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水电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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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大学水电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水电管理、保证安全、提高能效,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长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长春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和长春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吉林大学水电费改革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吉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吉林大学学生公寓用电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是指由长春水务集团供水管网和在校园内抽取的地下水;本办法所称的电,是指由长春供电公司电网和长春城郊供电公司电网提供的各类电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节约用水、用电,是指通过加强用水、用电管理,采

2、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减少损失和浪费,提高水、电的利用率,达到节支水、电费的目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用水单位,是指学校的用水设施在该单位区域由该单位使用的;用电单位,是指学校的供电线路负荷开关(含开关)用电侧以下。 第五条后勤处负责供水电的监督管理,凡需改造和更换电气线路、安装用电设备、临时用水电等必须经后勤处审批;凡购买安装使1用大功率电器、必须经节能办公室审批;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日常用水电检查、维护和管理,纠正和处理违章用水电行为。 第六条根据学校的发展情况可对各单位水电使用进行定额指标管理、总额承包管理或单项承包管理。 第二章水电管理 第七条凡需改造和更换电气线路、安装用电设备、改造

3、供水管道、增加供水量等,由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勤处根据其单位的申请,对报请内容进行可行性论证后,签署意见。 第八条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学校的供水管网、供水设施和供电线路、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供水管网漏失和供电线损,纠正和处理违章用水用电行为;管理人员在检查时要出示有关证件,对违章、违规、违法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窃水、窃电,窃水、窃电行为包括: 1、擅自在供水管线、供电设施上接管、接线; 2、绕越用水、用电计量装置用水、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水、用电计量装置封印; 4、故意损坏用水、用电

4、计量装置或者故意使用水、用电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5、非消防需要动用消防供水设施取水; 6、以不交或者少交水费、电费为目的,故意删除、修改用以计 2量水费、电费的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7、未装表的临时用户在规定时间外用水、用电; 8、采用其他方法窃水、窃电的。 第十条电气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用水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管理单位要制定供水供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临时用水电必须经节能办公室审批。基建、房屋修缮和改建施工用水、用电经由建设单位向节能办公室申请。节能办公室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签订协议,按协议使用水、电。施工单位要有专人负

5、责工地的水、电管理,服从学校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对校办产业、后勤服务、外事服务、教职工住宅及各类经营实体用房等,学校要逐步委托水、电费抄收,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对供水、供电设施进行改造、维修涉及计量表时,须经后勤处会签;对涉及长春市水务集团和长春市供(农)电公司一级计量表时,必须经长春市水务集团和长春市供电公司会签。 第十四条各校区用于美化景观和喷水设施的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管理,除学校规定的重大节日、外事活动、新生开学、毕业离校等可以使用外,其他时间需经有关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否则禁止使用。 第十五条二级计量表由节能办公室负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私自开启

6、或更换计量表铅封,违者按章处罚。 第十六条冲刷室内外地面,应当用节水型器具;清洗车辆必须 3使用容器。 第十七条校园绿化严禁直接用水管浇灌,必须用专用水车在由节能办公室指定的地点安装水表计量缴费取水。 第十八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供暖系统安装放水装置进行放水。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非火警不准启动消防设施用水,违者按章处罚。 第二十条学校游泳池、冰场用水由体育学院专人负责管理,每年要向节能办公室报请用水计划。 第二十一条校园路灯和公用楼电梯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管理,后勤服务集团要有专人负责检查;校园路灯应根据季节变化制定开关时间表;对有两部以上电梯运行的公用楼,应根据客流情况制定运行管理办法。

7、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楼内外安装灯箱牌匾广告用电,须经节能办公室审批,有偿使用。 第二十三条办公室、教室、阅览室、实验室、体育馆等公共用区用电在自然光线照度达到标准情况下,不准开照明灯。 第二十四条学生宿舍用电按照吉林大学学生公寓用电管理规定执行,任何人严禁在公用区私自接电源用电。学生公寓照明由学生工作部负责制定具体熄灯时间表并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和配电室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运行管理,要根据长春市二次供水和电力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相应管 4理规定。安装中央空调的办公楼、实验楼等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管理,要制定相应运行管理办法。 第三章水电节约管理 第二十六条节能办公室负责学校水电节约

