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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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稿)(修改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第 1.0.1 条条 为提高大同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第 1.0.2 条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市辖各县(区)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第 1.0.3 条条 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风景名胜区、名胜古迹和人文景点以及城市重要控制节点等规划确定的重要区域,可以结合城市设计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古城区域内的各项

2、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专项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2第二章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第一节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第 2.1.1 条条 建设用地性质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标准执行,原有各层次城乡规划中用地性质根据实际功能按新标准归类。第第 2.1.2 条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 2.1.2 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和比例,经批准后执行。表表 2.1.2 各类建设项目兼容性表各类建设项目兼

3、容性表 兼 容 用 地 主 体 用 地 大类 居住 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中类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商业设施用地 商务设施用地 娱乐康体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大类 中类 代码 R1 R2 A1 A2 A3 A4 A5 A6 B1 B2 B3 B4 B9 M1 W1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R1 二类居住用地 R2 3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A1 文化设施用地 A2 体育用地 A4

4、 医疗卫生用地 A5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A6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设施用地 B1 商务设施用地 B2 娱乐康体设施用地 B3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B9 注:注:1.为兼容比例不超过 10%,为兼容比例不超过 20%,为兼容比例不超过 40%,为禁止兼容。2.兼容比例指建筑规模所占比例。3.兼容用地可独立建设。4.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不能兼容经营类土地的用地性质。5.兼容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主体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控制。6.公用设施营业网点(B4)用地中加油加气站(B41)用地须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论证后方可被其他用地兼容。7.根据规划需要,各类用地均可无条件兼容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

5、绿地(G)。8.建设项目可多种兼容,其兼容总比例不能超过 40%,且单项兼容比例须满足本表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指标建筑容量规划控制指标 第第 2.2.1条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 4和审批的依据。第第 2.2.2 条条 单元控规具体控制指标可依据表 2.2.2 的规定执行。表表 2.2.2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用地类型 容积率 建筑密度(%)居住 3.0 25 行政办公 3.5 30 商业设施、商务设施 4.5 45 注:注:1.表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值;2.对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

6、中小学、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工业仓储等用地的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3.特殊地区的规划指标由规划部门视具体情况制定。第第 2.2.3 条条 地块控规具体控制指标根据用地规模的级别按表 2.2.3 规定执行。城市重要控制节点等规划确定的区域,其地块控规具体控制指标可按照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在不超过单元控规总容量的基础上,经论证予以调控。表表 2.2.3 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用地面积 0-3ha 3ha-10ha 10ha 以上 用地类型 建筑类型 建筑高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

7、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居住用地 低层住宅 15 1.3 33 1.2 30 1.0 28 多层住宅 24 1.8 30 1.6 28 1.5 25 高层住宅 60 2.8 28 2.5 25 2.0 22 100 3.5 28 3.0 25 2.8 22 行政办公行政办公 15 1.2 35 1.0 30 5用地 24 2.0 35 1.8 30 1.6 28 100 4.0 35 3.5 30 3.0 28 商 业 设施、商务设施用地 商业、酒店、宾馆、写字楼、餐饮娱乐 15 1.8 50 1.5 45 24 3.5 50 3.0 45 2.5 45 100 5.0 50 4.5

8、45 4.0 45 注:注:1.表中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值;2.对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工业仓储等用地的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第第 2.2.4 条条 改(扩)建的建设活动,其原规划地块的总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性指标的,不得进行扩建、加层;其原规划地块的总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规定性指标,但其扩建、加层破坏城市空间形态和环境品质的也不得建设。第三节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第 2.3.1 条条 城市建设活动原则上限制零星开发建设。建设用地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以城市道路划分用地,成片统一开发,用地内的

9、街坊道路划入建设用地范围;2.改造地块范围内,不留死角;3.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城市建设,在本宗用地内应完善区域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4.公开出让的土地,每宗居住用地的规模不得超过 20ha。第第 2.3.2 条条 城市建设用地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城市建设用地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 6施。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在满足服务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集中布局和建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在满足服务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集中布局和建设,形成区域公共服务中心。形成区域公共服务中心。第第 2.3.3 条条 居住区内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应结合专项规划,统筹考虑单元控规用地的主导属性和功能,并适应区域发

