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X-20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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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X-2011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年 月 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X-2011前 言2008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起草任务书,2008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规程起草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

2、008年10月、2009年3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二次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规程征求意见稿。2010年9月,起草组在上虞召开了第四次工作会议,对形成的规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相应的修改。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 号文并且上网征求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对规程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年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年 月,本规程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程起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充分吸取和结合多年来气瓶监

3、察工作实际情况和经验的基础上,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障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在材料、设计、制造、气瓶附件、充装和使用、定期检验等环节提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规定。 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目 录1 总则(1)2 材料(3)3 设计(5)4 制造(12)5 气瓶附件(15)6 充装和使用(16)7 定期检验(20)8 附则(23)附件A 本规程所涉及的主要气瓶品种一览表(24)附件B 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25)附件C 瓶装气体的物性、饱和蒸气压和充装系数(29)附件D 气瓶检验报告(35)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总则1.1 制订目的为了加强气

4、瓶的安全监察,保障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0.2 MPa35MPa (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公称容积为0.4L3000 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以及人工混合气体(两种或两种以上气体,以下简称混合气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焊接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内部充装填料的气瓶等及其附件。本规程也适用

5、于消防灭火器用气瓶的设计、制造及长管拖车用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以下简称大容积无缝气瓶)瓶体的设计、制造、定期检验。本规程所涉及的主要气瓶品种见附件A。1.3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本规程1.2范围内的气瓶及其附件,如属于车用气瓶,还应当符合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气瓶附件还应当符合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1.4 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仅在灭火时承受瞬间压力而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固定使用的站用储气瓶组以及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1.5 与标准、管理制度关系本规程规定了气瓶的基本

6、安全要求,有关气瓶的相应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气瓶产品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气瓶设计超出现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范围的,可由制造单位采用或者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国家气瓶专业标准化机构技术评审和备案。1.6 不符合本规程的特殊处理规定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气瓶,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并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

7、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气瓶方可进行试制、试用。试制品所遵循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本规程1.5的规定。1.7 进口气瓶进口气瓶除符合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节要求。1.7.1 制造许可 向我国出口气瓶及其附件的境外制造单位,应当取得中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气瓶的型号及规格应与所对应的型式试验报告相一致。1.7.2 设计制造遵循的规范及其标准境外气瓶制造单位设计、制造,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各类气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按照中国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的中国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并通过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

8、;(2)如果中国国家标准没有包括的气瓶品种或者气瓶依据的标准与中国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其所依据的气瓶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应当按本规程1.5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且应当同时满足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相关要求,涉及气瓶安全质量的关键技术要求及试验项目,均不得低于本规程和其他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3)气瓶的钢印标记内容应当符合本规程附件B的规定,出厂文件应当符合本规程4.10的规定。1.8 出口返销境内气瓶制造单位制造的出口气瓶返销时,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在出口前完成境外标准批准、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和气瓶型式试验。1.9 瓶装气体介质瓶装气体介质分为以下几种:(1)压缩气体,是指在-5

9、0下加压时完全是气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Tc)低于或者等于-50的气体,原也称为永久气体; (2)高(低)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Tc)高于-50,且低于或者等于65的为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Tc高于65的为低压液化气体;(3)冷冻液化气体,临界温度(Tc)低于或者等于-50 的气体,而在储运过程中由于低温而液化的气体,也称为低温液化气体或者深冷液化气体;(4)溶解气体,在压力下溶解于气瓶内溶剂中的气体;(5)吸附气体,吸附于气瓶内吸附剂中的气体为。1.10 气瓶公称工作压力(1)盛装压缩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20)下,瓶内气体达到完全均匀状态时的限定压力;(2)盛装液化气体或两种以上(

10、含两种)液化气体混合物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压力的上限值;(3)充装溶解气体的气瓶,系指瓶内气体达到化学、热量以及扩散平衡条件下的静置压力(15);(4)焊接绝热气瓶,系指在气瓶正常工作状态下,内胆顶部气相空间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取应符合本规程3.6的规定。1.11 气瓶分类 1.11.1 按照压力按照气瓶公称工作压力分为高压气瓶、低压气瓶,其压力分类如下:(1)高压气瓶,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8MPa的气瓶为高压气瓶;(2)低压气瓶,公称工作压力小于8MPa的气瓶为低压气瓶。1.11.2 按照容积按气瓶的公称容积划分为小容积、中容积、大容积气瓶,其容积分