8、管理工作,负责全校的节约用水、用电和回收水、电费的管理;负责制定学校节约用水、用电的规划、政策和节约用水、用电宣传组织工作;负责推广使用节水、节电新技术和节能新产品。各单位应当加强对节水、节电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节约用水、用电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节约用水、用电规划,负责落实学校布置的节水、节电工作,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学校严格控制大功率电器的安装使用,凡购买使用大功率电器由购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明确使用时间、地点和用途,由后勤处工程科根据申请单位报请购置电器耗电功率,为保证系统供电安全,对安装地点的容量、线路承载是否具备安装条件进行论证后,签署意见,对具备

9、安装条件的,再由申请单位到节能办公室审批。节能办公室要严格按规定审批空调工作,严格控制空调、电暖气、电炉、冷热风机等高耗能电器设备的使用。 对购置大功率电器审批具体条件和程序: 1.大功率电器设备指单体耗电1000w以上(含1000w);复印机、电脑、传真机等办公电器设备不须审批; 2.经费来源须要由财务处确认; 3.对购置空调的审批条件:3-1.凡因教学需要购置空调的须经 5教务处审定后,报节能办公室审批; 3-2.对因科研需要购置空调的须经科研处或社科处审定,报节能办公室审批; 3-3.对其他单位申请购置空调的须经主管校长同意,报节能办公室审批; 3-4.对电费已经实行自付的单位,在经后勤

10、处工程科论证是否具备安装条件,不需审批,但须经节能办公室签署意见; 3-5.对各单位进行房舍维修、改造、改建新增加安装空调的须经节能办公室审批; 3-6.对原来具有空调设备需要进行更换的单位,须经节能办公室重新审批。 4.对购置电加热设备的审批条件:4-1.开水器购置须经后勤处统一规划安装; 4-2.对本楼公用区具有烧开水设备的,再申请购置开水壶的不予审批; 4-3.正常供暖达不到标准又暂时无法解决的需购置电暖气的,须经后勤处和后勤服务集团共同认定;凡因教学需要购置电暖气的须经教务处审定;对因科研需要购置电暖气的须经科研处或社科处审定; 4-4.对各单位进行房舍维修、改造、改建新增加安装开水器

11、的须经节能办公室审批 4-5.对原来具有开水器、电热炉等电加热设备需要进行更换的单位,须经节能办公室重新审批; 64-6.对电费已经实行自付的单位,不需要审批,但须经节能办公室签署意见; 4-7.对冷热风机的购置实行严格控制,能采取棉门帘达到保温要求不予审批。 5.对其他电器的购置审批,节能办公室要根据国家、省、市政府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通过电器设备购置审批有效控制电消耗。 第二十八条节能办公室负责向长春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和长春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申请用水指标,并根据其指标制定学校各部门用水计划、消耗定额。 第二十九条学校逐步为各单位安装水、电计量装置,实行水,电定额指标管理,有偿用水、用

12、电,实行收费管理。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都应履行节水、节电义务,对浪费用水、用电的行为都有权制止、监督和举报。 第三十一条加强节水、节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水、节电科学知识,增强节能意识。学校鼓励在用水、用电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节水、节电或者节水、节电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节能办公室要建立水、电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第三十三条学校收费标准按市行业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根据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情况有重点的进行节水、节电专项调研,推动节水、节电工作不断深入开展。学校鼓励推广使用的节水、节电新产品、新技术和使用绿色照明技术。 7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13、不经节能办公室同意,擅自拆除或遗弃已经安装使用的节能设备、设施。 第三十六条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水、电的设备和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禁止在新建或改建工程项目中采用,正在使用的应限期更换。淘汰的设备不得转移他人使用。 第三十七条学校进行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投资可行性研究时,应有节水、节电的评价或专题论证,对高耗水、电的工程项目应当经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 第三十八条各项基本建设要选用配套的节水、节电设备,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学校把节约用水、用电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计划,保证节约用水、用电设施的正常运行,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管理部门批

