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子政务相关文件资料汇编1248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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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电子政务相关文件资料汇编 前 言奥运会后,北京市信息化将进入新的发展战略期,如何在奥运会信息化成果的基础上,加快首都信息社会建设,迫切需要也离不开高水平的信息化服务企业。企业也需要加强对政府业务、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过程的了解以及相关要求的理解,提高企业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电子政务服务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了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规范和加强电子政务项目全流程管理,提高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效率,加强相关企业对政府信息化的了解和理解,提高企业服务电子政务发展的能力和实效,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组织编写了北京市电子政务相关文件资料汇编,供各有关单位参考。目 录前 言2一、法规规划41.

2、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42.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103.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规划124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295.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33二、项目管理 371.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372.关于规范电子政务项目外包的若干意见(试行)393.北京市电子政务项目验收规范(试行)424.关于2008年2009年度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安全产品协议供货实行网上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435.北京市应急指挥系统平台建设指导意见446.关于加强本市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标准化审查工作的通知527.北京市电子政务绩效考核管

3、理办法(试行)53三、网络与信息安全561. 关于推进北京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562.北京市政务外网管理办法593.北京市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654.关于加强北京市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的意见69四、信息资源管理721.关于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若干意见722.信息资源目录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753.关于共同推进人口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资源共享的工作方案794.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规划81五、技术总体框架及标准体系841.北京市电子政务技术总体框架(试行)842.北京市电子政务标准体系(参考模式)94 一、法规规划 1.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2007年9

4、月14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化工程建设第三章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第四章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第五章信息安全保障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息化管理,加快信息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信息化发展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务求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5、,统筹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加大信息化发展的经费投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本辖区内的信息化发展工作。第五条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通信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保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化发展规划,经

6、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本市国家机关编制的本部门和本行业、本系统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第七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趋势和要求以及职责权限,制定并及时完善有关信息化标准。单位和个人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信息化标准。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化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有关信息化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推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并通过政府采购、宣传教育、培训考核等活动促进具有自主知识

7、产权的信息技术应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信息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九条本市鼓励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强市民的信息化知识和技能普及,提高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本市建立并完善基础课程体系,在中小学校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应当开展信息化宣传、教育和科普活动。第二章信息化工程建设第十条信息化工程建设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依法进行,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监理;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过资质认证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证。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揽或者以其

8、他单位名义承揽相应领域内的信息化工程;已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工程。第十二条本市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年度计划,由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并监督落实。第十三条使用政府投资新建信息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报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立项审批前,应当通过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审查;使用政府投资对信息化工程进行改建、扩建、运行维护的,建设单位在报财政部门审批经费前,应当通过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审查。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报审的信息化工程的需求效益、规划布局、技术标准、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信息化主管

9、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于不符合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本条所规定审查要求的信息化工程,不予审查和审批通过。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已建信息化工程的整合工作。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信息化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对使用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信息化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参加。第十五条本市实行信息化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对信息化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使用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第十六条信息化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规

10、范的管理制度,做好信息内容更新,加强信息资源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中应当使用合法授权的软件,鼓励使用国产信息技术和产品。第三章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第十七条本市加强对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工作的管理。本市国家机关应当依法采集政务信息,加强对政务信息的管理,定期进行信息更新,保证政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政务信息丢失、泄露或者被滥用。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规范市和区、县两级行政机关采集政务信息的活动,避免重复采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内的信息。第十八条本市统一建设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宏观经济等基础数据库。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使用按照国家和

11、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基础数据库建设本行业、本部门的业务数据库;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单位应当为本市国家机关提供信息共享服务。第十九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依法编制并公布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通过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务信息。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法建立政务信息公开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为市民提供信息公开服务。第二十条本市教育、医疗卫生

12、、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环保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办事过程等信息通过网站及其他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逐步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业务办理工作。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和服务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建设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为各国家机关共享交换政务信息提供服务。国家机关可以使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中的其他国家机关的政务信息。政务信息需求单位应当就需要共享的信息内容、范围、用途和方式与提供单位主动协商。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政务信息需求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报请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规范对政务

