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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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 北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年月日 北京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的通知建标 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建设部 二 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建标函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的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 年 月

2、日起施行。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 八年三月四日前言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是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任务,由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全国城市轨道交通领域部分设计、研究、建设、运营方面的单位共同编制的。原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本)是由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自 年 月 日开始施行,至今

3、已经过去八年。实践证明,在国内城市中轨道交通建设得到良好的贯彻和运用。近几年来,在轨道交通制式方面,直线电机、低地板()车、跨座式单轨等轮轨系统已建成运营。随着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迅速发展,各城市在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中也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理念在不断更新和发展,需要及时吸收到标准中来,对标准中的一些参数需要及时更新和完善。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号)文件的发布,对项目的建设规划和建设条件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对原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本)进行全面修订是十分必要的。修订工作中,标准编制工作组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本着

4、实事求是的精神,总结多年来在轨道交通前期研究工作与后期设计、施工、运营中的问题和经验,坚持以人为本,以安全、节约、环保为原则,强化轨道交通运营的网络化理念,以国办发 号文件精神为指导,充实了线网规划、建设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方面的内容和规定。对原建设标准各章节内容作了大量修改和补充,如:在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中,对线路运量分级及相关要求作了适当变更,各运量级间有 万人次 的弹性跨越,并与轨道交通体系分类一致,更符合实际情况。本标准首次提出客流预测的内容,对项目初期建设规模与列车运行服务水平结合作出规定。第三章规定了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内容,线路长度和超长线路,以及控制保护地界。第四章扩充为车辆

5、与限界,提出目前运行车辆的主要技术规格,首次提出对车辆与隧道的安全疏散基本要求;首次提出车辆定员、站立人员拥挤度的评价标准。增加了第五章运营组织与管理,将原第七章中“运营组织”部分分解过来,首次对列车运行速度和车站配线提出新的规定。对第六章车站建筑强化安全疏散的建设原则和规模控制。第七章的运营装备,补充了自动化装备内容。第八章车辆基地规定各种车型,不同作业功能的车辆基地、车辆段、停车场的占地指标(车),为节约用地和控制用地提供了依据。第九章明确提出“城市轨道交通应建立预防、报警、逃生、救援的安全系统”和“防灾、疏散”的原则,以及节能、节地、节约资源的规定。第十章增加了项目各阶段投资估(概)算的

6、控制比例。为保证修订质量,在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结合多项设计实例开展专题研究,稿件经多次讨论,并广泛征求全国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反复修改,最后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与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修订后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总体布局与线路工程、车辆与限界、运营组织与管理、车站建筑与结构工程、机电系统与设备、车辆基地及配套工程、安全防护、环保和节能、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共十章、八十六条。在标准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需要修改和补充本建设标准,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编制组(地址:北京市阜成门北大街

7、号,邮编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主 编 单 位: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参 编 单 位:建设部地铁与轻轨研究中心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上海申通轨道交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广州市地下铁道设计研究院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轨道交通总公司主要参编人员:沈景炎秦国栋郑毅俞加康孔繁达于波申大川周建徐明杰李国庆杨秀仁于松伟宋毅丁建隆毕湘利欧阳长城徐正良许斯河

8、冯爱军任静魏怡牛英明高朋许建军沈建文仲建华熊朝晖倪昌靳玉广李永芳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总体布局与线路工程()第四章车辆与限界()第五章运营组织与管理()第六章车站建筑与结构工程()第七章机电系统及设备()第八章车辆基地及配套工程()第九章安全防护、环保和节能()第十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附录一车内乘客站立人员密度评价标准()附录二列车编组、定员与运能参考表()本标准用词说明()附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决策、建设和管理水平,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推进技术进步和车辆、设

9、备国产化,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的健康发展,修订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和项目后评价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高运量、大运量、中运量系统、钢轮钢轨系统的新建工程项目。市域轨道交通系统、有轨电车系统、跨座式单轨等轮轨系统,既有线的改建、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安全可靠,功能合理,经济适用,低耗高效,节约能源、资源和土地,保护环境和文物古迹;充分体现地区特色,力争实现项目生