11、类如下(1)小容积,12L以下(含12L);(2)中容积,12L以上至150L(含150L);(3)大容积,150L以上。1.12 气瓶专用要求 气瓶只允许充装与钢印标记(或相应标准规定的其他标记方法)一致的气体或者混合气体,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用途、标记或者颜色,也不得擅自混装其他气体或加入添加剂。1.13 监督管理(1)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使用、定期检验,均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2)气瓶设计、制造、充装、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3) 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

12、程的执行。材料156、完整,以永久标记的形式打印在瓶肩或不可卸附件上。2 材料2.1 通用要求(1)气瓶主体金属材料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其制造的材料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还应当符合相应气瓶产品标准对材料的要求;(2)材料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材料质量合格,并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填写齐全、清晰,并且盖有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规定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标记;(3)气瓶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购进气瓶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4)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气瓶用材

13、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5)采用气瓶国家标准规定之外的材料或新研制的材料试制气瓶前,新材料的研制单位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1.6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该材料方可允许使用。2.2 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2.2.1 境外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1)境外牌号材料应当是境外压力容器或者气瓶现行产品标准允许使用并且境外已有使用实例的材料,有相应的技术要求、性能数据和工艺资料;其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境外相应标准的规定;如境内相应气瓶材料标准或产品标准列有相近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的牌号时,其使用范围还应当符合境内该标准的规定;(2)境外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境内相近牌号材料的

14、技术要求(如磷、硫含量,冲击试样的取样部位、取样方向和冲击功指标、断后伸长率等),同时应当不低于本规程和我国相应气瓶国家标准的规定;(3)使用境外材料制造气瓶之前,气瓶制造单位应根据相应产品制造工艺要求进行工艺试验(如冷热加工工艺试验、焊接及热处理工艺评定),并制订出相应的工艺文件。2.2.2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境外牌号的材料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境外牌号的材料,除应当符合本规程2.2.1的要求外,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6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材料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材料的试制技术文件。2.2.3 可以直接纳入产品标准的境外牌号材料对已有成熟使用经验并已在境内得到广泛使用的境外牌号材料

15、,经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国家气瓶专业标准化机构进行技术评审后,可纳入相应气瓶产品标准直接使用。2.3 材料复验2.3.1 基本要求(1)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的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应当按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金属材料进行化学成份验证分析,按批号进行力学性能验证检验(钢管、钢坯除外);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无损检测、低倍组织验证检查;(2)无缝钢管制造厂应当在出厂前对无缝钢管表面采用超声波方法进行无损检测,表面不应有褶叠、重皮、裂纹等缺陷存在,若无缝钢管制造厂未进行此项检测,气瓶制造厂应当在材料进厂后补做此项检测;各项检验和试验符合相关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2.3.2 性能要求2.3.2.1 钢

16、质气瓶用材(1)盛装有应力腐蚀倾向气体的钢质气瓶用材,应当控制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不超过880MPa;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用材料,若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超过880MPa,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在型式试验项目中增加对该材料的硫化氢应力腐蚀试验,并通过试验确定该材料的最高硫、磷含量,试验方法及结果应当符合相应标准要求;通过硫化氢应力腐蚀试验的材料,在严格控制最高硫、磷含量的条件下,可适当提高该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但应不大于950MPa;(2)充装氢气或致脆性气体的钢质气瓶用材,应当控制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不超过880MPa;(3)钢质气瓶瓶体及缠绕气瓶钢质内胆用材料,应当是电炉或氧气转炉冶炼的无时效性镇静钢;(

