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无效程序及无效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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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前培训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2,讲课提纲,第一部分 专利复审无效程序 第一节 概要 第二节 专利申请的复审 第三节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 第四节 口头审理 第五节 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问题 第六节 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 第二部分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实务 第七节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第八节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3,第一节 概要,一、专利复审委员会 1、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设立(A41.1) 2、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组成(R59) 3、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任务(主要职能) 复审案件 A41.1 无效案件 A45 A46.1 出庭应诉 A41.2 A46.2,4

2、,二、审查原则,1、合法原则和公正执法原则(A21.1)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依法行政,复审请求案件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审查程序和审查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以客观、公正、准确、及时为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地履行审查职责,不徇私情,全面、客观、科学地分析判断,作出公正的决定。,5,二、审查原则,2、请求原则 复审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都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 (A41.1 A45) 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请求或者无效宣告审查请求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其启动的审查程序终止;但对于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委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

3、效的决定的除外。(R64 R72) 请求人在审查决定的结论已宣布或者书面决定已经发出之后撤回请求的,不影响审查决定的有效性。,6,二、审查原则,3、依职权审查原则 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所审查的案件依职权进行审查,而不受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和提出的理由、证据的限制。 4、公开原则 除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保密的案件(包括专利申请人不服初审驳回提出复审请求的案件)以外,其他各种案件的口头审理应当公开举行,审查决定应当公开出版发行,7,二、审查原则,5、听证原则 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应当给予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针对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即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已

4、经通过通知书、转送文件或者口头审理过程中已经被告知过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 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根据生效判决或调解决定变更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应当给予变更后的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8,三、审查方式,1、合议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审查的案件,应当由三或五人组成的合议组负责审查,其中包括组长一人、主审员一人、参审员一或三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以后,同一请求人针对该审查决定涉及的专利权以不同理由或者证据提出新的无效宣告请求的,作出原审查决定的主审员不再参加该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工作。 对于审查决定被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后重新审查

5、的案件,一般应当重新成立合议组。,9,三、审查方式,对下列案件,应当组成五人合议组: (1) 在国内或者国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 涉及重要疑难法律问题的案件; (3) 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 合议组意见的形成:少数服从多数 2、独任审查 对于简单的案件,可以由一人独任审查。 目前尚未执行过,10,四、回避制度与从业禁止,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R37) (1)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3)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4)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11,四、回避制度与从业禁止,复审委主任委员

6、或副主任委员任职期间,其近亲属不得代理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 处室负责人任职期间,其近亲属不得代理该处室负责审理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 复审委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离职后三年内,其他人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代理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12,四、回避制度与从业禁止,回避请求的提出 书面方式提出,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证据 回避请求的处理 书面方式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13,五、审查决定,1、审查决定的构成 著录项目 法律依据 决定要点 案由 决定的理由 结论 附图(外观设计),14,五、审查决定,2、审查决定的审批 组成五人合议组审查的案件 合议组的表决意见不一致的案件 被法院判决撤销重新作出

7、决定的案件 3、审查决定的出版 除所针对的专利申请未公开的情况外,决定正文全文公开出版。 对于应当公开出版的审查决定,当事人对审查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已被受理的,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生效后,审查决定与判决书一起公开。,15,六、更正及驳回请求,受理的更正 通知书的更正 审查决定的更正 视为撤回的更正 其他处理决定的更正 驳回请求,16,1、可以请求司法救济的情形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A41.2)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A46.2)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其他审查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七、对

8、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17,2、诉讼时效 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起诉。 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不服,国内当事人应当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涉外当事人应当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出上诉。,七、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18,3、管辖法院 应当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 一审行政诉讼案归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二)第十七条) 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9、不服提出的上诉案件,归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七、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19,八、对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1、复审请求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撤销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2、因主要证据不足或者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审查决定被撤销的,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和证据作出与原决定相同的决定。 3、因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审查决定被撤销的,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在纠正程序错误的基础上,重新作出审查决定。,20,第二节 专利申请的复审,单方当事人参与,21,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初步审查,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实用新型专利初步审查,外观设计专利初步审查,驳回决定,提起复审请

