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_任思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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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 究 生 毕 业 论 文 (申请颂士学位) 论 文 题 目 网 络 交 易 平 台 提 供 者 的 法 律 责 任 问 题 研 究 作 者 姓 名 _ 任 思 思 _ 稱令 _ 经济法學 _ 研 究 方 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指 导 教 师 耷 友 根 教 授 _ 2013年 4 月 25曰 学 号: MG100S080 论文答辨 0期: k/ 各 年 欠 月 曰 指 导 教 (签字 ) 南京大学研究生毕业论文中文摘要首页用纸 毕业论文题目: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经济法学 专业 2 0 1 0 级硕士生姓名 : 任思思 指导教师(姓名 职称 ): _ 李友根教授 _ 内容摘

2、要 网络交易是传统的交易方式在技术变迁与进步中发展起来的新型的、当今社 会越来越流行的一种交易方式,其主要有以淘宝天猫商城、京东商城、苏宁易购 等为代表的 BtoC模式和以淘宝网、易趣网为代表的 CtoC模式。对于消费者来说, 网络交易在带来不同以往的便捷、迅速、选择面广等优势的同时,对于消费者的 知情权、隐私权、平交易权等权利也带来了不同于传统交易的挑战,同时对于第 三方的商标侵权等情况也比比皆是。消费是国民经济发展非常核心的环节性要 素,而消费者的消费体验又是 决定消费是否良性发展的内因,因此,在新型交易 方式的诸多问题出现时,找到其本身的特殊性和在侵权发生时合适的责任认定原 则,并对受侵

3、权人加以合理的补偿对于互联网领域的高度发展和国民经济的稳定 增长有着重要的意义。 目前,在网络交易领域,单纯对于网络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研究、对于网络 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的研究,以及对于我国电商系统法律高屋建瓴的立法论研 究是比较多的,但是缺乏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具体案例总结入手,纵观网络交易 发展的现实情况,根据不同的网络交易模式与类型系统厘清不同交易模式之下网 络平台提供者基本 的法律地位,同时,在此基础上分别研究网络平台提供者所应 被赋予的基本义务,和当其实施侵权行为后所应该适用的归责原则与侵权判定。 因此,本文的研究对象是网络交易中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问题,本质上,解决 的是在技术变迁的

4、情况下,如何评价权利的特殊性和更好保护权利的问题。本文 主要分为五大部分,按照主体分类及地位,到责任承担的逻辑顺序,解决网络交 易中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问题: 第一部分是对于所研究问题的提出与对于现有理论的梳理。本文共搜集了 司法实践中的三个典型案例,从侵权的类型、法院审理中具体的依据入手研究, 总结出在现今网络交易中涉及平台提供者的侵权案件的几个焦点问题以及矛盾 之处,提出网络交易中平台提供者法律责任这一研究问题,同时,通过在分章 节中针对如今理论界对于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归责原则、判断明知应知的 红旗规则 和作为免责的 避风港 规则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整理,进而提 出本文所要重点研究的范畴

5、 不同交易模式下网络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 I 以及其归责原则与侵权构成要件的差异。 第二部分中,笔者针对现今主流的两种网上交易模式 BtoC、 CtoC交易模式 进行分析,厘清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应该明确分清楚的界限,提出在网络交易侵 权案件中的 一刀切 作法的不合理之处,同时针对近期火爆的网络团购模式 进行深入探究,明确其法律地位。针对 BtoC和 CtoC模式的研究为本文笔者区 别对待网络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认定问题这一观点的理论合理性支持。 第三部分是对于网络交易中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的具体分析,将学界比 较主流的居间说、柜台出租说、共同经营说、技术提供说进行对比,并阐释各 自的合理性与被排除

6、原因。同时,承接第二部分的研究,对于不同交易模式下 的网络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进 行合理地区分与归类,明确 BtoC模式之下 柜 台提供说 与 CtoC模式下 技术服务提供说 地位的适用程度。 第四、五部分,根据对于不同交易模式下,平台提供者不同的法律地位, 笔者将具体分析其所应该承担的审査义务和注意义务以及其义务来源,同时讨 论所适用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的区别和界限,最终得出在不同交易模式下, 网络平台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 网络交易的蓬勃发展还将继续,在电子商务正式立法出台之前,针对网络交 易侵权中平台提供者的责任问题进行怎样的判定,司法实践中对于其赋予到什 程度的义务是本文亟需解

