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判文书应繁简分流_王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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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 题 探 讨 民事裁判文书应繁简分流 王松 一、实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理论和现实根据 对民事案件和裁判文书应否进行繁简分流 , 学界观点并不统 一 , 最高人民法院持肯定态度 , 近年来多次提出要推进裁判文书 改革 , 实现繁简得 当 ; 否定的观点 认为普通程序与简 易程序的界 限并非容易划分 , 而裁判 文书的繁简、是否需要详尽 说理及如何 进行说理又完全取决于法官 , 因此即便有了 统一的样式 , 显然也 欠缺可操作性。 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 , 理由如下。 ( 一 ) 是满足当事人诉讼需求和合理利用有限司法资源的必 然要求。既然案件有复杂和简单之分 , 诉讼程序也有普通程序和 简易程序

2、之分 , 同时每位法 官的素质参差不齐 , 目前 还不都能具 备审理复杂案件、撰写疑 难案件裁判文书的 能力 , 实 行裁判文书 的繁简分流 , 可以 把有限的 审判人员的主要 精力和时间 , 用于集 中审理少 数复杂、疑难案 件上 , 从而加 快诉讼进 程 , 提高诉 讼效 率 , 使有限的司法资源的使用发挥最大的效益。这里更为重要的 理由在于当事人在个案中所追求的具体诉讼目的存在差异 , 如因 达成合意而考虑其程序利益请求简化判决书内容、作出快速判决 等等 , 只要这种需求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的 要求 , 法院都没有理由不满足其需要。也就是说 , 应当适当赋予当 事人根据自

3、己在个案中所追求 的具体诉讼目的参与 决定文书制 作的权利 , 从满足被裁判者诉讼需求的角度 来说 , 裁判文书的繁 简、长短和格式等等以不违背当事人获得及时、准确、公正的裁判 的诉讼需求为前提 , 并与个 案的司法投入相对 应 , 体现 出小额诉 讼、简易诉讼、普通诉讼及复杂诉讼的差异。” ( 二 ) 最高法院和各地法院已经试行并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 验。为充分利用审判资源 , 提高诉讼效益 , 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地 方法院已有类似的做法。例如福建省高院和广东省高院分别制定 了福建省法院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样式和广东省法院关于 简化民事裁判文书的规定 ( 试行 ) , 最高法院也于 年制定民

4、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 ( 样式 ) , 其中有 种民事调解书样式 、 种民事判决书样式 , 要求全国基层法院参照执行。 ( 三 ) 符合世界各国诉讼制度的通行做法和发展趋势。在德 国 , 法官“应当以令人能够理解的、与案件紧密相连的方式说明在 裁判理由范围中所使用的论据 , 以避免出现毫无用处的空话” , 裁 判理由的论证并不要求机械 地、同等 地、彻底 地证明所有一切理 由的正当性 , 仅当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以具体的理由明确地对法 律理论原理提出质疑时 , 才有必要重新详细说明其理由 , 因此“绝 对可以以切实可行的方式简短地概括裁判理由”。 日本的判决书 关于法律问题的解释说明究竟详细到

5、什么程度 , 虽然在司法实践 中根据当事人争议的强度、法律问题本身的性质以及法官本人的 个性而有很大的弹性或伸缩 幅度 , 但是作为 通说或权威性的见 解 , 一般认为一审判决书针对法律问题的判断应简洁地表明法官 采取的法律观点即可 , 不宜长篇大论地对有关的学说和判例都一 一加以引用来展开过分详细的法律解释。而且 世纪 年代以后 日本司法界又对裁判文书进行了改革 , 新样式的判决书相对于传 统样式的一个明显变化就 是以不致损害判决 书说理及论证的功 能作为前提条件 , 更加强调内容篇幅的简洁和着眼于日常生活的 常识性理解。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 条也规定 , 判决 书“事实项下 , 应记

6、载言词辩论时当事人之声明 , 并表明其声明为 正当之攻击或防御方法要领。理由项下 , 应记载关于攻击或防御 方法之意见及法律上之意见。一造辩论判决及基于当事人就事实 之全部自认所为之判决 , 其事实及理由得简略记载之”。 英国民 事司法制度为促进纠纷的迅 速、简易 解决 , 设 置了多种无须经开 庭审理而迳行处理纠纷的审前 处理 机制 , 包括和解、第 章要约 和第 章付款、缺席判决、简易程序、撤诉、基于自认的判决等 , 在 审前阶段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动议 , 法官直接对案件作出裁决。这 些机制对民事诉讼的有效运行至关重要 , 并切实可行地促进了程 例如 , 肖扬院长在 年 月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