13、信息资源的增值开发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信息资源公益性开发利用。第二十三条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开展征信活动时,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守商业秘密,尊重个人隐私,维护被征信企业及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对采集的信息应当在信息提供者许可的范围内使用。鼓励在政府采购、市场监管、信贷、商务等活动中使用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第四章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第二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企业和个人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商务活动,引导社会逐步建立、完善信用体系和网上支付、物流配送系统,鼓励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的发展。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企业信息化发展

14、指南,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第二十五条本市统筹城乡信息化发展,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支持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和农村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推进农村现代远程教育;鼓励通过信息化手段为农民提供生产、生活实用信息服务,开发、利用涉农信息资源,开展面向农民的信息化知识和技能培训。电信、广播、电视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信息网络服务。第二十六条在本市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网站主页面上公开经营主体信息、已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备案的证明、服务规则和服务流程等相应信息。第二十七条电子商

15、务服务提供商应当对利用其网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的身份信息、合法经营凭证和反映交易信用状况的材料进行核查,并对相关信息做好数据备份,便于当事人和有关部门查询、核对。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对利用其网站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活动,但不得妨碍相关经营主体开展正常交易活动。第二十八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学习电子政务相关知识,开展电子政务技能培训。第二十九条本市建设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促进相关业务应用系统的互连互通。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的业务应用系统,凡不宜通过互联网实现的,必须依托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需要接入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的,应

16、当符合有关规范,并经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各级国家机关不得新建专用网络,已经建成的专用网络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逐步调整,接入电子政务网络。第三十条本市国家机关的网站应当按照规定与本市政务门户网站建立链接,统一网站风格、标识和建设运行维护技术标准。本市国家机关在互联网上注册域名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并经过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审核。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信息化成果展示和交流,对先进的信息技术、产品进行示范推广。第五章信息安全保障第三十二条本市对网络与信息系统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

17、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确定本单位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审批。第三十三条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根据确定的安全保护等级,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保证相应投入,同步开展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或者改建工作;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和运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等级技术测评工作,并根据结果采取措施保障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第三十四条本市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并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发生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故后,相关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事故扩大,保

18、存相关记录,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关行业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落实工作。第三十五条本市组建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应急救援服务体系,建立信息安全情况通报和协调机制,为发生公共服务信息安全事件的单位提供救援服务,为全市应急指挥体系提供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保障。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与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以及散布、传播违法信息等活动。第三十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工程的管理,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执行。第

19、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政府投资建设信息化工程年度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对国家机关的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工作。第三十九条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信息化等部门对使用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的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统计、监察、信息化及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对有关国家机关政务信息采集、公开、共享和信息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政务信息采集、管理、公开、共享等工作的内部管理,并明确主管负责人和内部机构,负责本单位电子政务的规划、协调和管理工作,建立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信息化知识、技能的定期考核制

20、度。第四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业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化服务水平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信息化相关领域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通报。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纳入相关信用信息系统。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承揽、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相应领域的信息化工程,或者已经资质认证的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工程的;由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

21、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要求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由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机整顿,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一)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公开政务信息的;(二)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未依法进行安全保护等级备案、审批的;(三)违反第三十三条规

22、定,未进行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或者改建工作,或者未进行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技术测评的。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一)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重复采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内信息的;(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接入电子政务网络的。第四十七条对于信息化发展过程中有危害国家安全,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以及散布、传播违法信息等活动的,由国家安全、公安、保密、工商以及其他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第四十八条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信息化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3号令)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24、本市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做好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保障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营。本规定所称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是指由本市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的政务、交通、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的网络与信息系统。第三条 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公安、国家安全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做好下列工作:(一)明确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的

25、主管负责人和主管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应能力的工作人员;(二)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三)保障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资金投入;(四)定期进行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建设本市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测评、电子认证、灾难备份和应急处理等安全基础设施。第六条 本市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分为五级:(一)第一级为自主保护级,由运营单位进行自主保护;(二)第二级为指导保护级,由运营单位在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保护;(三)第三级为监督保护级、由运营单位在备案监