10、命周期内价值的最大化。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应超前规划,适时建设,量力而行,有序发展。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做好轨道交通远景线网规划。从实际需求和可能出发,把握项目建设条件和建设时机,合理安排项目建设。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应与铁路、民航、公路等其他交通方式的规划建设进行有机衔接,促进城市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的建立,满足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运输服务需求。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应与城市远期总体规划相符合,重点选择近期 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时机、建设时序和建设规模,落实建设资金,做好沿线土地利用和控制规划,支持城市总体规划协调发展,

11、初步构成线网基本骨架,形成初始规模效益。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应树立网络化资源共享理念,开发轨道交通资源,开拓经营范围,提高服务水平和经营效益,提高自我发展和抗风险的能力,减轻城市财政负担。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初期建设规模,应按客流预测、筹资能力和网络效应等综合研究确定;提高车辆和机电设备国产化率,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改、扩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的设施资源。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应以城市轨道交通远景线网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为基础,按全线(包括支线)范围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和有关专题论证研究。其研究报告内容应保持 年内的时效性。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

12、,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线网规划、项目建议书(含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除客流预测专题报告外,应同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土地使用评价等四项专业报告;并建立防灾救援的应急机制,保证安全设施的资金投入,提高城市轨道交通灾害防御和应急救助能力。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设计,应依次做好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对工程复杂的项目,宜作试验段工程,试验段工程必须在总体设计指导下进行。第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除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经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及定额的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根据线网规

13、划,依据建设线路的客流特征、运量等级和速度趴标等进行功能定位,确定工程规模、运营规模和效益规模。其项目构成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模式和客运需求。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的运营规模,按线路远期单向高峰小时客运能力,划分为四个类别、三个量级。各级线路相关技术特征宜按表 的规定确定。各级线路相关技术特征表 线路运能分类高运量大运量中运量(钢轮钢轨)(钢轮钢轨 单轨)线路型式全封闭型部分平交道口列车最大长度()单向运能(万人次 )适用车型或 、及单轨或 最高速度(?)平均站间距()旅行速度(?)适用城市城区人口规模(万人)注:、型车和单轨车的技术规格见表 。、级线路是全封闭快速系统,采用独立的

14、专用轨道和信号,高密度运行。级线路具有专用轨道和部分信号的中低运量系统,但部分路段设置平交道口。“适用城市城区人口规模”系指人口规模能达到或超过此限的城市轨道交通线网中的主干线等级,其余线路可根据运量选用较低等级。旅行速度指一般情况下的特征数据。当车辆最高速度大于?时,有关技术标准应另行研究确定。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年限按项目建成通车年为基准年,可分为初期、近期和远期。初期为建成通车后第 年;近期为第 年;远期为第 年。建设项目的设计运能,应根据各设计年限的客流预测,对客流特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后合理确定。第十七条每条线路的客流预测应按初期、近期和远期设计年限,对相应建成范围,分别测试;若一

15、条线路分段建设,每段通车时间相距 年以上,应按不同项目实施。后期实施的项目,设计年限应按后期项目建成通车年为基准年,重新推定初期、近期和远期设计年限,进行全线客流预测。第十八条客流预测应以居民出行和相关交通调查的成果为基础,并应保证其成果的时效性和可用性,不宜大于 年,否则应补充其他有效措施。客流预测的方法、计算模型以及采用的相关参数,应预先经过实例验证其可用性。第十九条客流预测应按不同研究阶段分别测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线网规划阶段客流预测。(一)线网总量预测: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分析城市现状和规划区域 客流;分析和确定远景线网规划承担的客运总量及在公交总量中分担的比例、平均

16、运距、客流负荷强度等相关指标,并在全线网范围内按总量控制原则,进行各线客流总量预测。(二)线路客流预测:以远景线网客流总量为基础,预测各条线路的全日客流(双向)总量、分段断面流量(图),全日平均运距和客流负荷强度等相关指标进行总量控制分析。并估测各线高峰小时单向最大断面流量。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按每一条线路项目的设计年限进行初期、近期和远期的客流预测,预测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客流预测可参照执行。(一)线网客流预测:在远景线网规划阶段客流预测基础上,预测项目远期设计年限建成的线网规模的全日客流总量、各条线路的全日客流总量和客流负荷强度;并对各条线路的客流进行总量控制与分析。

