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1年第3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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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书书书 贵州省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年第 期 总第 期 主管单位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办单位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顾问夏思阳 主编涂志强 副 主 编于红健 编辑曾爱平刘卓然 李瑞修 法律顾问杨伟民曾庆福 咨询电话( ) 投诉电话( )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延安西路 号建设大厦东楼 邮编 印刷贵阳恒业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出版日期 年 月 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 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 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 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 殞 殞 殞 殞 日 声明 本信息所发布的市场综合参考价除 特殊说明外为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 税额的除税价格 。 本信息版权归

2、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总站所有。任何部门、 单位和个人未 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盈利, 如发现上述情 况, 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目录 年创刊( 月刊) 政策法规 (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 建标规 号) (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 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 建办市函 号) (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 人队伍的指导意见( 建市 号) (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 作的通知( 建房规 号) 领导动态 ( )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 年全面从严治党暨党风廉政建 设工作会召

3、开 行业动态 (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贵州省城市地下 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暂行) 的通知( 黔建城通 号) ( ) 磷石膏建材产品建材市场参考价 市场动态 ( ) 年 月份贵阳市区主要建筑安装材料市场综合参考价 ( ) 年 月份贵阳市区园林绿化工程植物市场综合参考价 ( ) 年 月份遵义市区主要建筑安装材料市场综合参考价 ( ) 年 月份六盘水市区主要建筑安装材料市场综合参考价 ( ) 年 月份安顺市区主要建筑安装材料市场综合参考价 ( ) 年 月份毕节市区主要建筑安装材料市场综合参考价 ( ) 年 月份铜仁市区主要建筑安装材料市场综合参考价 ( ) 年 月份黔东南州(

4、 凯里市区) 主要建筑安装材料市场综合参考价 ( ) 年 月份黔南州( 都匀市区) 主要建筑安装材料市场综合参考价 ( ) 年 月份黔西南州( 兴义市区) 主要建筑安装材料市场综合参考价 封面: 贵州风景 封二: 关于公布贵州省 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封三: 关于举办 年度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网络培训的通知 封底: 贵州风景 书书书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政策法规 年第 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标规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委、 管委)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 推动绿

5、色建筑高质量发展, 我部制定了 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现印发 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年 月 日 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 促进绿色 建筑高质量发展, 根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和 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 年) 规划纲要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 议 要求,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 是指表示 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 包括标 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 一式样, 证书

6、由授予部门制作, 标牌由申请单位根 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 建筑星级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 星级、 二星级和三星级 个级别。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完善绿 色建筑标识制度, 指导监督地方绿色建筑标识工 作, 认定三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省级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 认定 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 组织地市级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门开展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 识授予工作。 第六条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统一采用 国家标准, 二星级、 一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标 准或与国家

7、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采用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 工业建筑采用 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 , 既有建筑改造采用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 评价标准 。 第七条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绿 色建筑评价标准, 可细化国家标准要求, 补充国家 标准中创新项的开放性条款, 不应调整国家标准评 价要素和指标权重。 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绿色建 筑专家库。专家应熟悉绿色建筑标准, 了解掌握工 程规划、 设计、 施工等相关技术要求, 具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 业执业资格。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政策法规 年第 期 第二章申报和审查程序 第九条申报绿色建筑标识

8、遵循自愿原则, 绿 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 公开、 公平、 公正。 第十条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申报、 推荐、 审查、 公示、 公布等环节, 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 审查。 第十一条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 单位、 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 鼓励设计、 施工和 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申报绿色建筑标 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 按照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等相关国家标 准或相应的地方标准进行设计、 施工、 运营、 改造; ( 二) 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 提供申报 材料, 并对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9、( 一) 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 二) 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文件; ( 三) 申报单位简介、 资质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证等; ( 四) 与标识认定相关的图纸、 报告、 计算书、 图 片、 视频等技术文件; ( 五) 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 承诺函。 第十三条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应由省级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推荐, 并报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二星级和一星级绿色建筑推荐规则由省 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申报推 荐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主要审查以下 内容: ( 一) 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 二) 申报材料是否齐

