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式瓦检仪使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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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便携式瓦检仪使用管理规定便携式瓦检仪使用管理规定便携式瓦检仪用于测定井下巷道、采掘工作面风流瓦斯浓度,当瓦斯达到一定浓度时发出报警信号。为做好便携式瓦检仪的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安全仪器的作用,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望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一、便携仪的配备下述人员下井时必须配备便携仪:矿长、矿副矿、总工程师、安通科长、机电科长、技术科长、采煤队长、掘进队长、跟班安检员、爆破员、技术员、电钳工、监控工及作业规程措施规定应携带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员。二、便携仪在井下的使用1、作业规程中有专门规定的,按作业规程规定使用。2、下井干部携带的便携仪对井下环境气体进行流动、连续监

2、测。3、采煤工作面的班长,要将配带的便携仪悬挂在工作面上隅角进行连续监测。4、掘进工作面的班长要将配带的便携仪悬挂在巷道内无风筒一帮上部,距顶、帮各300mm,距迎头不大于5m处。临时停风恢复通风前,要用便携仪检查巷道中瓦斯浓度。5、放炮员持用便携仪进行“一炮三检”。6、巷修班长,要将携带的便携仪悬挂在工作地点风流的上风侧,距巷道顶、帮各300mm。7、在打开机电设备进行检修和恢复供电前,机电班长持用便携仪对机电设备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小于0.5%时方可恢复供电。8、瓦斯管理重点区的跟班安监员,对工作地点瓦斯浓度进行经常检查。9、领用人领取时,发放人要检查仪器是否完好,不完好的仪器严

3、禁入井。10、携带便携仪人员入井前,打开电源开关,使便携仪处于工作状态,下班时关掉电源带上井。一旦出现报警(报警瓦斯浓度一般为1%),仪器携带人员要立即停止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如“停止工作”、“电器设备停电”、“撤出人员”等措施,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并通知通风工区进一步查明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原因未查明或隐患未排除不准恢复送电及工作。三、便携仪使用维护1、使用人员应妥善保管仪器避免摔、碰和进水,不准随意拆卸或调整,否则罚使用人员10-50元,损坏、丢失的按原价赔偿,由安通科出具罚款单。2、仪器连续工作时间一般可以超过8小时,但不宜超过12小时。当仪器电压不足时(2.2伏以下)要关闭仪器

4、,否则仪器将自动关机。3、便携仪应悬挂于顶帮完好、无淋水处。4、发放人员要及时对收回的仪器进行检查,检查是否有不爱护仪器现象。5、发放人员对收回的仪器进行检查擦拭通风窗及仪器尘埃,保持清洁,做好日常检查记录,有问题的及时处理,不合格的严禁发放。发放不合格仪器追究发放人员的责任,并罚款10元/台。6、对交回的仪器及时使用充电器充电,并要避免假充、反充、过充电,正常使用的仪器连续充电时间为12-24小时,充电时仪器电源开关要处于“关”位置。7、仪器长期不使用的,每个月进行一次充放电。在正常充电的情况下,电池输出的电压低于额定电压量的60%时,应及时更换仪器电池。8、对便携仪的零点、指示值、报警点要

5、定期调校,校准周期为7-10天,校准原始记录保存期为12个月。9、校准不合格或大修后的仪器必须通风安全仪器计量站标校。四、便携仪的管理1、各单位根据上述配备要求,结合自己单位具体情况,把名单报送安通科,由安通科存档管理。2、矿副总以上管理干部签名领取,其他一律凭牌领取。3、矿按规定配足便携仪,并有20%的备用量。4、管理人员携带便携仪情况考核由调度室负责每旬一次统计携带情况,并且和下井情况对比,不按规定携带的人员每次罚款10元。5、安通科负责组织便携仪携带人员便携仪基本常识培训。6、便携仪由机电科集中管理,发放及维修人员要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配全维修用各种工器具。便携仪使用人员经过使

6、用知识培训,达到应知应会正确使用。7、设立仪器发放室和维修室,室内应宽敞明亮,周围环境无影响仪器的干扰气体。8、建立健全发放员、维修工岗位责任制、发放登记制、管理台帐、校准记录和周检记录,原始记录保存期为12个月。9、仪器统一编号,并配备与编号相对应的发放牌,凭牌领取仪器,升井后必须立即交回仪器,取回发放牌,升井后2小时不交者一次罚款10元(特殊情况除外)临时借用要开具有调度室签名的证明领取。10、发放牌要妥善保管,丢失者要及时到发放室登记丢失原因,防止他人冒领。凡在登记前被冒领丢失的仪器,由丢失发放牌者本人负责赔偿。11、补发仪器发放牌须持单位证明到调度室补办,并交5元补牌费,凡补发的牌要与原牌有区别,原牌应作废,避免混乱。12、凡按规定必须配带便携仪下井的人员下井时未携带一律按“违章作业”处理。13、以上各种罚款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奖励执行该规章制度较好的单位或个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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