10、展需求。新建居住项目内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应按照表 2.3.3 执行。7表表 2.3.3 居住项目公共设施项目配套表居住项目公共设施项目配套表 类别 项 目 小区(3000-5000 户)(10000-15000 人)大组团(1000-3000 户)(3000-10000 人)组团(300-1000 户)(1000-3000 人)配建 性质 建筑规模要求 配建 性质 建筑规模要求 配建 性质 建筑规模要求 教育 幼儿园 不小于 4 班,独立设置 不小于 4 班,独立设置 小学 按专项规划要求 医疗卫生 社区卫生用房 150m2 5000 人以上,150m2 文化体育 文化活动站 400-600

11、m2 居民室外健身场地 用地规模950 用地规模500 用地规模200 商业服务 综合商业(含餐饮、娱乐等)450-570m2/千人 药店、书店、便民店 市场(菜市场网点)最少两处,每处50m2 50m2 金融邮电 银行网点、邮电、电信 16-22m2/千人 社区服务 社区公用用房 100,超过 500户每增加100户按10增加 100,超过 500户每增加 100 户按10 增加 100,超过500户每增加100户按10 增加 物业管理 300-500m2 150m2 50m2 社区警务室 30 m2 30 m2 30 m2 市政公用 换热站(地上)变(配)电室 30-50m2 30-50m

12、2 30-50m2 开闭所 200-300m2 8燃气调压站 50m2 公共厕所 每 1000-1500 户设置一处,每处 30-60m2 30-60m2 30-60m2 垃圾转运站(点)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1 个/百 m2建筑面积 1 个/百 m2建筑面积 1 个/百 m2建筑面积 机动车停车场、库 0.75 个/百 m2建筑面积 0.75 个/百 m2建筑面积 l 0.75 个/百 m2建筑面积 注:1.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2.为公益性配套的项目;为可市场化经营的项目。3.公共厕所应设置对社会开放的独立出入口或通道。9第第2.3.4条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按表2.3.4的规

13、定执行。居住项目沿街底商门前地面停车位不宜低于应配建标准的50%;商业及人流较大的项目地面停车位不宜低于应配建标准的20%。表表 2.3.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建筑类型 单 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居住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75 1 商业 宾馆、酒店 车位/客房 0.5 商务写字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75 餐饮、娱乐 0.75 商场、超市、商业 0.75 综合市场、农贸市场、批发市场 0.75 5 医疗 市级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75 5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0.75 5 学校 大专院校 车位/100 师生 3 40 中专职校

14、 2 45 中学 1 70 小学 0.5 20 游览 场所 综合、主题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6 10 一般性公园 4 3 交通 火车站、汽车站 控规应在周边设置社会公共停车场(停车位300 个)客运机场 注:注:1.室外停车场每当量小汽车停车占地面积为 25.0m2,每辆自行车占地面积为 1.5m2;地下停车库每当量小汽车停车建筑面积为 35.0m2,每辆自行车建筑面积为 1.8m2。2.宾馆、饭店应在用地的地面部分或者规定的空地上,按每 50 个客房配置 1 个大客车停车位。每设置 1 个大客车停车位可按本表所列的标准减设 2.5 个小车停车位。第第 2.3.5 条条 商业繁华地区、大型

15、超市、会展中心、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长途车站等公共建筑附近,应当设置出租汽车候车专用道,并宜结合停车设施设置出租汽车候车专用场。(原 4.0.10)10 第第 2.3.6 条条 凡面临城市道路两侧的新、改、扩建的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在 10000 m2以上,应按照表 2.3.6 规定的建筑面积设置附属式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并须同时符合下列规定:1.须在临街面设置对外开放的独立出入口或通道。2.基地临多条城市道路时,凡临街用地长度超过 60m 时,面向每条道路均须设置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表表 2.3.6 附属式公厕配建指标附属式公厕配建指标 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m2)附属式公共

