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锅炉事故重点要求及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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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止锅炉事故重点要求及实施细则1.1 防止锅炉尾部再次燃烧事故1.1.1 防止锅炉尾部再次燃烧事故,除了防止回转式空气预热器转子蓄热元件发生再次燃烧事故外,还要防止脱硝装置的催化元件部位、除尘器及其干除灰系统以及锅炉底部干除渣系统的再次燃烧事故。1.1.2 在锅炉机组设计选型阶段,必须保证回转式空气预热器本身及其辅助系统设计合理、配套齐全,必须保证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在运行中有完善的监控和防止再次燃烧事故的手段。1.1.2.1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应设有独立的主辅电机、盘车装置、火灾报警装置、入口风气挡板、出入口风挡板及相应的连锁保护。1.1.2.2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应设有可靠的停转报警装置,停转报警

2、信号应取自空气预热器的主轴信号,而不能取自空气预热器的马达信号。1.1.2.3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应有相配套的水冲洗系统,不论是采用固定式或者移动式水冲洗系统,设备性能都必须满足冲洗工艺要求,电厂必须配套制订出具体的水冲洗制度和水冲洗措施,并严格执行。1.1.2.4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应设有完善的消防系统,在空气及烟气侧应装设消防水喷淋水管,喷淋面积应覆盖整个受热面。如采用蒸汽消防系统,其汽源必须与公共汽源相联,以保证启停及正常运行时随时可投入蒸汽进行隔绝空气式消防。1.1.2.5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应设计配套有完善合理的吹灰系统,冷热端均应设有吹灰器。如采用蒸汽吹灰,其汽源应合理选择,且必须与公共

3、汽源相联,疏水设计合理,以能够满足机组启动和低负荷运行期间的吹灰需要。1.1.2.6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出入口烟/风挡板,应能够电动操作,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指示正确。烟风挡板应有完备的联锁保护功能,火灾或意外时能够迅速隔离回转式空气预热器。1.1.3 锅炉设计和改造时,必须高度重视油枪、小油枪、等离子燃烧器等锅炉点火、助燃系统和设备的适应性与完善性。1.1.3.1 在锅炉设计与改造中,加强选型等前期工作,保证油燃烧器的出力、雾化质量和配风相匹配。1.1.3.2 无论是煤粉锅炉的油燃烧器还是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风道燃烧器,都必须配有配风器,以保证油枪点火可靠、着火稳定、燃烧完全。1.1.3.3 对于

4、循环流化床锅炉,油燃烧器出口必须设计足够的油燃烧空间,保证油进入炉膛前能够完全燃烧。1.1.3.4 锅炉采用少油无油点火技术进行设计和改造时,必须充分把握燃用煤质特性,保证小油枪设备可靠、出力合理,保证等离子发生装置功率与燃用煤质、等离子燃烧器和炉内整体空气动力场的匹配性,以保证锅炉少油无油点火的可靠性和锅炉启动初期的燃尽率以及整体性能。1.1.3.5 所有燃烧器均应设计有完善可靠的火焰监测保护系统。1.1.4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在制造、安装和保管等阶段必须采取正确保管方式,应进行监造。1.1.4.1 锅炉空气预热器的传热元件在出厂和安装保管期间不得采用浸油防腐方式。1.1.4.2 在设备制造过

5、程中,应重视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着火报警系统测点元件的检查和验收。1.1.5 必须充分重视回转式空气预热器辅助设备及系统的可靠性和可用性。新机基建调试和机组检修期间,必须按照要求完成相关系统与设备的传动检查和试运工作,以保证设备与系统可用,连锁保护动作正确。1.1.5.1 机组基建、调试阶段和检修期间应重视空气预热器的全面检查和资料审查,重点包括空气预热器的热控逻辑、吹灰系统、水冲洗系统、消防系统、停转保护、报警系统及隔离挡板等。1.1.5.2 机组基建调试前期和启动前,必须做好吹灰系统、冲洗系统、消防系统的调试、消缺和维护工作,应检查吹灰、冲洗、消防行程、喷头有无死角,有无堵塞问题并及时处理。有

