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623-2017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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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00062017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623-201*7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Gas Cylinder (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623201*7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SG 23201*R00062014目 录1 总 则(1)2 材 料(86)3 设 计(11)(9)4 型式试验(将该章放在制造后)(21)(17)5 制 造(24)(14)6 制造监督检验(将制造删除,安装监检放在气瓶安装)

2、(28)(17)7 气瓶附件(放在附则前面)(42)(17)8 车用气瓶安装(46)(17)97 充 装使用(改为充装与使用管理、使用登记与管理)(47)(21)108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与使用安全管理(删除)(56)(17)119 定期检验(59)(26)120 附 则(62)(29)附件 1A 气瓶品种、品种代号及相应的产品标准 (64)(30)附件 1B 气瓶标志 (66)(32)附件 3ACC 常用瓶装气体的饱和蒸气压、充装系数及物性(74)(3240)附件 3BD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80)(32)附件 3CE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报告(81)(32)附件 4A 气瓶型式试验仪器设备基

3、本配置要求 (32)附件 4BAF 气瓶型式试验申请书(82)(32)附件 4CBG 气瓶阀门型式试验申请书(83)附件 4CH 气瓶及附件型式试验样瓶样品抽样与管理要求(放在正文中) (32) (84)(32)附件 4DDJC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气瓶、气瓶阀门)(86)(32)附件 4EEKD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气瓶、气瓶阀门)(93)(3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623201*7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附件 6AL 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联络单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气瓶)(95)(32)附件 6BM 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气瓶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检查报

4、告 (96)(32)(删除) (40) (32)附件 6CNC 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样式)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联络单 (97)(32)附件 6D 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32)附件 7P 气瓶阀门制造许可品种分项(99)(32)附件 8AQ 车用气瓶安装自检报告(100)(32)附件 8BR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报告(101)(32)附件 9SA 气瓶充装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删除、要求写在正文中)(32)附件 9B 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32)附件 9C 气瓶充装许可证(102)(32)附件 10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32)附件 11TD 气瓶定期检验报告(104)(46)附件

5、12E 气瓶国家标准目录 (48)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50)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23201*TSG R000620174 1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总 则1.1 目的为了保障气瓶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1.2 适用范围(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定义的范围:(1)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注 1-1)下使用、公称容积为0.4L3000 L、公称工作压力为 0.2MPa35MPa (表压,下同),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0MPa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

6、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 60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气体二种或者二种以上气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焊接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以及用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气瓶,及其设置的气瓶安全附件和其他附件(以下简称气瓶附件);以及用于移动式容器的气瓶。气瓶附件(气瓶阀门、安全附件)。);(2)消防灭火器用气瓶(本规程 1.4 规定的条不适用消防灭火器用气瓶的气瓶和手提式灭火器瓶手提式灭火器用焊接气瓶干粉灭火器、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 除外)以及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或者盛装电子气体用大容积气瓶的材料、设计、制造执行按照本规程。;(3)本规程所覆盖

7、的主要气瓶品种、 品种代号及相应的产品标准见附件 品种代号及相关的产品标准见附件A1AA。注 1-1:车用气瓶、消防灭火器用气瓶的环境温度范围, 按相关标准的规定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TSG 23201*TSG R00062017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62017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2 1.3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本规程 1.2 中适用范围内的气瓶附件,除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要求。1.4 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仅在灭火时承受瞬时压力而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手提式灭火器用焊接气瓶干粉型灭火器用焊接气瓶及、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用气瓶干粉灭火器、手

8、提式水基型灭火器 、钎焊结构气瓶、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以及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 使用的气瓶。纤焊结构气瓶排除。1.5 与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度关系与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本规程规定了气瓶(含气瓶附件,下同)设计、制造、安装、充装、型式试验、检验等环节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气瓶的技术标准以及有关单位、机构的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气瓶(含气瓶附件)的设计、制造、安装、充装、型式试验、检验等环节未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与标准要求不一致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标准制定单位还应当编制标准编制说明,说明编制的标准符合中国法律法