7、决的问题,因为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保护权利 人的合法权利、增强消费信心、促进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 社会经济意义和司法意义。 关键词: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交易模式;区别对待;责任认定 n 南京大学研究生毕业论文英文摘要首页用纸 THESIS: A Study on the Legal Liability of Internet Presence Providers SPECIALIZATION: Economic Law POSTGRADUATE: Ren Sisi MENTOR: Prof. Li Yougen Abstract Online trading is a n

8、ew and increasingly popular trading model developed from the changes and developments of traditional trading methods. Consumption is a very core link element in the 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onsumers7 shopping experience is the inner determiner of positive development of consumption, there

9、fore when problems arise, the specif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online trading model and a proper principle of liability identification for torts should be recognized, and reasonable compensation should be offered to the infringed. A considerable number of studies existed in the online trading area, s

10、uch as the pure study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different parties in the online trading, the study of the legal status of online platform providers, and the study of our countrys e -commerce legislation from a strategically aspect of view. However, previous studies lacked considerations of con

11、cluding specific cases of legal practice, observing the online trading development situations, and recognizing the basic legal status of online platform providers according to different online trading models. Studies are badly needed on the duty of online platform providers, the principle of liabili

12、ty identification and infringement determination. Therefore, this study focused on the liability issue of online trading platform providers in the online trading process, essentially the issue of how to determine the particularity of the rights and how to protect the rights. This stxidy demonstrated

13、 this issue in five parts according to the logic of dominant roles of liability bearing: In the first part, the researcher sorted out current arguments of the topic and raised the research questions. In this study, three typical cases from legal practice are included. The researcher studied from the

14、 types of infringement and the legal basis of court trials, and concluded several focuses and contradictions in the infringement cases of online trading platform providers. Moreover, the researcher provided a review of the contemporary theorists, study achievements of online platform ill providers l

15、egal status, liability identification principle , “Red Flag Rule” and “Safe Harbor Rule 99 and the subjects of this study - the differences of the legal status, liability identification principles and the infringement composition elements of online trading platform providers under different trading

16、methods. In the second part, the researcher analyzed two current mainstream online trading models - B2C and C2C. The boundaries which should be clearly clarified and the impropemess of the “one size fits all” decisions in the online trading infringement cases were also demonstrated in this section.

17、Moreover, the researcher provided a farther study on the recent popular coupon, model and clarified the legal status of this model. The third part analyzed the legal status of online trading platform providers in detail and compared some mainstream theories in this field such as Intermediary Theory,

18、 Counter Leasing Theory, Joint Operation Theory and Technique Providing Theory, and illustrated their rationality and the reason why they were not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Moreover, continued from the second part, the researcher clarified the legal status of platform providers under various trading

19、 models, recognized the subject identity and related legal relationships of them under each trading model. In the fourth and fifth part, the researcher analyzed the platform providers, duties and the source of duties according to different legal status of platform providers under different trading m

20、odels. This section also discussed the applicable liability identification principaFs differences and boundaries, and analyzed the infringement composition elements. Online trading will continue booming. Before the legislation of e-commerce, the questions of how to determine the liability of platfor

21、m providers in the online trading infringement cases and what kind of duty they have in the legal practice is still to be solved. If these issues could be settled, rights-holders can be better protected, consumers, confidence and reliability can be enhanced, and e-commerce will be further developed.

22、 All these above are of great significance both in social economic and legal aspects. Keywords: Internet trading; Internet Presence Provider; Trading model; Differential measure; Liability identification IV 雜 . 1 (一) 问题的提出 . . 1 1. . 案例瞧 S . 1 2“ 问题的提出 . 3 (二 ) 选题的意义 . 4 (三) 文献的梳理 . 5 (四) 思路的分析 . 6