17、4)无缝气瓶的优质碳素钢或合金钢坯料,应当适合压力加工;(5)焊接气瓶的瓶体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压延和焊接性能;(6)低温冲击性能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2.3.2.2 铝合金气瓶用材制造铝合金气瓶瓶体及纤维缠绕气瓶铝合金内胆的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2.3.2.3 材料相容性所有与盛装气体接触的金属或非金属气瓶材料应当与其所充装气体具有相容性。3 设计3.1 设计文件鉴定与型式试验 气瓶产品应当按照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 R1003)、气瓶型式试验规则 (TSG R7002)的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机构进行气瓶产品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的结果应当作为设计文件鉴

18、定合格的依据,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都合格后,方可进行制造许可评审或批量制造。3.2 瓶体厚度确定气瓶瓶体厚度所采用的设计公式,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气瓶瓶体壁厚计算所依据的内压力为水压试验压力。3.3 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1)一般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2)大容积无缝气瓶、呼吸器用复合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5/3倍;(3)溶解乙炔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为5.2MPa;其他气瓶按相应国家标准的具体规定。3.4 气瓶的实际爆破安全系数气瓶的实际爆破安全系数(实际爆破压力/公称工作压力),应当大于等于表3-1的要求。表3-1 气瓶的实际爆破安全系数主要结构型式实际爆破安全系数钢

19、质无缝气瓶2.4大容积无缝气瓶2.5铝合金无缝气瓶2.5钢质焊接气瓶(不含焊接绝热气瓶)2.0车用压缩天然气钢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玻璃纤维2.5芳纶纤维、碳纤维2.35车用压缩天然气铝内胆纤维全缠绕气瓶玻璃纤维3.5芳纶纤维3碳纤维2.35铝合金内胆玻璃纤维环向缠绕气瓶2.5呼吸器用复合气瓶3.4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2.0(注3-1)注3-1:为实际爆破压力/试验压力。3.5 瓶体金属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设计气瓶时瓶体金属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应当选用材料标准规定的下限或者热处理保证值。屈服强度的设计选用值与抗拉强度的比值,应当不大于表3-2的规定,特殊情况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表3-2

20、瓶体金属材料屈服强度的设计选用值与抗拉强度的比值 结构型式热处理方式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无缝结构钢质正火或正火+回火0.75淬火+回火0.85铝合金固溶处理0.85焊接结构正火或退火0.803.6 公称工作压力3.6.1 一般规定气瓶设计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取一般应当优先考虑整数系列。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3-3规定,对用于特殊需求的气瓶,允许其公称工作压力超出表3-3的范围,但应当满足本规程3.6.2的规定。消防灭火器用气瓶常用气体的公称工作压力见表3-4;表33 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气体类别公称工作压力MPa常用气体压缩气体 Tc-5035空气、氧、氢、氮、氩、氦、氖、甲烷、天然

21、气(压缩)、氟等302015空气、氧、氢、氮、氩、氦、氖、甲烷、一氧化碳、一氧化氮(重氢)、氪、氘、二氟化氧等高压液化气体 -50Tc6520二氧化碳、乙烷、乙烯 15二氧化碳、一氧化二氮(笑气)、乙烷、乙烯、硅烷、磷烷、乙硼烷等12.5氙、一氧化二氮(笑气)、六氟化硫、氯化氢、乙烷、乙烯、三氟甲烷(R23)、六氟乙烷(R116)、1,1-二氟乙烯(偏二氟乙烯)(R1132a)、氟乙烯(R1141)、三氟溴甲烷(R13B1)等8六氟化硫、三氟氯甲烷(R13)、1.1二氟乙烯(偏二氟乙烯)(R1132a)、六氟乙烷(R-116) 、氟乙烯(R1141)等 低压液化气体Tc658三氟溴甲烷(R-1

22、3B1)5溴化氢、硫化氢、碳酰二氯(光气)、硫酰氟等 4二氟甲烷(R32)、五氟乙烷(R125)、R410A等3氨、二氟氯甲烷(R22)、1.1.1三氟乙烷(R143a)、R407C、R404A等2.5丙烷2.2丙烯2氯、二氧化硫、二氧化氮 (四氧化二氮)环丙烷、六氟丙烯(全氟丙烯)(R1216)、偏二氟乙烷(R152a)、三氟氯乙烯(R1113)、氯甲烷(甲基氯)、二甲醚(甲醚)、四氟丙烯(R1234yf)等 续表气体类别公称工作压力MPa常用气体低压液化气体Tc651氟化氢、正丁烷、异丁烷、异丁烯(2-甲基丙烯)、1-丁烯、1,3-丁二烯、二氯氟甲烷(R21)、二氟氯乙烷(R142b)、二