6、关空气预热器的所有系统都必须在锅炉点火前达到投运状态。1.1.5.3 基建机组首次点火前或空气预热器检修后应逐项检查传动火灾报警测点和系统,确保火灾报警系统正常投用。1.1.5.4 基建调试或机组检修期间应进入烟道内部,就地检查、调试空气预热器各烟风挡板,确保分散控制系统显示、就地刻度和挡板实际位置一致,且动作灵活,关闭严密,能起到隔绝作用。1.1.6 机组启动前要严格执行验收和检查工作,保证空气预热器和烟风系统干净无杂物、无堵塞。1.1.1.1 空气预热器在安装后或检修后第一次投运时,应将杂物彻底清理干净,蓄热元件必须进行全面的通透性检查,经制造、施工、建设、生产等各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7、。1.1.1.2 基建或检修期间,不论在炉膛或者烟风道内进行工作后,必须彻底检查清理炉膛、风道和烟道,并经过验收,防止风机启动后杂物积聚在空气预热器换热元件表面上或缝隙中。1.1.7 要重视锅炉冷态点火前的系统准备和调试工作,保证锅炉冷态启动燃烧良好,特别要防止出现由于设备故障导致的燃烧不良。1.1.7.1 新建机组或改造过的锅炉燃油系统必须经过辅汽吹扫,并按要求进行油循环,首次投运前必须经过燃油泄漏试验确保各油阀的严密性。1.1.7.2 油枪、少油无油点火系统必须保证安装正确,新设备和系统在投运前必须进行正确整定和冷态调试。1.1.7.3 锅炉启动点火或锅炉灭火后重新点火前必须对炉膛及烟道进

8、行充分吹扫,防止未燃尽物质聚集在尾部烟道造成再燃烧。1.1.8 精心做好锅炉启动后的运行调整工作,保证燃烧系统各参数合理,加强运行分析,以保证燃料燃烧完全,传热合理。1.1.8.1 油燃烧器运行时,必须保证油枪根部燃烧所需用氧量,以保证燃油燃烧稳定完全。1.1.8.2 燃油喷嘴要确保雾化良好。锅炉燃用渣油或重油时应保证燃油温度和油压在规定值内,雾化蒸汽参数在设计值内,以保证油枪雾化良好、燃烧完全。锅炉点火时应严格监视油枪雾化情况,一旦发现油枪雾化不好应立即停用,并进行清理检修。1.1.8.3 油枪投运时应保证燃油及雾化介质的参数在规定范围内。应有可靠的雾化介质压力低或燃油压力低保护。1.1.8

9、.4 采用少油无油点火方式启动锅炉机组,应保证入炉煤质,调整煤粉细度和磨煤机通风量在合理范围,控制磨煤机出力和风、粉浓度,使着火稳定和燃烧充分。1.1.8.5 煤油混烧情况下应防止燃烧器超出力。1.1.8.6 采用少油无油点火方式启动时,应注意检查和分析燃烧情况和锅炉沿程温度、阻力变化情况。1.1.8.7 应制定并落实锅炉制粉系统和燃烧系统的运行调整措施,保证燃烧充分,防止未完全燃烧的油和煤粉存积在尾部受热面或烟道上。1.1.9 要重视空气预热器的吹灰,必须精心组织机组冷态启动和低负荷运行情况下的吹灰工作,做到合理吹灰。1.1.9.1 投入蒸汽吹灰器前应进行充分疏水,确保吹灰要求的蒸汽过热度。

10、1.1.9.2 采用等离子及微油点火方式启动的机组,在锅炉启动初期,空气预热器必须连续吹灰。1.1.9.3 机组启动期间,锅炉负荷低于25%额定负荷时空气预热器应连续吹灰;锅炉负荷大于25%额定负荷时至少每8h吹灰一次;当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烟气侧压差增加时,应增加吹灰次数;当低负荷煤、油混烧时,应连续吹灰。1.1.10 要加强对空气预热器的检查,重视发挥水冲洗的作用,及时精心组织,对回转式空气预热器正确地进行水冲洗。1.1.10.1 锅炉停炉1周以上时必须对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受热面进行检查,若有存挂油垢或积灰堵塞的现象,应及时清理并进行通风干燥。1.1.10.2 若锅炉较长时间低负荷燃油或煤油混烧

11、,可根据具体情况利用停炉对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受热面进行检查,重点是检查中层和下层传热元件,若发现有残留物积存,应及时组织进行水冲洗。1.1.10.3 机组运行中,如果回转式空气预热器阻力超过对应工况设计阻力的150%,应及时安排水冲洗;机组每次大、小修均应对空气预热器受热面进行检查,若发现受热元件有残留物积存,必要时可以进行水冲洗。1.1.10.4 对空气预热器不论选择哪种冲洗方式,都必须事先制定全面的冲洗措施并经过审批,整个冲洗工作严格按措施执行,必须严格达到冲洗工艺要求,一次性彻底冲洗干净,验收合格。1.1.10.5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冲洗后必须正确地进行干燥,并保证彻底干燥。不能立即启动引送

12、风机进行强制通风干燥,防止炉内积灰被空气预热器金属表面水膜吸附造成二次污染。1.1.11 应重视加强对锅炉尾部再次燃烧事故风险点的监控。1.1.11.1 运行规程应明确省煤器、脱硝装置、空气预热器等部位烟道在不同工况的烟气温度限制值。运行中应当加强监视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出口烟风温度变化情况,当烟气温度超过规定值、有再燃前兆时,应立即停炉,并及时采取消防措施。1.1.11.2 机组停运后和温热态启动时,是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受热和冷却条件发生巨大变化的时候,容易产生热量积聚引发着火,应更重视运行监控和检查,如有再燃前兆,必须及早发现,及早处理。1.1.11.3 锅炉停炉后,严格按照运行规程和厂家要求停

