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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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涉案标的达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的; (二)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构成侵权的; (三)因担保案件可能致使公司直接承担重大法律后果的; (四)涉外经济案件; (五)因案件影响较大,涉案单位主要领导认为需要办理备案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涉案单位为主体,其备案和协调工作坚持统一管理、逐

2、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公司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处理。 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具体协调处理全公司范围内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投资企管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或协助外聘律师处理公司层级的重大法律纠纷,指导有关涉案单位自行处理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八条有关涉案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公司投资企管部通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关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公司

3、及时总结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以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 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公司所属单位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报公司投资企管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律师选聘工作的管理。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执业道德; (二)熟悉所从事的代理事务,具有良好的业绩以及处理委托代理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三)收费合理、公道;

4、(四)其他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十二条根据外聘律师的工作业绩,公司投资企管部负责组织建立业绩好、信誉高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并在各有关单位的配合下对入库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服务的质量实行动态跟踪。 第十三条为加强对公司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分清案件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堵塞工作漏洞,加强法律指导和协调,公司建立健全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所属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自案件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报公司投资企管部备案。 第十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公司投资企管部备案的文件应当由该涉案单位主要领导签发。 第十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公司投资企管部备案的文件应

5、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案件类型; (二)直接涉案金额、间接涉案金额和影响; (三)案件发生的原因; (四)处理措施和效果; (五)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出具的有关案件处理的法律意见书; (六)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健全定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告分析制度。 公司每年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其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和今后预防措施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第十八条公司投资企管部在案件备案过程中,应注意案卷材料的保管,做到一案一档,并分类归档。案卷材料中的裁判文书原件统一保存在公司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未按照本办法报备的,公

6、司将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工作中玩忽职守、谋取私利,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所属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以该涉案单位为主体依法独立处理,必要时公司可以帮助协调。 第二十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案件,在涉案单位独立处理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报请公司协调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请公司协调处理的文件,除包括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发生后本单位的处理、备案情况,特别是本单位主要领导协调情况;

7、 (二)案件涉及的企业重大决策的形成过程; (三)外聘律师的工作情况; (四)案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五)需要公司协调处理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公司投资企管部收到所属单位报请公司协调处理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文件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总法律顾问,并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研究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研究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并及时将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向公司领导报告,同时通报有关涉案单位。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投资企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8、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项目部、*、*: 为了规范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和救济机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和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局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现予印发,望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二*年*月*日 *集团*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和救济机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

9、理办法、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和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各类事件。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项目部、*、*的法律纠纷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法律事务部是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的管理、协调、指导、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法律事务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履行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各单位应当重视法

10、律事务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防范法律风险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二章工作职责与管理体制 第七条公司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由总法律顾问在其职责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内统一领导;诉讼(仲裁)案件由法律事务部统一管理并协助配合,由项目、分公司经理具体实施并全权负责;非诉讼(仲裁)案件由法律事务部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处理,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总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决定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承办人和代理人; (二)审批法律事务部报送的案件处理方案; (三)审批法律事务部报送拟选聘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四)统一安排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工作。第九条法律事务部的工作职责

11、: (一)协助项目、分公司经理收集整理案件证据材料,协助并指导项目、分公司经理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处理方案; (二)审核法律纠纷案件初步处理方案,制定并向总法律顾问报送法律纠纷案件正式处理方案; (三)组织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方案进行论证; (四)向总法律顾问建议案件承办人和代理人,并对其办理案件的过程进行管理; (五)对项目、分公司经理提出的选聘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建议进行审核后报总法律顾问进行审批,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六)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备案、协调等工作; (七)建立案件卷宗,进行统计分析; (八)总结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教训,加强和改进法律风险防

