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救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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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0页 共10页第七章 教育法律救济中央电大师范部(2003年01月01日)一、有关教育的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涵义行政复议,是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复议只能由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即行政复议申请人只能是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除此之

2、外,任何其他主体不得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只能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复议权原则上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行使,在特殊情况下由原行政机关复议。(如由国家教育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权仍属国家教育部。)3行政复议的对象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和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依据新的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只能附带提出,即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时,而且这种规定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范围时,相对人才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而不能单独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4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和其

3、他组织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程序性权利,不得被非法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自主处分自己的程序性权利,既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放弃行政复议的权利。但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5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审理制,而且不适用调解原则。复议案件往往不公开审理,实行书面审理制度。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原则,是指对行政争议不能象解决民事纠纷那样调解解决。行政复议的作用可以概括为如下三

4、个方面:1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3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二) 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范围即行政复议机关管理的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行政复议的范围决定着那些行政行为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以下11个方面: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实施行政管理,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人身、财产、或其他形式的法制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七类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法

5、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原则、程序、适用等要求。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实施行政处罚,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均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受害人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既包括强制执行措施,也包括强制预防、强制保全、强制恢复等措施;不仅指直接强制,还包括间接

6、强制;不仅包括依一般程序进行的强制措施,还包括即时的强制措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3、对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为不服的这是新的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增加的内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终止、撤消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是行政机关依申请颁发的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享有某种资格或资质的证明文件,属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为。这种行为引起的变更中止、撤消直接影响到相对人的权益,对此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4、对行政确权

7、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对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不当行使确认权利,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极大的财产损失,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把行政确权行为纳入到行政复议范围。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经营自主权是法律确认的经营主体的一项最基本权利。不同经济组织形式的市场经营主体依据各自不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不同的经营自主权。具体而言,国有企业的

8、经营自主权包括以下内容;财产的占有权、财产的自主经营权、收益的自主支配权、资源的处分权、用工的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联营兼并权等。在我国,各种性质不同的经营主体所享有的自主经营权范围各不相同,各经营主体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范围内的权利;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这是新的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增加的一个内容,依据行政法的有关理论,农业承包合同属于行政合同的一种,农业承包合同是

9、以行政机关或集体组织为发包方,农民为承包方,签定的有关农业生产方面的合同,双方按照合同各自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典型的家庭联产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荒地承包合同,林地承包合同等都属此列。如果行政机关非经农民同意,随意变更、废止或中止原承包合同,那么农民依照合同法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犯,承包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务、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这也是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增加的复议范围之一。违法集资,征收财务、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10、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认为是对经营自主权的侵犯。因此,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可以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申请行政复议。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赋予其从事某种职业,进行某种活动或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能力或资格的凭证,直接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11、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申请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法定条件,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则构成对申请人权利的限制或剥夺,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因而是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侵犯,申请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所包含的内容十分丰富。其中人身权利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名称权、荣誉权。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

12、、债权、继承权、与财产的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受教育权包括:学籍获得权、受教育选择权、获得公正评价权、上课权、享受图书资料、教学设备使用权等等。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中作有明确规定,新修改的行政复议法将行政主体不履行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作为行政复议申请范围,是一重大突破,这说明受教育权已愈来愈受到重视。行政主体作为法律、法规的执行部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是其法定职责,是法律为其设定的义务,行政主体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则构成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两种表现:一是拒绝履行,一是不予答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后果也有两种:一是影响公民

1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实现;一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造成实际损害。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障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抚恤金是公民因公或者因病致残、死亡时发给本人或者家属的款项,以维持其本人或家属的日常生活。社会保障金是指由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发放的养老保险金、事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等。最低生活保障费是由各地机关依法给城镇无收入或收入过低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人最基本的生活费用。这是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增加的

14、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客观上要求各级政府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费,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社会保障金。抚恤金等费用发放属行政给付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向行政机关申请领取上属三项费用,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这是一条概括性条款,它意味着除前述10种可复议的范围外,符合该条款规定的,都可申请行政复议。值得指出的是:由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上述十条复议范围只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部分,大量涉及相对人政治权利及其他权利的具体

15、行政行为,尚在复议范围之外,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发展,行政复议的范围也将逐步扩大;但申请行政复议的标准仍然只能是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不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之外的行为。对于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应注意行政复议法对有关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特别规定。行政复议法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

16、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准确把握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抽象行政行为必须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但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对规章的审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其次,行政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再次,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采用与具体行政行为一并提起的方式。(三) 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权限和分工,即某一行政争议发生

17、后应由哪一个行政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1、一般管辖一般管辖,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适用于一般机构设置或一般案件的权限分工。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8、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2、特殊管辖特殊管辖是指一般管辖之外适用于特殊案件的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