23、氟溴氯甲烷 (R12B1)、氯甲烷(甲基氯)、氯乙烷(乙基氯)、氯乙烯(乙烯基氯)、溴乙烯(乙烯基溴)、甲胺、二甲胺、三甲胺、乙胺、环氧乙烷(氧化乙烯)、(顺)2-丁烯、(反)2-丁烯、八氟环丁烷(RC318)、三氯化硼(氯化硼)、甲硫醇(硫氢甲烷)、三氟氯乙烷(R133a)等冷冻液化气体Tc-50液化空气、液氩、液氦、液氖、液氮、液氧、液氢、液化天然气表3-4 消防灭火器用气瓶常用气体的公称工作压力气体类别公称工作压力MPa常 用 气 体压缩气体及混合气体1.4干粉灭火剂+氮2.016.5氩气17.2氮气、IG-55、IG-54123.2IG-55、IG-541高压液化气体17.2二氧化碳低

24、压液化气体6.7七氟丙烷+氮5.65.45.04.24.03.02.53.6.2 特殊规定(1)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在规定充装系数下,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所盛装气体在60时的最高温升压力,且不得小于8MPa。盛装低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所盛装气体在60时的饱和蒸气压;(2)低压液化气体60时的饱和蒸汽压值按附件3或相应气体标准的规定,或根据得到气体制造商或供应商正式确认的相关数据;盛装剧毒危害的低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当适当提高;(3)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应当根据混合气体的物理及化学性质、充装压力及用途,选取适用的材料;对低压液化气体的混合气体,应当根

25、据相应气体标准确定混合气体在60的饱和蒸气压。3.7 纤维缠绕气瓶内胆与缠绕纤维(1)纤维缠绕气瓶应当选用金属材料内胆(钢质或铝合金)。如选用非金属内胆,应当按照本规程1.6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2)可选用玻璃纤维、芳纶纤维或者碳纤维,承载层可采用环向缠绕或者全缠绕方式,表面保护层允许采用交叉缠绕等方式。3.8 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容积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应当采用1.13.2所规定的大容积气瓶。3.9 设计使用年限在气瓶设计文件上应当注明气瓶的最小设计使用年限,气瓶的最小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表3-5的规定。表3-5 各类气瓶的最小设计使用年限序号气瓶品种(类型)最小设计使用年限年1

26、钢质无缝气瓶(注3-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常与海水接触的钢瓶12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302铝合金无缝气瓶20 3焊接气瓶(注3-2) 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 12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20 4液化石油气钢瓶及二甲醚钢瓶15 5焊接绝热气瓶20 6溶解乙炔气瓶30 7呼吸器用复合气瓶15 8车用气瓶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车用二甲醚钢瓶 15车用液化天然气钢瓶20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内胆玻璃纤维环缠绕气瓶15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159大容积无缝气瓶30注3-1:除大容积无缝气瓶注3-2:除液化石油气钢瓶、溶解乙炔气瓶和车用气瓶注3-3:表4中未列入的气瓶品种按相关标准确定。3.10 瓶体结构3.10.1

27、通用要求(1)高压气瓶的瓶体应当采用无缝结构,低压气瓶的瓶体应当采用焊接结构。(2)无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方式。3.10.2 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结构型式和尺寸,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2)凸形底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应圆滑过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体设计厚度值;(3)凹形底的环壳与筒体之间应有过渡段,过渡段与筒体的连接应圆滑过渡。3.10.3 焊接气瓶瓶体结构纵向焊缝不多于一条,环向焊缝不多于二条(焊接绝热气瓶除外)。瓶体焊缝(包括纵向和环向焊缝)的接头形式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3.11 气瓶附件设计3.11.1 瓶阀3.11.1.1 瓶阀结构结构设