9、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以及采用、参照的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情况,并且按照本规程 1.6 的规定执行。(1)本规程规定了气瓶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气瓶的技术标准相关的气瓶技术标准、管理规定制度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2)气瓶(含气瓶附件)的设计、制造、充装和检验应当符合满足本规程规定的相应标准充装和检验应当符合满足本规程规定的相关标准。;由于采用新材料(3)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时,应当制订企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出现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超出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情况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应当注明采用或者参照的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制定,

10、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应当作出标准自我声明并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分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制造、充装、检验、使用等相关单位和机构的意见。企业标准超出本规程规定的内容应当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机构进行标准评审,并且按照本规程附件 1A 明确气瓶的品种代号。1.6 与本规程不一致时的特殊处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23201*TSG R000620174 3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气瓶,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制造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报,申报资料至少包括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结果以及经评审的企业标准及其样品型式试验报告。国家质

11、检总局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和标准审查,评审结果报评审结果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试制、试用;试制、试用期满一年后,制造单位会同充装和瓶装气体使用单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试用工作总结后,经批准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1.7 协调标准与引用标准(注 1-2)满足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标准为协调标准。本规程主要协调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标准:(1)GB 5099钢质无缝气瓶;(2)GB 5100钢质焊接气瓶;(3)GB 5842燃气钢瓶;(4) GB 11638溶解乙炔气瓶;(5) GB 11640铝合金无缝气瓶;(6) GB 1725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 (7) GB

12、 17259机动车用燃气钢瓶;(8) GB 17268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 ; (9) GB 24159焊接绝热气瓶; (10) GB 24160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 ;(11) GB 28053呼吸器用复合气瓶; (12) GB/T 28054钢质无缝气瓶集束装置 ; (13) GB/T 13005气瓶术语; (14) GB/T 7144气瓶颜色标志。本规程指定采用的基础性标准为引用标准,如:材料标准、介质标准、方法标准、零部件标准、气瓶充装标准、检验检测标准等。注 1-2:本规程的协调标准、引用标准中,凡是注明标准年号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者修订版本均

13、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明标准年号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产品生产和型式试验所依据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本规程 1.5 的规定。1.87 设计文件鉴定与型式试验 气瓶产品应当按照本规程和及其有相关标准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 R1003)、气瓶型式试验规则(TSG R7002)的规定,进行气瓶产品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相关标准修订变化后,应当重新进行气瓶产品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符TSG 23201*TSG R00062017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62017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4 合本规程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后,其设计文件方可用于制造合格后其设计文件方可用于制造符合后其

14、设计文件方可用于制造 。气瓶上需所配置的气瓶附件,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先进行气瓶附件的型式试验,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合格,符合后再进行气瓶型式试验通过后再装配到气瓶上。1.98 进口气瓶及气瓶附件进口气瓶除应当符合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有关规定外 进口气瓶及气瓶附件除应当符合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本节规定。1.98.1 制造许可 进口气瓶及气瓶附件的境外制造单位,应当满足本规程 1.87 的规定,并且并取得相应的中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1.98.2 设计制造遵循的规范及相应标准 设计、制造遵循的规范及相关标准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各类进

15、口气瓶及气瓶附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设计、制造符合中国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2)对于气瓶产品还没有未制定中国国家标准的气瓶及附件产品,或者所采用的产品标准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的适用范围以及技术要求等与中国国家标准存在差异时时,按照本规程 1.5 的规定执行。其产品标准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标准审查对于没有中国国家标准的气瓶产品,或者其所采用标准的适用范围及技术要求等与中国国家标准存在差异时,气瓶产品标准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标准审查评审。1.98.3 进口气瓶的制造过程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进口气瓶制造过程应当实施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