16、厕所的建筑面积(m2/所)1000050000 60 50000100000 80 10 万 100 第第 2.3.7 条条 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符合表 2.3.7 条的规定。居住用地内的集中绿地其地下空间被利用时,平均覆土深度不得小于 2m。表表 2.3.7 建设项目绿地率规划指标表建设项目绿地率规划指标表 用地性质 分类 绿地率()居住用地 旧城改造项目 30%新区开发项目 35%工业、仓储用地 20 公共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25 商业、金融业用地 20 文化娱乐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25 其它 20 体育用地 室内体育运动用地 30 室外体育运动用地 20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休疗养用地

17、 40 卫生防疫用地 30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教育用地 30 科研设计用地 25 文物古迹用地 依其相关规定 11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2030 第第 2.3.8 条条 在大中型商店、酒店、医院、图书馆、体育馆、影剧院、会议中心等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广场,广场设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地临多条城市道路时,每个主要出入口前均须设置广场。2.沿同一侧道路的广场按其建筑基地面积的 3%控制规模,其任一方向最小净宽5m,最小实际使用面积100。3.广场延伸至建筑内时,其净空高度5m。4.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得计入广场面积。第第 2.3.9 条条 建设

18、用地临 30m 以上道路,临街用地长度超过 150m 时,临街敞开度不小于 20%。敞开的用地可以作为绿地、停车场和第 2.3.8 条规定的广场,用地面积均可参与本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平衡。第第 2.3.10 条条 向社会有效开放且超过配建标准的各类空间场所可获得建筑面积奖励。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奖励建筑面积可按实际面积地块核定容积率计算,奖励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沿城市道路的地面实际使用面积大于 300(不计建筑退让红线距离);2.提供必要的交流、娱乐、休闲设施以及绿色生态环境;3.相对独立有一定围合但不封闭;4.永久性地交由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第四节第四节 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要求建设用地竖

19、向规划要求 第第 2.4.1 条条 建设用地应进行竖向规划设计。竖向规划应综合考虑城市 12 地形、交通、排水、防洪、防潮、景观和经济等多方面的要求,合理使用不同坡度的土地。第第 2.4.2 条条 竖向规划设计应统一使用渤海高程系统。第第 2.4.3 条条 建设用地编制竖向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应与用地性质的要求相符,服从相邻城市道路和交叉路口规划控制要求。2.建设用地周边城市道路未规划设计时,应先编制周边规划路网方案作为建设用地和城市道路设计的依据。3.位于边山边沟的建设用地应根据相应的防洪专项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地块,确定地块规划高程。4.地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 0.2

20、%,规划,规划高程宜比周边道路高程宜比周边道路的的最低高程高最低高程高出出 0.2m 以上以上。第第 2.4.4 条条 建设用地适用坡度应按表 2.4.3 的规定执行:表表 2.4.3 建设用地适用坡度表建设用地适用坡度表 场地名称 适用坡度(%)最大坡度(%)道路 0.36.0 8.0 停车场、广场 0.250.6 1.02.0 室外场地:1.儿童游戏场 2.运动场 3.杂用场地 0.32.5 0.20.5 0.33.0 绿地 0.55.0 10 湿陷性黄土地面 0.57.0 8.0 13 第三章第三章 建筑规划管理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节第一节 建筑间距建筑间距 第第 3.1.1 条条 本规定

21、将城市规划区分为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一类地区(古城区域)是指北至平城街;南至北都街;东至御河西路;西至魏都大道所围合的地域。二类地区是指御河以西一类地区以外的区域。三类地区是指御河以东的区域。第第 3.1.2 条条 一类地区的建筑间距应按照第 1.0.3 条规定执行。二、三类地区范围内,凡新建建筑影响周边已有住宅建筑采光的,建筑间距一律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第第 3.1.3 条条 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建筑内部间距控制,应以南侧建筑高度及建筑方位角度作为计算的基本依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正向间距应按表 3.1.3-1 的规定执行。且须满足下列规定:(1)不论