28、计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1)瓶阀设计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2)瓶阀上与气瓶连接的螺纹,应当与瓶口内螺纹匹配;(3)瓶阀出气口的连接型式和尺寸,应当有效地防止气体错装、错用,一般盛装助燃和不可燃气体瓶阀的出气口螺纹为右旋,可燃气体瓶阀的出气口螺纹为左旋;(4)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气瓶瓶阀应当设计成不可以重复充装的结构,并且与气瓶的连接方式应当是不可拆卸的。3.11.1.2 瓶阀材料瓶阀选材应当考虑如下因素:(1)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任何与气体接触的金属或非金属瓶阀材料应当与气瓶内盛装气体的物理性和化学性相容;(2)黄铜材料通常可用于盛装非腐蚀性气体的瓶阀阀体或阀杆等; (3)盛装腐蚀性气体用

29、瓶阀,应当选用耐腐蚀的材料;(4)凡与乙炔接触的瓶阀材料,严禁选用含铜量大于70%的铜合金以及银、锌、镉及其合金材料; (5)液化石油气瓶阀的手轮材料,应当具有阻燃性能;(6)氧气或强氧化性气体的瓶阀密封材料,应当采用无油的阻燃材料。3.11.2 安全泄压装置气瓶专用的安全泄压装置类型,有易熔塞装置、爆破片装置、安全阀、爆破片易熔塞复合装置、爆破片安全阀复合装置。3.11.2.1 安全泄压装置的设置原则(1)车用燃气气瓶、消防灭火器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盛装深冷液化气体的焊接绝热气瓶、盛装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集束气瓶组,应当装设安全泄压装置;(2)盛装剧毒气体的气瓶,禁止装设安全泄压装置;(3

30、)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原则上不应装设安全泄压装置。其他气瓶是否装设安全泄压装置由气瓶使用单位与制造单位协商确定。3.11.2.2 安全泄压装置的选用原则(1)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不应当单独装设安全阀,其中高压有毒气体的气瓶应当装设爆破片易熔塞复合装置,不允许单独装设易熔塞装置,低压有毒气体气瓶允许装设易熔塞装置;(2)盛装易燃和可燃气体的气瓶,应当装设安全阀或爆破片安全阀复合装置;(3)盛装易于分解或聚合的燃烧气体的气瓶,宜装设易熔塞装置;(4)盛装液化天然气的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应当装设两级安全阀,盛装其他深冷液化气体的焊接绝热气瓶应当装设爆破片和安全阀;(5)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瓶,应装设

31、带安全阀的组合阀或分立的安全阀;车用压缩天然气钢内胆纤维缠绕气瓶应当装设爆破片-易熔塞串联复合装置;(6)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及大容积无缝气瓶,应当装设爆破片装置。3.11.2.3 安全泄压装置结构设计、材料选用和装设部位的基本要求3.11.2.3.1 结构设计要求(1)装置的结构应当与使用环境与使用条件相适应,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应当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2)设置不应妨碍气瓶的正常使用和搬运;(3)在安全泄压装置打开时产生的反作用力不应对气瓶产生不良影响;(4)盛装易燃气体的气瓶,装置的结构与装设都应当使所排出的气体直接排向大气空间,不会被阻挡或冲击到其它设备上。3.11.2.3.2 材料

32、选用要求(1)制造安全泄压装置的材料,其化学成分与物理性能应当均匀;(2)所有可能接触瓶内介质的部件或零件,其材料与介质应具有良好的相容性和耐腐蚀性能;(3)爆破片应当用质地均匀的纯金属片(镍、紫铜)或合金片(如镍铬不锈钢、黄铜、青铜)制造;(4)易熔塞用易熔合金应当是共晶合金。3.11.2.3.3 装设部位要求(1)无缝气瓶应当装设在瓶阀上;(2)焊接气瓶可以装设在瓶阀上,也允许单独装设在气瓶的封头部位;(3)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可以装设在瓶阀上,也允许将爆破片直接焊接在气瓶封头部位;(4)集束气瓶组应当装在连接总管上。3.11.2.3.4 额定排量和实际排量气瓶安全泄压装置的额定排量和