10、全、 完整、 有效。 形式审查期间可要求申报单位补充一次材料。 第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形式审查 后, 应组织专家审查, 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 绿色建筑性能, 确定绿色建筑等级。对于审查中无 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 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审查结束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应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 地、 类型、 名称、 申报单位、 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 术指标等。公示期不少于 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 的署名书面意见必须核实情况并处理异议。 第十七条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 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门应印发公告, 并授予证书。 第十八条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编号由地区编 号、

11、 星级、 建筑类型、 年份和当年认定项目序号组 成, 中间用“” 连接。地区编号按照行政区划排 序, 从北京 编号到新疆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 号 。建筑类型代号分别为公共建筑 、 住宅建筑 、 工业建筑 、 混合功能建筑 。例如, 北京 年认定的第 个 星级公共建筑项目, 证书编号为 。 第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完善 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 应通过系统申报、 推荐、 审查。省级和地级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依据管理权限登录绿色建筑标 识管理信息系统并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 不 通过系统认定的二星级、 一星级项目应及时将认定 信息上报至系统。 第三章标识管

12、理 第二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绿色 建筑标识认定工作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建设, 科 学设计工作流程和监管方式, 明确管理责任事项和 监督措施, 切实防控廉政风险。 第二十一条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 单位或业主, 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 加强运行 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 每年将年度运 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获得 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 应提出限期 整改要求, 整改期限不超过 年: ( 一)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 ( 二)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 指标; ( 三)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贵

13、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政策法规 年第 期 ( 四)连续两年以上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第二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获得 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 应撤销绿色 建筑标识, 并收回标牌和证书: ( 一)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 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采用 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地方标准开展认定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 到位的, 将通报批评并撤销以该地方标准认定的全 部绿色建筑标识。 第二十五条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 应坚持公平公正, 回避与自己有连带关系的申报项 目。对违

14、反评审规定和评审标准的, 视情节计入个 人信用记录, 并从专家库中清除。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者对认定 结果有异议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 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 行。 建设部关于印发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 法 ( 试行) 的通知 ( 建科 号) 、 住房城 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 作的通知 ( 建科 号) 、 住房城乡建设部 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 知 ( 建办科 号)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 建科 号) 同时

15、废止 櫢櫢櫢櫢櫢櫢櫢櫢櫢櫢櫢櫢櫢櫢櫢櫢櫢櫢櫢櫢櫢櫢櫢櫢櫢櫢櫢櫢櫢櫢櫢櫢櫢櫢櫢櫢櫢櫢櫢櫢櫢櫢櫢櫢櫢櫢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 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 建办市函 号 各省、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管) 委,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 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 建市 号) , 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 权限下放工作, 决定新增河北、 内蒙古、 福建、 山东、 湖北、 广西、 重庆、 贵州、 陕西等 省( 区、 市) 开展建设工 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试点时间为 年 月 日

16、月 日。 请各试点地区按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 ( 建办市函 号) 确定的试点内容和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试点工作, 并于每月末报送试点情况总结。 试点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 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年 月 日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政策法规 年第 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 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 建市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委、 管委、 局) 、 发展改革 委、 教育厅( 局) 、 工业和信息化厅( 局) 、 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

17、( 局) 、 交通运输厅( 局、 委) 、 水利厅( 局) 、 市场监管局、 总工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 国 家税务总局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 务局, 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 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 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 合会: 党中央、 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产业工人队伍建 设工作, 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产业工人队伍发展 的政策措施。建筑产业工人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 要组成部分, 是建筑业发展的基础, 为经济发展、 城 镇化建设作出重大贡献。同时也要看到, 当前我国 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仍存在无序流动性大、