13、运空气预热器,应加强停炉后的回转式空气预热器运行监控,防止异常发生。1.1.12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跳闸后需要正确处理,防止发生空气预热器再燃烧事故。1.1.12.1 若发现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停转,立即将其隔绝,投入盘车装置。若挡板隔绝不严或转子盘不动,采取措施无效,应立即停炉。1.1.12.2 若回转式空气预热器未设出入口烟风挡板,发现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停转,应立即停炉。1.1.13 加强空气预热器外的其他特殊设备和部位防再次燃烧事故工作。1.1.13.1 锅炉安装脱硝系统,在低负荷煤油混烧、等离子点火期间,脱硝反应器内必须加强吹灰,监控反应器前后阻力及烟气温度,防止反应器内催化剂区域有未燃尽物质

14、燃烧,反应器灰斗需要及时排灰,防止沉积。1.1.13.2 干排渣系统在低负荷燃油、等离子点火或煤油混烧期间,需要严密监视,必要时派人就地监控,防止干排渣系统的钢带由于锅炉未燃尽的物质落入钢带二次燃烧,损坏钢带。1.1.13.3 新建燃煤机组尾部烟道下部省煤器灰斗应设输灰系统,输灰系统应能保证正常投运,以保证未燃物可以及时地输送出去。1.1.13.4 如果在低负荷燃油、等离子点火或煤油混烧期间电除尘器在投入,电除尘器应降低二次电压、电流运行,除灰系统在此期间连续输送,防止在集尘极和放电极之间燃烧。1.2 防止锅炉炉膛爆炸事故1.2.1 防止锅炉灭火1.2.1.1 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选型

15、、安装、调试等各阶段都应严格执行火力发电厂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规程(DL/T1091-2008)。1.2.1.2 根据电站煤粉锅炉炉膛防爆规程(DL/T435-2004)中有关防止炉膛灭火放炮的规定以及设备的实际状况,制订防止锅炉灭火放炮的措施,应包括煤质监督、混配煤、燃烧调整、低负荷运行等内容,并严格执行。1.2.1.3 加强燃煤的监督管理,完善混煤设施,制定并严格执行混配煤制度,保证入炉煤各项指标保持在适烧值范围内。加强配煤管理和煤质分析,并将燃用煤种的煤质分析报告及时通知运行人员,以便运行及时做好调整燃烧的应对措施,防止发生锅炉灭火。1.2.1.4 新炉投产、锅炉改进性大修或入炉燃料

16、与设计燃料有较大差异时,应进行冷态空气动力场试验,保证炉内气流分布特性良好,进行燃烧调整试验,以确定一、二次风量、风速、合理的过剩空气量、燃尽风率、风煤比、煤粉细度、燃烧器倾角、摆角或旋流强度及不投油最低稳燃负荷等。1.2.1.5 当炉膛已经灭火或已局部灭火并濒临全部灭火时,严禁投助燃油枪、等离子点火枪等稳燃枪。当锅炉灭火后,要立即停止燃料(含煤、油、燃气、制粉乏气风)供给,严禁用爆燃法恢复燃烧。重新点火前必须对锅炉进行充分通风吹扫,以排除炉膛和烟道内的可燃物质。1.2.1.6 100MW及以上等级机组的锅炉应装设锅炉灭火保护装置。该装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功能:炉膛吹扫、锅炉点火、主燃料跳闸、

17、全炉膛火焰监视和灭火保护功能、主燃料跳闸首出等。1.2.1.7 锅炉灭火保护装置和就地控制设备电源应可靠,电源应采用两路交流220V供电电源,其中一路应为交流不间断电源,另一路电源引自厂用事故保安电源。当设置冗余不间断电源系统时,也可两路均采用不间断电源,但两路进线应分别取自不同的供电母线上,防止因瞬间失电造成失去锅炉灭火保护功能。1.2.1.8 炉膛负压等参与灭火保护的热工测点应单独设置并冗余配置。必须保证炉膛压力信号取样部位的设计、安装合理,取样管相互独立,系统工作可靠。应配备四个炉膛压力变送器:其中三个为调节用,另一个作监视用,其量程应大于炉膛压力保护定值。1.2.1.9 炉膛压力保护定

18、值应合理,要综合考虑炉膛防爆能力、炉底密封承受能力和锅炉正常燃烧要求;新机启动或机组检修后启动时必须进行炉膛压力保护带工质传动试验,试验不合格不得点火启动。1.2.1.10 加强锅炉灭火保护装置的维护与管理,确保锅炉灭火保护装置可靠投用。防止发生火焰探头烧毁、污染失灵、炉膛负压管堵塞等问题。1.2.1.11 每个煤、油、气燃烧器都应单独设置火焰检测装置。火焰检测装置应当精细调整,保证锅炉在高、低负荷以及适用煤种下都能正确检测到火焰。火焰检测装置冷却用气源应稳定可靠。1.2.1.12 锅炉运行中严禁随意退出锅炉灭火保护。因设备缺陷需退出部分锅炉主保护时,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事先做好安全措施。严

