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区普查表(基本情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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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水利普查China Census for Water灌区普查表(基本情况)2011年表号: P 7 0 2 - 1 表制定机关:水 利 部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批准文号:国 统 制 2010181号有效期至:2 0 1 2 年 8 月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行政区划代码: (普查机构填写)一、灌区概况1.灌区名称及编码1.1 名称: 1.2编码: (普查机构填写)2.是否跨县及灌区范围2.1 是否跨县:是 否 是否为跨县灌区综合指标填报指定县 是 否2.2 灌区范围:3.水源工程类型3.1主要水源工程: 3.2.补充水源工程:水

2、库 塘坝 河湖泵站 无 水库 塘坝 河湖引水闸(坝、堰)机电井 河湖引水闸(坝、堰)河湖泵站其他 机电井 其他4.普查年降水情况偏丰正常年份 偏枯二、灌区规模5.耕地面积: 亩 6.设计灌溉面积: 亩7.总灌溉面积: 亩7.1耕地有效灌溉面积: 亩 7.2园林草地等有效灌溉面积: 亩 8.2011年实际灌溉面积: 亩 8.1耕地实际灌溉面积: 亩 其中,粮田实际灌溉面积 亩8.2园林草地等实际灌溉面积: 亩三、管理情况9.管理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9.1名称:9.2代码:10.用水户协会数量及管理面积10.1数量: 个10.2管理面积: 亩11.管理单位类型、专管人员数量及隶属关系11.1管理

3、单位类型: 事业单位 集体 其他 11.2专管人员数量: 人11.3隶属关系:省 地 县 乡 村 其他12.水价及水费12.1核定成本水价 核定过,为 元/m; 没有核定成本水价12.2执行水价: 元/m12.3水费:应收水费: 万元/年 实收水费: 万元/年注:对于跨县灌区,指标 3、4、6、9、11、12由灌区管理单位指定县填写,其他县级普查办不必填写。填表人:联系电话: 日期: 201 年 月 日 (填表单位公章)复核人:联系电话: 日期: 201 年 月 日 审查人: 日期: 201 年 月 日 P702-1表 灌区普查表(基本情况)填表说明1、填表对象及范围(1)填报总灌溉面积在20

4、00亩及以上灌区的基本情况。(2)由于水源条件或灌溉系统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灌溉功能丧失,或连续超过5年没有使用的灌区不进行普查填报。2、填表要求(1)普查表必须用黑色碳素笔(签字笔)填写。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必须使用规范汉字,要求填写清晰、字迹工整。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除有特殊说明外,有效数字保留到个位。(2)填表人员要严格按照填写说明认真填写,确保所填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3)普查表行政区划代码由软件录入系统交互生成,不必填报。(4)对于跨县灌区,指标 3、4、6、9、11、12由灌区管理单位指定县填写,其他县级普查办不必填写。(5)表中面积单位“亩”(1亩=667平方米),

5、填表时取整数。(6)采用长藤结瓜方式规划的灌区,该灌区内反调节水库的灌溉面积、以及从灌区渠道提水灌溉的面积都应计入该灌区灌溉面积;而从该灌区内天然河道、非反调节水库(塘坝)、湖泊引水自流灌溉(或提水灌溉)、且灌溉系统独立的灌溉的面积不计入该灌区灌溉面积。 (7)普查表中,灌区编码均由软件系统统一生成,填表人员不必填写。3、指标解释一、灌区概况【1.灌区名称及编码】按照灌区日常运行管理的现行名称填写,如没有灌区名称的,按照清查名录中的灌区名称进行填报。灌区编码由软件自动生成,填表人不必填写。【2.是否跨县及灌区范围】【2.1是否跨县】按照灌区跨县情况选择“是”或“否”。对于跨县灌区,根据是否为灌

6、区综合指标指定填报县,选择“是”或“否”。综合指标主要是指灌区的设计灌溉面积,水源工程类型,普查年降水情况,管理单位名称,管理单位类型、专管人员数量及隶属关系,水价及水费等6个指标。【2.2灌区范围】填写灌区的本县受益乡(镇)名称。【3.水源工程类型】包括主要水源、补充水源工程类型。对于跨县灌区,由灌区综合指标填报指定县填写,其他县级普查办不必填写。【3.1主要水源工程】主要水源工程类型根据灌区供水水源工程,分为水库、塘坝、河湖引水闸(坝、堰)、河湖泵站、机电井,其他。其他主要是指截潜流工程、引泉工程等其他水源工程。在灌区主要的供水水源上打“”。单项选择。【3.2补充水源工程】补充水源工程类型

7、根据灌区供水水源工程类型填写,分为无、水库、塘坝、河湖引水闸(坝、堰)、河湖泵站、机电井、其他。“无”是指没有补充水源工程。“其他”主要是指截潜流工程、引泉结构等其他水源工程。补充水源最多选2项。【4.普查年降水情况】指普查年度(2011年)降水情况,根据与多年平均情况比较选择偏丰、正常年份或偏枯,在其上打“”。单项选择。对于跨县灌区,由灌区综合指标填报指定县填写,其他县级普查办不必填写。二、灌区规模【5.耕地面积】填写灌区内的耕地面积。耕地面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