18、老龄化现 象突出、 技能素质低、 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 制约 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 务院决策部署, 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 以 下简称建筑工人) 队伍, 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 三中、 四 中、 五中全会精神, 统筹推进“ 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 和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 牢固树立新发展 理念,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以推进建筑 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 以夯实建筑产业基础 能力为根本, 以构建社会化专业化分工协作的建筑 工人队伍为目标, 深化“ 放管服

19、” 改革, 建立健全符 合新时代建筑工人队伍建设要求的体制机制, 为建 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推进新型城镇化提供更有力 的人才支撑。 二、 工作目标 到 年, 符合建筑行业特点的用工方式基本 建立, 建筑工人实现公司化、 专业化管理, 建筑工人 权益保障机制基本完善; 建筑工人终身职业技能培 训、 考核评价体系基本健全, 中级工以上建筑工人 达 万人以上。 到 年, 建筑工人就业高效、 流动有序, 职业 技能培训、 考核评价体系完善, 建筑工人权益得到 有效保障, 获得感、 幸福感、 安全感充分增强, 形成 一支秉承劳模精神、 劳动精神、 工匠精神的知识型、 技能型、 创新型建筑工人大军。 三、

20、主要任务 ( 一) 引导现有劳务企业转型发展。改革建筑 施工劳务资质, 大幅降低准入门槛。鼓励有一定组 织、 管理能力的劳务企业引进人才、 设备等向总承 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转型。鼓励大中型劳务企业充 分利用自身优势搭建劳务用工信息服务平台, 为小 微专业作业企业与施工企业提供信息交流渠道。 引导小微型劳务企业向专业作业企业转型发展, 进 一步做专做精。 ( 二) 大力发展专业作业企业。鼓励和引导现 有劳务班组或有一定技能和经验的建筑工人成立 以作业为主的企业, 自主选择 个专业作业工 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建筑工人服务园, 依托 “ 双创基地” 、 创业孵化基地, 为符合条件的专业作 业企业落

21、实创业相关扶持政策, 提供创业服务。政 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 例场地, 免费向创业成立专业作业企业的农民工提 供。鼓励建筑企业优先选择当地专业作业企业, 促 进建筑工人就地、 就近就业。 ( 三) 鼓励建设建筑工人培育基地。引导和支 持大型建筑企业与建筑工人输出地区建立合作关 系, 建设新时代建筑工人培育基地, 建立以建筑工 人培育基地为依托的相对稳定的建筑工人队伍。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政策法规 年第 期 创新培育基地服务模式, 为专业作业企业提供配套 服务, 为建筑工人谋划职业发展路径。 ( 四) 加快自有建筑工人队伍建设。引导建筑 企业加强对装配式建筑、 机器人

22、建造等新型建造方 式和建造科技的探索和应用, 提升智能建造水平, 通过技术升级推动建筑工人从传统建造方式向新 型建造方式转变。鼓励建筑企业通过培育自有建 筑工人、 吸纳高技能技术工人和职业院校( 含技工 院校, 下同) 毕业生等方式, 建立相对稳定的核心技 术工人队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 度、 劳模和工匠人才( 职工) 创新工作室、 技能大师 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库, 切实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 设。项目发包时, 鼓励发包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 择自有建筑工人占比大的企业; 评优评先时, 同等 条件下优先考虑自有建筑工人占比大的项目。 ( 五) 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完善建筑工人 技能培训

23、组织实施体系, 制定建筑工人职业技能标 准和评价规范, 完善职业( 工种) 类别。强化企业技 能培训主体作用, 发挥设计、 生产、 施工等资源优 势, 大力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鼓励 企业采取建立培训基地、 校企合作、 购买社会培训 服务等多种形式, 解决建筑工人理论与实操脱节的 问题, 实现技能培训、 实操训练、 考核评价与现场施 工有机结合。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加强建 筑工人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鼓励各地加大 实训基地建设资金支持力度, 在技能劳动者供需缺 口较大、 产业集中度较高的地区建设公共实训基 地, 支持企业和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探索 开展智能建造相关培训