7、谈会上的讲话中就将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 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 , 提高司法效率作 为全国法院深入贯彻“公正司法 , 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的九项措施之一。 张锡敏 : 裁 判文书改革的若干法理思考” , 载法律适用 年第 期。 傅郁林 : 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与风格” , 载中国社会科学 年第 期。 福建省法院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样式、广东省法院关于简化民事裁判文 书的规定 ( 试行 ) 和最高法院民事简 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 ( 样 式 ) 分别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年第 卷、 年第 卷和 年第 卷。此外 , 北京、上海、江苏、广州、成都等地的法院也都对裁判文书的简化制 作进行过探索。 德

8、米夏埃尔等编 : 德国民事诉讼法 学文萃 , 赵秀举译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年版 , 第 页。德国民事诉讼法第 条第 项也规 定 , 裁判理由项下 , 应简略地、扼要地记载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论据”。 王亚新 : 对抗与判定 : 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 , 清华大学出版社 年版 , 第 页。 我国台湾地区增订、删除并修正“民事诉讼法” ( 上 ) , 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 :? ) 年 月 日文章。 法法法律律适适用用月月刊刊 年 总 总第第 期 期期 问 题 探 讨 序经济和诉讼效率。 即便是以旁征博引为特色的美国裁判文书 , 也并非总是那样长篇大论 , 美国一 审裁判中大

9、约 为独立存在 的司法命令 , 不制作意见书 , 还有些更简单的“背书命令” , 也就是 把命令直接写在含有那项请求的纸的背面 , 比如“兹命令 , 准予所 请” , 然后签上自己的名字 , 注明职务和日期。美国裁判文书是否 说明理由不是根据程序问题或实体问题区分的 , 而视所涉问题是 否有向当事人、上级法院及公众制作审理报告的价值而定。即使 仅为程序事项 , 只要说明理 由对于解释复杂 问 题、创 制司法判例 或说明自由裁量的理由等方面具有意义 , 法官也会像处理实体问 题一样长篇大论 , 而大量判例就是在对程序事项和法律适用问题 “ ” 。 , , 两大法系通行的做法 , 这对我们制作裁判

10、文书具有一定的启发意 义。 实行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 , 应当和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结合 起来。如前所述 , 目前我国现有法官的司法能力参差不齐 , 有一部 分法官并不能完全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 , 既然当事人向法院提出 了诉讼请求 , 法院就有义务为其提供合 格的法官和公正高效的司 法服务 , 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现有的部分不合格法官 成长为合格法官无疑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 有的法官能否成长为 合格法官本身就是一个问题 ) , 在这个“成长”过程中 , 对这部分法 官审判活动的合理监督就事关当 事人合法权益和司 法公正的实 现 , 无论如何 , 也不应以牺牲当事 人的利益和司法公 正的代

11、价来 落实所谓的“法官独立” , 这 对涉案当事人来说 是不公平的 , 对司 法公正则是有害的。笔者的思路是 , 对现有的法官通过推行审判 长竞争和淘汰机制予以分类管理 , 具体由法院考 评委员会及其上 级法院组成考评组 , 采取综合考核的方式 , 通过对法官职业道德素 质、适用法律、制作文书等能力进行综合考核和选拔 , 并且不预先 确定考核过关的审判长的数量指标 , 过关一个任命一个。 从而将 那些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 , 并且品行端正、廉洁自律的法 官选拔为审判长 , 赋予其独立裁决所承办案件的权力 , 给予其相对 较高的待遇 ; 而未能考核过关的法官和被淘汰下来的审判长只能 作为审

12、判长的助理 , 办一些相对较简单的案件 , 撰写简单案件的文 书 , 还要接受审判长的监督 , 鼓励其通过努力 , 通过考核 成为审判 长。同时疏通出口 , 将那些不适应审判工作的法官调离或辞退 , 并 选拔人才充实法官队伍。通过两类人员的分类管理 , 逐步减少或取 消案件审批环节 , 在将来最终取代现有的法官群体。 二、民事裁判文书的规范化制作 民事裁判文书的规范化制作 , 是指裁判文书应当具有格式规 范、要素齐全、逻辑严谨和适用法律正确等基本特征。现在施行的 是最高法院 年制定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 试行 ) , 规定文书 包括“原告诉称”、被告辩称 ”、经审理 查明”、 本院认为”和“判

13、 决如下”五个部分。在全国 统一裁判文书样式的优点在于可以统 一法院的审判活动 , 文书要素分类清楚 , 布局简明 , 比较 规范 ; 缺 点在于把文书重心放在法 院经过审理查明的 事实和法院认为案 件应当如何处理上 , 职权主义色彩浓 厚 , 不能 全面反映庭审的举 证、质证、认证过程 , 割裂了事实和证 据、事实 和法律适用的有机 联系 , 也抹杀了实际案件千差万别的个 性 , 没有 考虑到不同诉讼 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 繁简不分 , 不易推行 , 并因此出现了许多格式 正确但却让人读不懂的文书。笔者认为 , 年裁判文书样式过 于机械 , 最高法院 宜规定法官通常制作 的裁判文书 ( 简化

