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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滑雪场所的运营方案第1条 滑雪道的开放1、只要符合安全、密度条件,某一条滑雪道可供高山滑雪、单板滑雪共同使用。2、滑雪场所内不能有逆行滑雪道。在雪道出现交汇的地方,视野应广阔,要引导顺向交汇,必要时搭建立体滑行过桥。3、高山滑雪与单板滑雪滑雪道的滑行人数密度要进行总量控制。在雪道实际滑行的人均所占面积不能低于下列范围:初级道约50100平方米;中级道约70130平方米;高级道约80160平方米。4、滑雪道上不得有裸露的土石、树桩、杂物等一切障碍物。不能给滑雪者形成障碍或急剧滞速。滑雪道地面应在春、夏、秋季不停止地养护、绿化、整备与清理。5、各条索道的运行时间应有告示,并严格执行。滑雪道的开放与
2、关闭时间以索道的运行时间为准。6、灯光滑雪只限在初、中级滑雪道上进行。光度均匀、不刺眼,照明同城市路灯亮度即可。第2条 滑雪道上的雪层、雪量1、现代滑雪场所内滑雪道的雪层有天然雪、人工造雪、天然雪与人工造雪的混合、化学合成的“代用雪”。2、雪道内经压实的雪层厚度最低为20厘米。雪层表面不得形成冰状。3、“代用雪”的表面材质铺设要均匀,不能有逆茬,不能有杂物及松动的钉子等物件。第3条 关于人工造雪的要求1根据滑雪场所的实际情况,配置先进的节能节水的造雪机械,科学修建造雪系统配套工程。2提高造雪效益,对气温、湿度、风况、水温等造雪条件要科学分析与掌握,造雪量与用水的比例至少应达到2立方米比0.9吨
3、,水的有效率为6570%。当条件不具备时禁止造雪,以免造成能源及水资源的浪费。3造雪量要适度,禁止用人工造雪大范围铺盖滑雪道、拖牵索道的滑行道及娱乐项目场所以外的区域。4人工造雪的用水要尽量利用四季地表蓄水,人工造雪的融化水要重复利用。第4条 滑雪场所兼营的其它项目1、滑雪场所经营的项目主要是滑雪项目。如果兼营其他辅助项目,要有完备的安全措施。2、雪圈(雪橇)滑道的要求:(1)滑道两侧应有雪埂,雪埂高最低20厘米。(2)滑道最长100米,滑道呈直道或弯曲的道不限。弯处的孤度应大于135,保证滑行流畅。(3)滑道可以有起伏,滑道平均坡度小于10度。(4)终点处有减速、停止的措施。3、雪地摩托车场
4、地要求:(1)不提倡在范围小或平地面咱积少的雪场内开展此项目。(2)必须在专设的骑行区域内进行,并应在管理人员视野监视之内。其周边不会形成对他人的危害,没有暴露的危险源。(3)骑行线路应以平地为主,稍有起伏,不得有急剧的转弯与陡坡直下冲的地段。(4)骑行速度应要严格控制。(5)不得“超载”骑行。4、夏季开发的滑草、滑轮项目的场地要求(1)滑草道、滑轮道的要求基本同滑雪的初级道,其滑行速度要低于滑雪。(2)滑草器及滑轮器具要完好。(3)游客要穿佩专门的安全保护器具。5、滑雪场所开发的其他项目要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第十六条 滑雪场所举办的活动1、滑雪场所组织的重要活动及赛事要报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
5、关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批。2、滑雪场所对其所组织和举办的活动过程与结果的安全与风险负有责任。第十七条 滑雪场所的广告宣传滑雪场所各种发布会、各种活动以及日常的广告宣传要贴切、真实。不能肆意引用国内外图片资料,不能夸张滥用“效果画面”,不能过分渲染气氛,不能掺入虚假内容等误导媒体及滑雪者。由此引发的“投诉”、“侵权”纠纷,滑雪场所要负全责。第十八条 滑雪场所的收费标准滑雪场所的经营项目、内容的收费标准要根据滑雪场所的规模、档次及其设施,器材的品牌、质量、耗损程度,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准,明码标价。季节性和淡旺季浮动幅度要合理,不得有暴利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九条 滑雪场所的环境、
6、卫生要求1、滑雪场所在开发和经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保护环境,尽量不破坏植被,不砍伐或少砍伐树木,滑雪道应顺山坡就势修建,必须进行的破土工程,应在二年内绿化完毕。2、滑雪场所符合GB 9664-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3、滑雪场所符合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4、滑雪场所符合GB 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5、滑雪场所应配备足量垃圾箱,并有垃圾处理措施。6、滑雪场所的污水处理要符合相关要求。第二十条 滑雪场所的生活服务设施1、设男、女更衣室及衣物存放柜。2、设有足够的厕所。3、设有覆盖全部滑雪道的广播设施。4、设有对外通讯设施。5、设有天气预报服务项目。第二十一条 鼓励滑雪场所向规模化发展目前的国内滑雪场所多数功能单一、规模很小、设备器材落后、配套服务设施跟不上需要。滑雪协会将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滑雪场所向环境良好,有能力科学利用自然资源,且功能齐全、设施先进,能够集滑雪、旅游、竞技、度假为一体的现代化大型滑雪度假区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