24、, 加大对装配式建筑、 建筑 信息模型( ) 等新兴职业( 工种) 建筑工人培养, 增加高技能人才供给。 ( 六) 建立技能导向的激励机制。各地要根据 项目施工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 准, 明确施工现场各职业( 工种) 技能工人技能等级 的配备比例要求, 逐步提高基本配备标准。引导企 业不断提高建筑工人技能水平, 对使用高技能等级 工人多的项目, 可适当降低配备比例要求。加强对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技能水平和配备标准的监督检 查, 将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达标情况纳 入相关诚信评价体系。建立完善建筑职业( 工种) 人工价格市场化信息发布机制, 为建筑企业合理确 定建筑工人薪酬提供

25、信息指引。引导建筑企业将 薪酬与建筑工人技能等级挂钩, 完善激励措施, 实 现技高者多得、 多劳者多得。 ( 七) 加快推动信息化管理。完善全国建筑工 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充分运用物联网、 计算机视 觉、 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 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 管理、 劳动合同管理、 培训记录与考核评价信息管 理、 数字工地、 作业绩效与评价等信息化管理。制 定统一数据标准, 加强各系统平台间的数据对接互 认, 实现全国数据互联共享。加强数据分析运用, 将建筑工人管理数据与日常监管相结合, 建立预警 机制。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 八) 健全保障薪酬支付的长效机制。贯彻落 实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6、,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 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 落实工 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实名制管 理、 工资保证金等制度, 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 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依法依规对列入 拖欠农民工工资“ 黑名单” 的失信违法主体实施联 合惩戒。加强法律知识普及, 加大法律援助力度, 引导建筑工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 九) 规范建筑行业劳动用工制度。用人单位 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严禁用劳 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 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施 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不得安排未订立劳动 合同并实名登记的建筑工人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制定推广适合建筑业用工

27、特点的简易劳动合同示 范文本, 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 全面落实劳动合 同制度。 ( 十) 完善社会保险缴费机制。用人单位应依 法为建筑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 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人, 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确保工伤保险覆盖施工现场 所有建筑工人。大力开展工伤保险宣教培训, 促进 安全生产, 依法保障建筑工人职业安全和健康权 益。鼓励用人单位为建筑工人建立企业年金。 ( 十一) 持续改善建筑工人生产生活环境。各 地要依法依规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办理居 住证, 用人单位应及时协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 障建筑工人享有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全面推行文 明施工, 保

28、证施工现场整洁、 规范、 有序, 逐步提高 环境标准, 引导建筑企业开展建筑垃圾分类管理。 不断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条件, 配备符合行业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政策法规 年第 期 标准的安全帽、 安全带等具有防护功能的工装和劳 动保护用品, 制定统一的着装规范。施工现场按规 定设置避难场所, 定期开展安全应急演练。鼓励有 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岗前、 岗中和离岗时 的职业健康检查, 并将职工劳动安全防护、 劳动条 件改善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纳入平等协商内容。大 力改善建筑工人生活区居住环境, 根据有关要求及 工程实际配置空调、 淋浴等设备, 保障水电供应、 网 络通信畅通, 达到一定规模的

29、集中生活区要配套食 堂、 超市、 医疗、 法律咨询、 职工书屋、 文体活动室等 必要的机构设施, 鼓励开展物业化管理。将符合当 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建筑工人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探索适应建筑业特点的公积金缴存方式, 推进建筑 工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着力解 决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子女城市入托入学等问题。 四、 保障措施 (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筑工 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强化部门协作、 建 立协调机制、 细化工作措施, 扎实推进建筑工人队 伍建设。要强化建筑工人队伍的思想政治引领。 加强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 深化理想信念教育,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0、坚持不懈用习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和引导广大 建筑工人。要按照 建筑工人施工现场生活环境基 本配置指南 建筑工人施工现场劳动保护基本配 置指南 建筑工人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基本配置指 南 ( 见附件) 要求, 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落 实, 加强监督检查, 切实改善建筑工人生产生活环 境, 提高劳动保障水平。 ( 二) 发挥工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积极作用。充 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 着力加强源头( 劳务输出地) 建会、 专业作业企业建会和用工方建会, 提升建筑 工人入会率。鼓励依托现有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建设建筑工人培育产业协作机制, 搭建施工专业作 业用工信息服务平台, 助力小微专业

