2第一条第(五)项中,“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废止。3.第一条第(六)项中,“202*年12月31日(含)”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4.第三条第(一)项第6点中,“202*年1月1日(含)”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5.第三条第(三)项中,“202*年12月31日”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二)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1.第一条第(六)项中,“202*年1月1日”修改为

5、“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上海”修改为“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2.第三条中“202*年12月31日(含)”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三)试点若干政策通知1.第一条中,“202*年1月1日(含)”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202*年12月31日(含)”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2.第三条第(一)项中,“截至202*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202*年1月1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修改为“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3第三条第(二)项中,“202*年底”修

6、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202*年1月1日”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4第三条第(三)项中,“202*年底”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5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注册在试点地区的单位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问题另行通知。五、这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

7、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扩展阅读:营改增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年第10号202*.9.2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年第38号)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有关文

8、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经认定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我省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202*年8月至202*年7月期间,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及查补的销售额,按下列公式

9、进行计算:累计销售额=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三、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操作办法,省局将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认定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2*1

10、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年第38号)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程序规定另行制定下发。四、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认定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2*111号)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程序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纳税人外的其他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和增值税

11、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程序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2*111号)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混业经营的纳税人在计算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和应税服务销售额不合并计算。五、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特此公告。“营改增”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问题解答问

1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的哪些服务,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答:目前,试点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此外,船舶代理服务按照物流辅助服务下的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以上应税服务时,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试

13、点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哪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

14、目。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时,如何抵扣进项税额?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时,可以向其索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税务机关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税率”栏和“税额”栏均自动打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时,可以凭哪些种类的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答: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时,可以凭试点纳税人开具的或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

15、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中,通用缴款书是指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时,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通用缴款书。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试点纳税人取得的20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还应注意什么问题?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并取得

16、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应注意发票开具内容是否规范,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不同应税服务汇总开具的,应附上服务项目明细清单;发票开具内容含义不明确的,应备存能够说明业务真实内容的证明材料。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试点纳税人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现开票有误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如何处理?答: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现开票有误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现开票有误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承运方凭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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