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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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14页 共96页附3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截止2006年9月1日) 一、行政许可(共46项)(一)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35项)1、水产原、良种场种苗生产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十一条第二款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水产

2、种苗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生产者自育、自用的除外。省级原种场、良种场的生产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证”。2、水产种苗进出口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水产种苗的进口、出口,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许可法律依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3、(国务院令第27号)第四条“ 为铺设海底电缆、管道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等活动,应报主管机关批准”。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海洋管理机构负责其管辖海域内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4、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许可法律依据:铺设海底电缆管理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7号)第六条“ 海底电缆、管理路由调查、勘测完成后,所有者应当在计划铺设施工六十天前,将最后确定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报主管机关审批”。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海洋管理机构负责其管辖海域内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5、渔业捕捞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海洋

4、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捕捞许可证。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特定渔区、特定水产品种的专项捕捞许可,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专项捕捞权的招标、拍卖所得款项应当全额用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和渔民的社会保障。具体办法由省

5、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禁止捕捞鳗鲡、河蟹、鲥鱼、石斑鱼、银鱼、真鲷、香鱼、对虾、梭子蟹、青蟹等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产种苗。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前款规定水产种苗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专项捕捞许可证,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核定的数量捕捞。”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发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野生水产种苗调运许可法律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调运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品种的野生水产种苗出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应当向

6、设区的市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准运证”。7、海洋、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科学研究观测、调查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第67号令)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8、地方级海洋、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

7、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第67号令)第二十九条“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9、外国人进入海洋、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

8、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0、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核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 海岸、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核准后,因工程

9、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发生变化,或者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未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11、渔业捕捞船舶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许可法律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海洋捕捞渔船实行船网工具指标控制。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捕捞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分配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

10、一条“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部负责审批:(一)专业远洋渔船;(二)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跨海区买卖渔船;(四)因特殊需要,超过国家下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渔船;(五)其他依法应由农业部审批的渔船。同一海区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买卖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其它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审批”。12、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保法第四十八

11、条第一款“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13、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保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14、渔业辅助船舶新建、改造、购置许可法律依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海洋捕捞渔船以外的其他渔业船舶建造、更新实行船舶数量控制”。15、增殖放流许可法律依据:浙江省渔业管

12、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实施增殖放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增殖放流的方案进行区域生态影响评估,并征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16、国家二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特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二条 “ 禁止出售、收购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因科

13、研、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经营利用证后方可进行”。17、国家二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捕捉特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申请特许捕捉证的程序:(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八条“ 禁止捕捉、杀害水生野生动物。因科研、教学、驯养繁殖、展览、捐赠等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

14、办理捕捉证”。18、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及其产品运输特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

15、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九条 “ 运输、携带、邮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运输证后方可进行”。19、国家二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驯养繁殖特许法律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十五条 “从事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应当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驯养繁殖证后方可进行”。20、渔港水域内除污及排污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四款“国家渔业行政主

16、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第七十条“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二)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21、*重要渔业水域围填或者将其改作其他功能许可(省政府项目)法律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严禁围填重要渔业种苗基地、重要养殖场所和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水产品种的渔业水域,或者将其改作其他功能。确需围填或者改作其他功能的,应当在书面征求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

17、省人民政府批准”。22、*水产养殖证核发(省政府项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制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23、*海域使用许可(省政府项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第十八条规定 “填海50公顷以下、围海100公顷以下、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700公顷以下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规定”。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第

18、二十二条 “下列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一)填海5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二)围海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500公顷以上、700公顷以下的;(四)省政府规定的其他用海项目”。第三十八条 “使用特定海域不足3个月的排他性临时用海活动,应当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24、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六条 “ 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先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须检疫合格”。 第三十七条 “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须经捕获地或者接收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方可出售和运

19、输”。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五十四条“水生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职责加强对渔业生产中饲料、渔用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水生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十八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25、国家级海洋、水生野生动物自

20、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第67号令)第二十九条“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6、外国人水生野生动植物考察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拍摄电影、录像,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

21、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批准”。国务院批准,农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27、国家一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特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

22、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28、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出口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进出口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渔业行

23、政主管部门;属于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必须由具有有关商品进出口权的单位承担”。29、水产种苗进出口许可(农业部审批权限)初审法律依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二十五条 “ 进出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进出口水产苗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按审批权限直接审批或初步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农业部审批”。30、国家一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驯养、繁殖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

24、,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31、渔业捕捞船舶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许可(农业部审批权限)初审法律依据: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海洋捕捞渔船实行船网工具指标控制。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捕捞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分配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条“制造

25、、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由申请人填写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持户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向其户籍或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有审批权的主管机关审批”。 第十一条“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部负责审批:(一)专业远洋渔船;(二)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跨海区买卖渔船;(四)因特殊需要,超过国家下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渔船;(五)其他依法应由农业部审批的渔船。同一海区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买卖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报农业部备案”。32、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法

26、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保法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方可倾倒”。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发下列废弃物的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一)疏浚物,其具体数量由国家海洋局另行确定(二)渔船(三)渔业加工废料(四)惰性无

27、机地质废料(五)天然有机废料(六)人体骨灰”。33、渔业船舶电台执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备(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审批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呼号、核发电台执照”。34、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涉外活动许可法律依据: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在二、三级保护区内实施的涉外活动,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前,

28、必须征得保护区管理局和省海洋管理部门同意”。35、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条第二款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

29、告书应当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浙江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7项)1、渔港区域危险货物装卸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2、渔港区域施工作业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3、船舶进出

30、渔港签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第四十八条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法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负责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

31、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扣留职务证书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4、渔用航标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第六条“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航标除外,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5、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

32、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确需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6、渔业船舶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得到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7、渔业船员证书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话务员,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专业训练”。(三)浙江省渔业船舶检验局行政许可事项(4项)1、渔业船舶检验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

33、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船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2、渔业船舶重要船用产品检验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 、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三款“前款规定必须检验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目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第十六条第二款“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

34、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3、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格认定(国家项目,初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7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渔业船舶经检验需要维修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维修单位”。4、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八条“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

35、、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二、行政监管(共29项)(一)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监管事项(23项)1、渔业监督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36、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陆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37、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监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的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渔业资源,由国家统一管理;定居性的、小宗的渔业资源,由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渔业管理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2、海洋与渔业环境监督管理

38、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

39、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简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所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

40、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以及其他有关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第四条第四款“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简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所管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管辖海域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3、捕捞许可监督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

41、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随船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4、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监督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

4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七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利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5、海域使用监督检查法律依据:中华

43、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负责海域使用的有关具体监督检查工作”。6、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等监督检查法律依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国务院第27号令)第十四条 “主管机关有权对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维修、改造、拆除、废弃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可处以

44、警告、罚款直至责令其停止海上作业。”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对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进行定期巡航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7、水生动植物保护区监督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 “ 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地

45、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8、休闲渔船安全监督管理法律依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休闲渔船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海事、公安、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共同做好对休闲渔船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9、水产种苗监督管理法律依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

46、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苗工作”。10、水产养殖兽药使用监督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职责加强对渔业生产中饲料、渔用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水生动植物

47、的防疫检疫工作”。11、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质量监督管理法律依据: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浙编20053号)“农业、林业、渔业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12、渔业无线电监督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对无线电管理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设立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对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13、海底电缆管道资料备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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