23、二、 网络交易模式的厘清及比较 . 7 () 基本交易模式的类型化分析 . 7 1. 以 淘宝商城 为例的 BtoC模式 . 7 2. 以 淘宝网 为例的 CtoC模式 . 8 3. BtoC模式与 CtoC模式的比较 . 9 (二)对网络 团购 模式的理解 . 10 1. 我国网络 团购 的基本表现形式 . 10 2. 网络 团购 的特殊性分析 . 11 三、 平台提供者法律地位的理论梳理 . 12 (一 ) 三方法律关系解读 . 12 (二 ) 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 . 12 1. 柜台出租说 . 13 2. 居间说 . 14 3. 共同经营者说 . 15 4. 技术提供说 . 15 (三

24、) 不同交易模式下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 . 16 1. 区分不同交易模式下平台提供者地位的必要性 . 16 2. BtoC与 CtoC模式下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 . 17 3. 网络 团购 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 . 17 四、 平台提供者的义务 . 21 (一) 平台提供者所侵犯权利类型 . 21 (二) 平台提供者的义务来源 . 21 (三) 平台提供者的义务 . 22 1. 主体 审核义务 . 22 2. 注意义务与审查义务 . 22 3. 通知删除义务 . 23 4. 协助调査义务 . 24 五、 平台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 . 25 (一) 平台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 . 25 1. 平台

25、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 25 2. 平台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分析 . 25 (二 ) 平台提供者侵权归责原则的比较 . 26 1. 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 . 26 2. 域外立法比较 . 27 3. 笔者观点 . 27 (三 ) 平台提供者侵权的构成要件 . 28 1. 加害行为 . 29 2. 损害后果 . 29 3. 因果关系 . 29 4. 主观过错 . 30 (四) 免责规则的适用 . 30 六、 雜 . 33 参考文献 . 34 雜 . 37 一 N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1. 案例的梳理 【案例一:衣念公司诉淘宝与杜国发侵权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是淘宝网的经营管理者。

26、原告衣念公司经案外人韩 国依兰德有限公司的授权,取得第 1545520号注册商标和第 1326011号注册商标的 独占许可使用权。较长时间以来,因有大量淘宝卖方发布侵害 TEENIE WEENIE等商 标权的商品信息,衣念公司频繁向淘宝公司投诉淘宝卖方售假。其中,仅 2009年 9 月底至 11月期间,衣念公司就 7次向淘宝公司投诉被告杜国发发布侵权商品信息 淘宝公司历次接到衣念公司投诉后,均及时删除侵权信息。而根据淘宝网用户行 为管理规则等规则,卖方发布侵权信息的,根据其情节,还应受到警告、限制发 布商品信息、冻结账户等处罚,但淘宝公司未对杜国发采取任何处罚措施。 2009年 11月 20日

27、,衣念公司从杜国发的淘宝网店购买了侵权商品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后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 用 84900元,并赔 礼道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杜国发销售侵权商品,不能举证证明 商品的合法来源,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经衣念公司多次投诉后,淘宝公司知道杜 国发通过淘宝网销售侵权商品,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构成帮助侵权。故判 决被告杜国发、淘宝公司共同赔偿衣念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 共计 1万元。一审判决后,淘宝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 【案例二:武汉首例网络侵权案件 芳奈案 】 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

28、 ( 以下简称 芳奈公司 ) 经营的美体内 衣品牌 芳奈 儿 在全国享有较高知名度,但从 2009年起,该公司不断收到消费者在淘宝网上 买到仿冒品、并因商家 特价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的格式条款而无法退货的 相关投诉。经其调查发现,淘宝网上 芳奈儿 产品已经假货成灾,至少有 4000家 网店销售其品牌的仿冒品,其中不乏 厂家直销,价格低廉,质量保证 等光鲜华 丽的宣传噱头。该公司标价数百元一件的产品,在网上仅卖数十元甚至十几元一件, 众多遭受售假坑害的消费者都叫苦不堪。芳奈公司随即以邮件、律师函等正式途径 通知淘宝网,督促其尽快删除相关售假信息。 2010年 9月 20日,芳奈公司还对 淘宝

29、店铺涉嫌严重侵权的销售行为进行公证。在网店名为 shenhuxi_haozi 的店 案例来源:邵勋: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帮助侵权的司法认定,载人民法院报 2012年第 4期。 铺订购了 FanGnaiEr 芳奈儿 超薄纤体矫形内衣一罐,全程均由公证员现场监督, 对该店铺的售假行为予以公证。 2010年 底 ,芳 奈 公 司 一 纸 诉 状 将 淘 宝 网 及 shenhuxi-haozi 网店 掌柜 刘某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一,淘宝网店 掌柜 刘某所售产品的 生产厂家为深圳市柔丝制衣厂,系贴牌产品。刘某销售的仿冒品严重侵犯了芳奈公 司的商标专用权及广大消费