19、禁在锅炉灭火保护装置退出情况下进行锅炉启动。1.2.1.13 加强设备检修管理,重点解决炉膛严重漏风、一次风管不畅、送风不正常脉动、直吹式制粉系统磨煤机堵煤断煤和粉管堵粉、中储式制粉系统给粉机下粉不均或煤粉自流、热控设备失灵等。1.2.1.14 加强点火油、气系统的维护管理,消除泄漏,防止燃油、燃气漏入炉膛发生爆燃。对燃油、燃气速断阀要定期试验,确保动作正确、关闭严密。1.2.1.15 锅炉点火系统应能可靠备用。定期对油枪进行清理和投入试验,确保油枪动作可靠、雾化良好,能在锅炉低负荷或燃烧不稳时及时投油助燃。1.2.1.16 在停炉检修或备用期间,运行人员必须检查确认燃油或燃气系统阀门关闭严密

20、。锅炉点火前应进行燃油、燃气系统泄漏试验,合格后方可点火启动。1.2.1.17 对于装有等离子无油点火装置或小油枪微油点火装置的锅炉点火时,严禁解除全炉膛灭火保护:当采用中速磨煤机直吹式制粉系统时,任一角在180s内未点燃时,应立即停止相应磨煤机的运行;对于中储式制粉系统任一角在30s内未点燃时,应立即停止相应给粉机的运行,经充分通风吹扫、查明原因后再重新投入。1.2.1.18 加强热工控制系统的维护与管理,防止因分散控制系统死机导致的锅炉炉膛灭火放炮事故。1.2.1.19 锅炉低于最低稳燃负荷运行时应投入稳燃系统。煤质变差影响到燃烧稳定性时,应及时投入稳燃系统稳燃,并加强入炉煤煤质管理。1.

21、2.2 防止锅炉严重结焦1.2.2.1 锅炉炉膛的设计、选型要参照大容量煤粉燃烧锅炉炉膛选型导则(DL/T831-2002)的有关规定进行。1.2.2.2 重视锅炉燃烧器的安装、检修和维护,保留必要的安装记录,确保安装角度正确,避免一次风射流偏斜产生贴壁气流。燃烧器改造后的锅炉投运前应进行冷态炉膛空气动力场试验,以检查燃烧器安装角度是否正确,确定锅炉炉内空气动力场符合设计要求。1.2.2.3 加强氧量计、一氧化碳测量装置、风量测量装置及二次风门等锅炉燃烧监视调整重要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形成定期校验制度,以确保其指示准确,动作正确,避免在炉内形成整体或局部还原性气氛,从而加剧炉膛结焦。1.2.2.

22、4 采用与锅炉相匹配的煤种,是防止炉膛结焦的重要措施,当煤种改变时,要进行变煤种燃烧调整试验。1.2.2.5 加强电厂入厂煤、入炉煤的管理及煤质分析,发现易结焦煤质时,应及时通知运行人员。1.2.2.6 加强运行培训和考核,使运行人员了解防止炉膛结焦的要素,熟悉燃烧调整手段,避免锅炉高负荷工况下缺氧燃烧。1.2.2.7 运行人员应经常从看火孔、冷灰斗观察孔等部位监视炉膛结焦情况,一旦发现结焦,应及时处理。1.2.2.8 大容量锅炉吹灰器系统应正常投入运行,并使用合理的吹灰参数,防止炉膛沾污结渣造成超温。1.2.2.9 受热面及炉底等部位严重结渣,影响锅炉安全运行时,应立即停炉处理。1.2.3

23、防止锅炉内爆1.2.3.1 新建机组引风机和脱硫增压风机的最大压头设计必须与炉膛及尾部烟道防内爆能力相匹配,设计炉膛及尾部烟道防内爆强度应大于引风机及脱硫增压风机压头之和。1.2.3.2 进行脱硫、脱硝改造时,应高度重视改造方案的技术论证工作,要求改造方案应重新核算机组尾部烟道的负压承受能力,应及时对强度不足部分进行重新加固。机组停运检修时必须对相关烟风道的支撑情况进行检查,磨损、变形严重的必须进行加固或更换。1.2.3.3 单机容量600MW及以上机组或采用脱硫、脱硝装置的机组,应特别重视防止机组高负荷灭火或设备故障瞬间产生过大炉膛负压对锅炉炉膛及尾部烟道造成的内爆危害,在锅炉主保护和烟风系