14、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用电设施。 第四十条实验室等设备冷却用水要充分利用循环水技术;各种设备冷却用水不得直接排放。 第四十一条宾馆、饭店、体育馆、商店、浴池、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必须按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节水器具和设备。 第四十二条节能办公室加强对高耗水电的校办产业、实习工厂、实验室等单位进行监督,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水电消耗。 第四十三条为促进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积极采取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环境允许的节水、节电措 8施,学校在资金上给予支持。 第四章水电费回收管理 第四十四条凡由学校垫付的水电费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必须回收的由节能办公室负责抄收;由学校转供的教职工

15、住宅的水、电费,由学校委托后勤服务集团或其它单位代抄收。回收的水、电费要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上缴财务处。 第四十五条对应交纳水电费的单位或个人安装计量表,按计量表收费;对暂没有安装计量表的单位和个人,由节能办公室参照长春市行业管理部门的收费办法或根据管道流量或设备容量和使用时间进行核定用量收费。 第四十六条安装ic卡预付费水、电计量表用户,按吉林大学ic卡预付费水、电计量表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抄收水、电费。 第四十七条回收水、电费标准按长春市行业标准收费或按由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标准实施收费。 第四十八条对计量表的计量有异议的,须书面提出申请,经管理部门同意,可由长春市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

16、测,经检测不合格的计量表,管理部门应给予更换,其检测费由学校承担;经检测是合格的计量表不予更换,其检测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基建施工用水、用电由节能办公室抄收,基建水电费差价部分由基建处向长春市行业管理部门直接付费。 第五十条学生公寓用电收费按照吉林大学学生公寓用电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9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凡利用学校房舍或场地举办各类鉴定会、学习(培训)班、展览会、运动会、交易会、各类演出会等,必须经学校安全防火管理部门审批,按有关规定标准收水电费。 第五十二条对利用教职工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按商业标准收费。 第五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溢流处安装计量水表,溢流的水费由后勤服务集团支付。 第

17、五十四条对游泳池、冰场、体育场(馆)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组织单位直接向长春市行业管理部门缴纳水电费差价,同时向节能办公室缴纳正常水电费。 第五十五条对用于科研的空调、电暖气的电费须由使用单位缴纳;对其他单位使用空调、电暖气等,学校在核定用电定额是给予扣除。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九条、十一条、十五条的管理部门有权停止供水或供电。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给学校造成一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财务部门不准报销设备购置费用;管理部门有权限令停止使用,对继续使用的管理部门有权没收设备。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

18、第十六条、二十二条的,管理部门有权 10没收其设备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六十条对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窃水、窃电行为,管理部门将停止供水、供电。 第六十一条对拒交水、电费的管理部门有权停止供水、供电,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违者自负;对拖欠水、电费的可以通过财务部门扣缴并追缴滞纳金,滞纳金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十三条对没有履行安装电器设备和空调等审批程序或擅自增加安装数量,工程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务处不予报账结算。 第六十四条学校要依据相关政策

19、,对在节水、节电和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在节支的水、电费中提取,奖励标准按学校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对完成回收经费指标任务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资金在回收经费中提取,奖励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对超额完成回收经费指标的,超额部分学校按10%给予奖励或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浙江大学水电管理办法浙江大学水电管理办法 http:/发布日期:2021-08-03稿件来源:浙江大学后勤集团 为了加强对水电资源的科学管理,使有限的水电资源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及其他用户

20、服务,根据有关用水用电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水电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及其职责范围 浙江大学水电中心为学校水电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保证学校水电的正常供应;负责供水管线、泵房,输电线路、高低配的日常维护、巡查及值班;受理各单位及个人用水用电申请;参与学校供电、供水、排水的规划和改造工作;完成学校水电全面计量收费工作;负责与地方各行业部门的业务联系。 二、水电资源的申请及受理 1、凡需要开户用水用电的单位或个人,须向水电中心提出局面申请报告,水电中心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察,经审查批准并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缴纳用电增容费和用水开户费后,方可接水接电。各单位可委托水电中心负责