8、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6.设计灌溉面积】按照灌区上级主管部门最新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数据填写。如果没有规划设计文件,可填写灌区最近5年来的最大年灌溉面积。对于跨县灌区,由灌区综合指标填报指定县填写,其他县级普查办不必填写。【7.总灌溉面积】指在现有水源、工程等条件下,在一般年份能够进行灌溉的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的灌溉面积。【7.1耕地有效灌溉面积】指在现有水源、工程等条件下,在一般年份能够进行灌溉的耕地面积。一般情况下,应等于灌溉水田

9、和水浇地面积之和。【7.2园林草地等有效灌溉面积】指在现有水源、工程等条件下,在一般年份能够进行灌溉的园地、林地、草地等灌溉面积。【8. 2011年实际灌溉面积】在灌区总灌溉面积上普查年度(2011年)实际灌溉到的面积,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的实际灌溉面积。在同1亩耕地上,报告期内无论灌水几次,都应按1亩计算,而不应按灌溉亩次计算。凡是肩挑、人抬、马拉水进行旱作点种的面积,水窖池等抗旱补水的面积一律不算实灌面积。【8.1耕地实际灌溉面积】在灌区耕地有效灌溉面积上普查年度(2011年)实际灌溉到的耕地面积。如有粮田则应同时填报粮田实际灌溉面积。粮田是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的耕地。粮食作物包括稻

10、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及其他杂粮,以及薯类和豆类。【8.2园林草地等实际灌溉面积】在灌区园林草地等有效灌溉面积上普查年度(2011年)实际灌溉到的园、林、草地等灌溉面积。三、管理情况【9.管理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填写普查时点灌区管理单位全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要与行业能力建设中的该灌区管理单位名称和代码一致。对于跨县灌区,由灌区管理单位指定县填写,其他县级普查办不用填写此项。【9.1名称】填写普查时点灌区管理单位全称。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用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更名的

11、单位,要用现用名,同时用括号注明曾用名。【9.2代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对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由各级水利普查机构从临时号码段中赋予代码。具体填写规定如下: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已经领取了组织机构代码的法人单位必须填写该法人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法人单位代码均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填写时,要按照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

12、码填写。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按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中的PDY00001至PDY99999自定义区代码段编制临时组织机构代码,各级普查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向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申请临时组织机构代码。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严格控制组织机构临时代码的发放,建立完整的临时机构代码分配、赋码记录,做到发放的代码有案可查、不重不漏。【10.用水户协会数量及管理面积】填写普查时点前灌区内正式成立的用水户协会数量及其管理的灌溉面积。【11.管理单位类型、专管人员数量及隶属关系】对于跨县灌区,由灌区综合指标填报指定县填写,其他县级普查办不必填写。【11.1管理单位

13、类型】管理单位性质分为事业单位、集体、其他,选择并在其后打“”。单项选择。【11.2专管人员数量】填写普查时点灌区从事运行、维护、管理的人员数量。包括各分支和下属机构的灌区专管人员(包括不在编雇用的专管人员),但不包括离退休人员、用水户管理协会人员。【11.3隶属关系】指灌区管理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分为:中央、省、地、县、乡、村和其他。选择并在相应的位置打“”。单项选择。【12.水价及水费】对于跨县灌区,由灌区综合指标填报指定县填写,县级普查办不用填写此项。【12.1核定水价成本】普查年度(2011年)之前灌区是否按照相关文

14、件对灌区的水价成本进行过核定,如果核定过,则填写核定后的成本水价;若没有核定过,选择“没有核定成本水价”。单项选择。有效数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12.2执行水价】普查年度(2011年)由政府批准、灌区实际执行的农业灌溉用水水价。如果实行按亩收费的,应根据亩均灌溉用水量折算为按立方米计费的价格。有效数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12.3水费】分别填写应收水费和实收水费。有效数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应收水费:普查年度(2011年)灌区应收取的水费,包括非灌溉用水的应收水费。实收水费:普查年度(2011年)灌区实际收取到的水费,包括非灌溉用水的实收水费。4、审核关系(1)如果2.1选择“否”,以下其他

15、指标均不允许为空;如果2.1选择“是”,则应进一步选择是否为灌区综合指标填报指定县。如果为指定县,以下指标均不允许为空;如果不是指定县,指标3、4、6、9、11、12可为空,但其他指标不能为空。(2)P702-1表中各项指标取值范围如下: P702-1表中指标5、7.1、7.2、8、9、12及其各项分指标均0。“7.总灌溉面积=7.1耕地有效灌溉面积+7.2园林草地等有效灌溉面积”;“7.1 耕地有效灌溉面积” “5 耕地面积”;“8 2011年实际灌溉面积=8.1耕地实际灌溉面积+8.2园林草地等实际灌溉面积”;“粮田实际灌溉面积”“8.1 耕地实际灌溉面积”“8.1耕地实际灌溉面积”“7.1 耕地有效灌溉面积”“8.2园林草地等实际灌溉面积”“7.2 园林草地等有效灌溉面积”P702-1表中指标3.1、3.2、4、11.1、11.3等5项指标取值范围为表中所列选项,除3.2允许可选择两项外,其他指标均只允许单选。(3)P702-1表与其他普查表间审核关系如下:“1 灌区名称及编码”必须与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的同一灌区的名称和编码相一致;“9管理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必须与行业能力普查中相应的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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