12、范工作; (九)其它具体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涉及的项目部、分公司经理为法律纠纷案件的具体实施者,工作职责: (一)收集整理案件证据材料,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处理方案并向法律事务部报送; (二)及时向法律事务部提交发生或可能发生法律纠纷的信息和有关文件、资料以及纠纷相对人的相关资料等; (三)在法律事务部的协助指导下,以案件代理人的身份,调查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全程参与法律纠纷案件的办理; (四)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选聘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建议并报法律事务部进行审核; (五)负责配合法律事务部总结引发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教训,加强和改进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

13、六)其他需要参与和配合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工作。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处理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重视和完善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程序,保证在充分分析和论证基础上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实现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必须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根本原则,并应遵循以下具体工作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及时性原则,即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三)处理方式灵活多样性原则,即诉讼、仲裁与非诉讼协商等方式相结合,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寻求既有利于解决纠纷又维护企业利益的处理方式; (四)时机性原则,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采取诉讼、仲裁手段予以维护的,应

14、综合考虑案件审理、执行等相关因素,注意把握提起诉讼、仲裁的恰当时机; (五)经济性原则,即权衡诉讼、仲裁成本与收益,进而合理决策; (六)维护企业信誉和形象原则,即要重视维护企业信誉和形象,特别是经济活动中应尽量避免被诉、被申请仲裁案件的发生,积极采取非诉协商的方式化解被诉、被申请仲裁风险。 第十四条各单位有关部门收到起诉书、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及时转交涉案项目、分公司经理处理,并报送法律事务部。 涉案单位有关部门或非法人单位报送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起诉书、仲裁申请书等法院或仲裁机构送达的法律文书; (二)基本案情介绍,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争议的焦点等; (三)已采取的

15、处理措施和效果; (四)案件证据资料情况及涉案业务的经办人员对案件事实陈述的书面材料; (五)具体经办人员及联系方式。第十五条法律事务部对法律纠纷案件发案情况进行登记,并应当为法律纠纷案件建立专门卷宗,收集、整理和保管案件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法律事务部管理法律纠纷案件时,应当首先拟定案件承办人,并报请总法律顾问审批确定。 法律纠纷案件的办理实行涉案项目、分公司经理负责制,涉案项目、分公司经理为办理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案件承办人原则上由涉案项目、分公司经理担任。 案件承办人应全程、亲自参与案件处理,对法律事务部负责并向其汇报工作。 第十七条案件承办人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选聘律师事务所等中介

16、机构的建议,并报法律事务部进行审核和总法律顾问审批。 第十八条法律纠纷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法律顾问批准可以聘请法律中介机构进行代理。 (一)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双方争议比较大,或者涉外案件; (三)涉及群体性及系列性,社会影响较大案件; (四)单位内部有多种不同处理意见; (五)对审理(执行)地司法环境比较陌生; (六)受到比较大的外界干扰; (七)单位内部缺乏案件处理人力资源; (八)单位法律事务部门认为需要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案件承办人可以单独或与法律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共同接受委托,作为案件代理人,依法履行代理人职责,按照法院或仲裁机构有关通知

17、要求及时提交证据、参加案件审理并办理各种法律手续。 案件代理人必须有一名为单位内部人员,且法律中介机构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二十条案件承办人和代理人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证据等各种涉案资料,办理相关法律文书,向法律事务部提交案件的初步处理方案或代理意见。 法律纠纷案件涉及的单位和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案件承办人和代理人调查案情、收集证据。 第二十一条法律纠纷案件实行评审制度,即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或与对方协商处理前,由法律事务部对案件初步处理方案进行评议、审核,形成案件正式处理方案,报总法律顾问审批。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方案应当由法律事务部组织相关部门,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共同对处理方案进

18、行评审。评审的方式为书面评审和会议评审。 案情简单、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的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方案,可以不进行评审,由法律事务部审核后,报总法律顾问决定。 第二十二条案件代理人在处理诉讼、仲裁案件时,应重视提起反诉、证据提交、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法律时效确认等重要诉讼权利,以及工程款优先受偿等合法权利的运用。注意权利的程序性、时效性和时机性,保障有效行使;重视被告主体资格的确定、诉讼请求的设计、审判思路的引导等诉讼技巧和方式方法,避免或减少单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第二十三条经总法律顾问批准采取非诉协商方式处理的案件,法律事务部和案件承办人在处理具体工作时,应以互谅互让为方针,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