26、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保护;(四)第四级为强制保护级,由运营单位在备案监督部门的强制下进行保护;(五)第五级为专控保护级,由运营单位在备案监督部门专控下进行保护。 第七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确定本单位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根据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进行建设。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确定为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的,运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等级确定情况报送备案。其中,涉及电子政务的网络与信息系统运营单位,应当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的运营单位应当报市公安部门备案。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公安部门应当在30日内对备案单位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确定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审查

27、意见。第八条 运营单位选用网络与信息系统相关安全产品或者选择安全测评、电子认证等服务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技术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网络与信息系统选用安全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第九条 运营单位应当依据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对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进行备份。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关行业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落实工作。第十一条 发生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后,运营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事件扩大,

28、保存相关记录,并按规定要求及时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二条 本市组建信息安全应急救援服务体系,为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单位提供救援服务。信息安全应急救援服务组织应当公布救援电话,在接到救援请求时,及时提供救援服务。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按要求对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进行备份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未按要求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网络与信息系

29、统安全事件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行政机关违反前款规定的,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十四条 对于有危害公共安全、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公安、国家安全、保密以及其他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国家和本市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网络与信息系统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3.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规划目 录序 言第一部分 规划背景

30、第二部分 指导原则与发展目标第三部分 主要任务第四部分 保障措施名词解释 序 言 “十一五”时期是首都抓住本世纪头20年重要发展战略机遇期、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的关键时期;也是首都信息化必须加快推进,带动经济社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取得成效的关键时期。随着全球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信息化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愈加深刻和广泛,已成为引导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变革的重要引擎,成为首都新时期现代化建设的新主题和新动力,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重要基础。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明确要求:“加快首都信息社会建设,建成完善的首都信息基础设施,社会信息化各项指标达到

31、与现代国际城市相适应的水平,全面建设数字北京”。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总体部署,依据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和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规划。本规划是“十一五”时期本市信息化发展的指导性文件,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 第一部分 规划背景 一、良好基础 “十五”期间,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取得了较快发展,“十五”信息化规划确定的主要任务顺利完成,构建“数字北京”基本框架的战略目标已经实现。本市信息化已处于由基础设施建设阶段向“深

32、化应用、惠及全民”阶段过渡的时期,整体水平全国领先,在推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发挥着重大作用。 社会信息化发展呈现新气象。城市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无线网络和宽带网络发展迅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推进顺利,广播、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水平在全国位居前列,有线电视入户率达到64.1%,城市信息网络已成为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基础设施。燎原行动计划、百万家庭上网、“数字北京”信息亭等项目的实施将网络和信息引向基层和大众。全社会应用信息技术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升,整体水平居全国前列,数字化生活方式逐步普及,手机通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网上购物、网上学习等已成为大众日常生活和工

33、作的重要工具。截至2005年底,本市固定电话用户数达到950万户,移动电话用户数达到1470万户,网民数达到428万人,网站数达到12万多个。 电子政务建设取得新成效。电子政务从政府上网阶段向业务应用阶段全面过渡。一批重大应用系统建成,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加强公共服务、辅助宏观决策和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取得了实效。网格化城市管理新模式全面推广,成效显著;地税网上服务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基本建立,有力支撑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其中,医保信息系统已接入所有的社保所、覆盖了近600万参保人员;城市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在抗击SARS、禽流感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电子政务专网集约化建设初见成效

34、,初步建成了以市区两级网络平台为核心,覆盖全市城乡,连接市、区(县)、街道(乡镇)的电子政务网络。电子政务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不断加强,建成了信息安全测评、数字证书认证等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初步建立了风险评估、等级保护、“年度日历”等项制度,综合防护能力不断提高。 城市信息服务水平实现新提升。政务和公共服务信息化取得长足进步,初步构建了市、区(县)、街道(乡镇)和社区(村)的四级信息服务体系,“首都之窗”网站成为政务公开、网上服务、政民互动的主渠道,日点击量超过400万次;政务信息网上公开逐步走向深入和规范,初步建成了网上审批平台,一大批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实现了不同程度的网上办理。依靠社会力量建设的

