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研究_栾晓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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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此处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在浙江财经大学攻读硕士学 位期间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据本人所知,论文中除己注明部分外,不包含 他人己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 已注明。本声明的法律结果将完全由本人承担。 本论文系本人在浙江财经大学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硕士学位 论文。本论文的研究成果归浙江财经大学所有,本论文的研究内容不得以其他单位 的名义发表。本人完全了解浙江财经大学关于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 校保留并向有关部门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本,允许论文被査阅

2、和借阅。本人 授权浙江财经大学,可以采用影 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可以公布论文 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作者签名: J成 J痛 J 日 期 : 年 冬 月 ? 日 浙江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使用授权书 作者签名 漆 H 日 期 : 年 ; 月 $ 日 经审査,确认该论文己符合浙江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研 究 2 0 16 年 12月 MASTERS DISSERTATION The research of legal liability about Online trading platform provider December 2

3、016 摘要 随着我国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这种新型的交易方式不仅影响着人们的消费 观念,也给人们的生活方式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相比较于传统的交易方式, 网络交易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更多选择和便捷。但是,网络交易发展的同时也带来 一些新问题,这些问题不仅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也严重破坏了电子商务企业 的信誉,甚至影响到社会经济的稳定。规范经营、稳定运行的网络交易平台是电 子商务健康、持续发展的保障,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决定了平台的运作。因此 本篇文章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为研究对象,详细阐述其在网络交易纠纷中承担 的法律责任。 首先,本文介绍了网络交易平台的的基本理论。我国网络交易市场与国外成 熟的

4、网络交易市场相比起步较晚,至今历经不足二十年,却可分为起步期、发展 期、寒冬期、爆发期,可谓在摸索中前进。从这些实践中,我们逐渐掌握了网络 交易的含义与特点,虽然对其概念尚没有统一,但是无论交易平台本身,还是参 与其中的经营者、消费者,都对此有一个直观的感受,其特点大致包括技术性和 风险性、需要法律规制性、交易智能化与范围扩大化、交易需要特殊信任性等。 网络交易平台在我国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按照不同的标准会有不同的分 类,按照网络 交易主体的性质可以分为 B2B模式、 B2C模式、 C2C模式等;按照 平台提供者是否直接参与了经营活动,可以分为单一型网络交易平台和复合型网 络交易平台;网络

5、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定位一直是学者讨论的热点话题,文章 对该问题进行了阐述,认为平台提供者不是网络交易纠纷的 “ 裁判者 ” 和 “ 调解 者 ” ,而是类似传统实体交易中的柜台租赁者。 其次,本文对网络交易中存在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梳理,只有认清法律关系, 才能探讨法律责任。笔者认为网络交易中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网络交易平台提 供者与网络用户(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网络 服务合同关系,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者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监管关系以及网上经营者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监管关 系。 再次,在前文阐述网络交易中存在的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本文重点要探究的 是网络交易纠纷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法责

6、任,其中民事责任 又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根据这一顺序,笔者认为网络交易中,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者要承担违反网络服务合同时的违约责任以及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时,要承担法定情形下的先行赔付责任和连带侵权责任;传统交易与网络交易 有诸多不同,因此行政主体将原有的监管模式适用于网络交易时 ,出现了许多现 I 实问题。在当前立法条件下,行政机关行使监管职能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监管内容主要是市场准入监管和信息监管。 最后,本文考察了当前在规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法律责任方面比较有代表 性的立法,主要有欧盟、美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反观我国自开展网 络交易以来,在

7、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在规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法律责任的 立法,反思其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借鉴国外立法,并结合我国实际,贯彻网络 交易立法的原则,即意思自治原 则、证据平等原则以及中立原则,对未来我国的 网络交易立法和制度选择提出一些建议,主要包括:行业自治与政府规制相互配 合、建立网络交易纠纷的非诉解决机制、构建网络交易中的诚信机制、电子商 务法列入立法规划等。 关键 词: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法责任 ABST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Internet Trading,this new transaction ty

8、pe not only affects peoples consumption concept, but also brings great changes to peoples way of life.Compared to the traditional way of trading,online transactions bring more choices and convenience to peoples life.However, the development of network transactions also bring some new problems,these