17、(二)线路客流预测:预测全日客流量和各小时段的客流量及其比例、全日和高峰小时的平均运距及平均客流负荷强度、全日各级运距(每 分级)的乘客量。(三)车站客流预测:预测全日和早、晚高峰小时的各车站上下行的乘降客流、站间断面流量以及相应的超高峰系数;在大型社会活动期间或节假日、双休日,对具有突发客流的特殊车站,应单独作特别预测和分析。(四)客流预测:预测全日、高峰小时的各车站站间 ;对跨越不同区域的线路,应进行各区域的内外 客流预测,并对客流特征进行分析。(五)换乘客流预测:预测全日和高峰时段的各换乘车站(含支线接轨站)的换乘客流量及占车站总客流量的比重进行预测。并应预测相关线路之间、不同方位和方向

18、的换乘客流。(六)出入口分向客流预测:对各个车站出入口高峰时段的分担客流进行预测(可在初步设计阶段补充)。(七)客流特征分析:绘制客流年递增曲线,进行敏感性分析、客流特征分析和风险评价,合理确定需求规模,推荐设计采用数值。指导运营组织、票价研究、国民经济和财务效益评价。第二十条线路建设规模应按不同设计年限的设计运量,分别合理确定。初期建设规模宜符合下列规定:一、初期建设线路正线长度不宜小于 。二、地下车站及区间的桥梁、隧道、路基、轨道等土建工程宜按远期规模一次建成。在不影响正常运营的条件下,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地面建筑可分期建设。三、初期车辆配置数量和编组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满足初期设计年限

19、的客流需求。(二)初期高峰小时列车运营密度不少于 对 。(三)初期列车编组长度宜与近期编组长度一致;当近期与远期列车编组长度相近时,初期列车编组长度可与远期编组长度一致。四、车辆基地的规模应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统筹考虑,用地范围应按远期设计规模划定和控制;列车运用整备、检修设施、站场股道及其相关的房屋建筑宜按近期规模建设;其余的地面建筑应根据工艺要求和远期规模,确定分期建设方案。五、初期各系统运营设备宜按近期配置,合理兼顾设备使用寿命的周期。通过技术经济比较,也可按远期需求一次配置。第二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构成可分为工程基本设施和运营装备系统两大部分:一、工程基本设施,包括线路运营总图

20、和土建工程设施。(一)线路运营总图,属工程设施的基础项目,包括线路、客流预测、运营组织、限界。(二)土建工程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以及主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及车辆基地的土建工程部分。二、运营装备系统,包括车辆、供电、通风空调(含采暖)、通信、信号、给排水与消防、防灾与报警、机电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自动扶梯和电梯、站台屏蔽门、旅客信息等系统设备及其控制管理设施,车辆基地的维修设备等。三、上述土建工程设施和运营装备应根据功能需求合理选择,分期实施,适度配置,并做好包括技术经济分析的多方案比较。第三章总体布局与线路工程第二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重视网络化运营效益,必须做好线

21、网总图规划、线网实施规划和有关专题研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线网总图规划应重点研究线网的总体结构形态、覆盖范围、分布密度、总体规模、换乘节点、车辆基地及其联络线分布等。采用定性、定量分析,经客流预测和多方案评比,确定远景线网总图规划。二、线网实施规划应重点研究线网的近期建设规模、建设时序、运行组织、工程实施、换乘接驳以及建设用地控制规划,支持远景线网规划的可实施性。三、在线网规划完成后,应对线网资源的综合利用进行专题研究,包括车辆与车辆基地、控制中心、供电、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等系统的资源共享和综合规划研究,以及沿线建设用地、开发用地、交通枢纽及停车换乘等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第二十三

22、条线路总体布局应重点把握功能定位、接驳换乘、客流效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拟建线路应依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进行选线布站。根据在线网中功能定位和客流预测分析,明确线路性质、运量等级和速度目标。二、拟建线路应有全日客流效益、通勤客流规模、大型客流点的支撑。车站应服务于重要客流集散点,起迄点车站应与其他交通枢纽相配合,构筑城市交通一体化,并落实城市规划用地。三、拟建线路起、终点不应设在市区内大客流断面位置,也不宜设在高峰断面流量小于全线高峰小时单向最大断面流量?的位置。四、每条线路长度不宜大于 ,旅行速度不应低于表 的规定。五、对超长线路应以最长交路运行 为目标,旅行速度达到最高运行速度的 为宜