22、地区和方位角大小,4-6 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16m,三层以下住宅建筑不得小于 8m;(2)位)位于南侧六层以于南侧六层以下(下(含六层含六层)条)条式式建筑建筑长度超过长度超过 60m 时时,建筑,建筑间距系数间距系数在原在原计算系数上增加计算系数上增加 0.1,长度每增加长度每增加 10m,系数再增加系数再增加 0.05,直直至上限至上限 1.67;(3)46 层点式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与面宽比大于)的东西两侧间距不得小于 16m;南北两侧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住宅建筑在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小于 2 小时,且最小间距为 18m。14 表表 3.1.3-1 多层住宅正向间距

23、控制表多层住宅正向间距控制表 布置形式 朝向方位 示意图 二类地区 建筑间距控制 三类地区 建筑间距控制 备注 平行布置 朝向为正南向,含南 偏 东 或 偏 西0-30 L1.4H L1.67H 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 西 方 位 角 在30-60时 L1.2H L1.34H 30a45 L1.3H L1.51H 45a60 朝向为东西向,含南偏东或偏西 60以上 L1.4H L1.67H 垂直布置 朝向为东西向的建筑位于朝向为南北向的北侧 L16m 且 L1.0b 朝向为东西向的建筑位于朝向为南北向的南侧 L18m 且 L1.2b 15 朝向为东西向的建筑位于朝向为南北向的东侧或西侧 L16m

24、且 L1.0b 有夹角布置 a30 按平行布置控制 30a60 L11.2H 建 筑 朝向 为 南北向 L11.0H 且16m 建 筑 朝向 为 东西向 a60 按垂直布置控制 注:注:为建筑间距;H 为遮挡建筑物高度;为山墙宽度;L1 为最窄处间距。2.侧向间距应按表 3.1.3-2 规定执行。表表 3.1.3-2 多层住宅侧向间距控制表多层住宅侧向间距控制表 建筑类型 限制条件 最小间距(m)非临街住宅建筑 一般情况 6 山墙上设阳台、飘窗等突出物 9 长边临街建筑 道路红线30m 10 道路红线20m 8 山墙与山墙之间临小区级道路的建筑 12 第第 3.1.4 条条 南侧七层以上(含七

25、层)住宅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的间距,以日照分析为依据,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6 1.正向间距应按表3.1.4规定执行。表表 3.1.4 七层以上七层以上(含七层含七层)住)住宅正向间距宅正向间距控制表控制表 项目类型 长度 间距 高度 A40m 40mA70m 70mA 二类地区改造项目对外部及三类地区开发的项目内、外部 H60m 40m A 1.2A 60mH100m 50m A+10m 1.2A+10m 二类地区改造项目内部 H60m 40m A 60mH100m 50m A 注注:H 为建筑高度,A 为建筑长度。2.七层以上住宅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的山墙最

26、小间距不少于 13m;点式高层居住建筑侧向有居室窗户的,最小距离为 16m。第第 3.1.5 条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表 3.1.5 规定执行。其中规范有日照要求的,应以日照分析为依据,须同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表表 3.1.5 非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控制表非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控制表 布置形式 建筑层数 最小间距 平行布置 3 层以下(含)之间 6m 3 层以下与 4-6 层(含 4、6 层)之间 12m 4 层-6 层(含 4、6 层)之间 16m 6 层以下(含)与 7 层以上(含)16m 7 层以上(含)之间 24m 且0.4H 其他布置形式 按消防间距及有关专业规范执行 注:注:

27、H 为较高建筑物高度。第第 3.1.6 条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按表 3.1.6 规定执行。表表 3.1.6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间距控制表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间距控制表 布置形式 间距要求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按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17 侧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 按非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山墙间距 按消防及其他有关专业规范规定控制,且6m 第第 3.1.7 条条 日照分析计算时涉及的建筑物包括下列三类:1.拟建建筑物是指报规划的拟建建筑物。2.被遮挡建筑物是指拟建建筑物正北向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位于拟建建筑物东北向、西北向,并且与拟建建筑物邻近