9、problems not only bring economic losses to consumers, but also undermine the credibility of e-commerce enterprises seriously, and even affect the stability of the social economy.Regulated and stable operation of the network trading platform is the protection of e-commerce which developed healthily a

10、nd sustainability. The network trading platform provider determines the operation of the platform.Therefore, this article takes the network trading platform provider as the research object, elaborates the legal liability in the network transaction dispute. First of all,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bas

11、ic theory of the network trading platform. Compared to the foreign mature network trading market, Chinas network market started late and not more than twenty year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history can be divided into four period: the start period, the development period, the winter period and the out

12、break period, it can be described as on the way forward. From these practices, we gradually grasp the meaning and characteristics of network transactions. Although the concept is not unified, there is an intuitive feeling among the trading platform provider, operators and consumers who have being pa

13、rticipated in it. Network tradings characte ristics generally include: technical and risky, need legals regulation , the transaction process with digitization, transactions intelligent and the expansion of scope, requires special trust, and so on. Network trading platform show a diversified developm

14、ent trend in our country. There have different classific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ifferent standards. According to the nature of the subject of network transactions, it can be divided into B2B mode, B2C mode, C2C mode, etc.; According to whether the platform provider involved in business activit

15、ies directly, it can be divided into a single network trading platform and complex network trading platform. The legal position of the internet trading platform providers has HI been a hot topic in circle of scholars, the problem is described in this paper, we think that the network transaction plat

16、form provider isnt referee” or mediators” who settle a matter, but similar to the lease of the counter in traditional transaction . Secondly, this paper sorts out the legal relationship in the network transaction. If we have a clear understanding about the legal relationship, we will explore the leg

17、al responsibility.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e legal relationship in the network transaction mainly includes: the network service contract relationship between network transaction platform provider and network users (including business operators and consumer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network

18、trading platform provider and the administrative subject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online business operators and the administrative subject. Again, on the basis of the previous talk about legal relationship in the network transaction,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civil liability and administrati

19、ve law responsibility of the network trading platform provider. Civil liability includes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and tort liability. According to this order, the author thinks that the network transaction platform providers should assume the responsibility of breach of contract in case of b

20、reaching the network service contract and the first compensation liability and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in case of damaging interests of consumers. There are many differences between traditional and online transactions. Therefore, when the administrative subject take original regulatory model to

21、manage network transactions, there have been many practical problems. Under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conditions, the legal basis which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exercise the regulatory function mainly is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local regulations and departmental rules. The regulatory content m

22、ainly is regulation about market access and information supervision. Finally,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representative legislation among countries and regions about regulating network trading platform providers? legal responsibility currently, which mainly conclude the European Union legislation, th

23、e United States legislation, Singapore legislation, Japan legislation and so on. Have a look to legislation on the legal liability of internet trading platform providers in laws since the development of network transactions in our country, there hav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rules and regulations

24、. We should reflect the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 draw lessons from foreign legislation and combined with the reality of our country, think more from the angle of civil liability and administrative law IV respectively,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about law responsibility of the network trading

25、 platform providers” improve the countrys legal circumstance.For example, extend the scope of court, establish the margin system for consumers; improve the market access for network trading platform provider and established request. Keywords:Online trading platform provider;Legal liability;Civil leg

26、al liability; Responsibility of administrative law v 目录 第一章绪论 . 1 第一节研究的背景、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 1 第二节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2 第三节研究的方法和创新点 . 3 第二章网络交易平台概述 . 5 第一节网络交易平台的概念与特性 . 5 第二节网络交易平台的类型 . 7 第三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定位 . 9 第三章网络交易中的法律关系 . 12 第一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关系 . 12 第二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监管者的关系 . 13 第三节经营者与监管者的关系 . 13 第四章网络交易平

27、台提供者的 法律责任 . 15 第一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 15 第二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行政法责任 . 20 第五章网络交易立法的现状与完善 . 24 第一节国外规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法律责任的 立法现状 . 24 第二节我国规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法律责任的立法现状 . 26 第三节完善网络交易立法的建议与制度选择 . 27 参考文献 . 36 _ . 38 雜 . 39 VI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研究的背景、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一、 研究的背景 网络交易是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新颖性、无纸化、虚 拟性等特点。网络交易的这些特点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方便与快捷,也