16、),监督检验应当由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称监检机构)进行;监督检验一般应当在境外生产企业制造过程中进行,当未能在境外完成监督检验时,由进口气瓶的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报,按照本规程规定委托到达口岸或者使用地的监检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监检机构在完成监督检验工作后出具检验报告,监督检验工作所依据的标准应当符合本规程 1.9.2 规定,进口气瓶制造标志、出厂资料和文件还应当符合本规程 1.15.1、5.10 规定。进口气瓶应当经核准的具有监督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以下称监检机构)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并且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所依据的标准应当符合本规程

17、1.8.2 的规定,其中进口气瓶的制造标志、出厂资料和文件还应当分别符合本规程1.14.1、54.10 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23201*TSG R000620174 5 1.98.4 临时进口气瓶临时进口气瓶,是指气瓶进口至境内充装后再出境,以及境外制造的气瓶充装气体进口使用完后再出境的。临时进口气瓶,是指进口到境内并且 在境内充装后出口到境外是指进口气瓶在境内充装后,出口在境外使用,或者是在境外充装后,进口到在境内并在瓶内气体用完后使用再出境的境外企业制造的气瓶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临时进口气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临时进口气瓶的单位,应当向进口地监检机构提供气瓶产权所在国

18、家(或者地区)官方认可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合格证明文件;(2)监检机构对临时进口气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入境时无法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的,应当在气瓶内气体用完后,进行安全性能检验;(3)二次以上(含二次)入境的临时进口气瓶在首次入境时进行了安全性能检验后,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有效期内的气瓶,出境或者再次入境时可以不再进行安全性能检验;(4)因气体特性等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临时进口气瓶,进口单位应当提供气瓶产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有效证明文件,经监检机构确认后可仅进行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5)对本条(4)规定仅进行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的临时进口

19、气瓶,再次入境时仍应当进行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6)涉及临时进口气瓶的单位,应当建立临时进口气瓶档案。(1)办理临时进口气瓶的单位,需要向进口地监检机构提供气瓶产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官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合格证明文件;(2)由监检机构对临时进口气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对需多次入境但入境时无法实施安全性能检验的气瓶,应 当在气瓶内气体用尽后再对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因气体特性等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气瓶,进口单位应 当提供气瓶产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机构出具的定期检验合格有效证明文件,经监检机构确认后可仅进行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检验 (或者外观检查

20、、壁厚测定)不合格的气瓶,不得在境内使用; (3)在监检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检验报告有效期内的气瓶,在出境或者再次入境时可不再进行安全性能检验;TSG 23201*TSG R00062017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62017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6 (4)对仅进行了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的气瓶,再次入境时应 当按照本条第(2)项的要求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或者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 (5)涉及临时进口气瓶的单位,应当建立临时进口气瓶档案。1.109 出口返销气瓶出口气瓶返销中国境内的,其 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中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并按 1.98.3 进行监督检验,同时应当并满足本规程 1.

21、5 和 1.8 有关进口气瓶产品的标准评审、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 的规定。出口后在境外充装使用的气瓶,其制造单位不需要取得中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1.110 瓶装气体介质瓶装气体介质分为以下几种:(1)压缩气体,是指在50时,时加压后加压后完全是气态的气体完全呈气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Tc)低于或者等于50的气体,也可以称永久气体; (2)高(低)压液化气体,是指在温度高于 50时加压后部分呈液态的气体时,加压后部分是液态的气体部分呈液态,包括临界温度(Tc)在5065的高压液化气体和临界温度(Tc)高于 65的低压液化气体;(3)低温液化气体,是指在运输过程中,气体由于经过深冷低温处理