10、求,3个月内,一、复审程序的审查流程,22,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形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合议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决定,是否同意撤销 驳回决定,是,否,回到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批程序,一、复审程序的审查流程,23,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合议审查,撤销驳回决定,回到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批程序,发出复审通知书、 口头审理通知书 或者两者结合的方式,逾期未答复 复审请求视撤; 口审通知书视撤的情形,答复或进行修改,一、复审程序的审查流程,24,作出复审决定,维持驳回决定,撤销驳回决定,法院判决维持复审委决定的 回到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查部

11、门继续审批程序,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3个月内,一、复审程序的审查流程,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5,二、复审程序的性质,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 1. 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对专利申请全面审查的义务。 2.为了提高授权专利的质量、避免不合理地延长审批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对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26,三、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1、复审请求的客体针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对其他决定或者通知不服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12、2、复审请求人资格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否则,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应当是全部申请人,补正,否则视为未提出。 3、期限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否则不予受理。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决定作出后(前)提出的恢复权利请求符合细则第6条和第99条第1款规定的,允许恢复(两请求合并处理),复审请求应当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27,三、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4、文件形式: 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证据。 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补正,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5、费用 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请求费的,视为未提出。 符合细则第

13、6条和第99条第1款规定的,可恢复权利。,28,三、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6、委托手续: (1)涉及专利申请整个程序的委托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参照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1节的规定在专利局办理手续。 (2)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参照上述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3)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但未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复审程序,补正,否则视为未委托。,29,三、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6、委托手续: (4)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应当书面指定其中之一为收件人;未指定的,将在复审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 (5)应当根据专利法第19条第

14、1款的规定委托但未按规定委托代理机构的,不予受理。,30,三、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7、形式审查通知书 (1)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需要补正的,发出补正通知书;补正通知书答复期限为15日。 (2)视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请求人。 (3)形式审查合格的,发出受理通知书。,31,四、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查,1、前置审查(R62) 由原审查部门作出前置审查意见书 收到案卷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2、前置审查意见的类型 复审请求成立,同意撤销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申请中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

15、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不足以使驳回决定被撤销,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3、复审请求人提交修改文本的,应符合A33和R61.1,32,四、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查,4、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不得补充驳回理由和证据,但下列情形例外: 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主张的公知常识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认为审查文本中存在驳回决定未指出,但足以用已告知过申请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的,应当在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该缺陷; 认为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仍然存在的,如果发现审查文本中存在其他明显实质性缺陷或者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可以一并指出。,33,五

16、、复审请求的合议审查,1、理由和证据的审查 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合议组发现审查文本中存在下列缺陷的,可以对与之相关的理由及其证据进行审查: (1) 足以用在驳回决定作出前已告知过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及其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 (2)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或者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 合议组可以引入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性证据。,34,五、复审请求的合议审查,2、修改文本的审查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所作修改应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35,五、复审请求的合议审查,下列情形通常不符合实施细则第61条第

17、1款的规定:(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 (2)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3)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 (4)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进行修改。但修改明显文字错误,或者修改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的情形除外。,36,五、复审请求的合议审查,修改不符合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的处理: 修改不符合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规定的,合议组一般不予接受,并应当在复审通知书中说明该修改文本不能被接受的理由,同时对之前可接受的文本进行审查。 如果修改文本中的部分

18、内容符合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可以对该部分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并告知复审请求人应当对该文本中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规定的部分进行修改,并提交符合规定的文本,否则合议组将以之前可接受的文本为基础进行审查。,37,五、复审请求的合议审查,3、审查方式 书面审理、口头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与口头审理相结合 发出复审通知书或者进行口头审理的情形: 复审决定将维持驳回决定; 需要复审请求人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修改申请文件,才有可能撤销原驳回决定; 需要复审请求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对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需要引入驳回决定未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38,五、复审请求的合议审

19、查,复审通知书的答复期限 收到复审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答复 期满未答复的,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口头审理通知书的答复期限 参加口头审理或收到口审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书面答复 未参加口头审理,同时期满也未书面答复的,复审请求视为撤回。,39,六、复审决定,1、复审决定的类型: 复审请求不成立,维持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成立,撤销驳回决定; 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修改文本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40,六、复审决定,2、撤销驳回决定的适用情形 驳回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的; 驳回理由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持的; 审查违反法定程序的; 例如,(1)以申请人放弃的申请文本或者不要求保