28、提供 了更多的消费选择。但在法治领域,网络交易带来了新的问题,传统法律制度在 适用于网络纠纷时产生冲突,造成法律失灵的现象。因此,在当前我国网络交易 发展不断壮大的情况下,如何使现有法律更好地解决网络纠纷是一个迫在眉睫的 问题。综观网络交易中的法律关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方面扮演着关键的角色,特别是在民商法领域,网络交 易的虚拟性 、风险性使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而消费者在面对 复杂的网络世界显然处于弱势,向经营者追究侵权责任难上加难,因此需要法律 予以倾斜保护。在行政法领域,监管部门的工作也遭遇新的挑战,传统的实地监 管方式面对虚拟

29、的网络世界毫无发挥的余地,网络的技术性、专业性也对监管人 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 论文研究的理论意义 我国的网络交易立法还有很大空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权利、义务与责 任尚不明确,随着电子商务法纳入人大立法规划,网络交易立法必将迈向一 个新的阶段。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应是立法的重点。本文考察了多位 学者对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监管者如何对网络交易进行监管、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等问题的观点,在总结各位学者观点的基础上,从 理论上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定位,法律责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期对 未来的立法工作有所助益。 三、论文研究的实用价值 目前我国网络

30、交易发展迅速,各类购物网站不断兴起,与网络交易的发展相 比,网络交易方面的立法却显得有些迟缓。新兴事物的爆发式发展与法律的严谨 性、滞后性对比鲜明,在这种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有何种权利与义务, 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显得迫切需要规范。本文的实用价值在于在当前我国还未制定 电子商务法的条件下,为如何将现有民商法、行政法的有关规定适用于网络 交易,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节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一、 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定义 齐爱民教授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的一种,网络 交易服务提供者是指为了网上交易提供平台服务或者辅助服务的经营者,网络交 易平

31、台服务提供者并不出售商品,而仅仅提供交易平台; 高富平教授认为, 所谓 交易平台是由专业网络服务公司设立的用于综合性或某个行业交易的虚拟交易空 间,平台通过会员、用户等形式为众多卖家和众多买家构筑了一个电子或网络交 易市场,交易双方在此虚拟的网络平台上进行现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它是交易 的第三方,其提供的服务称为在线交易服务,提供者可以称其为在线交易服务提 供商。在线交易服务本质上是信息网络服务。在这里服务提供商借助网络创造出 和真实物理空间不同,但却又能让企业和个人销售者共同生存的真实空间。 笔者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概念可以从广义与狭义的视角来定义:广 义的网络 交易平台提供者不仅包括

32、自设网站的企业,而且包括不参与经营活动的 第三方平台;狭义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单纯指第三方平台,企业自设网站通过 网络活动,并没有改变其作为经营者的本质,其责任承担也与实体经营者无异。 本文中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包括企业自行设立的网站,仅指第三方网络交易 平台。 二、 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法律定位 网络交易在不断发展的同时,网络交易纠纷也在不断增多,在网络交易买卖 双方的纠纷中,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扮演的角色有助于纠纷的解决。邱业伟 教授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是纠纷的 “ 裁判者 ” ,它仅仅给予双方虚拟场所 , 它同时认为平台提供者在民事纠纷中应当成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人; #罗胜 华

33、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为双方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并向其中一方(通 常为经营者)收取报酬,因此与交易双方之间构成居间合同关系,网站为合同 法居间人义务的承担者; 刘斌斌教授详细阐述了目前学界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 者法律定位的不同看法:合营者说,居间人说,柜台出租方说以及不应当采用当 前的条文界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定位的观点,作者认为在目前有关电子商务 齐爱民 .电子商务法原论 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0: 50. 高富平 .电子商务立法研究报告 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103-104. 邱业恨信息网络与民法前沿问题研究 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9: 211-215

34、. 罗胜华 .网络法案例评析 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12: 114. 2 基本法仍然缺位的情况下,为解决实际问题套用现有的法律未尝不可,根据现有 法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定位应当类似柜台出租方,只是在适用相关法 律规 定时,应当注意网络交易的特殊性。 笔者十分赞同刘斌斌教授的观点,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既不参与网络店 铺的经营活动,也不从店铺的盈利中分得红利,因此不应当是合营者;居间人的 本质在于为双方寻求交易机会,而平台提供者只是提供了交易场所,这与居间人 有着本质的不同,因此这一说法欠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网络交易买卖双方 的媒介,向网络店铺的经营者提供虚拟存储空间,