23、。六、对穿越城市中心的超长型线路,应分析全线不同地段客流断面和分区 的特征;分析在线网中车站和换乘点分布;分析列车在各区间的满载率,合理确定线路起迄点、站间距和旅行速度目标。七、当新建初期线路由两条线路的部分地段组合为一期工程,贯通运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两条线路选用的车辆、轨道、信号和供电制式应一致,并不得影响远期车站规模。(二)两条正线为二期延伸预留工程实施应有足够施工长度,并不得影响一期线路安全运行。(三)两条线路初期组合贯通运行,应设置双线联络线(或渡线)。当两条正线分别延伸为独立运营后,联络线退出正线运行,但仍应保留联络线功能。八、轨道交通全封闭式线路应采用立体交叉方式。九、对设

24、置支线的运行线路,支线长度不宜过长,接轨点必须在车站,宜选在客流断面较小的地段。正线、支线进站方向宜设置为同站台两侧平行进路。十、两条正线共线运行地段,应符合支线接轨条件,且应分别满足两线列车行车密度的要求。第二十四条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线路敷设方式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理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一)当采用全封闭方式时,在城市中心区宜采用地下线,但应注意对地面建筑、地下资源和文物的保护;在城市中心区外围,且街道宽阔地段,宜首选高架。有条件地段也可采用地面线,但应处理好与城市道路的关系。(二)高架线地段,应注重结构造型,控制建筑体量,注意高度、跨度、宽度的和谐比例,既要维护地面道路的

25、交通功能,又要注意环境保护和景观效果,做好环境设计。(三)当采用部分封闭方式时,在平交道口必须设置“列车优先通过”信号,同时兼顾道路的通行能力。二、在线路长大陡坡地段,不宜与平面小半径曲线重叠。当正线线路坡度或连续提升高度大于表 的规定值时,根据列车动力配置、线路具体条件和环境条件,均应对列车各种运行状态下的安全性,以及运行速度进行全面分析评价。正线线路长大陡坡规定值表 正线线路钢轮 钢轨系统车辆旋转电机车辆直线电机车辆跨座式单轨车辆线路坡度()连续提升高度()第二十五条车站分布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车站应布设在主要客流集散点和各种交通枢纽点上,其位置应有利乘客集散,并应与其他交通换乘方便。二、

26、高架车站应控制造型和体量,中运量轨道交通的车站长度不宜超过 。站厅落地的高架车站宜设置站前广场,有利于周边环境和交通衔接相协调。三、车站间距应根据线路功能、沿线用地规划确定。在全封闭线路上,市中心区的车站间距不宜小于 ,市区外围的车站间距宜为 。在超长线路上,应适当加大车站间距。四、当线路经过铁路客运车站时,应设站换乘。有条件的地方,可预留联运条件(跨座式单轨系统除外)。第二十六条钢轮钢轨系统的轨道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轨道结构应有足够强度,具有良好的稳定性、耐久性和适当的弹性,应有利于养护维修,确保列车安全、快速、平稳运行。在新建的路基、隧道、桥梁上铺设轨道,应考虑工程沉降、徐变的时间要求

27、。二、轨道应采用 标准轨距。轨道结构及主要部件应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列车运行技术要求。区间曲线最大超高为 ,车站内曲线超高为 ,允许未被平衡横向加速度分别为 和 。三、在隧道内和高架桥上宜铺设无缝线路和混凝土整体道床,并应具有良好绝缘性能和对杂散电流的防护措施。在道岔铺设地段应避开结构沉降缝(或施工缝)。在振动超标地段,应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四、高架桥跨越铁路、河流、重要路口或小半径曲线地段应采取防脱轨措施。五、在轨道末端应设车挡,其结构强度应按列车?撞击速度设计。六、在区间线路的轨道中心或轨旁的道床面,应设有逃生、救援的应急通道,应急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第二十七条路基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28、一、当路基建于城市道路红线内时,应以少占路面为原则,并应满足相邻道路的交通功能。建于城市道路红线外时,应尽量少占土地。二、路基和支挡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并应满足防洪、防涝的要求;路基造型应简洁美观,并应与城市环境相协调。三、路基与桥梁墩台应严格控制下沉,路基与高架桥衔接的分界点可设在桥下净空 处。第二十八条在线路经过地带,应划定轨道交通走廊的控制保护地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走廊应以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为依据,对建成线路和规划线路应确定控制保护地界,并应纳入城市用地控制保护规划范畴。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地界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施工工法和当地工程实践经验,确定规划控制

