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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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鑫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普安县楼下安宁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编制单位:安宁煤矿安全科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目 录一、安宁煤矿的基本情况1二、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4 三、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11四、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汇总表51五、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情况51六、管理人员及监测人员职业危害培训证明材料52七、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情况70八、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汇总与告知情况71九、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情况.86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92(1)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92(2)职业病危害岗位操作规程99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申报单

2、位:贵州鑫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普安县楼下安宁煤矿主要负责人:王永堂 申 报 日 期:2018年4月26日 一、基本情况煤矿名称普安县楼下安宁煤矿煤矿通信地址普安县楼镇禹歇村邮政编码561504主要负责人王永堂联系电话13721513137建井日期投产日期登记注册类型私营采煤工艺综采综掘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C5200002011041120110423申报类型初次申报( ) 变更申报( ) 矿井类型 井工矿( ) 露天矿( )设计(核定)能力(万吨/年)30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投入情况/万元负责职业病危害管理机构名称职防科从事职业病危害管理人员数量7职业病危害管理机构负责人王永堂联系电话13721513

3、137填表人:景书忠 审核人:王永堂 159二、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治情况 煤矿名称:贵州鑫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普安县楼下安宁煤矿序号职业危害因素名称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数浓(强)度工程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有(名称)无有(名称)无1粉尘采煤面总尘:0.4mg/m³防尘口罩总回风总尘:0.27mg/m³防尘口罩噪声采面48.6dB(A)总回风59.1dB(A)填表人:景书忠 审核人: 王永堂 三、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及职业病情况煤矿名称:贵州鑫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普安县楼下安宁煤矿 在岗职工总数: 247 人。接触职业危害人员总数: 208 人。其中,接触粉尘人

4、数: 175 人;接触噪声人数: 33 人; 接触高温人数: 0 人;接触化学毒物人数: 0 人。粉尘监测情况应测点个数实测点个数合格点个数平均值/mg/m3范围/mg/m3 4 4 4 0.335 职业健康体检情况应体检人数实际体检人数离退休人员中实际体检人数247247本年度新发职业病例数: 0 例。本年度新发尘肺病例数: 0 例,其中,期 0 例;期 0 例;期 0 例。累计发生职业病例数: 0 例。累计发生尘肺病例数: 0 例,其中,期 0 例;期 0 例;期 0 例。 本年度死亡职业病例数: 0 例。本年度死亡尘肺病例数: 0 例,其中,期 0 例;期 0 例;期 0 例。 累计死亡

5、职业病例数: 0 例。累计死亡尘肺病例数: 0 例,其中,期 0 例;期 0 例;期 0 例。 填表人:景书忠 审核人:王永堂 职业病危害管理及防治机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一、目的   为提高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相关因素的识别能力,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确保其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以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二、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6、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等法规标准。 三、职责 (一)由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管理领导小组(职业病危害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检测工作;负责委托职业病危害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测工作,负责日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监管。    (二)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职业病危害管理部门)要提供工艺等方面的支持和方便。 (三)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

7、小组负责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工作。 四、检测机构的确定 (一)日常检测由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具有职业病危害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识别、风险评估及检测。 (二)职业病危害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由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具有职业病危害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 (三)所委托的职业病危害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选择甲级、乙级和丙级机构进行检测和评价。 五、检测周期的确定 (一)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

8、六条要求,对存在有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出的毒物,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检测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病危害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二)其它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检测一次。 (三)对检测结果有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情况下,必须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直至检测合格为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病危害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1、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

9、状评价(指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2、初次申请职业病危害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病危害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  3、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病危害档案。 七、检测结果的记录、报告、公示和存档 (一)领导工作小组自收到所委托职业病危害技术服务机构日常检测结果后5日内,将检测结果放入职业病危害检测档案并向劳动者进行公示,同时报安全监督管理

10、部门。 (二)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项目由管理部门履行“三同时”手续后,将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交职业病危害管理部门一份。 (三)工作领导小组自收到所委托职业病危害技术服务机构日常检测结果后5日内,根据检测不同车间的结(包括与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的结果),复印后分别在各车间公示板上进行检测结果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检测地点、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等。 (四)职业病危害管理部门将检测结果到各职业病危害档案中保存。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控制措施 (一)每年年初由职业病危害管理

11、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计经费的预算和计划,从经费上的保障。   (二)在与职业病危害技术服务机构委托作业现场检测时,委托时应明确具体的检测车间、工种、职业有害因素种类等信息,保证检测项目的全面。并要进行现场调查确认。 (三)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时间应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切实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岗前告知1、综合处组织员工签订合同(聘用合同)时,