20、护的技术方案为依据(违反请求原则); (2)没有给予申请人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陈述意见的机会(违反听证原则); (3)没有评价申请人所提交的与驳回理由有关的证据,以致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其他情形。,41,六、复审决定,3、复审决定对原审查部门的约束力(效力) 复审决定撤销原审查部门作出的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有关的案卷返回原审查部门,由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批程序。 原审查部门应当执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得以同样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与该复审决定意见相反的决定。,42,七、复审程序的中止和终止,中止适用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节的规定 注意:中止程序请求书应

21、当向专利局流程部门提交,不要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 终止的情况: (1)复审请求因期满未答复而被视为撤回的; (2)在作出复审决定前,复审请求人撤回其复审请求的; (3)已受理的复审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的; (4)复审决定作出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维持该复审决定的。,43,第三节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当事人之间的争议,44,无效宣告 请求提出,复审委员会 形式审查,发出受理通知书 并转送文件,请求人,专利权人,答复意见,进入合议组 审查,通知人民法院或 地方专利管理局,书面审查,决定口审并 发出通知,口头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2、审查决定,决定生效,送达当事人,维持决定,撤销决定,当事人不起诉,一、无效宣告程序的审查流程,45,二、无效宣告请求应当遵循的其他审查原则,1、一事不再理原则 对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R66.2)。 如果再次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在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考虑,则该请求不属于上述不予受理和审理的情形。,46,二、无效宣告请求应当遵循的其他审查原则,2、当事人处置原则 请求人可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及证据。 当事人有权自行与对方和解。 专利权人主动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且相应的修改

23、文本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大于该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这一主张的举证责任。,47,二、无效宣告请求应当遵循的其他审查原则,2、当事人处置原则 专利权人声明放弃部分权利要求或者多项外观设计中的部分项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该项权利要求或者外观设计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对该项权利要求或者外观设计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项权利要求或者外观设计无效这一主张的举证责任。,48,二、无效宣告请求应当遵循的其他审查原则,3、保密原则 在

24、审查决定作出之前,合议组成员不得私自将自己、合议组其他成员、审批人对该案件的观点明示或者暗示给任何一方当事人。 合议组成员原则上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会晤。,49,三、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1、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 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的,不予受理。 针对已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50,三、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2、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 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1)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 (2)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

25、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请求人不能证明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 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侵犯在先权利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人。,51,三、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2、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 (3)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 (4)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的,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52,三、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3、无效宣告请求范围以及理由和证据 (1) 应当明确

26、无效宣告请求范围,未明确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请求视为未提出。 (2)无效宣告理由仅限于细则第65条第2款规定的理由,并且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的条、款、项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无效宣告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规定的理由的,不予受理(R66.1)。 (3)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一项专利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但所述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所述决定考虑的情形除外(R66.2)。,53,三、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3、无效宣告请求范围以及理由和证据 (4)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前已经取得的

27、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不予受理(R66.3)。 (5)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提交有证据的,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 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提交有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54,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定理由(R65.2),专利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A2) 专利的主题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遗传资源的获取或利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A5) 专利的主题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A25

28、) 违反保密审查规定,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A20.1)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A22),55,外观设计专利属于现有设计或同样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或者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没有明显区别;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A23) 专利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A26.3) 专利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未清楚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A26.4) 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照片未清楚地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A27.2) 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R20.2) 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或者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

29、范围(A33) 分案申请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R43.1) 专利属于重复授权(A9),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定理由(R65.2),56,三、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4、文件形式 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应当一式两份,并符合规定的格式。 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R66.4)。 5、费用 自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缴纳或者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的,请求视为未提出。,57,三、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6、委托手续 (1)当事人在无效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且专利权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写明委托权限仅

30、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即使专利权人此前已就其专利委托了在专利权有效期内的全程代理并继续委托该全程代理的机构的,也应当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 (2)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未写明委托权限的,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58,三、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6、委托手续 (3)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委托了相同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双方当事人应在指定期限内变更委托;未在指定期限内变更委托的,后委托的视为未委托,同一日委托的,视为双方均未委托。 (4)对于根据