29、保护地界,但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控制保护地界最小宽度标准表 线路地段控制保护地界计算基线规划控制保护地界建成线路地段规划线路地段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侧,每侧宽度 高架车站和区间桥梁结构外侧,每侧宽度 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外边线的外侧,每侧宽度 以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中线为基线,每侧宽度 规划有多条轨道交通线路平行通过或线路偏离道路以外地段专项研究三、在规划控制保护地界内,应限制新建各种大型建筑、地下构筑物,或穿越轨道交通建筑结构下方。必要时须制定必要的预留和保护措施,确保轨道交通结构稳定和运营安全,经工程实施方案研究论证,征得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四、在城市建成

30、区,当新建轨道交通处于道路狭窄地区时,在规划控制保护地界内,其工程结构施工应注意对相邻建筑的安全影响,并应采取必要的拆迁或安全保护措施。五、在规划线路地段,应以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中线为基线,控制保护地界为两侧各 ;当规划有两条轨道交通线路平行通过,或线路偏离道路以外地段,该保护地界应经专项研究确定。六、高架及地面线在市政道路红线外的征地范围,桥梁宜按结构投影面为准,路基以天然护道外 为准,并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协商确定。第二十九条线路工程主要技术标准应符合表 规定。线路工程主要技术标准表 基本车型?一般地段 困难地段单轨最小曲线半径()最大坡度()竖曲线半径()钢轨(?)道岔(?)正线?联络线?车场

31、线?正线?联络线 车场线 正线?联络线 正线 轨道梁联络线 轨道梁车场线 轨道梁正线单开?单开?单开?单开?关节可绕型道岔?车场单开?单开?或单开?单开?关节型道岔?注:正线包括支线范围,联络线包括车辆出入线。系指道岔号,系指道岔侧向通过速度(?)。对特殊困难地段线路工程的技术标准,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执行。第四章车辆与限界第三十条车辆类型应根据当地的预测客流量、行车密度、线路条件、供电电压、车辆与备品来源、技术发展、产品价格和维修能力等因素,综合比较而选定。车辆基本型式应按以下类型选择:一、按车体宽度和驱动方式,可分为以下两类、六种车型:(一)粘着牵引系统:、型车,车体宽度为 、的四轴系

32、列车型;、型车,车体宽度为 ,车地板不同高度的铰接车系列车型;单轨胶轮车,车体宽度为 的跨座式单轨胶轮系列车型。(二)非粘着牵引系统:型直线电机车辆系列。二、按车辆的牵引控制系统,可选用交流变压、变频车。三、按车体材料,可选用不锈钢车、铝合金车和耐候钢车。四、按受电方式,可选用受电弓车、受流器车、受电弓加受流器车。五、按电压等级分:有直流 和直流 。第三十一条同一城市内的车辆型式应从线网规划统筹考虑,类型不宜过多。各类车型的主要技术规格,可按表 规定确定,并严格遵循车辆国产化的原则和政策。第三十二条对各类车型应规定相应的车辆限界、设备限界和建筑限界。、型车的限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地铁限界标准

33、 的有关规定,其他车型的限界可按 地铁限界标准 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第三十三条车辆构造速度应高于车辆设计最高速度的 或?。车辆设计最高速度应满足列车最高运行速度,并允许出现瞬间超速?。第三十四条制定限界的计算车辆应采用无驾驶室车辆的基本参数,进行车辆限界和设备限界计算。各类车型的计算车辆参数见表 。车站限界(站台)应满足列车停站、开门状态时的车辆限界,且满足列车过站时的车辆限界。各类车型计算车辆参数表 项目名称型车型车型铰接车型铰接车 型车单轨车车长 车宽 车高?转向架中心距 固定轴距 车厢地板高度 第三十五条列车端部车辆应设置专用前端门或指定侧门为乘客紧急疏散门,并应配置下车设施。在正线区间

