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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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一、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一、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 号号 ) (一)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 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 ,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 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 ,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 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 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 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自原油期货对外开放之日起,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原油期货取得的所得,

2、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其他货物期货品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2018 年 3 月 13 日)起施行。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二) 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 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 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 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 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 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 境 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 有价证券等非现

3、金形式支付的, 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 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 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 个人代为持 有或临时持有。 三、 境外投资者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 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进行申报并如实向 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 利润分配企业经适当审核后认为境外投资者符合 本通知规定的, 可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 并向其主管税务 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四、 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境外投资者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政策,经税务部门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除属于利润分配企业责任外,视为境外 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

4、业所得税, 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 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 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五、 境外投资者按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 可 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六、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 策待遇的直接投资, 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 7 日内, 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 税款。 七、 境外投资者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后, 被投资企业发生重 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 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 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 所得税政策待遇,不按本

5、通知第六条规定补缴递延的税款。 八、本通知所称“境外投资者” ,是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 民企业;本通知所称“中国境内居民企业”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 九、本通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 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88 号)同时废止。境外投资者在 2018 年 1 月 1 日(含当日)以后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 投资收益可适用本通知,已缴税款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二十二二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国家税

6、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 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2018 年第年第 5353 号号) 根据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 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财税 2018102 号,以下称通知 )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 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 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现对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 境外投资者

7、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 增加实 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 形。 二、 境外投资者按照金融主管部门的规定, 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再投资 资金, 并在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的当日, 再由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 视为符合 “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 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 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的规定。 三、按照通知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

8、定补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 税收协定待遇,但是仅可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后续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 按后续税收协定执行。 四、境外投资者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当填写非居民企业 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附件) ,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境外投资者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 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 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境外投资者按照通知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补缴税款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 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五、利润

9、分配企业应当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并确 认以下结果后,执行暂不征税政策: (一)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完整,没有缺项; (二)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吻合; (三)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真实、准确。 六、利润分配企业已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暂不征税政策的,应在实际支付利润 之日起 7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 (二)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 得税信息报告表 。 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 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

10、信息报告表 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被投资企业(以下称被投资企业)主管税 务机关或其他相关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 ,转发相关信息。 七、 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税务机关发现以下情况的, 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以 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反馈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一)被投资企业不符合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条件的相关事实或信息; (二)境外投资者处置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的相关事实或信息。 八、 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中可以依法要求境外投资者、 利润分配企业、 被投资企业、 股权转让方等相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提供与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相关的资料和信

11、息。 九、 利润分配企业未按照本公告第五条审核确认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 致使不应 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实际享受了暂不征税政策的, 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 照有关规定追究利润分配企业应扣未扣税款的责任, 并依法向境外投资者追缴应当缴纳的税 款。 十、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有误,致使其本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但实际享受暂不征税 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通知第四条规定处理。 十一、 境外投资者部分处置持有的包含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和未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同 一项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投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 境外投资者未按照通知第六条规定补缴递延税款的,利润分配企

12、业主管税务机关追 究境外投资者延迟缴纳税款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实际收取相关款项后第 8 日(含第 8 日)起计算。 十二、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本公告规定的相关事项,但应当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委托证明。 十三、 本公告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 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 号) 同时废止。 二十三二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家税务总局公告

13、 20182018 年第年第 5252 号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 定,现就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有关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 本公告适用于 2018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十四二十四、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182018108108 号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

14、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 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 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 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二十五二十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2019 年第年第 1 1

15、 号号)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125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 号) 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1784 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缴纳的超额利润税税收抵免有关问 题公告如下: 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缴纳的超额利润税,属于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9125 号文件、国家税务

16、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 号和财税201784 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应纳入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范围,计算境外税收 抵免。 本公告适用于 2018 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十六二十六、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财税201920191313 号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 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 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

17、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 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 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 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

18、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 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 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 第三条规定的

19、优惠政策。 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855 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 200 人” 调整为 “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 , “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3000 万元” 调整为 “资 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5000 万元”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 2 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 和财税201855 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 号文件规定的税收 政策。 2019 年 1 月 1 日前 2 年内发生的投资

20、,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投资满 2 年且符合本通知 规定和财税201855 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 号文件规定的 税收政策。 六、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6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 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877 号)同时废止。 七、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 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

21、将其 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力度、创新 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 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 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馈。 二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二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2019 年第年第 2 2 号)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22、于实施小微企业 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 号,以下简称通知 )等规定,现就小型 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 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均可享受上述优惠 政策。 二、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

23、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 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 企业。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 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 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 300 万元的标准判断。 四、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 条规定判

24、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 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 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 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 4 月、7 月、10 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本公 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 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 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六、 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 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

25、需要调 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企业。 七、 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时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 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0 号) 在 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 后废止。 二十八、财政部二十八、财政部 税务总局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 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促进重点群

26、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1920192222 号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扶贫办,国 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 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的人员,从事 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依

27、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 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 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 大于 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 享受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 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

28、等学校、 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 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 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二、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 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的人 员, 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 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

29、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 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 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 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三、国务院扶贫办在每年 1 月 15 日前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及相关信息提供给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相关信息转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核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信息。 四

30、、 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 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五、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纳税人 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 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9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 本通知所述人员, 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

31、策满 3 年的, 不得再享 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且符 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 3 年期满。 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办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 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加强部门 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 及时逐级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反映。 二十九、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二十九、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

32、部 税务总局税务总局 国国 务院扶贫办公告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2019 年第年第 4949 号)号) 为支持脱贫攻坚,现就企业扶贫捐赠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 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 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 832 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 克苏地区 6 县 1 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

33、卡贫困村。 二、 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 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 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三、 企业在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 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十、三十、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证监会公告 20192019 年第年第 5252 号号) 为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将创新企业

34、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 CDR)试 点阶段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三年(36 个 月,下同)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试点开始之日起, 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三年内实 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具体参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 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5101 号)的相关规

35、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 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 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 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 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

3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 新企业 CDR 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三、增值税政策 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 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 税。 3.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三年内暂免征收

37、增值税。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 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四、印花税政策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三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 CDR,按 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五、其他相关事项 1.本公告所称创新企业 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 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821 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 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2.本公告所称试点开

38、始之日, 是指首只创新企业 CDR 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 行批文之日。 三十一、三十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国家铁路建设, 现就投资者取得中国铁路总公司发行的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有关所得 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 2019-2023 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 二、对个人投资者持有 2019-2023 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三、 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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