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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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一、 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1(一) 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1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12.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2(二) 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33.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34.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45.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56.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5(三) 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67.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68.困难居民新建住宅减免耕地占用税79.农村居民搬迁减免耕地占用税8(四) 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1010.饮水工程新建

2、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101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1112.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1213.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314.建设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141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15二、 推动涉农产业发展16(一)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1616.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1617.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1618.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71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182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1821

3、.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1922.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20(二) 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202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2024.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2125.进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2326.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2427.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2628.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2729.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2830.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2931.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303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3133.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3334.

4、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535.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3536.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3637.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3738.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38(三)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3839.“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3840.“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4041.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4142.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4243.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4344.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44(四) 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

5、优惠4545.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4546.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4647.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4648.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4849.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49(五) 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4950.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4951.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5152.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5253.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5454.以锯末等原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

6、制品实行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5555.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电力等产品实行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5656.沼气综合开发利用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57三、 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59(一)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595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限额内免征增值税5958.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6059.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地方“六税两费”6160.小微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63(二)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6361.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6362.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6563.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6664.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6765.特殊教育校办

7、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6966.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7167.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对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716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73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73(一) 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税收优惠736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7370.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7471.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7772.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7873.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8174.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8、827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8476.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85(二)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税收优惠8677.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8678.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8779.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89(三) 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税收优惠9080.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9081.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91(四) 农牧保险业务税收优惠9382.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9383.保险公司种植

9、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9384.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95五、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95(一) 扶持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发展税收优惠9585.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9586.赣州市符合条件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9687.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免征房产税9788.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9889.边民互市限额免税优惠99(二) 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税收优惠10090.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征或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10091.新疆困难地区新办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0192.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

10、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0293.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优惠政策10494.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10595.青藏铁路公司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10596.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10697.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免征契税10698.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10799.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8(三) 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108100.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108101.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10910

11、2.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110103.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免征印花税111104.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11105.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印花税112六、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113106.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政府部门的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13107.个人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116108.境外捐赠人捐赠慈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116109.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120110.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1211221、 支持贫困地区

12、基础设施建设(1) 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1.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享受主体】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优惠内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2.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

13、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5.财政部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2.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农村电管站以及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其他单位【优惠内容】1.自1998年1月1日起,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2.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

15、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2) 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3.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享受主体】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14年7月1日起,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享受条件】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第四条2.财政部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第四条4. 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优惠内容】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条件】纳税人的土地用于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途。【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第14号)5.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享受主体】占用耕地从事农田水利的纳税人【优惠内容】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自2019年9月1日起,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

17、用税。【享受条件】农田水利占用耕地。【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6.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享受主体】收取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10年5月25日起,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享受条件】纳税人收取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

18、通知(财税201044号)(3) 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7.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享受主体】 农村居民【优惠内容】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自2019年9月1日起,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条件】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三款(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

19、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8. 困难居民新建住宅减免耕地占用税【享受主体】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 自2019年9月1日起,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可享受优惠【优惠内容】 1.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

20、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2.自2019年9月1日起,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条件】1.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2.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四款(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9. 农村居民搬迁减免耕地占用税【享受主体】农村居民【优惠内容】1.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2.自2019年9月1日起,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条件】1.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

22、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三款(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4) 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10. 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享受主体】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优惠内容】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

23、受条件】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第五条1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

24、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第四条12.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享受主体】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

25、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房产税。【享受条件】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第三条13.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

26、土地使用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房产税。【享受条件】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第三条14. 建设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享受主体】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

27、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享受条件】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第一条15.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享受主体】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8、,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印花税。【享受条件】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第二条2、 推动涉农产业发展(1) 优化土地资源

29、配置税收优惠16. 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优惠内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土地使用权从纳税人转移到农业生产者。2.农业生产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农业生产。【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五)项17. 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纳税人【优惠内容】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

30、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2.农业生产者将流转来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18.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优惠内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条件】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

31、条第(五)项2.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一条1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享受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优惠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起,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享受条件】经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一条2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享受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优惠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农村集体

32、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享受条件】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二条21. 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享受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优惠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享受条件】因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

33、转移书据。【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二条22. 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享受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优惠内容】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享受条件】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三条(2) 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23.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享

34、受主体】农业生产者【优惠内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2.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24. 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主体】进口种子种源的增值税纳税人【优惠内容】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

35、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条件】1.免税品种范围(1)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并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的下列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以下简称种子种苗):用于种植和培育各种农作物和林木的种子(苗);用于饲养以获得各种畜禽产品的种畜(禽);用于培育和养殖的水产种(苗);用于农林业科学研究与试验的种子(苗)、种畜(禽)和水产种(苗)。(2)野生动植物种源。(3)警用工作犬及其精液和胚胎。2.免税申请条件(1)种子种苗进口免税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免税货品清单内,即属于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附件

36、1第一至第三部分所列货品;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免税进口的种子种苗不得用于度假村、俱乐部、高尔夫球场、足球场等消费场所或运动场所的建设和服务。(2)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免税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免税货品清单内,即属于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附件1第四部分所列货品;用于科研,或育种,或繁殖。进口单位应是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和种植园。【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25. 进

37、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进口饲料的纳税人【优惠内容】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所列进口饲料范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条件】纳税人进口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内的饲料。【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82号)26. 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从事饲料生产销售的纳税人【优惠内容】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

38、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

39、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一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二条27. 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从事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2.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40、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4.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5.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

41、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6.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生产企业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28. 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的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

42、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2.生产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出具报告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相关资质认定。批发和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或复印件。【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

43、通知(财税200783号)第一条、第四条29. 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从事生产销售农膜的纳税人【优惠内容】对农膜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纳税人从事农膜生产销售、批发零售。2.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1项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五条30. 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从事种子、种苗、农药、农机批发零售的纳税人【优惠内容】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 1.纳税人批发、

44、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2.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3.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4项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31. 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享受主体】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惠内容】1.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按核定扣除的相关规定执行。【享受条件】纳税人购进的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2.财政部 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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