21、施工,施工涉及的有关工程费用由申请单位解决。 2、申请接水接电的单位须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向水电中心提供施工安装图纸等有关资料。 3、水电中心与用户签订水电供用合同,按合同规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按实际使用数收取一定的水电费押金,待双方解除供用关系,用户交讫最后一期水电费后,水电中心退还用户水电费押金。 4、用户如需变更用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表位或迁址用水用电,均应事先向水电中心办理申请手续。 三、水电工程管理 1、任何单位(包括施工企业)未经水电中心同意,不得在校水电中心管辖的外管(线)接水、接电。 2、用户如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和新装、

22、改装电气线路及设备,必须按水电申请程序提出申请,经水电中心审核,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完毕后,经水电中心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验收,申报手续不完整和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供电。 3、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工程竣工,应由房产部门、水电中心进行验收并收有水、电竣工图各一份,以备维护修理,否则水电中心有权不予接水接电,接收后,水电中心应做好日常维护、保修工作。 4、学校的供水工程及输变电工程一般由水电中心组织施工。如需外单位施工的,各行业管理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可通过招投标程序实施,以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5、凡人为造成的倒杆、断线、挖断电缆、损坏变压器。掘断水管等供水供电

23、设施使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人身伤亡的,除对肇事者处以经济赔偿外,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四、水电计量及收费管理 (一)表计管理 1、凡是属于浙江大学管辖的水电用户均应在不同的供水点和受电点安装计量表,每个水、电表作为一个计费单位。难以分装水电表计量的,经双方协商可用其它方法解决。 2、计量表计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存等均由校水电中心负责。 3、临时用水用电(指用水用电时间不超过15天)的用户,一般应安装计量表计。对未安装计量表计者,应按水表流量或用电设备容量、水电使用时间、用水用电类别计收水电费。 4、用户对水电表计应负责保管,如有遗失应负责

24、赔偿;如因用户责任造成表计损坏,应由用户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户原因需要移动表位的,工料费由用户负担。 5、对于指标化管理单位的水电表安装到系、部、处一级,水电表安装经费由学校支出。各系、部、处为了内部结算水电费需安装水电表计的,可委托水电中心安装,安装经费由各单位承担。非指标化管理单位的水电表新装或换装所产生的工程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6、经水电中心测试若计量表计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水电中心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水电费,起讫时间不清的,按装表之日起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但最多按六个月退补。 7、由于计量装置接线错误,倍率不符等原因,造成计量错误,需要退补电费的,可按照用电记

25、录及其它有关资料,双方协商解决。在确定前,用户按正常用电月份交付水电费。 (二)水电定价、收据管理 1、水电的价格由校收费管理小组根据物价部门的有关文件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经学校发文在全校统一执行。 2、水电费收据采用浙江大学校内结算凭证,对校外单位的水电费结算要用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收据。校水电中心根据需要向校计财处领取。 3、水电定价的解释权在校收费管理小组。 (三)指标管理 1、指标管理是学校实行全面计量收费管理改革的一项管理手段,通过指标管理,可对教学科研、生活后勤、行政办公等各水电使用单位加强水电使用的内部管理,达到节支增效的管理目标。 2、水电指标制定的解释权在学校计

26、财处。 3、水电指标的测算办法及适用范围,指标管理的具体操作程序,指标节约和超支的奖惩办法另文规定。 (四)水电费收取 1、水电中心应建立水电抄表、审核、收费工作的考核制度,搞好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水电管理工作人员的思想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改善服务态度。 2、水电中心应固定抄表日,按期抄表收费;用户应按水电中心规定交付水电费,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水电中心发放缴款通知单之日起7天后每日按水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收。 3、水电中心应及时清理欠款,对连续二个月不交水电费的用户可作停水停电处理。 4、对租用浙大房产的单位和个人的水电费,由房产出租单位收取,水电中心直接向房产出租单位收取水电费。