35、一批面向市民日常生活的信息系统开通运行,提供的衣食住行信息服务受到欢迎。“首都之窗”开通了外文版,为外国人提供信息服务。 信息化带动产业优化升级达到新阶段。信息产业保持持续高速发展,对经济增长贡献度稳步上升。信息化催生出一大批新的产业业态,成为首都经济新的增长点。现代信息服务业持续增长,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十五”期间年均增长16.6%,2005年实现增加值517.2亿元。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企业信息化水平全国领先,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效果日渐显著。 “数字奥运”建设取得新进展。奥运会场馆周边道路信息管道、综合信息枢纽“数字北京”大厦等奥运会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进展顺利;服务奥运会的无线政务

36、指挥调度网初步建成;奥运会无线电管理专项工程已经启动;已经和正在建设一批满足奥运会需求的信息化应用项目,其中,食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建成,智能交通信息平台、流动人口和房屋管理信息系统、奥运会综合信息服务系统等已开始建设。 二、历史机遇 “十一五”时期,北京市信息化将迎来难得的发展机遇。从外部看,信息技术持续创新,信息化已成为全球发展的大趋势,国家进一步加大了信息化的推进力度。从内部看,北京市经济社会已到了必须更多地依靠科技进步、自主创新来实现进一步发展的新阶段,要求信息化加快发展步伐。 信息和通信技术创新持续深入。总趋势是宽带和无线技术不断发展完善,向“无所不在的计算”方向演进。随着宽带网络

37、、移动设备更加普及,人们突破地域、带宽等因素对通信限制的能力不断加强,可以更方便地获取更丰富的信息。这为城市信息化走向深入提供了技术基础。 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发布,为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提供强大的发展动力。战略的落实将促进信息化更新发展理念、创新发展模式、破解发展难题,推动形成北京市的信息化中长期发展战略,实现信息化又快又好地可持续发展。 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首都经济向“高端、高效、高辐射力”转型,北京市民对优质服务日趋强劲的需求,城市管理理念和手段的不断更新,推动了对信息化需求的不断增长,构成了信息化加快发展的内在动力。新修

38、编的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加快首都信息社会建设,全面建设“数字北京”。 大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建设将有利于充分挖掘北京优势资源,突破一批核心技术,促进信息产业向高端发展,促进信息技术与传统产业的融合,为信息化建设提供经济、适用、安全的产品和服务。 举办2008年奥运会。奥运会的筹备和举办将有利于完善北京市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推广应用先进信息技术,建立以人为本、个性化、符合国际惯例、体现中国特色的综合信息服务体系,促进首都信息化各项指标达到与现代国际城市相适应的水平。 三、主要挑战 “十一五”时期,北京市信息化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发展中的问题和挑战,必须充分认识、积极应对、

39、妥善解决。 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的统筹规划有待加强。电子政务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的机制没有完全落实,推进的体制机制不够完善,部门分割和条块分割造成的多头投资、多头管理、重复建设的现象依然存在。 信息化对首都经济发展的作用需要进一步增强。现代服务业信息化的整体水平不高,信用、物流等基础环境不健全制约了电子商务发展,互联网领域的业态创新活跃程度与先进国家和地区相比存在差距。信息化带动核心技术和关键装备的研发缺乏群体性突破。企业运用信息技术进行综合创新的潜力需要进一步挖掘。 全民信息能力整体提升任重道远。不同市民群体间信息技术应用的意识、机会、能力呈现“贫富不均”,存在明显的“数字鸿沟”,并有加速扩大的