31、专利法第19条第1款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59,三、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6、委托手续 (5)同一当事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应书面指定一个为收件人;未指定的,以无效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为收件人;最先委托有多个的,署名在先的为收件人;同日分别委托署名无先后的,应在指定期限内指定,未指定的,视为未委托。 (6)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参照有关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公民代理的权限仅限于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转送的文件。,60,三、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6、委托手续 (7)下列事项,代理人需要具有特别授权的委托书: 专利权

32、人的代理人代为承认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 代理人代为和解; 请求人的代理人代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61,三、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7、形式审查通知书 (1)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需要补正的,发出补正通知书;补正通知书答复期限为15日。 (2)视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请求人。 (3)形式审查合格的,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62,三、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7、形式审查通知书 (4)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需等待在先作出的专利权无效

33、或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生效而暂时无法审查的,应当发出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先审查决定生效或者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撤销后,及时恢复审查。 (5)涉及专利侵权案件的,向处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审查状态通知书。,63,四、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1、审查范围 针对无效请求人提出的无效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 针对授权公告的专利权或部分无效决定中维持有效的专利权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的无效宣告理由以及没有用于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证据,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的,不予考虑。,64

34、,四、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依职权审查的范围 无效宣告理由明显与其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可以告知其有关法律规定的含义,允许其变更或依职权变更为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 专利权存在请求人未提及的明显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缺陷,可以引入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 专利权存在请求人未提及的缺陷而导致无法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的,可以依职权针对专利权的上述缺陷引入相关无效宣告理由并进行审查。,65,四、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依职权审查的范围 请求人请求宣告权利要求之间存在引用关系的某些权利要求无效,而未以同样的理由请求宣告其他权利要求无效,不引入该无效理由将会得出不合理的审查结论的,可

35、以依职权引入该无效理由对其他权利要求进行审查。 请求人以权利要求之间存在引用关系的某些权利要求存在缺陷为由请求宣告其无效,而未指出其他权利要求也存在相同性质的缺陷,可以引入与该缺陷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对其他权利要求进行审查。,66,四、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依职权审查的范围 请求人以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且对修改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范围的事实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说明,但未提交原申请文件的,可以引入该专利的原申请文件作为证据。 可以依职权认定技术手段是否为公知常识,并可以引入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6

36、7,四、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2、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理由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理由具体说明;否则,不予考虑。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理由的,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1)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 (2)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的。,68,四、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3、举证期限(请求人举证) 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否则,不予考虑。 提

37、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69,四、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3、举证期限(请求人举证) 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1)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在指定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2)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70,四、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3、举证期限(专利权人举证) 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对于公知常识性

38、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否则,不予考虑。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对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否则,不予考虑。 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71,四、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3、举证期限(延期举证) 对于有证据表明因无法克服的困难在所述期限内不能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在所述期限内书面请求延期提交。不允许延期提交明显不公平的,允许延期提交。,72,四、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4、审查方式的选择 专利权人未要求进行口头审理,可针对请求人请求的无效范围无效的,发合议组告知通知后直

39、接作出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 请求人请求宣告无效的范围部分成立,通过口审结案; 专利权人在期限内答复,将维持专利权有效的,通过转文或发审查通知书或者口审结案; 专利权人在期限内未答复,将维持专利权有效的,通过发审查通知书或者口审结案。 在发出口审通知后,如因当事人原因,口审无法按期举行,可直接作出审查决定。,73,四、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的情形 当事人提供的事实或者证据不清楚或者有疑问的; 专利权人对其权利要求书主动提出修改,但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 需要引入请求人未提及的理由或者证据的; 需要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40、的其他情形。,74,四、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5、案件的合并审理 针对一项专利权的多个无效宣告案件,尽可能合并口头审理; 针对不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案件,部分或者全部当事人相同且案件事实相互关联的,可以依据当事人书面请求或者自行决定合并口头审理。 合并审理的各无效宣告案件的证据不得相互组合使用(同一请求人多次提出请求时应特别注意每次请求的独立性和完整性)。,75,四、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6、无效程序中对专利文件的修改要求 修改原则: 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与授权的权利要求书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R69.1) 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A33) 一般不得增加未