22、而部分呈液态的气体,临界温度(Tc)一般低于或者等于50,也可以称为深冷液化气体或者冷冻液化气体;(4)溶解气体,在压力下溶解于溶剂中的气体;可否改为:是指在一定的压力、温度条件下,部分气体溶解于溶剂中的气体;(5)吸附气体,在压力下吸附于吸附剂中的气体。可否改为:是指在一定的压力、温度条件下,部分气体吸附于吸附剂中的气体。1.121 气瓶公称工作压力(1)盛装压缩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在基准温度 (20)下,气瓶内气体达到完全均匀状态时的限定 (充)压力;(2)盛装液化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温度为 60时,气瓶内气体压力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23201*TSG R0006

23、20174 7 上限值;(3)盛装溶解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气瓶内气体的达到化学性能、物理性能达到热量以及扩散平衡条件下的静置压力(15时);(4)焊接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在气瓶正常工作状态下,内胆顶部气相空间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5)盛装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 60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按照相应标准规定按照相关标准规定。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取应当符合本规程 3.6 的规定。1.132 气瓶分类 1.132.1 按照公称工作压力划分气瓶按照公称工作压力分为高压气瓶、低压气瓶:(1)高压气瓶是指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10MPa 的气瓶;(2)低压气瓶是指公称工作压

24、力小于 10MPa 的气瓶。1.132.2 按照公称容积划分气瓶按照公称容积(指水容积)分为小容积、中容积、大容积气瓶:(1)小容积气瓶是指公称容积小于或者等于 12L 的气瓶;(2)中容积气瓶是指公称容积大于 12L 并且小于或者等于 150L 的气瓶;(3)大容积气瓶是指公称容积大于 150L 的气瓶。1.143 气瓶专用要求 (1)气瓶设计文件规定盛装单一气体(高纯度电子气体除外)的的气瓶必须专用,必须专用,只只允许仅允许充装与能够充装与设计文件、制造标志规定规定相一致的气体;,不得更改气瓶气瓶制造标志、及其用途和充装介质(电子气体除外),也不得,也不得和混装其他气体或者加入添加剂 。;

25、(2)气瓶设计文件规定盛装混合气体的的气瓶,必须按照气瓶标志确定的气体特性充装相同特性(注 1-34)的混合气体,不得充改装为盛装单一气体或者充装不同特性的混合气体。注 1-34:气体特性是指毒性(T)、氧化性(O)、燃烧性(F)和腐蚀性(C)。1.154 气瓶标志(记)TSG 23201*TSG R00062017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62017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8 建议:是否可以在产品标准中对气瓶标志(记)详细的要求,在该条中删除。总则中不宜写这么明确和详细。其详细的规定是否放在附件 1B 气瓶标志中规定。气瓶标志包括制造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以及其他标志。(1)制造标志

26、分为钢印标志(含铭牌上的标志)、标签标识标志(记)(粘贴于瓶体上或者透明的保护层下)、印刷标记(印刷在瓶体上)、电子识读标识标记以及气瓶颜色标志等;制造标志通常有制造钢印标记 (含铭牌上的标记)、标签标记(粘贴于瓶体上或者透明的保护层下)、印刷标记(印刷在瓶体上)、电子识读标记以及气瓶颜色标志等;(2)定期检验标志通常有检验钢印标记定期检验标志检验钢印标记 定期检验标志分为检验钢印标志、标签标记检验标签标识标志、检验标志环以及检验颜色标志等。;(3)除上述气瓶标志(记)外,出租车车用燃料的气瓶的制造单位、安装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在确认气瓶用途后,应当在气瓶标志的显著位置做出永久性出租汽车的“TAX

27、I”标志(钢质气瓶采用打钢印,缠绕气瓶采用树脂覆盖的标志粘贴等)。在用于出租车车用燃料的气瓶上,应当有永久性的出租车识别标志 (注 1-5)。气瓶标志的具体要求应在国家标准中予以明确规定。注 1-5:对用于出租车车用燃料的气瓶,气瓶制造单位、安装单位或者定期检验机构在确认气瓶用途后,应当在气瓶标志的显著位置做出永久性的代表出租汽车的“TAXI”标志(钢质气瓶采用打钢印,缠绕气瓶采用树脂覆盖的标签粘贴等方法 )。1.154.1 气瓶制造标志1.154.1.1 气瓶的钢印标记气瓶的钢印标志、标签标记或者印刷标记(1)气瓶的制造标志是识别气瓶的依据, 标记的排列方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本规程附件标志的排列