19、构以设立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则应视为行政委托,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一般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学籍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直接管理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复议。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消的行政机关在撤消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四)行政复议的程序1、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20、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使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或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基本事实、理由和时间。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注意以下几点:(1)行政复议申请书的首部应写明申请人和

21、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电话等;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等。有共同申请人的,应将每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分别写明。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委托律师代为申请复议的,应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申请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等。(2)复议书中应写明申请人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和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参照行政复议有关规定中的分类写,如拘留决定、查封货物决定、不颁发办学许可证决定等

22、。(3)写明申请复议的目的、要求,即明确提出撤消或者变更或者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如:撤消卫生防疫站X字第X号罚款五千元的处罚决定、变更税务局X字第X号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4)事实与理由是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核心部分,这部分应写明三方面的内容:事实。应客观地陈述引起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案件事实,指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证据。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应列举出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理由。应在概括事实的基础上,援引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经过推理,论证复议请求的合法性。(5)复议申请书的尾部应写明致送的复议机关名称,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申请

23、日期。(6)附项中应写明提交的申请书副本的份数和证据的份数。2、复议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3、复议审理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复议法第2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

24、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如果被申请人不按行政复议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4款的规定,视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复议机关将决定撤消该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辩书是行使阐明自己意见、维护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有助于复议机关全面查清案情,作出正确的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答辩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应写明答辩人,即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答辩人的全称、所在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

25、电话等。(2)应写明因何人不服本机关的什么具体行政行为一案提出答辩。(3)在答辩书的正文部分,应针对申请人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明确地阐明自己对案件的意见和理由,如果认为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所述事实准确,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请求合法或者部分合法,则可以表示接受或者部分接受其请求。如果认为申请人的请求是不合法的,则应适用自己掌握的证据阐述案情,澄清事实真相,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反驳申请人的请求,说明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适当的。(4)在复议答辩书的结尾应写明致送的复议机关的名称和作成答辩书的时间,并加盖答辩人的印章。(5)附项应注明向复议机关提供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法律依据和

26、证据材料的份数。4、复议决定(1)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纳入行政复议法范围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2)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

27、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履行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撤消、变更、确认决定。体行政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b、适用依据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分别情形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消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8、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消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3)关于赔偿的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消、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消或者变更罚款,撤消违法集资、没收

29、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二、 有关教育的行政诉讼(一) 行政诉讼概述1、行政诉讼的涵义及特征依据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谓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活动。它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矫正或撤消违法侵权的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合法权益以特殊保护的司法活动。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有如下特征:(1)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其合法权益受

30、到侵害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谓行政管理相对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或涉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24条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2) 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实施了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这是因为他们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以个人或组织的名义,而是以国家行政机关名义实施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享有某方面的行政

31、职权、行使某方面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如学校在对学籍管理等方面,具有法律法规授权并享有其特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它们也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3)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具体行政行为。在这里,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4) 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仅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判决行政案件的一系列活动,人民法院内设立的行政审判庭是专门主管行政案件的审理机构。2、行政诉讼与

32、行政复议的区别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是宪法关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体现。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即除法律、法规作了特别规定的),公民和法人的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诉讼权是同时存在的,不互相排斥,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既确定了诉讼选择原则,又确定了复议前置原则。这也说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二者有着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审理目的相同,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均以追究违法行政

33、,解决行政纠纷为目的。二是审理对象相同,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均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导致的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三是提起的条件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均因相对人的请求而引起,均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都是依申请的行为。但是,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其全部过程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而行政诉讼则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司法行为,是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是独立于行政系列之外的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通常是作出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上一级机关

34、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3)审查范围不同。行政复议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而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则不予过问,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比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宽。(4)审理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除特殊情况,大都实行一级复议,而且原则上采取书面复议。行政诉讼在审级上实行两审终审,而且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5)处理结果不同。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可以撤消,而且可以直接变更。且除法律规定为终局裁判外,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除显示公正的行政处罚外,均不能直接

35、予以变更,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判决撤消,或者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处理,且二审判决为终局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必须无条件服从。(二)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有如下八种情况: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简单地说,就是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学校对教育行政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办学、招生的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不服的,或者是对其他行政机关,如卫生、环保、公安、交通等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等,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

36、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简单地说,就是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依法对人身自由或财产采取的强制性限制措施,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涉及人身权或财产权。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如学校校办企业实行的是企业化管理,享有企业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物资选购权、产品销售权、进出口权、产品、劳务定价权、联营、兼并权等,他们的这些权利认为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三)有关教育的行政诉讼的管辖和行政诉讼的审理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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