34、隧道或高架桥的建筑限界内应预留乘客逃生和救援的通道和空间位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当采用驾驶室前端门专用疏散模式时,应利用轨道中心(或轨旁)道床面作为应急疏散通道。二、当采用指定侧门疏散模式时,在区间单线圆隧道内,应设置应急平台,宽度不应少于 ;同时利用轨道中心作为应急疏散通道。第三十六条车辆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车辆应设置列车运行自动保护装置以及通信、广播、应急照明、避雷等安全设施,必须设置乘客与司机的对讲通信设施;必要时,可在驾驶室设置对每个车厢的电视监视系统。二、车辆内应设有灭火器具、报警装置以及必要的防护设施。三、车辆内部结构应具有良好的耐火性、绝缘性。电缆应采用阻燃型无卤电

35、缆,其他部件应采用阻燃材料。四、运行在隧道内固定编组的车厢之间,应设置贯通通道。五、车辆的编组和动力(牵引和制动)性能,应满足在长大陡坡线路上正常安全运行,并应符合下列故障情况时的运行要求:(一)在定员()工况下,当列车丧失?或?动力时,列车仍能维持运行至线路终点。(二)在定员()工况下,当列车丧失?动力时,列车仍能在正线最大坡道上启动,并行驶至就近车站,列车清客后返回车辆段。(三)在定员()工况下,当列车丧失全部动力时,应能由另一列相同空载列车()在正线最大坡道上牵引(或推送)至临近车站,列车清客后被牵引至车辆段。六、车辆构造强度应满足车辆在构造速度运行时超员的荷载要求。第三十七条每辆车的定

36、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定员:每辆车的定员,由座席位和站席位的总和确定,为正常情况下载客能力的计算依据。二、座席:车辆的座位数宜占总定员的 。当全程线路大于 ,平均运距大于 时,根据客流性质,宜适当降低车辆定员。三、座席区:每位座席区面积计算范围包括座椅横截面宽度()和座前区(),座席区横截面总宽按 计。四、站席:车内面积扣除座席区及相关设施的面积后,按 人 计。五、超员:每辆车的超员,按座席不变,站席以 人 计,超员系数(超员与定员的比值)不宜小于 ,与车站客流的超高峰系数相适应,并应作为车辆构造强度和制动力计算的依据。六、车辆客室的车门开启宽度不宜小于 ,每侧车门数量应与定员相匹配。第三十

37、八条车辆内乘客站立人员密度的评价宜符合本建设标准附录一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列车编组、定员与运能可按本建设标准附录二的规定执行。第四十条各类车型主要技术规格应符合表 规定。各类车型主要技术规格表 项目名称型车型车型车型车型车单轨车车辆驱动特征钢轮 钢轨旋转电机直线电机胶轮跨座单轨车轴数四轴四轴、轴铰接车四轴四轴车辆轴重()车厢基本长度()单司机室车厢 ()()()无司机室车厢 ()()()车辆基本宽度()车门踏板处 )车辆高度()受流器车有空调 无空调 受电弓车(落弓高度)受电弓工作高度 车辆总高 轨面以上高 续表 项目名称型车型车型车型车型车单轨车车内净高()地板面高()(车门处)转向架中心距(

38、)固定轴距()走行轮 导向轮 车轮直径()或 走行轮 导向轮、稳定轮 车门数(每侧)(个)车门宽度()车门高度()定员单司机室车厢 (超员 )(超员 )双司机室 ()其中:座席 无司机室车厢 (超员 )(超员 )()其中:座席 车辆最高速度(?)启动平均加速度(?)()常用制动减速度(?)紧急制动减速度(?)等效噪声 ()司机室内 客室内 车外 注:车辆基本长度无司机室的为标准车辆长度;有司机室的车辆加长长度部分,应满足标准车的曲线地段限界;()内的数字为车辆两端车钩连接中心点之间的跟离;型车为低地板车,型车为高地板车,均分为 、轴的铰接车。应符合 城市轨道交通铰接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的规定;双

39、铰六轴 为低地板车辆,全长 。第五章运营组织与管理第四十一条运营管理包括列车运行组织与管理、车站服务与安全管理、票务管理、设备运行及维修管理。第四十二条列车运行组织与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每条正线运营线路均应采用双线、右侧行车制。全线列车运行应采用集中调度。二、每条线路应按客流预测和在线网中的地位,确定功能定位、速度目标、运能规模和管理方式;拟定运行系统的正常运行和非正常运行模式,包括各种应急状态的对应措施。三、每条线路宜组织独立运行。根据全线客流分布特征,宜组织部分列车区域折返运行,也可与其他正线或支线组织混合运行,并按运行模式要求,设置各种功能的配线。四、在地面或高架线地段,应设置有关风