30、者的合法权益。因刘某的网店为四皇冠店铺,规模较大, 综合考虑其侵权程度,法院酌定判处刘某赔偿芳奈公司经济损失 3万元,并承担芳 奈公司在解决纠纷中支付的公证费、律师及其他合理费用 1.7万佘元,同时立即停 止侵权行为。第二,网络交易平台属新兴经济体,淘宝网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 者,应履行必要的监管职责,但如果这一管理职责以要求其对网络环境中数额 庞大 且随时变动的所有交易信息进行严格的合法性审查,则显得过于严苛,就技术和成 本而言,也不具可操作性。本案中,尽管淘宝网客观上为刘某网店的侵权行为提供 了网络虚拟空间,但淘宝网履行了合理的事先审查,事后删除了涉案商品销售网觅, 及时开展了补救措施,

31、与刘某并无侵权上的共同故意,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据此, 法院驳回了原告对淘宝公司的相关诉求,但在宣判时,向淘宝公司提出四条司法意 见和建 议:加 强网络商标侵权的技术监管能力;加强网络商家身份审查;加强 便于 权利人投诉的规则建设;加强商家诚信机制构建。 【案例三:花旗参诉淘宝案】 美国威斯康辛州花旗参农业总会在洋参产品类目下注册有鹰形商标, 2011年, 该总会发现淘宝商城上某店铺销售印有其商标的产品,并确认从未授权该卖方在该 商品上使用其商标。随后 ,农业总会以侵权为由向马云 (而非淘宝网 )发送律师函(函 中未提供具体侵权链接),后将该商城卖方和淘宝网一并诉至吉林中院,淘宝网在 接到法院诉

32、讼材料后,删除了涉嫌侵权的链接。 吉林中院一审认为,淘宝商城对外承诺 品牌正品,商城保障 ,应在接到投 诉后着手进行主动审查,而非被动等待投诉人提交侵权链接,淘宝网认为原告投 诉 不适格的抗辩不适用在商城平台上,故判决淘宝公司部分承担与卖方的连带责任。 案件上诉至吉林高院,二审后,吉林高院认为淘宝商城的 正品保障 是针对 网店经营行为的保证,而农业总会的起诉是针对淘宝的侵权,二者并非一谈,因此 还应该回归到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定义务上,本案淘宝网已尽到合法注意义务,且 原告的投诉没有达到法定要求,故判决撤销原判,改判淘宝网不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来源:中国网络电视台: http:/ 101499.

33、shtml.访问曰期 2013年 4月 IS日。 案例来源: 2011-2012年度中国 子商务法律报告 2 2. 问题 的提出 在本章提出的前两个案例 衣念案 与 芳奈案 中,两案发生的时间与基本 背景十分类似,均是由于网络平台中从事经营行为的卖方实施了售假行为,对于第 三方实施了侵权行为,而在整个案件发生过程中,网络平台提供者作为平台服务的 提供商,在受到被侵权第三方的投诉后,对于售假方实施了 删除 、 警告 等措 施,最终,权利受到侵犯的第三方均选择诉诸法律,将卖方与网络平台提供者告上 法庭。但是不同的是法院针对个案的态度: 衣念案 中補东新区法院认为,淘宝 公司知道杜国发通过淘宝网销售

34、侵权商品,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 ,构成帮助 侵权,同时应该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在 芳奈案 中,法院认为,尽管淘宝 网客观上为刘某网店的侵权行为提供了网络虚拟空间,但淘宝网履行了合理的事先 审查,事后删除了涉案商品销售网页,及时开展了补救措施,与刘某并无侵权上的 共同故意,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笔者搜索到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其中,在 杨丽 华诉易趣案 中,针对卖方对于消费者的侵权行为,法院认为,虽然原告买卖合同 关系的相对人应是 网上专卖店 ,但被告易趣网系从事网上信息经营的网络服务 提供者,对 网上专卖店 的商品信息未尽形式上的审查义务, 客观上帮助了 网 上专卖店 的售假行为,应当承担与