31、作业企业发展。 ( 三) 加大政策扶持和财税支持力度。对于符 合条件的建筑企业, 继续落实在税收、 行政事业性 收费、 政府性基金等方面的相关减税降费政策。落 实好职业培训、 考核评价补贴等政策, 结合实际情 况, 明确一定比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专项用于施工 现场工人技能培训、 考核评价。对达到施工现场技 能工人配备比例的工程项目, 建筑企业可适当减少 该项目建筑工人技能培训、 考核评价的费用支出。 引导建筑企业建立建筑工人培育合作伙伴关系, 组 建建筑工人培育平台, 共同出资培训建筑工人, 归 集项目培训经费, 统筹安排资金使用, 提高资金利 用效率。指导企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开 展职工

32、教育培训, 加强监督管理, 确保专款专用。 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建筑业职业培训以及高技能 人才培训的, 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 四) 大力弘扬劳模精神、 劳动精神和工匠精 神。鼓励建筑企业大力开展岗位练兵、 技术交流、 技能竞赛, 扩大参与覆盖面, 充分调动建筑企业和 建筑工人参与积极性, 提高职业技能; 加强职业道 德规范素养教育, 不断提高建筑工人综合素质, 大 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宣 传解读建筑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重大意义、 目标任 务和政策举措, 及时总结和推广建筑工人队伍建设 改革的好经验、 好做法。加大建筑工人劳模选树宣 传力度, 大力宣传建筑工人队伍中的先进

33、典型, 营 造劳动最光荣、 劳动最崇高、 劳动最伟大、 劳动最美 丽的良好氛围。 附件: 建筑工人施工现场生活环境基本配置 指南( 略) 建筑工人施工现场劳动保护基本配置 指南( 略) 建筑工人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基本配置 指南(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教育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税务总局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国家铁路局 民航局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年 月 日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政策法规 年第 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 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房规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新疆

34、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 委、 管委、 局) 、 党委政法委、 文明办、 发展 改革委、 公安厅( 局) 、 财政厅( 局) 、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 局) 、 应急厅( 局) 、 市场监管局( 厅、 委) , 各银 保监局: 居住社区( 住宅小区) 是居民生活的主要空间, 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住宅物业管理事关 群众生活品质, 事关城市安全运行和社会稳定。为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 五中全会精 神, 全面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 和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 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 有关要求

35、, 加快发 展物业服务业, 推动物业服务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 级, 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美好居住生活需要, 现就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 一) 坚持和加强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 推动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成立党组织。建立 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 物业 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 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积极 性, 形成社区治理合力。推动业主委员会成员和物 业项目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社区党组织兼职委员, 符合条件的社区“ 两委” 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 主委员会成员。鼓励流动党员、 退休人员中的党员 将组织关系转入社区党组织, 推动市、 区

36、两级机关 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 在职党员主动参与社区治 理, 有效服务群众。 ( 二) 落实街道属地管理责任。街道要建立健 全居住社区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明确工作目标, 及 时研究解决住宅物业管理重点和难点问题。鼓励 街道建立物业管理工作机制, 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 管理活动, 积极推动业主设立业主大会、 选举业主 委员会, 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 并依法依规监督业 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指导开展物 业承接查验并公开结果, 监督物业项目有序交接。 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期间, 街道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 展应对工作, 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委托物业服 务企业承担公共服务事项的, 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