12、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或单独签订告知书)。2、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综合处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二、现场告知1、在矿井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2、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必须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

13、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1)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及粉尘职业危害告知卡;(2)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及噪声职业危害告知卡;(3)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3、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三、检查结果告知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时及时告知本人。劳动者离开本矿井时,可以索取本人职业病危害监护档案复印件。矿井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四、职业病危害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

14、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定期培训和考试,使每位职工牢固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知识。附:岗前告知内容:1、煤矿常见职业危害(1)粉尘:煤矿作业产生的粉尘主要有煤尘、矽尘,如果防护不当,长期吸入高浓度粉尘可致尘肺病。(2)噪声:煤矿作业可产生不同程度的噪声,长期高分贝噪声刺激如果防护不当可致噪声性耳聋。2、职业健康监护煤矿从业人员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查体,发现职业禁忌症时严禁上岗;诊断为职业病时立即调离原岗位,并将职业健康查体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3、职业健康防护严格按照煤矿职业安全

15、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为劳动者配备防尘口罩、防护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4、职业病危害培训为了使职工强化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认识,对新工人进行不少于4学时、对在岗工人进行每年一次不少于4学时的职业病危害知识培训。5、职业病待遇一旦确诊为职业病,一切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一目的为确保我矿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促进生产发展,及时掌握事故发生情况,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减少和杜绝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本矿内所有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和报告工作。三职责与分工1.职业病危害管理机构负责职业病危害的紧急处置、救援和向安监部门报

16、告。2.行政部门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医治及后续处置工作。3.生产机相关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事故的紧急处置和报告。4.工会全面监督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进行监督。四内容与要求1.职业危害事故的等级与损失1.1事故的等级:根据职业危害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对生产造成的影响将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1.2事故的经济损失1.2.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设备损失,原材料损失,成品、半成品损失,设备维护费用。1.2.2间接经济损失:因事故造成的停产、减产而带来的经济损失,用于事故抢救、恢复生产等与事故有关的各种费用。 2.事故报告程序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现场发现者要立即展开自救和救援,

17、并报告上级和职业病危害管理机构。分别由主管上级和职业病危害管理机构向矿主管领导报告。矿领导根据事态向当地安监、卫生等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初步原因、伤亡、经济损失等,并根据事态发展,随时报告。3.事故处置3.1 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培训和演练。3.2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设臵通信报警装臵,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3.3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首先进行现场处置和自救。对于微小事故如吸入和溅入眼睛等,立即脱落现场,用清水冲洗。不能在现场处置的。立即送医院救治。4.事故的调查分析4.1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后,要尽快采取措施,排除职业危害因素,并按照“四不

18、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4.2事故发生单位首先进行原因分析,写出事故报告,分析原因,并报职业病危害管理机构审批。4.3需要报告上级管理部门的,由矿方以书面形式写出报告。5.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理5.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肇事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5.1.1由于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5.1.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而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5.1.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职业危害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事故损失更大的。5.1.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擅自启动而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5.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有关人员从

19、严处罚:5.2.1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5.2.2在职业危害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推卸责任甚至稼祸于人的。5.2.3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后,由于抢救不积极或不尽力造成职业危害事故损失更大的。5.2.4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不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整改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5.2.5违反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5.3发生下列事故应追究各级有关领导的责任:5.3.1因没有经过教育和培训就上岗操作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5.3.2缺乏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而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5.3.3用具不齐全不清楚而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5.3.4设备严

20、重失修、超负荷运行、对存在的隐患和缺陷不采取措施和修复而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5.3.5对职业危害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和对职工违章作业制止措施无力,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5.3.6违章指挥、强令和擅自冒险操作而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5.4对职业危害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重大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对于抢救事故和防止职业危害事故扩大而迅速恢复生产做出成绩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6.在职业危害事故处理结束后,事故调查的报告有关资料统一由职业病危害管理机构报告,并建立事故台账。五有关制度和记录1.有关制度重大事故处理办法2.有关记录事故调查分析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

21、度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普及,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宣传内容充分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电视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危害因素防治等知识,增强职工防范职业危害的能力。二、培训内容1.职业病危害法律、法规与标准;2.职业病危害基本知识;3.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三、培训的对象与方式(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1.矿井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危害防治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具备

22、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2.矿井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危害防治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由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3.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二)新上岗人员的职业安全健

23、康培训教育1.新上岗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培训由我矿安全培训中心进行,培训率必须达到100%,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2.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3.岗前职业安全培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安全生产职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基本知识;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利和义务;4.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5