33、实际排量都不得小于气瓶的安全泄放量。3.11.2.3.5 爆破片装置公称爆破压力爆破片装置的公称爆破压力为水压试验压力。3.11.2.3.6 安全泄压装置标志每个安全泄压装置都应当有明显的标志,注明其使用的技术条件及制造单位。3.11.3 其他安全保护装置(1)气瓶上若安装压力表、液位计、紧急切断装置、限充限流装置、阀门、管路等附件的,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所用的密封件不得与所盛装的介质发生化学反应。(2)采用外置或内置汽化器的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的液相出口应当装配具有自动切断功能的阀门。3.11.4 瓶帽(1)公称容积大于等于5升的钢质无缝气瓶及公称容积大于等于10升的钢质焊接气瓶(

34、含溶解乙炔气瓶),应当配有瓶帽或保护罩,瓶帽一般应当为固定式结构;(2)瓶帽应当有良好的抗撞击性;(3)不得用灰口铸铁制造瓶帽。3.11.5 底座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当配有底座(呼吸器及采用固定支架或集装框架的气瓶除外)。4 制造 4.1 制造许可气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建立和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并且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按照批准的项目制造气瓶。制造出口产品的气瓶制造单位也应当取得相应项目的制造许可证。4.2 气瓶的分批与批量4.2.1 分批气瓶应当按批制造,气瓶的分批和批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无缝气瓶,按同一设计、同一

35、炉罐号材料,同一制造工艺以及同一热处理规范同炉或者连续进行热处理的条件分批;(2)焊接气瓶,按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热处理的条件分批;(3)纤维缠绕气瓶的金属内胆,按本条第(1)项规定分批;成品瓶按同一规格、同一设计、同一制造工艺,同一复合材料型号、连续制造为条件分批;(4)焊接绝热气瓶,按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同一绝热工艺为条件分批;(5)乙炔瓶的钢瓶,按本条第(2)项规定分批;填料瓶按同一设计、同一规格、同一填料配方、同一制造工艺,连续制造为条件分批;4.2.2 批量(1)小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200只加用于破坏性试验的数量;(2)

36、中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0只加用于破坏性试验的数量,(3)大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只加用于破坏性试验的数量,特殊情况按产品标准的规定。4.3 管制收底与收口采用管制收底的钢质无缝气瓶在收底成型过程中不得添加金属。必要时,收口前应当进行底部气密性试验。4.4 气瓶焊接(1)焊接瓶体的纵、环焊缝,应当采用自动焊;(2)瓶阀阀座与瓶体的焊接,应当尽量采用自动焊;(3)气瓶的焊接工作,应当在相对湿度不大于90,温度不低于0的室内进行。(4)制造单位应当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艺规程和焊缝返修工艺要求,且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5)焊接气瓶的施焊焊工,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

37、核细则考试合格,取得相应项目的焊接资格。4.5 气瓶热处理(1)气瓶的热处理,应当采用整体热处理;(2)制造单位应当进行热处理工艺评定,并制定出热处理工艺规程和重新热处理工艺要求,且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3)对需通过热处理保证瓶体材料机械性能的气瓶,其热处理工艺应当保证瓶体不同部位性能的一致性;(4)经消除应力热处理的焊接气瓶,如再施焊,应当重新进行热处理。4.6 缠绕气瓶固化(1)缠绕气瓶应当进行固化制度或者固化工艺的评定,并制定出固化工艺规程,且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2)经型式试验确定的树脂体系及固化制度不得随意更改;(3)固化温度不应影响内胆性能,铝内胆气瓶的固化温度不应超过17

38、7。4.7 乙炔瓶的填料(1)乙炔瓶的填料配方及固化、烘干条件,应当经过工艺试验验证;(2)乙炔瓶的溶剂和乙炔的规定充装量应当经过安全性能试验验证。4.8 气瓶的钢印标记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制造单位应当逐只打印钢印标记,并且符合本规程附件B的规定,单位代码(制造厂代号)应当向制造许可证发证机关备案。纤维缠绕气瓶、焊接绝热气瓶、不锈钢气瓶及高强钢制造的气瓶,其标记方法按相应气瓶产品标准的规定。 4.9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应当符合GB 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并在瓶体上以明显字样注明充装单位和气瓶编号;对颜色、字样和色环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