28、方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本规程附件 1BB 及其相应关标准的规定,其中,制造单位代号(如字母、图案等标记图案等标志)应当在制造许可证中注明报中国气瓶标准化机构备查。;(2)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定,在每只气瓶上做出永久性制造标志 。,钢质气瓶或者铝合金气瓶采用钢印,缠绕气瓶采用树脂覆盖的标志粘贴塑封标签,非重复充装焊接气瓶采用瓶体印字标记,防止涂改的气瓶标志应当采用封头上压印凸字的方式或者封焊铭牌标志。;(3)制造单位应当在出厂的燃气(指液化石油气、液化二甲醚等作为燃料使用的液化气体,下同)钢瓶护罩上压印“禁放人员密集的室内”的字样,并在护罩上或者瓶阀上安置不宜损

29、坏的电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23201*TSG R000620174 9 子识读标识信息化标签(条码、二维码或者射频标签等,下同),制造单位负责建立燃气钢瓶产品安全质量追溯信息系统。;(4)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进行标志(记)的其他气瓶产品,应当在气瓶产品标准中规定能够永久保留的气瓶标志(记)方法。1.154.1.2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1)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应当符合 GB/T 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的要求;(2)对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有特殊要求的, 应当符合相应气瓶产品标准的规定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3)盛装未列入国家标准的气体和混合气体的气瓶的颜

30、色标志、字样和色环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机构负责明确,并应当按照本规程 1.5 的规定执行。1.154.1.3 专用气瓶颜色及电子识读标识标记燃气气瓶的产权充装单位采用电子识读标识标记信息化标签进行全寿命安全管理的,可以订购专用颜色标志的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在专用颜色标志的专用气瓶封头应在上压制明显凸起的产权单位标识和介质标识,按照产权单位提供的应当制定专用气瓶颜色标识进行或者特殊结构形式的阀门及螺纹等企业标准涂敷,并在护罩上或者瓶阀上安置电子识读标识。1.154.1.43 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焊接绝热气瓶)标志(1)充装液氧(O2)、氧化亚氮(N2O)和液化天然气(LNG)的气瓶,应当在外胆上封

31、头便于观察的部位在外胆上封头的显著部位,应当压制明显凸起的“O2” 、“N2O”或者、“LNG”等充装介质符号 ;(2)产品铭牌的底色和字色等,应当符合 GB/T 7144气瓶颜色标志中相应介质的瓶体颜色和字色的规定 中相关的规定;,铭牌应当能够牢固地焊接在不可拆卸的气瓶附件附件上;(3)瓶体上需粘贴与铭牌介质相一致的产品标签 瓶体上需粘贴与铭牌介质相一致的产品标记的,标签的底色和字色应当与 标记的底色和字色应当符合 GB/T 7144气瓶颜色标志中的相关的规定GB 7144 中相应介质的瓶体颜色和字色相一致 。1.154.2 气瓶定期检验标志气瓶的定期检验钢印标记气瓶的定期检验钢印标志、标签

32、标记标签标识标志、检TSG 23201*TSG R00062017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62017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0 验标志环和检验颜色色标志,应当符合本规程附件 1B 的规定。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合格的气瓶上逐只打印检验合格钢印或者在气瓶上做出永久性的检验合格标志。1.165 监督管理(1)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2)气瓶设计、制造、安装、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型式试验机构等,应当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对气瓶产品的制造、充装、检验等过程信息进行记录,及时将记录信息数据