35、使其可以上传商品信息供消费 者选购,这一服务就像实体经营中租赁者租赁柜台从事经营活动一样,因此在法 律责任的承担上可以借鉴。 三、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张金平教授认为: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适当注意义务必须具有明确性 , 应当分为三个阶段并且纵贯于整个平台运营的始终:事前的正确引导、事中的及 时删除以及事后的全面评估;罗胜华在对某体育用品公司诉某网络公司的侵权案 进行法理分析时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法律责任应分别通过事前审查义 务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事后审查义务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上予以分析,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者拥有的审查义务不应当超越其能力范围; 郭鹏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并

36、非信息发布者,因此当网络交易平台上出现的 信息被认定为违法时,平台并非 当然的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并不是适用严格责任,而是适用过错责任; 笔者认为,网络交易平台存在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网络为交易双方提供交 易途径,而不在于保护各方利益。如果让平台提供者承担较多的义务或者责任, 既违背了网络交易平台存在的目的,也不利于网络交易的发展。至于交易双方的 利益保护问题,归根结底还是在于自身,不应该把交易过程中所有的保护义务都 归结到平台上。 第三节研究的方法和创新点 一、论文的研究方法 文章拟采取的研究方法包含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文章 从基础的问题切入,运用规范分析法介绍不同法律条

37、文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 刘斌斌,蔡秉坤 .网络交易主要法律问题研究 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3: 108-111. 罗胜华 .网络法案例评析 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12: 152. 郭鹏 .电子商务法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 39. 定义,国外立法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法律责任的规制;运用比较分析法阐述不 同学者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法律定位的观点以及网络交易中存在的主要法律关 系;运用文献研究法,搜集我国在涉及平台提供者承担法律责任方面的文献资料, 考察作者对某一问题的观点与看法;运用案例分析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 法院的典型案例,解读当前的

38、立法精神。 二、论文的创新点 (一) 从不同法律部门的视角探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对当前网 络交易中出现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 (二) 大量查阅国外在规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方面的立法,借鉴 国外立法中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未来完善网络交易立法提出了建议。 4 第二章网络交易平台概述 第一节网络交易平台的概念与特性 、网络交易平台的概念 当代世界各行各业的蓬勃发展与互联网的产生和发展密不可分,互联网的出 现为人类文明史中的产业信息技术革命提供了出路与广阔天地,而依托于互联网 才得以产生和发展的网络交易更是与互联网密不可分。互联网、信息技术亦可视 为整个网络交易存在、

39、发展的基本物质供给和技术条件支撑。 网络交易是以互联网为载体进行的商务活动,它的内容广泛,既包括互联网 科技及商事活动本身,也周延到金融、教育、艺术等其它方面;它旨在通过电子 手段建立一种新秩序,高效利用互联网高科技来引导一场前所未有的商务实践, 这将会对原有的交易模式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网络交易的开展,需要技术和制度予以支持,于是在这个过程中,逐渐产生 了新的主体一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平台提供者为交易双方提供媒介服务,使 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顺利完成交易。这些服务主要是指开展网络交易所必要的计 算机和电子数据系统,这个系统包含网络资源、电子数据、硬件及软件等。 对于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这

40、一称呼,由于当前该方面的法律规定并不统一,也有其它 近似称呼,如网络服务经营者、网络交易 平台提供商等,其实质含义是相同的, 本文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的称呼引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4条。 参照相关规定,联系平台提供者的功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可被定义为: 借助互联网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中介服务和虚拟的商谈场所,并保障服务持续 良好运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它盈利性组织。通过这个平台的服务,经营者和消费 者能够从事各种商务活动,如拍下订单、支付货款等。 二、网络交易平台的特性 网络交易依托互联网进行,因此网络交易的特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网络 环境特性的认识,二者同源同性。在此基础上,网络交