39、相应气瓶产品标准的规定。对混合气体,原则上应当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主要组分确定气瓶的标志和颜色。盛装不符合GB 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或未列入国家标准规定的气体和混合气体的气瓶,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方案应当按本规程1.6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进口气瓶检验合格后,由检验单位逐只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气瓶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应符合本条的规定。4.10 制造质量的检验检测气瓶制造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与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经技术评审的企业标准的规定,并且满足如下要求:(1)水压爆破试验应当采用自动采集和记录数据装置,绘制出压力一进水量曲线;(2)无缝气瓶及金属内胆缠绕气瓶应当采用外测

40、法(或称水套法)进行水压试验,并根据有关标准的要求对试验系统进行校验,校验所使用的标准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气瓶试验机构标定后方可使用;(3)钢质无缝气瓶的无损检测应当采用在线超声自动检测,采用在线超声自动检测时应保证探头的扫查范围覆盖全部应检部位,并保证其检测灵敏度达到相应标准的要求;不能进行在线超声自动检测的端部部分,应当采用磁粉检测,其检测方法和要求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焊接气瓶的主体焊缝应当采用X-射线透照检测或者X-射线实时成像在线检测;(4)从事气瓶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按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进行考核,并取得相应项目的资格证书。4.10 出厂资料

41、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同时应当在产品合格证的明显位置上,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上应当有制造单位的质量保证工程师和检验责任工程师签字。产品的质量记录、检验报告、批量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文件应当按规定期限保存。对于车用气瓶一般应不少于15年,其它气瓶应不少于7年。4.11 产品制造监督检验所有气瓶产品应当在制造过程中经有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经监检合格的气瓶按批出具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未经监督检验或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

42、气瓶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使用。5 气瓶附件5.1 气瓶附件范围 气瓶附件包括气瓶瓶阀、安全泄压装置、液位计、紧急切断和充装限位及限流装置、焊接绝热气瓶的调压阀、瓶帽、防震圈等。5.2 制造许可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列入制造许可证范围的瓶阀与安全附件,其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5.3 瓶阀5.3.1 瓶阀保用时间制造单位应当保证其瓶阀产品至少安全使用到下一个气瓶检验日期。5.3.2 瓶阀检修 从事瓶阀检修(包括更换任何瓶阀元件或压力泄放装置或非金属零件)时,应当选用瓶阀原制造单位的零件并得到原制造厂的书面授权。检修后的瓶阀,应当按照相应瓶阀制造标准的要求逐只进行气密性试

43、验。5.3.3 瓶阀安装瓶阀安装单位应采取适合的方法安装瓶阀,并且应当防止任何异物落入气瓶。按照时应当用适当的安装工具将瓶阀紧固在气瓶上,使用力矩扳手时,力矩大小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5.4 安全泄压装置的安装与维护气瓶安全泄压装置的安装与维护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且应当满足如下要求:(1)气瓶安全泄压装置与气瓶之间,以及装置的出口侧不得装有截止阀,也不得装有妨碍装置正常动作的其它零件;(2)气瓶充气前,应当认真检查安全泄压装置有无腐蚀、破损或其它外部缺陷,通道有无被沙土、油漆或污物等堵塞,易熔塞有无松动或脱出现象,发现存在上述问题,可能导致装置不能正常动作时,不应充气;(3)气瓶上的安全

44、阀应当定期进行清洗、检验和校正;(4)爆破片装置(或爆破片)应定期更换,整套组装的爆破片装置应当成套更换。爆破片的使用期限由制造单位确定,但不应超过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5)气瓶安全泄压装置的调整、更换或变动应当由专业人员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5.5 瓶帽除有特殊要求外,气瓶应配带固定式瓶帽。6 充装和使用6.1 充装许可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的要求,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6.2 气瓶使用登记气瓶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办理气瓶使用登记。6.3 固定充装制度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充装制度(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消防灭火器用气瓶、大容积无缝气瓶除外),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自有产权并且已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不得为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充装气瓶。被暂停充装或者因自身原因无法充装等有特殊情况的充装单位的气瓶,由所在地级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持有相应充装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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