33、输入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气瓶产品安全管理追溯信息系统。气瓶设计、制造、安装、充装、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型式试验机构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23201*TSG R000620174 11 (1)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 (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下同)负责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2)气瓶(含气瓶附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 使用、销售及报废等,均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3)气瓶制造、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等,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 其相应标准的规定,及时将有关

34、制造、使用登记、充装、检验等数据输入有关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等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 (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1)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2)气瓶(含气瓶附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 选用使用、销售及报废等,均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3)气瓶制造、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等,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的规定,及时将有关制造、使用登记、充装、检验等数

35、据输入有关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2 材 料2.1 基本要求(1)气瓶材料的选用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工艺性能以及及与介质的相容性;(2)气瓶材料选用应当满足相应气瓶产品标准对材料的限定要求 气瓶材料的选用除满足相关气瓶产品标准对材料要求外,气瓶材料还应当符合相应相关材料标准的要求规定(注 2-1);(3)选用未列入国家标准的金属材料制造气瓶的主体材料 选用未列入国家标准要TSG 23201*TSG R00062017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62017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2 求的金属材料为制造气瓶主体材料,应当按照本规程 1.6 的规定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36、材料的相关检测、试验数据和材料的试制技术文件 (包括供货技术条件)等; (4)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 牢固的钢印标记或者采用其他方法的标志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采用其他方法的标志 ;(5)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 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盖有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6)气瓶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气瓶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7)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所选用的气瓶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可追溯性与一致性负责

37、。注 2-1:本规程中所提及的相应标准相关标准,是指相应相关国家标准、团体行业标准或者经自我声明评审的企业标准。2.2 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1)境外牌号材料应当是境外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及 相应相关标准允许使用并且境外已有使用实例的材料,有 相应相关的技术要求、性能数据和工艺资料,其材料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境内材料标准中相近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 (如磷、硫含量,冲击试样的取样部位、取样方向和冲击功指标、断后伸长率等 ),同时应当不低于本规程和中国相应相关气瓶标准的规定;(2)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境外 相应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境内材料标准中相近牌号材料的使用规定;(3

38、)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本规程 2.1 的规定;(4)使用境外材料制造气瓶之前,气瓶制造单位应当根据 相应相关产品制造工艺要求进行工艺试验(如冷热加工工艺试验、焊接和及热处理工艺评定),并且制订出相应的工艺文件;(5)对已有成熟使用经验的境外牌号材料,如果已在境内广泛使用,可直接纳入相应气瓶产品标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23201*TSG R000620174 13 2.3 材料使用和标志移植2.3.1 基本要求(1)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进行审核,并且按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金属材料进行化学成分验证分析,按批号进行力学性能验证检验(钢管、钢坯等由热处理最

39、终确定材料力学性能的除外 ),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无损检测(对无缝钢管,钢厂已进行 100%超声波无损检测的除外)、低倍组织验证检查;(2)各项检验和试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规定后方可投料使用;(3)用于制造气瓶受压元件的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志移植。2.3.2 性能要求2.3.2.1 一般要求(1)瓶体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应当满足相应气瓶产品标准的规定;(2)钢质气瓶瓶体及钢质内胆用材,应当是电炉或者氧气转炉冶炼的无时效性镇静钢;(3)铝合金气瓶瓶体及铝合金内胆用材,应当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并且符合相应标准相关标准的规定;(4)用于无缝气瓶的优质碳素钢、合金钢或者铝合

40、金坯料,应当适合压力加工;(5)用于焊接气瓶的瓶体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压延和焊接性能;(6)钢质气瓶用材的低温冲击性能应当符合 相应标准相关标准的规定;(7)盛装有应力腐蚀倾向介质的钢质气瓶用材,应当控制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不大于 880MPa;(8)盛装氢气或者其他致脆性介质的钢质气瓶用材,应当控制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不大于 880MPa;当实际屈强比(屈服强度抗拉强度的比值,下同)不大于 0.9 时,如果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 20MPa,允许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不大于允许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提高到 950MPa。2.3.2.2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气瓶或者钢内胆用材,以及盛装压缩天然气的钢质无缝