37、 支付相应费用。 ( 三) 推动城市管理服务下沉。推动城市管理 服务向居住社区延伸, 依托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 台, 建立群众反映问题的受理处置机制。明确部门 和单位职责清单, 压实工作责任, 及时查处物业服 务区域内违章搭建、 毁绿占绿、 任意弃置垃圾、 违反 规定饲养动物、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占用堵 塞公共和消防通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明确供 水、 排水、 供电、 供气、 供热、 通信、 有线电视等专业 运营单位服务到最终用户, 落实专业运营单位对物 业服务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 养护和更新 责任。 ( 四) 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格局。街道要发挥居 民的主体作用, 调动社区社会组织、

38、 社会工作服务 机构、 社区志愿者、 驻区单位的积极性, 共同参与居 住社区治理, 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体 系, 实现决策共谋、 发展共建、 建设共管、 效果共评、 成果共享。畅通居民投诉渠道, 健全 热线投 诉转办机制, 提高投诉处置效能。加强物业管理调 解组织建设, 发挥基层综治中心和网格员作用, 积 极促进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就地化解。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政策法规 年第 期 二、 健全业主委员会治理结构 ( 五) 优化业主委员会人员配置。街道负责指 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 组, 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人选推荐和审核把关。鼓 励“ 两代表一委员” 参选业主委员

39、会成员, 提高业主 委员会成员中党员比例。探索建立业主委员会成 员履职负面清单, 出现负面清单情形的, 暂停该成 员履行职责, 提请业主大会终止成员资格并公告全 体业主。市、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街道要加强 业主委员会成员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提高业主委 员会成员依法依规履职能力。 ( 六) 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作用。业主大会可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通过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约 定, 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一定额度内业主共有部分 经营收益支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以下简称维修 资金) 使用决策权力。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业主遵 守法律法规、 议事规则、 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决议, 对业主违规违约行为进行

40、劝阻。对多次催交仍拖 欠物业费的业主, 可根据管理规约规定的相应措施 进行催交。探索将恶意拖欠物业费的行为纳入个 人信用记录。 ( 七) 规范业主委员会运行。业主委员会应当 定期召开会议, 在决定物业管理有关事项前, 应公 开征求业主意见, 并报告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 会。业主大会可授权业主委员会聘请专职工作人 员承担日常事务, 明确工作职责和薪酬标准。探索 建立业主委员会换届审计制度。 ( 八) 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委员会每 年向业主公布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 维修资金 使用、 经费开支等信息, 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 权。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和议事规则、 管 理规约的决定,

41、街道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拒不整改 的依法依规撤销其决定, 并公告业主。业主委员会 不依法履行职责, 严重损害业主权益的, 街道指导 业主大会召开临时会议, 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加 大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涉嫌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 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 九) 扩大物业管理覆盖范围。街道要及时积 极推动业主设立业主大会, 选举业主委员会, 选聘 物业服务企业, 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暂不具备设 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探索组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 业主代表等参加的物业管理委员会, 临时代替业主 委员会开展工作。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引导居 民协商确定老旧小区的管理模式,

42、 推动建立物业管 理长效机制。鼓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在管项 目周边老旧小区。暂不具备专业化物业管理条件 的, 由街道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托管、 社会组织代 管或居民自管等方式, 逐步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 ( 十) 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全面落实物业服务 企业服务质量主体责任。物业服务企业要健全服 务质量保障体系, 建立服务投诉快速处理机制, 加 强人员车辆管理, 定期巡检和养护共用部位、 共用 设施设备, 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 财产安 全, 做好绿化养护, 协助规范垃圾投放并及时清扫 清运, 改善居住环境, 提升居住品质, 打造优秀物业 服务项目。发挥物业行业协会作用, 编制物业服务 标准