40、趋势,呈现出“强者越强,弱者越弱”的趋势。 信息安全保障能力面临新的挑战。随着信息网络逐步融入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市民生活的各个环节,信息安全形势日益严峻,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垃圾邮件、系统漏洞、网络窃密、虚假有害信息和网络违法犯罪等问题日渐突出,各类信息安全事件频发,已经影响到了人们正常的工作生活乃至社会稳定。 第二部分 指导原则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基本方针,切实将信息化作为首都现代化建设的基本战略,加快首都信息社会建设,全面建设“数字北京”,以信息化带动城市服务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带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服务好

41、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落实“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提供有力保障。未来五年,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原则:(一)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以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为指针,统筹全市信息化推进的目标和任务,统筹城乡、区域、行业信息化发展,统筹政府引导和社会力量参与,制止盲目建设、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制定规划实施的年度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 (二)坚持深化应用、务求实效。要把信息化建设的重点从铺网络、建系统转移到使信息化在促进经济发展、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市民生活品质中发挥实实在在的作用上来。要以最终应用效果作为衡量信息化成效的关键指标。 (三)坚持集约建

42、设、资源共享。政府要加强引导,推动集约化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加快信息资源的有效整合与共享交换,促进网络融合和系统互联互通,提高信息化发展的效益。 (四)坚持自主创新、积极探索。要把信息化的过程作为自主创新的机遇,大力推进体制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优化创新环境,增强创新能力。把试点和示范作为一项基本的工作方针和内容长期坚持,鼓励和支持各区域、各部门、各行业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试点和示范,探索符合自身特点、体现自身特色的信息化推进路径。 (五)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始终不渝地把信息安全作为国家安全和城市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以安全保发展,在发展中求安全。 二、发展目标 到20

43、10年,北京市信息化发展的目标是:政府率先实现信息化,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化达到现代国际城市的水平,信息产业对首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进一步提高,信息化带动自主创新的能力显著增强,带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取得明显成效,“数字奥运”各项任务全面完成,“数字北京”初步建成,为迈向信息社会奠定基础。 (一)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基本建成“首都之窗”城市门户,形成政府在线、社情民意、公共服务、人文北京和国际交流等一批专业门户,80%以上的行政许可事项能够实现网上办理,培育一批面向大众生活的信息服务品牌,使北京成为信息服务普遍、便捷、高效的典范城市。 (二)政务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2008年前

44、,建成市、区两级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人口、法人单位、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础数据库全面建成并实现共享,在交通管理、流动人口管理、城市应急指挥等领域实现跨部门业务协同。到2010年,各级政府核心业务100实现信息化支撑,基本形成资源共享、部门协同、服务规范的全市电子政务体系。 (三)国民经济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企业信息化整体水平要实现再提高,带动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的业态创新、结构优化升级实现新的突破。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取得显著成效,信用、物流等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使北京成为全国信息服务中心和电子商务中心。(四)信息化对自主创新的带动作用显著增强。信息化对核心技术和关键装

45、备研发、产业化的支撑模式得到进一步完善,把北京建设成为信息技术应用环境最佳城市,研发及应用具有自主核心技术产品的示范城市。(五)城市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基本实现网络建设统筹规划、网络资源有效利用、有线网络公平接入、无线信号普遍覆盖、带宽服务满足需求。建成完善、可靠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新城建成区信息管道通达率达到100%。有线电视光缆乡镇通达率达到100%。固定电话用户数达到1070万户,移动电话用户数达到1870万户,宽带用户达到480万户,网民数量达到560万人。 (六)“数字奥运”各项任务圆满完成。实现对奥运会信息化需求的有力保障,对公众对于奥运会信息服务需求的完全满足,对奥运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促进。第三部分 主要任务 围绕加快首都信息社会建设、全面建设“数字北京”的战略目标,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实施“三二一”(三大应用计划、二大基础工作、一大专项工程)信息化推进方略。 三大应用计划。以支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为目标的“信息惠民”计划;以促进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能、提高城市服务和管理水平为目标的“信息强政”计划;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增长方式转变为目标的“信息兴业”计划。 二大基础工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工作;信息基础设施完善工作。 一大专项工程。加速推进“数字奥运”专项工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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