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区专项普查表填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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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灌区专项普查表填报(一)普查表目录表8-1 普查表目录序号表 号普查表名称1P701表灌溉面积普查表2P702-1表灌区普查表(基本情况)3P702-2表灌区普查表(1.0m/s及以上的灌溉、灌排结合渠道及建筑物)4P702-3表灌区普查表(3.0m/s及以上的排水沟道及建筑物)5P702-4表灌区普查表(0.2(含)1.0m/s的灌溉、灌排结合渠道及建筑物,0.6(含)3.0m/s的排水沟道及建筑物(二)普查原则灌区专项普查应遵循以下原则:1、按照“在地原则”,灌溉面积普查以行政村为单元开展普查。2、对于县级行政区内的灌区,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灌区管理单位完成灌区普查表填报。3、对于跨县但不跨

2、省的灌区,由灌区隶属的本级普查机构组织灌区管理单位,指导、配合县级普查机构进行普查表填报;对于跨省灌区,由主要受益省普查机构牵头,各受益省普查机构配合,完成跨省灌区边界和跨界工程属地的确定,具体普查工作仍由各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实施。4、跨县灌区管理单位按照“在地原则”,将由其管理的渠(沟)道及渠(沟)系建筑物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进行分割,并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各县;各县普查机构对灌区管理单位提供的数据进行复核后填报普查表。5、对于跨界灌排工程,可按如下原则确定填报:(1)跨县灌区渠道左右岸不是同一县级行政区的,该渠道及渠道建筑物可由右岸县普查办普查填报。(2)对于跨县渠道过流能力,各县填写本县入境处渠

3、道断面设计流量和实际流量。(3)跨县级行政区界的渡槽、隧洞等,由下游县普查办负责填报;渡槽、隧洞等长度计入渠道长度,由下游县普查办负责填报。(三)普查表填报工作步骤灌区普查工作主要包括7个步骤:1、普查准备各县级普查机构根据灌区清查生成的灌区普查名单,进一步确认灌区普查表的填报单位。对于跨县灌区,各县级普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与灌区管理单位沟通与协调。灌溉面积普查按行政村逐一进行普查。县级普查机构应根据工作底图提取本县各乡镇的耕地、水田、水浇地、林地、园地、草地等面积,对各行政村填报的灌溉面积进行比对核实。2、普查填表灌溉面积普查表由村委会协助普查员进行填报。灌区普查由普查员根据普查名录开展工作。

4、普查表填报单位采取档案查阅、实地访问、现场测量、工程查勘等方法获取普查数据,对其填报数据负责。填表人员在普查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普查员对普查表进行复核后签字确认。灌区普查名录作为灌区普查填表的参考,在发现与普查名录不一致时应进行核查,清查结果有误或者情况已改变,分析核准后方可填表。对于跨县灌区,由灌区隶属同级普查机构组织灌区管理单位,指导、配合县级普查机构进行普查表填报。3、普查表审核普查表上报至县级普查机构后,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表进行人工审核、签字确认,并将普查成果与普查名录进行对比,重点核对发生变化的普查对象,对漏报的普查对象及不符合审核条件的普查对象进行及时核实、更正和补报。对于跨县灌区

5、,由灌区隶属同级普查机构会同灌区管理单位,对各受益县填报的灌区普查表审核。4、普查表录入所有普查表,均由县级普查机构录入。只有经过审核的普查表才能进入计算机数据录入处理阶段。录入员负责数据的录入、复录,专业人员负责数据的机审,对机审发现的逻辑错误和重名重码等问题要及时核实、剔重、更正。机审通过的数据方可汇总制表。万亩及以上灌区需在工作底图上标示灌区边界和骨干渠道。5、普查机构会审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有关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重点普查数据进行会审,如灌区耕地面积,灌区设计灌溉面积,灌区总灌溉面积,普查年实际灌溉面积等;会审方法包括与工作底图、第二次国土调查、已掌握数据或相关文件进行核对,根据经验和

6、已有实测数据进行分析对比,或现场查勘等,分析普查数据的合理性和可信度。跨县灌区普查成果,报地级普查机构合并后,由地级普查机构组织会审;跨地灌区普查成果,报省级普查机构合并后,省级普查机构组织会审;跨省灌区普查成果,由国家普查办组织会审。6、普查数据抽查验收县级普查机构要组织力量进行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按一定比例抽样,从各项基础数据的来源、依据、填报的准确性和合理性、逻辑关系、数据的有效性等方面详细审核。对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县级普查机构应提出具体、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由普查对象管理单位或普查员按规定程序和方式予以更正或重新填报。7、普查成果上报县级普查机构对抽查验收合格的普查成果逐级上报至地、省级普查机构。省级普查机构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查成果抽查验收合格后,上报国家普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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