41、包含在授权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R69.2),76,四、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6、无效程序中对专利文件的修改要求 修改方式: 一般仅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技术方案的删除: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的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的合并: 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 相互无从属关系 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77,四、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6、无效程序中对专利文件的修改要求 例1:

42、“1、一种装置X,其特征在于:A、B、C。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X,其特征在于:D。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X ,其特征在于:E。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X ,其特征在于:F。”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装置X,其特征在于:A、B、C、D、E。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X ,其特征在于:F。”,78,四、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6、无效程序中对专利文件的修改要求 例2: “1、一种装置X,其特征在于:A、B、C。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X,其特征在于:D。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X ,其特征在于:E。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X ,其特征在于:

43、F。”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装置X,其特征在于:A、B、C、D、E。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X ,其特征在于:F。”,79,四、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6、无效程序中对专利文件的修改要求 例3: “1、一种装置X,其特征在于:A、B、C。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X,其特征在于:D。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X ,其特征在于:E。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X ,其特征在于:F。”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装置X,其特征在于:A、B、C、D、E。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X ,其特征在于:F。”,80,四、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6、无效程序中对专利

44、文件的修改要求 修改方式限制: 在审查决定作出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81,五、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中止,1、中止的情形 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中止 人民法院需要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 2、中止的期限 中止期限不超过一年,中止期限届满专利局将自行恢复有关程序,82,六、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1、决定的类型: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维持专利权有

45、效 2、决定的效力: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该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A47.1) 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被宣告无效的部分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被维持有效的部分视为自始即存在,83,七、无效宣告程序的终止,无效宣告请求人主动撤回无效宣告请求,无效宣告程序终止,但复审委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除外。(R72)。 无效宣告请求人未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也不参加口头审理,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无效宣告程序终止,但复审委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除外。 (R70.3、R72.2)。 已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

46、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84,七、无效宣告程序的终止,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生效前,针对该专利权又提出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的,在所述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生效后,所述针对该专利权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程序终止。,85,第四节 口头审理,一、口头审理的目的: 查清事实,给当事人当庭陈述意见的机会(R63、R70) 二、口头审理的确定 1、无效请求口头审理的理由 需要与对方当事人当面质证和辩论 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需要实物演示 需

47、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 2、复审请求口头审理的理由 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或者陈述理由 需要实物演示,86,二、口头审理的确定,3、口头审理的确定 对于尚未进行口头审理的无效宣告案件,在审查决定作出前收到当事人依据上述理由以书面方式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应当同意进行口头审理。 复审请求人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 在无效宣告程序或者复审程序中,合议组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自行决定进行口头审理。 针对同一案件已经进行过口头审理的,必要时可以再次进行口头审理。 异地巡回口头审理。,87,三、口头审理的通知,1、口头审理通知书 口头审理的时间和地点 合议

48、组成员 口头审理注意事项 法律后果的告知 拟审查的主要问题 在复审程序中,合议组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随口审通知书将不符合规定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告知复审请求人(相当于发出一次复审通知书),并告知复审请求人可以选择口审答辩,也可以在指定期限内书面陈述意见。,88,三、口头审理的通知,2、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 回执中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表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写明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姓名。要求委派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回执中声明,并且写明该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49、(或职业)和要证明的事实。,89,三、口头审理的通知,3、当事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法律后果 无效请求人期满未递交回执,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无效程序终止。但复审委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除外。 ( R70.3、R72.2 )。 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口审通知书中已告知过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的,如果复审请求人既未出席口审,也未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书面意见陈述,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90,三、口头审理的通知,4、口头审理参加人 参加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不得超过四人。一方有多人参加的,应指定一名第一发言人进行主要发言。 当事人不能在指定日期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委托其专利代理人或者其他人代表出庭。,91,四、口头审理的其他事项,1、当事人缺席 有当事人未出席口头审理的,只要一方当事人的出庭符合规定,合议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口头审理。 2、当事人中途退庭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未经合议组许可,当事人不得中途退庭。 当事人未经合议组许可而中途退庭的,或者因妨碍口头审理进行而被合议组责令退庭的,合议组可以缺席审理。但是,应当就该当事人已经陈述的内容及其中途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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