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视频点播合同纠纷代理意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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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B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方代理 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本律师接受本案被告B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参加本案诉讼活动,通过庭 前认真核实相关证据,结合双方质证以及庭审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围绕 审判员庭审时总结的三个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本案责任在于哪一方。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中违约方明显是原告,根据原、被告双方合 作经营协议的约定,应当由原告承担一切责任后果,并且责任在于原告的 事实已经经过了生效判决的确认。1、原、被告双方2009年4月25日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约定由原 告在被告的C国际大酒店内安装视讯服务系统,即经营电视视频点播业务 (vo

2、d点播)。根据该协议第6.5条约定,原告需办理履行本协议的前期工作, 即“负责根据国家法律和行业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经营所需的手续和证件;若 由于证照无法及时办理下来,则一切责任后果由甲方负责。”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一一国家广电总局第35号令第五条规 定:“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原告自合同签订之日至今,一直未办理上述规定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 业务许可证,其履行合同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又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严 重违约。2、根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以C国际大酒 店的名义办理许可证不仅是合同中原告一项必须先予履行的重要义务,而且 是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前提条

3、件,没有该许可,任何形式的视频点播经营都 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 馆饭店不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 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所以无论从合同约定还是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原告未办理相关履约手续导致本案所涉系统一直不能开通运营,责任完全在 于原告,一切的责任后果应由原告全部承担。3、原告庭审中声称未办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是由于被 告不配合,其这种说法是根本没有依据。原告是办理本案所涉系统相关手续 的义务人,一切手续原告都应当积极、主动、及时办理,但是从合同签订至 今,原告从未向被告提出过配合办理手续的事宜,原告称其找

4、过被告但却没 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可见这完全是原告妄图推卸责任的谎言。4、本案双方就本案所涉事项已于2013年在贵院进行过一次诉讼,贵院 于2014年2月8日作出【(2013)雁民初字第02241号】判决书,判决内容 表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 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该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经营所需的 手续和证件,即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 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未能取得,致双方合作经营VOD视讯服务系统的合作 目的无法实现,亦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该判决书是生效

5、判决,判决内容非常明确,已经清晰表明了本案合同无 法履行的责任在于原告。因此,本案所涉系统一直未运营而导致设备损失的责任完全归责于原 告,原告诉状所称与事实不符。二、关于本案原告请求赔偿设备损失的主张是否属于一事不再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情况来 看,本案中原告要求赔偿设备损失的诉讼请求,属于典型的一事不再理,贵 院应当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 事案件的例外情形中第(五)项中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除 外。”依据该条法律规定,同一当事人以同

6、一法律关系、同一诉讼标的再行 起诉的,法院不再受理。本案中,原告关于赔偿其VOD视讯服务系统设备损失的请求已经诉过一 次,贵院也已做出了生效判决,因损失责任在于原告,其诉讼请求被全部驳 回。本次起诉,原告要求收回设备残值,减少了主张的损失数额,但是从本 质上来看,和上次起诉完全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诉讼标的,原告还是根 据同一份合同,主张同一个设备的贬值损失,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也与上次 诉讼完全一样,其明显属于对同一案件再次起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贵院 应当不予受理原告的该项诉请。本次诉讼中原告为了明确设备残值申请贵院进行了鉴定,由于其该项诉 讼请求本身属于一事不再理,因此该鉴定结论和本案无关

7、。三、关于原告是否行使过解除权。原告并未行使过解除权,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只负有继续办 理相关手续、尽快履行协议的义务,并没有停止履行协议、收回设备的权利。关于此项事实,上次双方诉讼时法院已经进行了审理并已查明,【(2013) 雁民初字第02241号】判决书第5页中表述:“现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 其解除函已送达被告,双方亦未通过协商方式解除合同。”根据该生效判决 可以确定,原告并未行使过解除权。对于设备贬值被告无任何责任。四、关于原告要求返还设备的诉讼请求。在上一次诉讼过程中,被告已经多次要求原告将其设备拉走,法官也曾 给原告做工作让其拉走设备,但原告自己表示不愿意接收设备(判决中载明 “被告表示愿意返还现有设备,但原告表示不愿意接收设备”);现在原告 却又重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设备,其行为纯属浪费司法资源。五、C国际大酒店和本案无关,原告对C国际大酒店的起诉无任何依据。综上所述,本案原告不履行合同义务,违约在先,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 讼请求没有任何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并且已有生效判决对其该项诉讼请求 进行了裁判,其再次提起赔偿损失的诉请属于一事不再理,请求贵院驳回其 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代理人: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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