40、速监测设施,遇暴风 级(风速?)时;列车应缓行;遇暴风 级(风速?)及以上或大雾、大雪、沙尘暴等恶劣气象条件下应及时停运。第四十三条列车运行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列车在正线上最高运行速度应与车辆设计最高速度相符合,并允许瞬间超速?。二、列车通过曲线线路和道岔区宜按规定的限速运行。三、列车进入站台端的运行速度不宜大于?。四、列车进入车辆段站场线路的运行速度不宜大于?。五、列车故障状态下,推送运行速度宜为?。第四十四条车站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车站配线应按全网、全线分层布局和配置。按线网规划确定设置正线间联络线及其渡线;确定车辆段(或停车场)与正线接轨站的配线,支线与正线接轨站的配线;按列车运

41、行交路选定中间折返站及其配线。二、中间折返站的选择,应适应各设计年限的客流特征及其设计运行交路要求,并具有良好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三、在折返站应设置折返线。为满足故障运行工况,每隔 座车站(或 )应设置故障列车待避线,其间每相隔 座车站(约 )应加设渡线。四、当故障列车待避线设在折返站时,应与折返线分开设置,在正常运营时段,不宜兼用。待避线尾端应设置单渡线与正线贯通。五、当载客运行的两条正线或支线交会共线运行时,其交会点必须设在车站,并在进站方向设置为同站台两侧平行进路。车辆出入线(非载客运行线)接入正线的接轨点宜设在站端,并应具备站外一度停车的条件;否则,在接入正线前,应设置安全线。六、折返站

42、的折返能力应与线路的运营间隔时间相适应。中间折返站宜采用站后折返,当折返列车的计算停站时间(含清客时间)有碍该运行时段的列车发车间隔时间,应敷设站内折返线,采用站前折返,并应配置相应站台。七、远离车辆段(或停车场)的尽端站的车站配线,除应满足折返功能外,还应考虑故障列车待避、夜间存车和维修车辆折返等功能要求。八、在靠近隧道洞口或临近江、河、湖、海岸边的地下车站,应根据非正常运营模式和行车组织要求,研究和确定车站配线形式。第四十五条运能设计应满足客流预测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每条线路的设计运能应满足全线远期高峰小时、各站间客流断面预测值。当远期高峰小时、同方向、前三位的最大客流断面值中凸现

43、一个尖峰时,应根据客流特征分析尖峰值的量级和概率,分析运营组织的经济性和合理性,必要时可采取“削峰”设计,合理确定设计运能。二、每条正线线路远期的设计运能应根据列车编组长度、最高运行速度、追踪运行间隔、停站时分等因素,并针对不同运量等级和服务水平,确定设计列车发车密度和运行交路。各折返站配线的折返能力、支线或车辆出入线接轨站的通过能力,应与正线设计行车密度相匹配,并留有 的储备能力。第四十六条高峰时段列车发车密度,应保持一定的服务水平,维持乘客较好的舒适度和一定的列车满载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全封闭线路上,城市中心区地段的列车发车密度:初期:高峰时段不宜小于 对 (间隔),平峰时段宜为

44、对 (间隔)。远期:高峰时段钢轮钢轨全封闭系统不应小于 对?,单轨胶轮系统不应小于 对 。平峰时段均不宜小于 对 。二、当线网中采用相同车辆制式的若干条线路,远期运量级相差较大时,宜采用相同或相近的发车密度,不同的列车编组长度;当运量级相差较小时,经过论证,也可采用相同列车编组长度,不同发车密度。钢轮钢轨全封闭系统发车密度不应小于 对 ,单轨系统发车密度不应小于 对 。三、在高峰运行时段,在单向运行各区段内,列车乘客站席最大密度为 人 的区间数量(或里程),不宜大于全程的 。四、在部分封闭型路段的平交道口应采用“列车优先通过”措施,做好路口交通组织设计,并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设计行车密度不应小于