43、, 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兼并 重组, 推动物业服务规模化、 品牌化经营, 提升整体 服务水平。 ( 十一) 完善物业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物业服 务价格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由业主与物业服务 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价格, 可根据服务 标准和物价指数等因素动态调整。提倡酬金制计 费方式。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公布物业服 务清单, 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行业协会 要监测并定期公布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 供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物业费时参考。引导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价格 调整方式。物业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 由有 定价权限的价格部门、 住房和城

44、乡建设部门制定并 公布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 十二) 提升物业服务行业人员素质。推动物 业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开展职业技 能培训和竞赛, 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技能水 平。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健全薪酬制度和员工激励 制度, 引入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物业服务 企业在保障安全、 业主共同决策同意的前提下, 可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领导动态 年第 期 利用闲置房屋用于员工住宿。符合条件的员工优 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组织开展最美物业人宣传 选树活动, 增强从业人员荣誉感和归属感。 四、 推动发展生活服务业 ( 十三) 加强智慧物业管理服务能力建设。鼓 励物业服务企

45、业运用物联网、 云计算、 大数据、 区块 链和人工智能等技术, 建设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 台, 提升物业智慧管理服务水平。采集房屋、 设施 设备、 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等数据, 共享城市 管理数据, 汇集购物、 家政、 养老等生活服务数据, 确保数据不泄露、 不滥用。依法依规与相关部门实 现数据共享应用。 ( 十四) 提升设施设备智能化管理水平。鼓励 物业服务企业以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为支撑, 通 过在电梯、 消防、 给排水等重要设施设备布设传感 器, 实现数据实时采集。建立事件部件处置权责清 单, 明确处置业务流程和规范, 实现智慧预警、 智慧 研判、 智慧派单、 智慧监督。 ( 十五)

46、 促进线上线下服务融合发展。鼓励有 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养老、 托幼、 家政、 文化、 健 康、 房屋经纪、 快递收发等领域延伸, 探索“ 物业服 务 生活服务” 模式, 满足居民多样化多层次居住 生活需求。引导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智慧物业管理 服务平台, 提供定制化产品和个性化服务, 实现一 键预约、 服务上门。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养老、 家政 等生活性服务业务, 可依规申请相应优惠扶持政策。 五、 规范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 ( 十六) 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优化维修资 金使用流程, 简化申请材料, 缩短审核时限。建立 紧急维修事项清单, 符合清单内容的, 业主委员会 可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尚未产

47、生业主委员会 的, 由街道组织代为维修, 并从维修资金中列支相 关费用。因供水、 排水、 消防、 电梯等紧急事项使用 维修资金的, 维修工程竣工后, 应当公开维修资金 使用数额。探索维修资金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 十七) 健全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提高维修资 金管理机构专业化、 规范化管理水平。采用公开招 标方式, 综合存款利率、 资产规模和服务效能等因 素, 择优确定专户管理银行, 控制专户管理银行数 量。探索委托专业机构运营维修资金, 提高资金收 益水平, 并将收益分配给业主。加快维修资金管理 信息系统建设, 方便业主实时查询。每年披露资金 管理和使用情况, 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维修资金监

48、管, 严肃查处侵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 十八) 加大维修资金归集力度。推动新建商 品房在办理网签备案时, 由建设单位代为足额缴纳 维修资金。加大对建设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维 修资金的清缴力度。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应当 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逐步实行商品房与已售 公房维修资金并轨管理。 六、 强化物业服务监督管理 ( 十九) 建立服务信息公开公示制度。物业服 务企业应当在街道指导监督下, 在物业服务区域显 著位置设立物业服务信息监督公示栏, 如实公布并 及时更新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联系方式以 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 收费 项目和标准、 电梯和消防等设施设备维保单位和联 系方式、 车位车库使用情况、 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 物业费和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收支情况、 电梯维 护保养支出情况等信息, 可同时通过网络等方式告 知业主公示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家政、 养老等 服务业务也应对外公示, 按双方约定价格收取服务 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公示收费项目以外 的费用。 ( 二十) 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 立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制度, 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 准, 建设全国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根据合同履行、 投诉处理、 日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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