28、的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3.相邻建筑物是指拟建建筑物正南向、东南向、西南向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第第 3.1.8 条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日照分析范围:1.拟拟建项目的建项目的东侧、西侧临东侧、西侧临城市城市道路、绿化带道路、绿化带,且道路红线、绿线宽且道路红线、绿线宽度与本宗度与本宗用地用地拟拟建建筑建建筑退距之退距之和大和大于于 50m,则,则道路或绿化带另道路或绿化带另一一侧侧的建筑的建筑不列入分析范围不列入分析范围。2.山墙上开窗的住宅建筑,如同一套住宅内已有一个以上的居住空间,满足相应的日照要求时,则山墙窗口不列入分析范围;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超过四个时,则应有两个满足相

29、应的日照要求,山墙窗口可不列入分析范围。3.如现状建筑为东西朝向,则须确定居住空间较多的一侧为主要朝向,另一侧为次要朝向,次要朝向不列入分析范围。第第 3.1.9条条 日照分析结果的评定应用拟建建筑物建前的现有日照测算结果,与建后的日照测算结果加以对比,评定改变与不改变。下列情况应评定为不改变:18 1.建后日照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相应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的,应评定为不改变。2.拟建建筑物建前的现有日照时长为 0 小时的,应评定为不改变。3.现有日照时长虽不是 0 小时的但不满足相应规定,拟建建筑物建后的日照时长减少在 3 分钟分钟以内的,评定为不改变。第二节第二节 建筑退让建筑退让 第

30、第 3.2.1 条条 邻用地界线的建筑物,其退地界距离应按下列有关规定及表 3.2.1 要求控制。1.最小退距按表 3.2.1 要求。2.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站等有安全卫生防护要求的建(构)筑物,应本着节约用地及合理利用周边地块的原则控制退距,其安全防护距离宜留在本单位用地界线范围内;3.若用地界线为非规则或与建筑长轴线不平行时,则依据本章第一节建筑间距来确定建筑位置,本着互惠互利互惠互利的原则合理分摊退地界距离,且不得小于不得小于 6m。表表 3.2.1 建筑物退让地界最小距离控制表建筑物退让地界最小距离控制表 建筑物类型 退地界距离 6 层以下(含)建筑 建筑物长边临地界 C8m 且L2

31、 建筑物短边临地界 C6m 且L2 7 层以上(含)建筑 建筑物长边临地界 1.当 H60m 时,C20m;当 H60m 时,C25m;2.大寒日 2 小时日照等时线不得超过北侧地界线 20 m 建筑物短边临地界 当 H60m 时,C9m;19 当 H60m 时,C13m 地下建筑物 C5m 且0.7d 注:注:C 为建筑退地界距离;L 为本章第一节确定的对外部最小建筑正向间距;L为本章第一节确定的建筑侧向最小间距;H 为建筑高度;d 为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第第 3.2.2 条条 邻城市道路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凸出部分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 3

32、.2.2 要求控制:表表 3.2.2 建筑物退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建筑物退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 建筑类型 含商业功能建筑 不含商业功能建筑 地下 建筑 备注 建筑高度(m)道路分类 H24 80H24 H24 80H24 道路红线宽度30 10 20 6 10 5 道路红线宽度30 10 20 城市道路交叉口 在以上退距要求的基础上增加 4m 两个红线折点之间退距 穿越城镇、村镇的公路(无隔离带)5 注:注:1.H 指建筑总高度。2.建筑高度大于 80m或大型商店、酒店、餐饮服务场所、医院、图书馆、体育馆、影剧院、会议中心、物流中心等人流、车流较大的建筑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

33、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3.高层高层建筑建筑主体部分与裙主体部分与裙房房部分部分可可分分别别控制,建筑控制,建筑高度不超过高度不超过 24m 的的裙裙房可按房可按低层、多层低层、多层控制。控制。4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退两个红线折点之间的距离时,两条道路红线宽度不一样时按红线宽的道路计算。5.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第第 3.2.3 条条 邻城市绿线、蓝线、紫线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凸出部分后退城市绿线、蓝线、紫线的最小距离,按表 3.2.4 规定执行。表表 3.2.3 建筑建筑物退物退城市城市绿线、绿线、蓝蓝线、线、紫紫线最小距