27、5、对使用公共盥洗室的浙大教职工,水费统一每人每月按4吨收取。 (五)违章与处置 1、凡具有制冷制热功能,用于调节空气温度、湿度的机组,均视为空调设备。 2、新增空调器或电热设备必须到校水电中心办理新增手续,包括申报空调机型号、容量、制冷量、装置地点,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缴纳增容费后,领取空调使用证。空调电力线路应由校水电中心技术人员现场勘察,符合装机条件的方可安装,并由其派专业人员放空调进户线。 3、对已批准使用的空调及电热设备,由各系、部处的专职人员进行管理。校水电中心对学校现有空调进行核对和清查,各空调管理人员必须配合做好核对和清查工作。 4、为便于管理,空调若有移位,应到水电中心办理迁移

28、手续;若空调超过使用年限,也应办理报废手续。 5、空调及电热设备使用电费划归各使用单位的水电经费开支。 六、节能管理 1、各单位应加强节能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并采取有效的节水节电措施,开展用电设备的节电性能改造,推广节能产品。 2、严格控制使用电热设备。确系教学、科研、生产及后勤生活需要的电力空调器、电梯、冷热风机、电炉、大型加热设备等。必须事先向校水电路心提出局面申请并备案。 3、各单位的设备冷却水,一律应循环使用,由校水电中心进行调查并限期安装。 4、禁止用自来水降温和随意开启消防龙头冲洗搞卫生;校园绿化用水尽量不使用自来水,需要用水浇灌时,应向水电中心申报用水量并计入校园管理中心水电总用

29、量。 5、各单位应管理好属于本单位的水电设施,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甚至窃电等行为应及时举报。 七、水电日常运行管理及设施维护 1、水电中心应保障学校的水电正常供应,进行校内泵房、配电间的日常巡查;加强校内泵房、蓄水池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做好机组的日常保养;加强高、低压配电室的日常维护工作。 2、按有关行业规定做好水泵工、值班电工的上岗培训;组织学习省、市待业部门制定的安全规程、运行管理规程。并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 八、本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实行。以前有关文件同时废除。 九、本办法实施解释权属水电中心。 (1999/08/30) 第

30、三篇:浙江工业大学水电管理办法附件1: 浙江工业大学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电资源的科学管理,使其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服务,遵循“安全、节约、合理”的原则,根据有关用水用电管理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水电用户。 第二章 水电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三条建立由学校节能委员会、水电管理部门和各水电用户组成的三级水电管理体系。第四条成立由分管校长为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校节能委员会。节能委员会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学校水电管理目标和任务; 2、审批学校水电管理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 3、审批水电

31、设施更新、改造计划; 4、审批学校水电收费价格、水电经费指标及节能技术改造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五条节能委员会下设节能办公室,负责学校水电管理的日常工作,节能办公室设在公共事务管理处。节能办公室职责: 1、宣传、实施国家有关水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2、负责学校水电经费指标的制订、调配与管理,以及对各部门用水用电情况的检查、监督和奖惩; 3、参与学校水电规划; 4、负责学校所属水电设施的管理和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的审批; 5、负责学校节能技术改造专项基金的管理; 6、负责对水电管理部门工作的考核。 第六条学校委托后勤集团进行水电资源管理。后勤集团下属水电服务部作为水电资源管理的实施部门。具体职责

32、: 1、保证学校水电的正常供应,负责供水供电管线、泵房、高低压配电房的日常维护、巡查和值班等工作; 2、做好学校水电管网图纸、建筑水电竣工图纸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3、受理各单位和个人的用水用电申请,负责全校所有水电用户的日常用水用电管理; 4、参与学校供电、供水的规划和改造工作; 5、完成学校水电计量及收费工作,定期上报各类水电统计、分析报表; 6、做好学校节能宣传及相关管理工作; 7、负责与地方行业部门的业务联系。第七条水电用户的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自身的日常水电管理工作; 2、配合水电服务部抄表,核对抄表数据及水电费用,并按时缴纳水电费; 3、做好避峰用电、降压供水和水电紧急抢修

33、时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水电节能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用水用电申请和受理程序 第八条凡需使用学校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到后勤集团水电服务部办理开户手续, 1经学校节能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实施,由水电服务部统一安装水电表。水电费实行指标化管理的用户,其结算水电表的安装费用由学校承担,其他用户的水电表安装费自理。 第九条 后勤集团水电服务部应与用户签订水电供用管理协议(见附件2),按协议规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 第十条 用户如需变更用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表位或迁址,均应事先向后勤集团水电服务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全校所有水电用户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