19、准则,积极促成法律纠纷案件的协商解决。 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纠纷期间,案件承办人不应停止以诉讼、仲裁方式解决法律纠纷案件的准备工作。对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的法律纠纷,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向法律事务部提出建议,由法律事务部报请总法律顾问决定。 第二十四条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结案后,案件承办人、代理人应向法律事务部提交结案报告,依据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对案件处理结果进行分析,提出下一步的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诉讼、仲裁案件败诉而可以采取上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再审等救济程序的,应采取穷尽救济程序的原则,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法律事务部按季度编制法律纠纷案件统计表,并对发案原因

20、、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提出完善防范措施的建议,并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统计表上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 第四章内部经济纠纷的协调处理 第二十七条为了维护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减少讼累和不合理的支出,我公司与集团公司所属其他单位之间发生经济纠纷,应由争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总法律顾问出面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争议双方协商仍不能解决纠纷的,应由争议双方以书面形式共同或单独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请求协调处理。 争议双方共同向集团公司提出协调处理申请的,或争议任何一方向集团公司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并同时书面通知争议另一方的,均应视为向争议对方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因此中断。 未经集团公司协调处理的

21、,争议双方不得直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二十九条协调处理申请书应包括争议双方、争议事实与理由、请求处理事项和争议各方领导出面协商处理的情况等主要内容,以及与争议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三十条经集团公司协调处理,争议双方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签署书面和解协议并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 第三十一条争议双方逾期不履行和解协议,权利方可向集团公司提出执行申请。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执行组,报经总法律顾问批准同意后,有权通知财务等部门协助执行和解协议或处理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争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无法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向争议双方出具终止协调处理的书面通知,争议任何一方可

22、按有关的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五章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与协调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 (一)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四)其他涉及公司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第三十四条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向集团公司报送备案管理制度。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或收到起诉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日内,由其法律事务室部面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对于未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其他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在纠纷发生后5日内由其法律事务部书面报集团公司法

23、律事务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可以对公司的重大法律纠纷处理进行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直接参与案件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所属集团公司、公司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起诉书或者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等(如适用); (二)基本案情介绍,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 (三)处理措施和效果; (四)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五)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方案。 经集团公司备案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完毕后,公司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报送书面结案报告和判决书、裁决书等法律文书。 第三十七条公司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24、的,可报请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协调;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经过协调,认为需要报有关部门协调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一)法律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二)有关政策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三)受到不正当干预,严重影响企业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需要集团公司协调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公司报请协调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文件除包括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发生后处理、备案情况; (二)案件影响分析; (三)案件代理人的工作情况; (四)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和法律文书; (五)需要集团公司协调处理的重点问题。 第六章恶意法律纠纷案件的通报 第三十九条恶意法律

25、纠纷案件是指与各单位存在工程分包、材料供应等业务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其居住地、权力、地位、社会关系等各种优势、或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手段,采取在签订合同、协议或补充协议时,合同履行中另行约定等方式,以合法形式进行恶意索赔、达到获得非法利益等各种纠纷案件。 第四十条发生恶意法律纠纷案件,公司应全力收集证据、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并在案件发生的20日内将法律纠纷案件情况及相关证据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报送资料内容参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对于报送的恶意法律纠纷案件进行调查、分析,确认为恶意法律纠纷后,对于进行恶意法律纠纷的单位或个人,建立恶意诉讼黑名单,

26、并向公司发出警示通报后,公司在选择合作方时,不得与通报中所列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任何业务往来。公司与通报中所列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合同或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的,应协商解除;无法解除的应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第七章奖惩 第四十二条公司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将对避免或者减少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单位合法权益做出重大贡献的法律事务部门或机构、法律工作人员、承办案件的项目、分公司经理等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如在法律纠纷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涉嫌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由法律事务部向公司分管领导及主管领导进行汇报,在公