24、统连锁保护功能上应考虑炉膛负压低跳锅炉和负压低跳引风机的连锁保护;机组快速减负荷(RB)功能应可靠投用。1.2.3.4 加强引风机、脱硫增压风机等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定期对入口调节装置进行试验,确保动作灵活可靠和炉膛负压自动调节特性良好,防止机组运行中设备故障时或锅炉灭火后产生过大负压。1.2.3.5 运行规程中必须有防止炉膛内爆的条款和事故处理预案。1.2.4 循环流化床锅炉防爆1.2.4.1 锅炉启动前或主燃料跳闸、锅炉跳闸后应根据床温情况严格进行炉膛冷态或热态吹扫程序,禁止采用降低一次风量至临界流化风量以下的方式点火。1.2.4.2 精心调整燃烧,确保床上、床下油枪雾化良好、燃烧完全。油

25、枪投用时应严密监视油枪雾化和燃烧情况,发现油枪雾化不良应立即停用,并及时进行清理检修。1.2.4.3 对于循环流化床锅炉,应根据实际燃用煤质着火点情况进行间断投煤操作,禁止床温未达到投煤允许条件连续大量投煤。1.2.4.4 循环流化床锅炉压火应先停止给煤机,切断所有燃料,并严格执行炉膛吹扫程序,待床温开始下降、氧量回升时再按正确顺序停风机;禁止通过锅炉跳闸直接跳闸风机联跳主燃料跳闸的方式压火。压火后的热启动应严格执行热态吹扫程序,并根据床温情况进行投油升温或投煤启动。1.2.4.5 循环流化床锅炉水冷壁泄漏后,应尽快停炉,并保留一台引风机运行,禁止闷炉;冷渣器泄漏后,应立即切断炉渣进料,并隔绝

26、冷却水。1.3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为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应严格执行电站磨煤机及制粉系统选型导则(DL/T466-2004)、火力发电厂制粉系统设计计算技术规定(DL/T5145-2012)、火力发电厂烟风煤粉管道设计技术规程(DL/T5121-2000)、电站煤粉锅炉炉膛防爆规程(DL/T435-2004),火力发电厂锅炉机组检修导则第4部分:制粉系统检修(DL/T748.4-2001)以及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等有关要求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1.3.1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1.3.1.1 在锅炉设计和制粉系统设计选型时期,必须严格遵照相关

27、规程要求,保证制粉系统设计和磨煤机的选型,与燃用煤种特性和锅炉机组性能要求相匹配和适应,必须体现出制粉系统防爆设计。1.3.1.2 不论是新建机组设计还是由于改烧煤种等原因进行锅炉燃烧系统改造,都不能忽视制粉系统的防爆要求,当煤的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大于25%(或煤的爆炸性指数大于3.0)时,不宜采用中间储仓式制粉系统,如必要时宜抽取炉烟干燥或者加入惰性气体。1.3.1.3 对于制粉系统,应设计可靠足够的温度、压力、流量测点和完备的连锁保护逻辑,以保证对制粉系统状态测量指示准确、监控全面、动作合理。中间储仓制粉系统的粉仓和直吹制粉系统的磨煤机出口,应设置足够的温度测点和温度报警装置,并定期进行校验

28、。1.3.1.4 制粉系统设计时,要尽量减少水平管段,水平管段必须保证5以上坡度,整个系统要做到严密、内壁光滑、无积粉死角。1.3.1.5 煤仓、粉仓、制粉和送粉管道、制粉系统阀门、制粉系统防爆压力和防爆门的防爆设计符合DL/T5121和DL/T5145的要求。1.3.1.6 热风道与制粉系统连接部位,以及排粉机出入口风箱的连接部位,应达到防爆规程规定的抗爆强度。1.3.1.7 对于爆炸特性较强煤种,制粉系统应配套设计合理的消防系统和充惰系统。1.3.1.8 保证系统安装质量,保证连接部位严密、光滑、无死角,避免出现局部积粉。1.3.1.9 加强防爆门的检查和管理工作,防爆薄膜应有足够的防爆面

29、积和规定的强度。防爆门的动作方向应避免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不能直对电缆桥架,以避免危及人身安全、损坏设备和烧损电缆。1.3.1.10 制粉系统应设计配置齐全的磨煤机出口隔离门和热风隔绝门,磨煤机出入口隔离门应选用能快速关闭的挡板门。1.3.1.11 在锅炉机组进行跨煤种改烧时,在对燃烧器和配风方式进行改造同时,必须对制粉系统进行相应配套工作,包括对干燥介质系统的改造,以保证炉膛和制粉系统全面达到安全要求。1.3.1.12 加强入厂煤和入炉煤的管理工作,建立煤质分析和配煤管理制度,燃用易燃易爆煤种应制定完善的防爆措施并通知运行人员,以便加强监视和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1.3.1.13 做好“三