41、气瓶用材当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大于 880MPa 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TSG 23201*TSG R00062017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62017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4 (1)在严格控制材料硫、磷等化学成分含量的条件下,符合相应标准硫化氢应力腐蚀试验(应力环法)要求的通过相应标准相关标准规定的硫化氢应力腐蚀试验 (应力环法),允许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不大于提高到 950MPa,并且应当在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和型式试验报告中注明硫化氢应力腐蚀试验(应力环法)的试验结果试验结果纳入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和型式试验报告;(2)制造过程中,材料实际硫、磷等化学成分含量和以及热处理后

42、的实际抗拉强度不得超出硫化氢应力腐蚀试验报告中试样材料的硫、磷含量以及抗拉强度控制范围;(3)材料加工单位应当向气瓶制造单位出具钢坯、热轧管、冷拔管质量证明文件材料加工单位应当向气瓶制造单位提供由钢坯生产单位出具的所用钢坯质量证明文件以及由材料加工单位出具的热轧管或者冷拔管质量证明文件 ;(4)改变材料的牌号、生产单位、冶炼方法、热加工方法等,应当重新进行硫化氢应力腐蚀试验(应力环法)。2.3.2.3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2.3.2.3.1 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用材(1)盛装氢气、天然气或者甲烷等有致脆性、应力腐蚀倾向气体的,其材料热处理后的实际抗拉强度应当不大于 880MPa,屈强比应当不大

43、于 0.86,断后伸长率() 应当不小于 20;mm50A(2)盛装本条第(1)项以外其他气体的,其材料热处理后的实际抗拉强度应当不大于 1060MPa,屈强比应当不大于 0.90,断后伸长率() 应当不小于 16。mm50A2.3.2.3.2 缠绕气瓶钢内胆用材热处理后的力学性能应当符合 相应标准相关标准的规定。2.3.3 材料相容性要求(1)所有与盛装气体接触的金属或者非金属气瓶材料应当与其所充装气体具有相容性;(2)用于盛装氯、溴化氢、碳酰二氯、氟化氢、氯甲烷、溴甲烷等介质的气瓶材料不得采用铝合金材料;盛装氯、溴化氢、碳酰二氯、氟化氢、氯甲烷、溴甲烷气体不得采用铝合金气瓶;特种设备安全技

44、术规范TSG 23201*TSG R000620174 15 (3)用于盛装一氧化碳介质的气瓶应当优先采用铝合金气瓶或者不锈钢气瓶,如果采用碳钢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所充装气体中水分和二氧化碳含量进行有效的控制,并且能够控制充装压力不大于其公称工作压力的 50%(20时)盛装一氧化碳的气瓶应当优先采用铝合金气瓶或者不锈钢气瓶,如果采用碳钢气瓶,充装单位必须有确保控制所充装介质的水分和二氧化碳含量的措施且保证在 20时的限定充装压力不大于其公称工作压力的50%;(4)用于盛装氟、二氟化氧的气瓶应当采用钢质无缝气瓶;(5)用于盛装医用氧气的气瓶应当优先采用铝合金或者不锈钢材料,如果采用钢质

45、气瓶时,应当进行内表面涂敷或者抛光处理。盛装氟或者二氟化氧的气瓶应当采用钢质无缝气瓶;(5)盛装医用氧气的气瓶应当优先采用铝合金气瓶或者不锈钢气瓶。采用钢质气瓶时,应当进行内表面涂敷或抛光处理,以确保医用氧气符合有关规定。3 设 计 3.1 瓶体厚度确定气瓶瓶体壁厚所采用的设计方法,应当符合 相应标准相关标准的规定。纤维缠绕气瓶的瓶体设计应当采用应力分析设计方法。3.2 气瓶水压试验压力和气压试验压力(1)气瓶水压试验压力一般为公称工作压力的 1.5 倍,当相应标准相关标准对试验压力有特殊规定时,按其规定执行;(2)产品标准不允许进行水压试验的,气瓶可以采用气压试验,试验压力按照相应产品标准要