14、裁判文 书除外 ) 从如下六个部分予以规范 : 案件来源、诉讼请求、争议焦 点、推定事实、适用法 律和判决主文 , 取代 年文书 样式 , 并 明确这一文书样式只具有参考效力 , 鼓励法官结合个案的具体特 点撰写裁判文书。同时 , 可以将“不熟悉案情的法律专业人员”通 过文书能搞清楚案件的事实、理由和结论作为衡量文书所应当包 含的最低限度的标准。 这里有必要阐述的是争议焦点、推定事 实、适用法律和判决主文四个要素。 ( 一 ) 从诉辩双方争议的事实中准确概括争议焦点。根 据裁判 对象指向的实体法律规范 , 确定待证 事实 , 将 待证事实分为当事 人无争议的事实和有争议的事实。其中双方无争议的

15、事实可以直 接转换成为裁判文书所要确认的事实 , 无须对此进行证据列举、 分析和推演 ; 从双方争议的事实中概 括争议焦点 , 并将其作为文 书说理的轴心和关键。判断是否准确概括争议焦点的标准是 : 争 议焦点应当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联系 , 脱离开当事人诉讼请求 的观点和主张不能成为争议焦点 ; 争议焦点是诉辩双方相互对 立的观点所指向的对象 , 它是当事人举 证、质 证和法院认证的核 心 ; 争议焦点与裁判文书的结果应当具有因果关系 , 它是判决主 文产生的基础。 ( 二 ) 应在争议焦点和双方所举证据及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 之间进行分析和论理 , 运用证据规则从中推导出推定事实。首先 ,

16、围绕和双方争议事实有关 的主要证据及其与 待证事实的相互关 系进行说理 , 指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 ; 其次 , 在分析证 据与待证事实的因果关系后 , 运用证据规则分析证据的真实性、 合法性以及关联性 , 阐明有关证据能够 证明何种事实 , 为适用法 律进行裁判奠定基础 ; 再次 , 对诉辩双方提出 的不能证明案件 事 实的证据予以剔除 , 并说明相应的理 由 , 如违 反社会公共利益和 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取得的证据 , 因证据来源非法而不能成为 裁判的依据 ; 最后 , 如果当 事人不能提交证据 或者提交的证据与 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 , 应当说明证明风险的负担和证明不能的归 责原

17、则。 徐昕 : 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年版 , 第 页。 同注 。 这个思路类似于已经在许多地方开展的法官职业化建设和法官助理制度的试点改革 , 但不应预先确定考核过关的审判长的数量指标 , 因为如 果要事先确定审判长的数量 , 就可能选拔到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审判长 , 从而背离改革的本来目的 , 这是应当避免的 , 参见拙文 : 论法官独立审判之保 障机制” , 载李佩佑主编 : 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研究 , 江苏人民出版社 年版 , 第 页。 贺小荣 : 民事裁判文书的规范 化及其改革方向” , 载人民法院报 年 月 日理论版。 张志铭 : 法律解释操作分析 ,

18、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年版 , 第 页。 问 题 探 讨 ( 三 ) 适用法律既准确、全面 , 又要加强说理的法理性 , 做到辩 对这部分内容简明扼要的介绍 , 一般不会导致文书的繁琐冗长 , 法析理。首先 , 引用法条应 明确、具 体 , 针对 案件适用法条的条 、 款、项齐备 , 特别法有规定的不能援引普通法 , 下位法有规定的不 能援引上位法 , 有具体法律规定的不能援引原则性法律条文 , 不 漏引程序法或实体法条文。其次 , 针对案件事实和争议 焦点 , 对案 件所适用法律规定的含义和法理予以必要的解释 , 表明法院对争 点的态度 , 明确对当 事人主张和抗辩的取舍 , 阐述得 出裁判

19、结论 的推理过程。 ( 四 ) 应当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基础制作判决主文。判决主 文的内容明确、具体、合法、没有歧义 , 便于执行。 三、民事裁判文书的简化 ( 一 ) 科学确定简化文书的案件范围 有的观点认为 , 裁判文书的简化 , “适用简易程序是其前提 , 符合争议不大、法律关系简单的程序性要求”。 但简化文书的案 件不等于就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 是否简化应根据具体案 情来确定 , 例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文书也可以进行简化 , 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过程中达成了调解协议 , 当事 人之间的这种合意足以解决已经形成的纠纷和冲突 , 也保护了各 自的利益 , 民事诉讼的目