34、离线最小距离控制表控制表 建筑高度 不含商业功能建筑 含商业功能 建筑 20 退绿线 H24m 时 6m 12m H24m 时 10m 15m 退蓝线 参照退绿线的有关规定且符合水务部门的要求 退紫线 按详细规划或有关规定执行 注:注:H 为建筑高度。第三节第三节 建筑高度建筑高度 第第 3.3.1 条条 建筑高度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控制,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建筑退距、消防、抗震、景观等方面的要求。第第 3.3.2 条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地震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通讯)设施控制范围内,建筑控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第 3.3.3条条

35、 历史文化名城的各类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高度,应符合相关保护要求。第第 3.3.4 条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控制高度应符合以下公式。HW+2S(H 为为建筑建筑物物的控制的控制高度高度,W 为为道路红线宽度道路红线宽度,S 为为建筑建筑后后退红线距离退红线距离。)。)1.组合式建筑采用分段的形式控制。2.建筑物临两条以上城市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当建筑物沿窄路部分的长度超过 30m 时,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高度应按窄路计算。3.沿城市其他线性空间两侧的建筑控制高度参照本条执行。第第 3.3.5 条条 建筑物直接面临或其前面的道路临接广场等围合空间的,21 其建筑

36、控制高度按下式计算:HW/2。注:注:H 为建筑控制高度;W 为建筑物垂直方向围合空间的宽度。第第 3.3.6 条条 滨水、环湖区等需要控制天际轮廓线的重要地段,须按照城市设计控制建筑高度。第四节第四节 建筑建筑立立面面 第第 3.4.1 条条 建筑物外立面应根据建筑高度加以控制与处理,控制要求按表 3.4.1 的规定执行:表表 3.4.1 建筑外立面设计控制表建筑外立面设计控制表 高度 控制要求 0H16m 突出立面的细部、装饰和质感 16mH45m 注重色彩与构图 45mH 考虑空间之外人的感知 第第 3.4.2条条 临城市道路或城市广场的建筑物立面和屋顶造型应与城市街道和城市广场景观相协

37、调,且应按下列规定控制:1.建筑立面不宜设置空调外机等附着物,确需设置的须结合建筑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所采用的遮挡设施的材质、色彩和造型应与主体建筑保持协调,统一设置收集冷凝水的下水管道。2.阳台和窗户不宜安装任何形式外挑式防盗网,确需设置防盗设施的须统一设计、统一施工,不得突出墙面设置。3.屋顶天面除配置楼梯间、设备用房、水池及装饰构架外,不得增加其他任何无关的建(构)筑物。其它空间宜设置成可以供人活动的屋顶花园。第第 3.4.3 条条 临街建筑台阶沿街长度不得大于建筑出口宽度的 1.5 倍,22 不得侵占人行道、绿地等公共空间,台阶必须进行贴面装修。第第 3.4.4 条条 建筑色

38、彩应整体协调、局部统一、突出特点、展现风貌。1.建筑色彩应按照大同城市环境色彩 150 体系进行配色。配色比例应为:基调色应占建筑外立面总体面积 70左右,辅助色占25左右,强调色占 5左右。2.建筑配色方式应按表 3.4.4 的规定执行。23 表表 3.4.4 建筑配色控制表建筑配色控制表 用色范围 建筑配色类型 基调色范围 辅助色范围 居住 商业金融业 文化娱乐 医疗卫生 教育科研 行政办公 市政公用设施 工业 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内建筑 其 它 色相 明度 纯度 色相 明度 纯度 YR-Y 系(0YR-10Y)6.0 4.0 全色相 2.0 5YR-5Y 10.0;其它色相6.0 YR-Y

39、系(0YR-10Y)5.0-7.5 4.0 R-Y 系(0R-10Y)3.0 0R-5YR、5Y-10Y 6.0;5YR-5Y 10.0 YR-Y 系(0YR-10Y)3.0 1.0 以下 R-Y 系(0R-10Y)3.0 0R-5YR、5Y-10Y 6.0;5YR-5Y 10.0 YR-Y 系(0YR-10Y)6.0 5YR-5Y 4.0;0R-5YR、5Y-10Y 1.0 全色相 2.0 5YR-5Y 10.0;其它色相6.0 全色相 6.0 5YR-5Y 4.0;其它色相2.0 全色相 2.0 5YR-5Y 10.0;其它色相6.0 注:注:本表采用蒙塞尔色彩体系,“”表示可用色 24