46、求。对不能进行水压试验的气瓶,若采用气压试验,其试验压力按照相应标准相关标准的规定。3.3 气瓶气密性试验压力气瓶气密性试验压力一般为公称工作压力,当相应产品标准对气密性试验压力有特殊要求时,TSG 23201*TSG R00062017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62017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6 试验压力按照相应产品标准要求。气瓶气密性试验压力一般为公称工作压力,当相应标准相关标准对气密性试验压力有特殊规定时,按其规定执行。3.4 气瓶实际爆破安全系数气瓶实际爆破安全系数为实际水压爆破试验压力与公称工作压力的比值,其应当大于或者等于表 3-1 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

47、SG 23201*TSG R000620174 17 表 3-1 气瓶的实际爆破安全系数 (注 3-1)主 要 品 种实际爆破安全系数钢质无缝气瓶(包括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消防灭火器用钢质无缝气瓶)铝合金无缝气瓶(包括消防灭火器用铝合金无缝气瓶 )2.4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 用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车用钢质内胆玻璃纤维环向缠绕气瓶2.5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2.0(注 3-2)呼吸器用铝合金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3.4钢质焊接气瓶(包括消防灭火器用钢质焊接气瓶,不含焊接绝热气瓶)3.0(注 3-3)车用铝合金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车用钢质内胆碳纤维及芳纶纤维环向缠绕气瓶2.35注 3-1:表 3-

48、1 中未列入的气瓶品种按照相应产品标准要求未列入的气瓶品种按照相应标准相关标准确定。注 3-2:为实际爆破压力/试验压力。注 3-3:实际爆破压力不小于 5MPa。3.5 瓶体金属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设计气瓶时,瓶体金属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应当选用材料标准规定的下限值或者热处理保证值。设计选用瓶体金属材料的屈服强度的设计选用值与抗拉强度的比值(屈强比),应当不大于表 3-2 的规定,对超出表 3-2 范围的,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按相应标准相关标准的规定。表 3-2 瓶体金属材料设计选用的屈强比瓶体金属材料屈服强度的设计选用值与抗拉强度的比值结构型式及材质热处理方式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正火

49、或者正火+回火0.75无缝结构钢质淬火+回火0.85(注 3-4)TSG 23201*TSG R00062017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62017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8 铝合金固溶处理0.85车用环缠绕气瓶的钢内胆淬火+回火0.90焊接结构钢质正火或者退火0.80注 3-4: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或者其钢内胆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或者其钢内胆按照相应标准 相关标准的规定。3.6 公称工作压力3.6.1 一般规定设计气瓶时,公称工作压力一般应当优先选取整数系列(见表 3-3、表 3-4)公称工作压力的选取一般要优先考虑整数系

50、列 。盛装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 3-3 及表3-4 规定,对用于特殊需求的气瓶,允许其公称工作压力超出表 3-3、及表 3-4 规定的压力等级,但是应当满足本规程 3.6.2 的规定。表 3-3 盛装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气体类别公称工作压力(MPa)充装介质常 用 气 体35空气、氢、氮、氩、氦、氖等30空气、氢、氮、氩、氦、氖、甲烷、天然气等20空气、氧、氢、氮、氩、氦、氖、甲烷、天然气等压缩气体Tc5015空气、氧、氢、氮、氩、氦、氖、甲烷、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氪、氘(重氢) 、氟、二氟化氧等20二氧化碳(碳酸气)、乙烷、乙烯15二氧化碳(碳酸气)、一氧化二氮(笑气、氧化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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