34、转供水电。 第四章 指标管理及计量收费 第十二条 水电经费指标管理 1、水电经费指标管理是学校实行全面计量收费改革的一项管理手段。在完成水电基础设施改造、计量表计安装、水电数据分析等工作后,通过试点逐步在全校推行水电经费指标管理,推进水电管理体制改革。 2、水电经费指标的测算办法及适用范围,指标管理的具体操作程序,指标节约和超支的奖惩办法另文规定。 第十三条 表计管理 1、凡由学校供水供电的用户均应安装水电表,每个水电表作为一个计费单位。 2、结算水电计量表计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后勤集团水电服务部负责。 3、临时用水用电(指用水用电时间不超过15日)的

35、用户,一般应安装计量表计,按表计费,对未安装计量表计的,则按用水管径流量及用电设备装机容量、水电使用时间、规定的水电价格计收水电费。 4、因用户责任造成表计损坏,应由用户赔偿或承担维修表计费用。由于用户原因需要移动表位的,工料费由用户承担。 5、用户如对表计计量结果有异议,可向计量设备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如表计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由用户自行承担验表及相关费用;若表计误差超出允许范围,由学校承担验表及相关费用,并按规定退补水电费。在申请验表期间,水电费仍应按期交纳。 6、如计量表计经校验误差超出允许范围的,按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使用之日起至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

36、间计算;如因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不准时,以用户正常月份的用水用电量为基准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确定。退补费用未确定前,用户应先按抄见水电量如期交纳费用。 7、如由于电表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使用之日起至更正之日止;如因计算电量的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校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额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退补费用未确定前,用户应先按抄见水电量如期交纳费用。 第十四条 水电定价与收费管理 1、水电价格由学校经济政策领导小组根据物价部门及行业部门的有关文件,并结合学校的实

37、际情况研究确定(详见附件3),经学校发文后在全校统一执行。 2、学校计划财务处建立水电费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与杭州市电力局和杭州市自来水公司的往来票据由后勤集团水电服务部负责核对,并报学校节能办公室备案。 3、后勤集团水电服务部建立水电抄表、审核、收费工作的规范程序和考核制度。 4、各水电用户需设水电管理联系人一名,负责与水电服务部的工作联系,并对抄表数据进行核对和签字确认。 5、后勤集团水电服务部应固定抄表日,按期抄表收费,家属宿舍水电表每半年抄表一次,其他用户水电表每两个月抄表一次。 6、家属宿舍水电费在教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若房屋出售,须凭买卖双方相关证件到水电服务部办理过户变更手续,若

38、不办理过户手续,水电费将在原住户工资中扣除。 7、对租用学校房产的用户,水电费由房产出租方统一向学校缴纳。第十五条 收费分类 1、由学校统一支付水电费的用户 1)根据学校管理职能划分,属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单位的用水用电。 2)朝晖校区精弘园、屏峰校区人和园、假山校区德胜园教学区的公共部位用水用电。上述用水用电部位,由后勤集团水电服务部定期抄表计算水电费用,经学校节能办公室签字确认后,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结算。 2、实行定额管理的用户 1)学生公寓。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杭州市物价局等单位的联合文件精神,学生公寓按学生人数进行定额管理。定额部分由后勤集团承担,超额部分由学生自行承担,按杭州市

39、电力局和杭州市自来水公司对居民用电用水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2)辅导员宿舍。用水电量按浙江工业大学政治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暂行办法(讨论稿)执行。 3)其他已纳入定额管理的部门。 3、实行按实收费的用户 1)朝晖校区尚德园和梦溪村、屏峰校区家和园、假山校区德胜园生活区等区域。2)经济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和部门。 3)学校教职工宿舍。校内教职工用水用电按市居民用水用电单价及计费方法收取。4)封闭施工的基建改造工程应装表计量,由后勤集团水电服务部定期抄表上报校园建设处,经确认后由施工单位按月支付;其他零星改造工程按行业及学校审计部门规定计取水电费,工程竣工后在工程款中扣除其水电费。 5)上述分类中