40、第四章第四章 城市交通规划管理城市交通规划管理 第第 4.0.1 条条 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按经论证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控制用地建设强度、静态交通用地规模及交通组织安排。经论证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作为项目选址及规划设计方案的强制性内容。1.新增容积率大于 4.0(含)的居住项目;2.物流中心、体育场馆、展览馆、影剧院、会议中心、临主干道的学校等瞬时车流、人流较大的公共建筑;3.容积率大于 5.5(含)的行政办公、文化设施、医疗卫生、商业设施、商务设施、娱乐康体等公共建筑;4.道路、铁路、对外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枢纽、客货站场、大型停车场、大型加油站等重要的交通设施项目;5.其他位于城市重

41、要地段以及严重影响城市交通的建设项目。第第4.0.2条条 公公路路位位于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范围内内的的路路段即为段即为城市城市道路道路的的组组成成部分部分,其其布局布局、断断面、面、标标高高等等应应符符合城市合城市道路道路的要求。的要求。第第 4.0.3 条条 快速路、交通性主干路两侧不得直接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第第 4.0.4 条条 建设项目基地长度超过 200m 时,在基地内应按下列规定设置与城市道路相衔接的街坊道路。1.街坊道路的主要控制点由规划部门指定。2.街坊道路应符合城市支路标准设计。3.街坊道路两侧的建筑退距应符合本规定第三章第二节

42、的要求。第第 4.0.5 条条 建设项目临两条主干道的交叉口时,在基地内应考虑立交立交平做平做。第第 4.0.6 条条 道路交叉口应当进行交通组织设计,宜采用渠化拓宽方式 25 提高通行能力。第第 4.0.7 条条 新区道路纵断标高应根据路网竖向规划结合周边地形确定。旧旧区区道路道路纵断纵断标标高高应应根据根据道路道路两两侧侧现状现状建筑建筑物物的标的标高高确确定,应定,应比周边比周边建筑建筑物物散散水低水低。第第 4.0.8 条条 有中央绿化带道路的断口距离一般为 500800m。第第 4.0.9 条条 在风景名胜区、各类公园、名胜古迹和人文景点以及宽度超过 50m 的道路绿化带宜设立绿道,

43、主要提供生态、游憩、社会与文化等功能。绿道应尽可能互相贯通,并设置标识、照明和服务设施。第第 4.0.10 条条 城市次干路及城市支路、街坊道路宜形成慢行系统,在与城市主干路交叉处考虑慢行系统的连贯性。第第 4.0.11 条条 有下列情况的城市道路上应当设置人行天桥、人行地道:1.城市快速路;2.通过环形交叉口的步行人流总量每小时大于 18000 人次,且进入环形交叉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每小时大于 2000 辆的;3.横过交叉口的一个路口的步行人流量每小时大于 5000 人次,且进入路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每小时大于 1200 辆的。第第 4.0.12 条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

44、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隔离带宽度按表 4.0.12 要求控制:表表 4.0.12 公路隔离带宽度控制表公路隔离带宽度控制表 公路等级 隔离带宽度 高速公路 50 国道 20 省道 15 县道 10 26 第五章第五章 市政设施及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市政设施及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第第 5.0.1 条条 新建和改建道路,各种管线应当预留支管至城市道路红线1m 以外。1.规划路口必须设置预留支线;2.道路直线段每间隔 150250m 左右设置预留支线。第第 5.0.3 条条 城市雨、污水管线的管径应根据流量计算结合使用功能、维护管理等因素综合