35、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以上案例均为以淘 宝网作为交易发生平台的侵权案例分析,在本文提出的第三个案例 花旗参案 中, 我们可以发现,其涉及到的是 淘宝商城 这类不同于 淘宝网 和 易趣网 的 一类在网购大潮中逐渐蜕化出的新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针对其侵权行为的构 成,本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审判结果截然不同 ,一 审法院认为淘宝商城基于对 外的正品保证应该形成主动的审查,同时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上诉法院认为正 品保障的是经营行为,此时不应该认定其侵权。 从上面 的几个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到,由于在网络交易这种特殊的交易模式下, 由于网络平台提供者的加入,自然带来了责任主体的不明确与责任分担的合理

36、性探 讨。几个案例中法院对于平台提供者所持有的态度是不同的,虽然针对平台提供者 所应该承担一定的义务给予了肯定,但是由于义务的履行程度决定了其是否应该承 担侵权责任,因此,法官在具体判案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即对于同一法律规定 的理解的不同,给原本具有相似行为的当事人带来了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根据以 上典型案例的分析与笔者对于其他网络交易侵权案例的搜索,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 者的 法律责任方面,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第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 法律定位不明确带来其责任认定的前提不明确问题;第二,网络平台提供者的义务 界定模糊与归责原则的不清晰给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的判决带来了不同的结果。因

37、此,笔者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如何进行认定的问题作为本文的研究要 点。 3 (二)选题的意义 通过艾瑞咨询近几年的互联网调查,以淘宝网为首的各大网络交易平台的网 上交易额在 4年间有了 24倍的增长,但与此强劲发展的网上交易相对应的,也正 如上述案例所体现出来的,是由于网上交易所带来的各类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 2012年的调查报告显示, 2012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销售服务投诉 39,005件,其 中,网络购物投诉 20,454件,占销售服务投诉量的 52.4%。 从分析可以看出,较 传统购物方式而言,网络交易中出现的消费者维权问题更多。而我国现行的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于 1993年开始

38、实施,其中并未想到如今蓬勃发展的网络交易,因 此,出现了这种社会进步变迁与法律不相适应的问题需要解决。同时,正如本文的 案例提出的,商标权人对于网络交易卖方与平台提 供者的商标侵权控诉数量不断上 升,并且在不同的法院之间有不同的认定标准。 我国网络购物发源于 1999年成立的易趣网,其是我国最早提供开店服务的网 络交易平台之一。 2003年成立的淘宝网逐渐兴起,在竞争大潮中逐渐脱颖而出, 成为目前我国网络购物领域的最大胜利者。同时,也出现了腾讯公司旗下的拍拍网、 百度创立的有啊网等一些网络交易平台。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为各类幵放性网络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人。杨立新 认为, 网络平台提供商有广义

39、和狭义之分,而狭义的网络平台提供商主要指网络 接入服务提供商和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 两类,并不包括网络内容提供商。 本文所 要研究的正是狭义网络平台提供商所包含的的两类。 新生事物的发展与进步,同样会给法律带来更加严格的要求与挑战。以 BtoC、 CtoC、 团购为代表的网络交易平台,为交易双方提供一个网上的虚拟空间,通过 计算机技术实现交易之前的广告发布、协商、承诺等过程。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是指从事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和为网络交易主体提供交易服务的法人。 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商本身的特殊性与其交易模式的复杂度带来了将其作为法律单独研究对象 的必要性,第一,与传统的搜索引擎市场相比,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服务的对象 相对搜索引擎来说有更大的确定性,因为通过其平台进行交易的是接受服务条款并 进行注册的会员用户,平台本身对其有一定的控制能力,包括规制其内容的发布形 式和删除不符合约定的内容,网络平台中交易的各方深度依赖于平台的提供者,同 时网络平台上卖方与买方用户的多寡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交易平台本身的盈利多寡 与机会。第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无法从海量的信息中去判断每一项服务或每一 个商品的真伪,因为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存在的商品有正品行货、代购产品、直销 产 品、二手产品,对于这些产品的广告、价格的辨别对于平台提供者提出了无法实现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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