30、块分离”和入炉煤杂物清除工作,保证制粉系统运行正常。1.3.1.14 要做好磨煤机风门挡板和石子煤系统的检修维护工作,保证磨煤机能够隔离严密、石子煤能够清理排出干净。1.3.1.15 定期检查煤仓、粉仓仓壁内衬钢板,严防衬板磨漏、夹层积粉自燃。每次大修煤粉仓应清仓,并检查粉仓的严密性及有无死角,特别要注意仓顶板一大梁搁置部位有无积粉死角。1.3.1.16 粉仓的吸潮管应完好,管内通畅无阻,运行中粉仓要保持适当负压。1.3.1.17 要坚持执行定期降粉制度和停炉前煤粉仓空仓制度。1.3.1.18 根据煤种的自燃特性,建立停炉清理煤仓制度,停炉后要定期检测煤仓温度,防止因长期停运导致原煤仓自燃。1

31、.3.1.19 制粉系统的爆炸绝大部分发生在制粉设备的启动和停机阶段,因此不论是制粉系统的控制设计,还是运行规程中的操作规定和启停措施,特别是具体的运行操作,都必须遵守通风、吹扫、充惰、加减负荷等要求,保证各项操作规范,负荷、风量、温度等参数控制平稳,避免大幅扰动。1.3.1.20 磨煤机运行及启停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磨煤机出口温度不超过规定值。1.3.1.21 针对燃用煤质和制粉系统特点,制定合理的制粉系统定期轮换制度,防止因长期停运导致原煤仓或磨煤机内部发生自燃。1.3.1.22 加强运行监控,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制粉系统运行中出现断煤、满煤问题。一旦出现断煤、满煤问题,必须及时正确处理,防止出

32、现严重超温和煤在磨煤机及系统内不正常存留。1.3.1.23 定期对排渣箱渣量进行检查,及时排渣;正常运行中当排渣箱渣量较少时也要定期排渣,以防止渣箱自燃。1.3.1.24 制粉系统充惰系统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充惰灭火系统能随时投入。1.3.1.25 当发现磨煤机内着火时,要立即停止运行,关闭其所有的出入口风门挡板以隔绝空气,并用蒸汽消防进行灭火,严禁用开启风门挡板的方法降温。1.3.1.26 制粉系统煤粉爆炸事故后,要找到积粉着火点,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积粉。必要时可进行针对性改造。1.3.1.27 制粉系统检修动火前应将积粉清理干净,并正确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1.3.2 防止煤尘爆炸1.3

33、.2.1 消除制粉系统和输煤系统的粉尘泄漏点,降低煤粉浓度。大量放粉或清理煤粉时,应制订和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应尽可能避免扬尘,杜绝明火,防止煤尘爆炸。1.3.2.2 煤粉仓、制粉系统和输煤系统附近应有消防设施,并备有专用的灭火器材,消防系统水源应充足、水压符合要求。消防灭火设施应保持完好,按期进行试验(试验时灭火剂不进入粉仓)。1.3.2.3 煤粉仓投运前应做严密性试验。凡基建投产时未作过严密性试验的要补做漏风试验,如发现有漏风、漏粉现象要及时消除。1.3.2.4 在微油或等离子点火期间,除灰系统储仓需经常卸料,防止在储仓未燃尽物质自燃爆炸。1.3.2.5 在低负荷燃油,微油点火、等离子点火,

34、或者煤油混烧期间,电除尘器应限二次电压、电流运行,期间除灰系统必须连续投入。1.4 防止锅炉满水和缺水事故1.4.1 汽包水位计的配置汽包锅炉应至少配置两只彼此独立的就地汽包水位计和三只远传汽包水位计。水位计的配置应采用两种以上工作原理共存的配置方式,以保证在任何运行工况下锅炉汽包水位的正确监视。1.4.2 汽包水位计的安装1.4.2.1 取样管应穿过汽包内壁隔层,管口应尽量避开汽包内水汽工况不稳定区(如安全阀排汽口、汽包进水口、下降管口、汽水分离器水槽处等),若不能避开时,应在汽包内取样管口加装稳流装置。1.4.2.2 汽包水位计水侧取样管孔位置应低于锅炉汽包水位停炉保护动作值,一般应有足够

35、的裕量。1.4.2.3 水位计、水位平衡容器或变送器与汽包连接的取样管,一般应至少有1:100的斜度,汽侧取样管应向上向汽包方向倾斜,水侧取样管应向下向汽包方向倾斜。1.4.2.4 新安装的机组必须核实汽包水位取样孔的位置、结构及水位计平衡容器安装尺寸,均符合要求。1.4.2.5 差压式水位计严禁采用将汽水取样管引到一个连通容器(平衡容器),再在平衡容器中段引出差压水位计的汽水侧取样的方法。1.4.3 对于过热器出口压力为13.5MPa及以上的锅炉,其汽包水位计应以差压式(带压力修正回路)水位计为基准,汽包水位信号应采用三选中值的方式进行优选。1.4.3.1 差压水位计(变送器)应采用压力补偿