20、 的就因此得以实现 , 他们一 般不会再有 请求法院制作复杂文书的诉讼需求 , 法院也就有必要进行适当简 化 , 只需对调解协议加以确认即可。反过来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案件文书也可能不允许简化 , 现在由于简易程序的扩大适用 , 实 际上已经突破了原来的案件特点 , 如果对案 情相对较复杂、争议 较大的案件 也适用了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 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和 判决说理也应参照普通程序文书样式制作。因此 , 笔者设想简化 的裁判文书可以包括如 下情形 : 调解结案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 书的 ; 原告申请撤 诉 , 经法院准许或者法院按撤诉处理 , 裁定结 案的 ; 当事人对 案件事实没有争议

21、或者一方承认对方主要事实 主张的 ; 一方当 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 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 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文书的 ; 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 , 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文书中 的相关内容 , 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 二 ) 合理界定裁判文书的简化内容 裁判文书的简化不是要素的删除 , 而是对要素内容进行合理 的简写或浓缩 , 简化内容应限定 为事实构成和判决 理由两大部 分 , 对首部、判决主文和文书尾部则不得简化。有的观点认为对诉 讼过程情况的介绍也可以简写 , 如“福建省高院简易 程序民事判 决书样式”就规定 , 除被告没有到 庭的应写明经合法 传唤未

22、到庭 外 , 案件的审理过程部分可以略去到庭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情 况。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诉讼过程情况主要包括当事人和其 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的 情况、当事人有无申请管辖权异议、请 求追加或变更当事人、诉前和诉讼保全、先予执行、要求回避、被 告有无提起反诉等程序事项 , 对这些程序事 项的交代 , 能够使阅 读者建立起诉讼全部过程的印象 , 限制程序 参与者的恣意 , 而且 因此法官不应对诉讼过程情况进行简写。 具体说来 , 可以将裁判文书简化 的案件分为两种类 型 , 一类 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当 事人达成合意或均 同意简化文书的案 件 , 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合 意符合当事人意思 自治原

23、则和处分原 则 , 对此在简要概括当事人诉辩主张 后案件事实 已很清 楚 , 法官 在认定事实部分就无需再重 复当事人的陈述 , 用一句“本院认定 的事实如原告所述”即可 , 或者只写明与案件 处理结果直接相关 的主要事实 , 对事实高度概括 , 定案证据和理由可以不写 ; 另一类 是当事人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和责任承担没有争议 , 只是对次要事 实和责任承担有争议 , 对此在查明事实部分和理由部分先用一、 两句话简单表述双方没有争议的内容 , 然后仅针对当事人争议部 分展开 , 法官在说理时也没有必要重复讲一些常识性的道理 , 完 全可以仅针对当事人争议部分简要说明理由 , 在明确责任后 直 接

24、 引用法律裁判。例如对民事调解、借款、买卖等大量案情重复的案 件 , 就完全可以实行判决书的格式化 和标准化 , 法官制作判决书 类似于填张表格 , 简便易行。 ( 三 ) 合理确定各地法院繁简案件所占的比例 一般来 说 , 审级 越低的法 院 , 简 单案件 的比例 也应越 大 , 年的司法统计资料表明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 件占全国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 , 沿海发达地区和一些大 城市的基 层法院已攀升至 , 而 且最高法院关 于适用简易 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条规定 ,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 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 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 程序 , 经人民法院审

25、查同意的 ,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 此 , 普通程序中的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一致的 基础上可以行使程 序选择权 , 选择适用简易程序解决纠 纷 , 可以 想见法院适用简易 程序审理的案件将会进一步增多。因此 , 基层法院简单案件所占 全部案件总数的比例不应少于 , 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可以根 据具体情况在此基础上适当调高比例。 ( 四 ) 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 对裁判文书的简化绝不等于不保护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 法官 应当为当事人有效地参与诉讼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在开庭审理 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地位 , 通过适时适式公开法 官的心证和行使释明权 , 加强对当事 人的诉

26、讼引导 , 使得他们能 够在法官于审判职务上所确立的法律框架之内展开诉辩对抗 , 有 针对性地围绕案件的实质争议点进行攻击和防御 , 在什么是实体 的正确和妥当问题上给当事人以充分的选择和做出决定的机会 , 最大程度地通过当事人自身的努力发现真实和解决纠纷。应该说 只要能够满足当事人基本的诉讼需求 , 多数当事人会选择适用简 化的裁判文书 , 提出合理的诉讼需求 , 只要这 种要求不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法官 也应依法制作尽可 能满足当事人诉讼需求的裁判文书。 ( 作者单 位 : 江 苏省铜 山县 人民法 院 ) 邵正洪 赵芳 寻求事实与法律的正当诠释 载万鄂湘主编 现代司法理念与审判方式改革 人民法院出版社 年版 第 页 、 : “ ” , : , , 。 同注 。 数据出自黄松有主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 法律出版社 年版 , 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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