41、易展现 出自身所独有的特 性。 (一)技术性、风险性 网络的首要特点就是虚拟性,其虚拟性主要体现为通过网络进行沟通与交流 的双方有可能并不相识,只是借助于网络实现世界范围内的互联互通,应用网络 齐爱民 .电子商务法原论 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0: 51. 的主体范围不断拓展。在网络交易中,必定涉及财物交换或者其它财产性权益的 转移,因此特别需要谨慎对待,因此网络交易具有风险性,并且其风险性远远高 于传统的交易方式。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网络交易风险性提高的原因很大程度 上在于其技术性,或者说专业性。计算机技术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学科 , 只有受过专门训练的专业人士才会搞清楚其中

42、的缘由,参照普通社会人标准,要 求所有从事网络交易的主体都全部了解并且避免技术性或专业性风险根本不可能 做到,因此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用户必须遵守信用原则、技术规律、以及相关立 法,努力避免网络交易风险,减少交易成本。 (二) 需要法律规制性 互联网在出现之初的轰动效应在于,人们认为社会中从此产生一个不受任何 组织、强权或个人 操控的虚拟空间。互联网资源人人可以利用,政府可以进行管 制,但对于复杂多样的网络活动却不可能完全掌控;法律可以通过,但其对于网 络空间却没有实际意义。美国斯坦福大学的教授、网络法专家劳伦斯 莱斯格对 此观点有不同看法,发表在其著作代码一书中: “ 尽管都在谈论自由市场,

43、但是我们生活中的其它方面还没有像市场那样被严密规制。法律不仅对市场的组 成元素进行规制(履行合同靠法律、建立财产靠法律、规制货币仍靠法律),还 对其效果加以规制 ” 。 $对网络空间所谓绝对不加限制的自由在今天任何国家都是 不存在的,不同只是在于 选择控制手段、模式不尽一致。与政府对网络规制不同, 电子商务或曰市场要素对于网络规制要求具有完全内生性与主动性,这是由商品 经济必须自由、公平和有序竞争所决定的。网络交易过程中由于必须依托大量非 政府机构的网络服务商,会使现实空间法律适用存在较大障碍,而这对于整个电 子商务产业存在与发展而言必须逾越和解决,否则网络交易进行根本无从谈起, 故需要法律规

44、制性成为网络交易的重要特性。 (三) 智能化与范围扩大化 网络交易相比较于传统贸易方式又一重要特点是网络交易的智能化。网络交 易的智能化应区分两个层面予以理解, 一个层面是指网络交易以互联网为依托通 过各类现代科技手段完成,如前例中 24小时无间歇式营业实现,实际是运用一些 设置了具有预先接纳、上传商品信息而且能够支付或者收到价款的程序来完成的。 而另一个层面是指网络交易对象本身的技术含量与智能化程度借助网络也不断深 化,互联网产品与服务带给人们最强大的直接冲击就是网络上形形色色的数字产 品,如新闻、图片、书籍、音乐、软件、影视作品、信息化后的各类文学艺术作 品等。总之,网络交易的智能化与范围

45、扩大化特性都要求必须建立在相应互联网 环境中。 【美】劳伦斯 莱斯格 .代码 2.0:网络空间中的法律 M.李旭,沈伟伟译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9: 142. (四)需要特殊信任性 从交易主体而言,网络交易与实体交易模式不同,实体交易中消费者可以面 对面与销售人员进行交流,通过感官选择产品。而在现阶段网络交易过程中,技 术手段只能够达到凭借视觉、参数列举和平面视频去了解产品,对产品质量和经 营者资质、可信度无法周延。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 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 加之相关法规缺位,使得普通消费者承 担更高的交易风险。对经营者企业而言,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便捷快速性,使 之可轻易转换交易对象,企业维护消费者、客户流及消费者的信任忠诚度成本增 高。网络交易的高风险性特征,要求其应当具有不同于传统贸易的特殊信任性。 这就要求我们首先把握信任的基本内涵,了解导致信任的基本因素,明确网络交 易信任输出结果。 因此通过考察在不同情境和不同类型电子商务模式下,影响信 任产生的因素如何导致信任,并产生网络交易各方都能接受的信任结果是需要深 入研究的重要课题。 第二节网络交易平台的类型 一、 B2B模式、 B2C模式和 C2C模式 网络交易实际应用中最为广泛的分类是 B2B、 B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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