36、。汽包水位测量应充分考虑平衡容器的温度变化造成的影响,必要时采用补偿措施。1.4.3.2 汽包水位测量系统,应采取正确的保温、伴热及防冻措施,以保证汽包水位测量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正确性。1.4.4 汽包就地水位计的零位应以制造厂提供的数据为准,并进行核对、标定。随着锅炉压力的升高,就地水位计指示值越低于汽包真实水位,表6-1给出不同压力下就地水位计的正常水位示值和汽包实际零水位的差值h,以供参考。表6-1 汽包就地水位计的正常水位示值和实际零水位的差值汽包压力(MPa)11.1417.6517.6618.3918.4019.60h(mm)-51-102-1501.4.5 按规程要求定期对汽包水位

37、计进行零位校验,核对各汽包水位测量装置间的示值偏差,当偏差大于30mm时,应立即汇报,并查明原因予以消除。当不能保证两种类型水位计正常运行时,必须停炉处理。1.4.6 严格按照运行规程及各项制度,对水位计及其测量系统进行检查及维护。机组启动调试时应对汽包水位校正补偿方法进行校对、验证,并进行汽包水位计的热态调整及校核。新机组验收时应有汽包水位计安装、调试及试运专项报告,列为验收主要项目。1.4.7 当一套水位测量装置因故障退出运行时,应填写处理故障的工作票,工作票应写明故障原因、处理方案、危险因素预告等注意事项,一般应在8h内恢复。若不能完成,应制订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允许延长工期,但最多不

38、能超过24h,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1.4.8 锅炉高、低水位保护1.4.8.1 锅炉汽包水位高、低保护应采用独立测量的三取二的逻辑判断方式。当有一点因某种原因须退出运行时,应自动转为二取一的逻辑判断方式;当有两点因某种原因须退出运行时,应自动转为一取一的逻辑判断方式,应限期恢复,如逾期不能恢复,应停止锅炉运行。当自动转换逻辑采用品质判断等作为依据时,要进行详细试验确认,不可简单的采用超量程等手段作为品质判断。1.4.8.2 锅炉汽包水位保护所用的三个独立的水位测量装置输出的信号均应分别通过三个独立的I/O模件引入分散控制系统的冗余控制器。每个补偿用的汽包压力变送器也应分别独立配置,其输出信号

39、引入相对应的汽包水位差压信号I/O模件。1.4.8.3 锅炉汽包水位保护在锅炉启动前应进行实际传动校检。用上水方法进行高水位保护试验、用排污门放水的方法进行低水位保护试验,严禁用信号短接方法进行模拟传动替代。1.4.8.4 锅炉汽包水位保护的定值和延时值随炉型和汽包内部结构不同而异,具体数值应由锅炉制造厂确定。1.4.8.5 锅炉水位保护的停退,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1.4.8.6 汽包锅炉水位是锅炉启动的必备条件之一,水位测量不准确或水位保护不完整严禁启动。1.4.9 当在运行中无法判断汽包真实水位时,应紧急停炉。1.4.10 对于控制循环锅炉,应设计炉水循环泵差压低停炉水循环泵保护。炉水循

40、环泵差压信号应采用独立测量的元件,对于差压低停泵保护应采用二取二的逻辑判别方式,当有一点故障退出运行时,应自动转为二取一的逻辑判断方式,并办理审批手续,限期恢复(不宜超过8h)。当两点故障超过4h时,应立即停止该炉水循环泵运行。1.4.11 对于控制循环锅炉,正常运行中应注意汽包两侧水位的偏差,当偏差超过30mm时应查明原因并消除。1.4.12 对于直流炉,应设计省煤器入口流量低保护,流量低保护应遵循三取二原则。主给水流量测量应取自三个独立的取样点、传压管路和差压变送器并进行三选中后的信号。1.4.13 直流炉应严格控制燃水比,严防燃水比失调。湿态运行时应严密监视分离器水位,干态运行时应严密监

41、视微过热点(中间点)温度,防止蒸汽带水或金属壁温超温。1.4.14 直流炉应设置微过热点(中间点)温度高保护,防止过热器超温损坏。1.4.15 高压加热器保护装置及旁路系统应正常投入,并按规程进行试验,保证其动作可靠,避免给水中断。当因某种原因需退出高压加热器保护装置时,应制订措施,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并限期恢复。1.4.16 给水系统中各备用设备应处于正常备用状态,按规程定期切换。当失去备用时,应制定安全运行措施,限期恢复投入备用。1.4.17 建立锅炉汽包水位、炉水泵差压及主给水流量测量系统的维修和设备缺陷档案,对各类设备缺陷进行定期分析,找出原因及处理对策,并实施消缺。1.4.16 运行人