27、司领导批示同意后将该法律过错行为移交公司监察审计部查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维护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省国资委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是指集团公司出资设立的国有全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是指所属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法律纠纷案件:

28、 (一)涉外经济案件; (二)涉案标的达人民币200万元及200万元以上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四)所属企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属企业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所属企业应当加强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认真处理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定期统计、分析本企业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并对案件的发案原因、发案趋势等情况进行综合分 -1- 析和评估,建立和完善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 第六条所属企业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及时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重大民事法律纠

29、纷案件的发生。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企业法律顾问或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二章处理 第七条所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法律事务机构报告重大法律纠纷有关情况,共同研究处理意见。 第八条所属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组织处理,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具体承办,相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工程处(分公司)及项目经理部无权私自处理。 第九条所属企业处理民事法律纠纷案件需要聘请社会律师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选聘社会关系好、业务能力强、与企业没有利害关系的优秀律师。涉及代

30、理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的,还应当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查备案。 第十条所属企业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应对律师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价。若律师不能按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应根据协议向律师事务所提出更换律师的要求或解除委托关系。因处理委托事务-2- 不当,造成企业损失的,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索赔。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根据法律中介机构为所属企业提供服务的实绩,选取业绩好、信誉高的律师事务所,统一建立集团备选律师库,并作为优先聘用的对象向所属企业推荐。所属企业聘请律师担任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的代理,应当从进入备选律师库的律师中选取。 第三章备案 第十二条集团

31、公司对所属企业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制度。 第十三条所属企业发生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及时报集团公司备案。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向集团总公司备案。遇特殊情况,企业可以先行口头报告,事后补办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书面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名称、涉案金额、主要事实、争议焦点等; (二)解决法律纠纷的措施、法律依据; (三)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第十五条报集团公司备案的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结案后,所属企业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书面报告有关结案情况。 -3- 第四章协

32、调 第十六条所属企业发生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实行由企业依法独立处理为主,集团公司协调处理为辅的原则。 第十七条所属企业报送集团公司协调的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先经过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协调。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可以予以协调: (一)法律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二)有关政策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三)受到不正当干预,严重影响企业和出资人合法权益的; (四)集团公司认为需要协调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所属企业报请集团公司协调的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的文件,除包括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发生后企业的处理、备案情况;

33、(二)案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三)案件代理人的工作情况; (四)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和法律文书; (五)需要集团公司协调处理的重点问题。 第二十条所属企业之间发生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双方应充分协商,妥善解决。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应当报请集团公司协调,不得擅自采取诉讼方式处理。 -4-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对在处理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过程中作出重大贡献,为企业挽回或避免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所属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不当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管理的,由集团公

34、司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集团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第四篇:纠纷案件法律意见书诉讼纠纷案件法律意见书 _单位: 关于_纠纷一案,法务部对案件现有材料进行法律分析,提供法律意见如下,请考虑。 一、关于本案的法律分析 (一)本案的程序问题 1、管辖权问题 (1)本案中,对管辖法院的

35、选择不符合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审理法院无管辖权。 _(2)本案中,对仲裁委员会的约定不明,该约定无效,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_审查要点 管辖法院的选择必须合法,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的选择,必须明确、具体、唯一,否则属无效约定。 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

36、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该院审理的案件。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

37、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协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十九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

38、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法司法解释 第五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2、诉讼时效问题 (1)本案中,诉讼请求

39、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_(2)本案中,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_审查要点: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3、其他程序问题_ (二)本案的实体问题 1、合同的效力问题 (1)本案中,_合同无效。 _(2)本案

40、中,_合同可撤销或变更。 _审查要点:具体审查合同的是否存在无效、可撤销或变更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违约行为问题 本案中,对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第_条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_审查要点 找出对方具体的违约行为,并辅以证据佐证,追究其违约责任。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其他实体问题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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