45、确定。道路红线 24m 以上道路污水管线管径不得小于DN500,雨水管线管径不得小于 DN600。道路红线 24m 以下污水管线管径不得小于 DN400,雨水管线管径不得小于 DN500。第第 5.0.4条条 架空电力线和通信电缆应当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或结合防护绿带架设。以下地区禁止新敷设各类架空杆线,现有架空杆线应随建设项目一并改造:1.商业街、步行街以及已经实施杆线入地工程的道路红线范围内及两侧建筑退让范围内;2.车站、广场、公共绿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3.新建住宅小区范围内;4.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有特殊控制要求的地区。第第 5.0.5 条条 新设置的各种区域电力

46、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用地,不得直临城市干道。临街项目的各种配套设施(开闭所、变电箱、燃气调压站、热力站、化粪池等)不得临街建设。第第 5.0.6 条条 城市道路新建或改造中,同类型管线应同沟同井敷设。27 第第 5.0.7 条条 建设项目应按经审定的管线综合规划配套公用管线和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第第 5.0.8 条条 相邻地块配套的市政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预留共用通道,集中接入。第第 5.0.9 条条 各类管线穿越城市道路,一般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28 第六章第六章 城市景观规划管理城市景观规划管理 第一节第一节 城市街景

47、规划管理城市街景规划管理 第第6.1.1条条 城市干道无沿街绿化带且其两侧的居住项目沿街长度超过200m 时,应设置一处不小于 400 的街旁绿地,绿地面积只计入绿地率指标。街旁绿地应提供必要的交流、娱乐、休憩和功能照明设施。第第 6.1.2 条条 城市游憩广场用地面积不小于 1ha,其设置休闲设施的区域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 25%。第第 6.1.3 条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外装修及设置门头招牌,应进行专门设计。1.商铺底层门头招牌高度应控制在 1.5m 以内,要求前后、上下平齐,长度不得超出自身的权属范围。2.建筑外装修部分应紧贴建筑墙体、挑檐,其厚度不得超过 0.3m。装修材料严禁使用喷绘布

48、。第第 6.1.4 条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餐饮服务场所、图书馆、展览馆、医院、公园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和空间,临城市道路或城市广场一侧不得修建围墙。其它需设置围墙的,不得占压道路红线。1.采用通透形式,且高度不大于 1.8m。2.至少有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3m 的绿化带;产业园区内或设置挡土墙的应在围墙和道路红线之间设置宽度不小于 5m 的绿化带。3.建设施工场地设置的临时围挡高度应控制在 4-5m 之间。29 第第 6.1.5 条条 设置路牌、交通信号灯、路灯、公交车亭、电话亭、垃圾箱、书报亭等,应当合理布置,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宜按表 6.1.5 的规定采用共架、代用、兼用,

49、统一布置等方法进行整合。表表 6.1.5 道路设施整合表道路设施整合表 道路设施 人车分离设施 交通设施 道路 照明 行人用设施 公益 设施 护栏 路 墩 标牌 信号灯 路灯 公交车站 电话亭 书报亭 座椅 电线杆 路墩 标牌 信号灯 路灯 公交车站 电话亭 书报亭 座椅 电线杆 垃圾箱 花池边 指示牌 高架 构筑物 树木 注:注:1.为可共架的设施;2.为统一布置的设施;3.为可代用、兼用的设施。第二节第二节 户外广告规划管理户外广告规划管理 第第 6.2.1 条条 户外广告应成组设置,规格统一,其布局应有助于室外空间的围合。30 依附于建筑的广告应以建筑单体为单位,仅允许设置于商业建筑或综

50、合建筑的商业部分。广告牌面不得超过所依附墙体面积的 1/5。第第 6.2.2 条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根据不同类型按表 6.2.2 进行控制。表表 6.2.2 户外广告控制表户外广告控制表 类型 控制要求 附着于 建筑物 平行于 建筑物 外墙(1)下端距地面净高不得低于 4m,且不得超出悬挑架空部分底沿;上端、左右端不得突出墙面的外轮廓线;牌面突出墙面距离不得超过 0.3m。(2)外柱或外柱间不得设置广告。(3)广告单块面积最大尺寸 30。垂直于 建筑物 外墙(1)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 1.2m,不得超出道路红线,且不得超过相邻广告牌;下沿距地面不得低于 4.5m;厚度不得大于 0.3m;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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