42、员必须严格遵守值班纪律,监盘思想集中,经常分析各运行参数的变化,调整要及时,准确判断及处理事故。不断加强运行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事故判断能力及操作技能。1.5 防止锅炉承压部件失效事故1.5.1 各单位应成立防止压力容器和锅炉爆漏工作小组,加强专业管理、技术监督管理和专业人员培训考核,健全各级责任制。1.5.2 严格锅炉制造、安装和调试期间的监造和监理。新建锅炉承压部件在安装前必须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并将该项工作前移至制造厂,与设备监造工作结合进行。新建锅炉承压部件在制造过程中应派有资格的检验人员到制造现场进行水压试验见证、文件见证和制造质量抽检;新建锅炉在安装阶段应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在役锅炉

43、结合每次大修开展锅炉定期检验。锅炉检验项目和程序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和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及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等相关规定进行。1.5.3 防止超压超温1.5.3.1 严防锅炉缺水和超温超压运行,严禁在水位表数量不足(指能正确指示水位的水位表数量)而导致不能确定正常水位、安全阀解列的状况下运行。1.5.3.2 参加电网调峰的锅炉,运行规程中应制订相应的技术措施。按调峰设计的锅炉,其调峰性能应与汽轮机性能相匹配;非调峰设计的锅炉

44、,其调峰负荷的下限应由水动力计算、试验及燃烧稳定性试验确定,并在运行规程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1.5.3.3 锅炉的蒸发段、过热器、再热器等应有完整的管壁温度测点,以便监视各受热面的温度,运行中必须严格控制各处壁温,不允许超过规定值,防止超温爆管。1.5.3.4 对锅炉承压系统中厚壁容器(如汽包)应设置足够的壁温测点,运行中应严格按照规程规定控制壁温升降速度和壁温差。1.5.3.5 锅炉超压水压试验和安全阀整定应严格按锅炉水压试验技术条件(JB/T161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T612-1996)、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T647)执行。1.5.3.6 装有一、二级旁

45、路系统的机组,机组启停时应投入旁路系统,旁路系统的减温水须正常可靠。1.5.3.7 锅炉启停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汽温变化速率。在启动中应加强燃烧调整,防止炉膛出口烟温超过规定值。1.5.3.8 加强直流锅炉的运行调整,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负荷点进行干湿态转换操作,并避免在该负荷点长时间运行。1.5.3.9 大型煤粉锅炉受热面使用的材料应合格,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应高于计算壁温并留有裕度。1.5.3.10 应配置必要的炉膛出口或高温受热面两侧烟温测点、高温受热面壁温测点,应加强对烟温偏差和受热面壁温的监视和调整。1.5.4 防止设备大面积腐蚀1.5.4.1 严格执行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

46、B12145-2008)、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DL/T912-2005)、化学监督导则(DL/T246-2015)、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561-2013)、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DL/T889-2004)、发电厂凝汽器及辅机冷却器管选材导则(DL/T712-2010)、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DL/T956-2005)、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DL/T794-2012)等有关规定,加强化学监督工作。1.5.4.2 凝结水的精处理设备严禁退出运行。机组启动时应及时投入凝结水精处理设备(直流锅炉机组在启动冲洗时即应投入精处理设备),保证精

47、处理出水质量合格。1.5.4.3 精处理再生时要保证阴阳树脂的完全分离,防止再生过程的交叉污染,阴树脂的再生剂应采用高纯碱,阳树脂的再生剂应采用合成酸。精处理树脂投运前应充分正洗,防止树脂中的残留再生酸带入水汽系统造成炉水pH值大幅降低。1.5.4.4 应定期检查凝结水精处理混床和树脂捕捉器的完好性,防止凝结水混床在运行过程中发生跑漏树脂。1.5.4.5 加强循环冷却水系统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动态模拟试验结果控制循环水的各项指标,防止凝汽器管材腐蚀结垢和泄漏。当凝结器管材发生泄漏造成凝结水品质超标时,应及时查找、堵漏。1.5.4.6 当运行机组发生水汽质量劣化时,严格按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

48、导则(DL/T561-2013)、火电厂汽水化学导则第4部分:锅炉给水处理(DL/T805.4-2016)及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DL/T912-2005)中的相应条款要求处理,严格执行“三级处理”原则。1.5.4.7 按照火力发电厂停(备)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DL/T956-2005)进行机组停用保护,防止锅炉、汽轮机、凝汽器(包括空冷岛)等热力设备发生停用腐蚀。1.5.4.8 加强凝汽器的运行管理与维护工作。安装或更新凝汽器铜管前,要对铜管进行全面涡流探伤和内应力抽检(24h氨熏试验),必要时进行退火处理。铜管试胀合格后,方可正式胀管,以确保凝汽器铜管及胀管的质量。电厂应结合大修对凝汽器铜管腐蚀及减薄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应进行涡流探伤检查。1.5.4.9 加强锅炉燃烧调整,改善贴壁气氛,避免高温腐蚀。锅炉改燃非设计煤种时,应全面分析新煤种高温腐蚀特性,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锅炉采用主燃区过量空气系数低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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