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证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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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安全生产许可证办事指南 商品房预售许可指南 1.事项名称 商品房预售许可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颁发的证件:广东省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证件有效期。有效期限为自签发之日起至预售商品房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计划竣工日期后一年。预售商品房若在有效期内未能销售完毕,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携广东省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到市住建局办事大厅申办延期手续。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行政许可。在东莞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申请领取广东省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进行预售。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 2、城市房地产

2、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23、 24、25条;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21年7月20日修正)第三条; 4、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本)第二章第六条。 5.审批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前应当向市住建局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本)第二章第六条) 2、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本)第二章第六条)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本)第

3、二章第六条) 4、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本)第二章第六条) 5、形象进度达到。七层以下(含七层)项目,应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项目,应已完成三分之二(且不少于七层)的结构工程。(关于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粤建房字20212号); 6、领取施工许可证和申办预售许可的时间间隔与合理工期相符。合理工期30天(地基基础工程)30天/层(地下室工程)5天/层(主体工程); 7、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本)第二章第六条) 8、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

4、定他项权。(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本)第二章第六条)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2153号) 三、省住建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21669号文) 一、改革后的管理方式 (二)关于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规定,”.对以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作为前置条件的相关事项,自9月30日起在我省范围内不再以其作为前置条件。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再作为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申请银行贷款等的前置条件.”。 四、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

5、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6.申请资料说明: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和申办预售许可的时间间隔需达到或超过合理工期,否则不予受理。 合理工期计算方式。30天(地基基础工程)30天/层(地下室工程)5天/层(主体工程

6、)。 2021年12月31日前已向住建局申办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的时候,不受合理工期的限制。 1、东莞市商品房预售申报表; 注。请在东莞建设网-办事指南-商品房销售相关事项-商品房预售许可-相关表格下载、使用最新版本。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营业执照需提交原件核对,原件由办事窗口扫描上传。 3、国有土地使用证; 注: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由办事窗口扫描上传,在事项办结时退回; 若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使用的坐标系与项目规划总平面图的坐标系不一致,还应提交国土红线坐标转换对照表,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的国土红线坐标转换成珠区坐标系,并由具有相应

7、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单位(或土地测绘管理部门)加具确认意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及附件”,具体包括: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原件由办事窗口扫描上传; (2)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注。规划总平面图上需盖有市规划局印章和住建部门备案章,否则不予受理。用彩笔在规划总平面图上标出本次申请预售商品房的位置,对于在本图内已经办理销售的楼宇用其他颜色区别标出; (3)本次申报范围的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需已加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章或市规划部门相关印章,否则不予受理。 (4)人防地下室平时平面图和东莞市人防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或防空地下室易

8、地建设申请审核意见书,或地下室没设人防设施的证明文件; 注。本次申报范围不涉及0.00以下部分的,无需提交本项资料。 地下室没设人防设施的证明文件收取原件,其他3项资料均为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设计审查意见书、易地建设申请审核意见书需有人防办盖章,地下室没设人防设施的证明文件需有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当地规划建设办公室加具意见并盖章确认,否则不予受理。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附件的,应一并提交。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印章); 6、东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及预售款专用账户印鉴卡; 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印章。 凡已签订的监管协议包含本

9、次申报预售楼宇栋号的监管账号必须全部填入申报预售的相关资料中。原则上已签订的监管账号数量不应超过东建制20217号文规定的两个,对已超过规定数量的应在办理预售前先办理好”监管协议标的范围”的变更手续。 7、东莞市商品房预售方案一式两份; 注。该样本可在东莞建设网-办事指南-商品房销售相关事项-商品房预售许可-相关表格下载,并按要求填写,装订成册。 8、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开发企业和物业公司印章。物业合同中的”物业项目名称应包括本次预售商品房,合同期限应有效。 9、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原件)或东莞市商品房建设

10、准建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印章); 10、申请预售商品住宅还须提交: (1)东莞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东莞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样本(提交原件,一式二份,经我局备案后退回一份,公示于销售现场;或提交一份已经我局备案的两书复印件); 注。东莞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东莞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样本可在东莞建设网-办事指南-商品房销售相关事项-商品房现售备案-相关表格栏下载。 (2)盖有市物价局电子公章的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房价备案回执(备案表、备案回执加盖开发企业公章)。 注。我局核发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其相关价格信息以市物价局网上公示的最新房价信息为准。 (3)属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11、还需提交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的担保函;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2153号)第 (十四)条规定,资料要求如下: a、可由资质等级为二级以上(含二级)且在本市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或由其控股企业(含属非东莞注册的资质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属相同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具有房地产开发的控股企业,或属同一家控股公司旗下的资质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质量责任承担主体。 提交的担保函应由银行出具,受益人为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担保金额不低于施工许可登记的工程总价的5%、其有效期不低于计划完工时间加5年;

12、样本可在东莞建设网-办事指南-商品房预售许可-相关表格下载。 b、若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按照”a”要求出具担保函的,可向我局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及按照回复要求提交承诺书。 11、在建商品住房项目预售情况排查表; 注:样本可在东莞建设网-办事指南-商品房预售许可-相关表格下载。本表需加盖公章,可随预售许可资料提交,每年的9月1日至30日内必须填报递交到住建局办事大厅房管科收件箱并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填报要求:对已取得预售许可并在有效期内的商品住房项目的销售情况逐一排查,准确上报已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正在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和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数量等情况。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住

13、建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住建局大楼。受理机构:市住建局一楼大厅1-6号办事窗口。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1、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6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2、自收到之日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综合办事系统发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由市住建局签发加盖东莞市住建局印章的广东省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式两

14、份)、商品房销售方案(一式一份)、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一式一份。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通过综合办事系统发出”审查意见”,说明理由。 注。申请人对许可事项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审批时限 资料齐全自收到之日6个工作日11.审批收费 无 12.审批表格 东莞市商品房预售申报表.doc13.年审或年检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住建局房管科电话:22202139;受理投诉机构:市住建局办公室电话:22202118。 15.备注 一、企

15、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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