40、未包含的其他用户。 第五章 电力空调及电热设备管理 第十六条 凡具有制冷制热功能,用于调节空气温度、湿度的机组,均视为空调设备。第十七条 新增空调器或电热设备必须到集团水电服务部办理新增手续,并报学校节能办公室审批。空调电力线路应由水电服务部技术人员现场勘察,符合装机条件的方可安装,并由其派专业人员安装空调电源线路。 第十八条 对已批准使用的空调及电热设备,由各部门的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后勤集团水电服务部对学校现有空调进行核对和清查,各部门必须配合做好核对和清查工作。 第十九条 空调或电热设备需移位的,须到后勤集团水电服务部办理迁移手续。 第六章水电运行管理及设施维护 第二十条后勤集团水电服务部

41、应保障学校的水电正常供应。建立泵房、供配电间、水电管线、公共场所的日常巡查制度;加强泵房、蓄水池及附属设施的日常保养;加强高、低压配电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后勤集团水电服务部应按有关行业规定做好水泵工、值班电工的上岗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组织学习省、市行业部门制定的安全规程、运行管理规程。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 第七章水电工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施工企业)未经学校节能办公室和后勤集团水电服务部批准,不得私自在学校内的管线上接水、接电。 第二十三条用户如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水电管线及设备,必须按 3水电申请程序提

42、出申请,经集团水电服务部审核,并报学校节能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完毕后,由集团水电服务部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验收,申报手续不完整和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供水、供电。 第二十四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竣工验收时,由集团水电服务部参与验收,并提供水、电竣工图纸三份、电子版一份,以备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学校工程施工期间,水电安装、新增、转移、拆除等由集团水电服务部参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凡人为造成的水电设施损坏,视情况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第八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各水电用户应注重节能管理,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开展水电设备的节能改造,推广节能产品。 第二十八条严格控制使用电热设备。空调

43、的使用应科学合理,具体遵照浙江工业大学集中控制的空调系统使用暂行规定(浙工大办20211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杜绝“长明灯”。各办公室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到人走灯灭,电器在不使用的时候都要关掉电源,长期不用应断开电源,减少待机状态的耗能。 第三十条严格执行大楼、教室用电管理规定。开辟适量通宵自修教室,提高教室利用率,减少极少数人占用教室浪费电资源现象,寒暑假期间除指定的开放教室外,其他教室一律不准开启,大楼管理人员应加强节水节电意识并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学生。 第三十一条无特殊需要,不开各种装饰灯和庭院灯。路灯开关时间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出相应调整,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光。 第三十二条禁止用自来水降温

44、或随意开启消防龙头。确需使用自来水浇灌校园绿化的,应向集团水电服务部申请备案。 第三十三条学校各水电用户应管理好属于自身的水电设施,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及窃水窃电等行为应及时举报。 第三十四条加强宣传教育。学校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师生员工节能意识的宣传教育,杜绝浪费现象。学校将适时对节约水电措施不力、浪费现象严重的水电用户予以曝光,通报批评。 第九章 违约用水用电及处置 第三十五条违约欠费处理办法 1、用户应按规定缴纳水电费,逾期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后勤集团水电服务部发放缴款通知单之日起7天后每日按水电费总额的0.2%计收。 2、水电服务部应向欠费用户

45、送交催交通知单,拖欠水电费自逾期之日起超过两个月经催交仍不缴纳水电费的,水电服务部可开具停水停电通知单,实施停水停电,确保水电费回收。 第三十六条下列行为均视为违约用水用电行为: 1、未经批准在学校公共水电管线上私自接水接电; 2、改变计量装置接线,伪造、启动表计封印用水用电; 3、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 4、故意损坏计量装置,使电表、水表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5、未经许可(消防事故除外)擅自开启公共消防用水; 6、采用其他方法窃水窃电的。第三十七条违约用水用电处理 1、违约用水用电行为一经查实,水电服务部应予以制止,并开具停水停电通知单, 4当场中止供水供电。 2、水按用水管径流量及实际使用时间,电按私接设备装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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