45、 对 ,一般运行时段不应小于 对 。第四十七条车站服务与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车站内应设醒目的各类导向标志及必要的信息系统,以引导乘客自我服务为原则,逐步提高自动化服务水平。二、车站应设有安全值班员或服务员,对站台、楼扶梯、垂直电梯、检票口和出入口的客流状态和安全秩序实施监控,帮助残疾人乘降车,及时阻止事故发生,及时报警,正确疏导客流,保障车站及乘客安全。三、在正常运营时间内,任何人不得进入轨道区,在站台两端应设有阻挡标志或设施。四、车站管理、保安与服务人员的配置应考虑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第四十八条票务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车站售检票宜选择自动售检票的管理模式;人工售检票可作为过渡性

46、模式。二、票务系统可采用计程、计时制,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票务管理模式,应兼容系统的发展,预留区域票务收费和开放式管理模式的条件。三、车票为系统信息载体,应采用 卡,并具备实现与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的条件。四、自动售检票系统由线路中央计算机、编码 分拣机、车站计算机、车站终端设备(包括售票、验票和进出站检票机)及车票组成。从轨道交通线网考虑,应设置清分系统,并预留与城市公交清分系统接口。五、进站检票机数量应按预测进站客流计算,出站检票机数量应保障每列车下车出站乘客,在下一次列车到达前疏散完,并应留有适当储备能力。不同时段潮汐客流现象明显的车站,应设置标准通道双向检票机。六、自动检票机应具备紧急

47、疏散模式。第四十九条设施与设备运行和维修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各类设施,应根据运营需要,在充分研究运营目标与工程经济、运营效率与资源共享的基础上,合理配置。二、运营管理、服务与车辆设备维修应充分考虑全线网的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统筹考虑设置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票务清算中心、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及物流中心。三、运营设备应根据线路和车站的空间位置,按规定的运营模式,合理选择设备系统和管理方式。设备的管理模式分为集中型的中心级管理、分散型的车站级管理及混合型的两级管理。四、混合型的两级管理由控制中心和车站监控组成。需全线协同控制的系统设备,应在控制中心集中控制;涉及车站运营安全的设备,应在车站就

48、地控制。五、控制中心应设置行车调度中心、电力调度中心、环境与防灾监控中心及自动售检票终端等机电设备,以及有关自动控制设施。六、车站监控的运营设备,如: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防灾报警、自动扶梯、电梯、广播、照明、自动售检票等机电设备,以及有关自动控制设施,应按运营模式选定。七、车站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维修管理工作站应实现对系统及被监控设备的状态进行监视及故障报警查询、系统的维修及调试等功能。应通过通信传输网络组成全线的维修管理系统。八、全线应设置专门的维修机构,对全线的各种运营设备进行养护和维修。九、运营管理方式应逐步实现管理自动化及集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第

49、六章车站建筑与结构工程第五十条车站型式及布局应满足客流需求、乘降安全、疏导迅速、环境适宜、布置紧凑、便于管理的基本要求,根据车站位置、周边环境、建筑形式、施工方法、客流组织等条件,全线总体平衡、协调统一,合理选择。第五十一条全线网车站站名应统一管理,宜与所在地区或附近路名一致,并与当地路名管理单位统一研究认可,不宜随意改变。第五十二条车站外 范围均应设置导向标志,并应设夜间照明设施;车站公共区内设置的各种标志应通视清晰、避免相互遮挡。车站可适度设置广告,并与车站建筑装饰融为一体。导向标志应全线网统一规划、统一规格和造型,安装应坚固安全。第五十三条车站站台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站台宜以岛式和侧式为

50、基本形式,在一条线上宜一致,或分段保持一定的连续性。二、站台宽度应满足乘降区宽度以及楼梯、自动扶梯和立柱的总宽度要求。三、站台高度应比车辆地板面低 ,并根据车辆、车门类型分析选定。四、站台边缘与静止车辆(车门处)之间的安全间隙,直线站台宜为 。曲线站台应不大于 。五、在站台边缘应加设安全警示线。若设置半高屏蔽门局部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应在初期安装定位。六、站台屏蔽门(或护栏)及附加设施,均不得侵入车辆限界,并应留有 的安全间隙。七、站台长度应满足远期列车停靠和乘降要求。第五十四条车站站台乘降区宽度应满足乘客候车和乘降的要求,并应按车站远期超高峰小时的客流特征、行车组织和乘降客流量进行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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