24、.矿内转岗、新上岗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6.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将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情况记入职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并长期保存。(三)在岗期间日常教育培训1.日常安全教育包括:班前会、宣传栏、告知卡、幻灯片、每周一次的学习日等多种形式。2.班前会由区队负责人组织,在布署、安排生产的同时布置、安排安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醒和交待安全健康保护等注意事项。3.每周安全活动日学习包括下列内容:学习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矿井有关规章制度和要求;有计划地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各工种、岗位的职业病危害操作规程;

25、学习职业安全健康常识及执行职业危害事故现场自救、互救知识。4.每年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5.每年集中进行职业病危害知识培训后,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并将考试试卷存档。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为加强矿井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一、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简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二、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全矿防护设施维护

26、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应用,各专业部门负责本专业正常使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三、各单位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确保职业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职业病危害标准和要求。四、应购置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五、各单位应对正常使用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六、安全员、生产单位带班人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的完好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安排检修。七、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并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八、安全培训中心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

27、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九、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防护设施。如因损坏维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个人防护用品,维修后及时恢复使用。十、主要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维护频次1、主要进、回风巷道的红外线自动喷雾装置,由所辖单位负责安装、检查、维修及日常管理,要求每周检查一次。2、各采煤、掘进巷道所安设的风流净化水幕,由所属单位检查、维修及日常管理,要求每日检查一次。3、井下主要进、回风巷道,由巷道管理单位负责每10天冲刷一次,回采、掘进巷道由巷道使用单位负责每日冲刷一次,井上运输皮带机走廊由运输工区负责每周冲刷一次。4、各自动喷雾装置,由使

28、用单位负责维修维护。5、各采煤工区所使用的采煤机内、外喷雾必须保持完好,正常使用,压力达到规定标准。6、局部通风机的消音设备必须完好,定期检查消音器效果。7、主通风机扩散塔及其他降噪设施每季度检查、维修一次。8、井上风机房、压风机房等噪声工作地点所使用的隔音室应定期检查,确保密闭完好。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一、目的 为保证,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砂场各班组。 

29、三、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职业病危害办公室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班组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四、内容与要求 1、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2、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具体执行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 3、员工在本砂场内调动工作时,其享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随身转带。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环保部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4、员工因特种

30、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职业病危害办公室认定后配置或借用。5、凡作业环境会对从业人员产生危害的岗位按照标推规定发放劳动防护品。  6、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的器具,防护面罩、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7、劳动防护用品由本砂场专人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入库,发放给使用人员,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 五、劳动防护用具(品)的使用 1、职工进入工作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2、各班组对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做到防潮、防

31、高温、防锐器损坏。 3、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职业病危害办公室审批、更换。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第二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健康监护的对象包括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加强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32、,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并提供检查所要求的相关记录和资料。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章 用人单位责任第七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家职业病危害标准的要求,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第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医学随访等职业健康监护费用。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

33、当选择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员名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等资料;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一)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

34、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安排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时,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检查项目。第十四条 对出现以下情况的,用人单位应立即组织相关劳动者进行体检。(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身体不适的;(二)劳动者受到急性中毒危害或者出现中毒症状的;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

35、位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离岗后仍有可能产生慢性迟发性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安排离岗后医学随访。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以下措施:(一)对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应当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应当妥善安置;(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照

36、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对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应立即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出现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二)因劳动者体检异常、检测结果超标或者其他职业病危害原因导致职工情绪波动可能出现群体性事件的。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一般概况;(二)劳动者职业史

37、、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五)其他应当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相关资料。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一)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等资料;(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四)职业病报告卡;(五)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

38、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保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和公布情况;(二)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制定、经费落实情况;(三)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情况;(四)接触职业病危

39、害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以及医学随访执行情况;(五)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建议履行告知义务情况;(六)针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措施情况;(七)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情况;(八)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管理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九)为离开用人单位劳动者如实、无偿提供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情况;(十)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

40、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涉及被检查单位技术秘密、业务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为其保密。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文件、资料。第四章 罚 则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或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三)未按照规定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四)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五)未对相关劳动者进行医学随访的;(六)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

41、资料的;(七)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八)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管理档案的。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

42、的, (二)隐瞒、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的;(四)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作业的。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43、,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为规范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工作,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制度。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由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二、煤矿在申请、换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如实向贵州省煤监局毕节监察分局进行申报,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资料: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3、法律、法规和规

44、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煤矿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贵州省煤监局毕节监察分局。  四、煤矿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45、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煤矿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五、煤矿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六、所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等有关数据必须为资质机构的检测结果。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

46、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按照健康监护与档案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规定,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有计划地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到赫章县人民医院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二、 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三、综合处要及时告知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即将离岗的员工名单,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及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四、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通知职工本人,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五、职业健康查体中发现疑似职业病例,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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