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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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一、 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1(一) 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1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12.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2(二) 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33.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34.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45.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56.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5(三) 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67.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68.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7(四) 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89.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2、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81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91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91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13.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111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12二、 推动涉农产业发展13(一)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1315.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1316.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1417.出租国有农用地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1518.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51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162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1721.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1722.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18(二) 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192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1924.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1925.进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2126.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2227.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2328.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2529.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2630.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2731.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832.农产品增值税进

4、项税额核定扣除2933.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3134.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335.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3336.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3437.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3538.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36(三)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3639.“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3640.“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3841.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4042.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4043.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414

5、4.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42(四) 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4345.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4346.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4447.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4548.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4649.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47(五) 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4850.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4851.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4952.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5153.以农作物秸秆为

6、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5254.以锯末等原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实行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5455.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电力等产品实行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5556.沼气综合开发利用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56三、 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57(一) 小微企业税费优惠575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限额内免征增值税5758.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5859.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地方“六税两费”5960.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606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61(二)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6262.

7、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6263.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6364.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6565.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6566.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6867.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696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70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71(一) 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税收优惠716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7170.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7271.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7572.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7773.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

8、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7874.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8175.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827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8477.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85(二)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税收优惠8678.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8679.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8880.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89(三) 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税收优惠9081.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

9、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9082.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92(四) 农牧保险业务税收优惠9383.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9384.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9485.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94五、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95(一) 扶持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发展税收优惠9586.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9587.赣州市符合条件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9788.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免征房产税9889.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9990.边民互市限额免税优惠10091.边销茶

10、销售免征增值税101(二) 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税收优惠10292.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征或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10293.新疆困难地区新办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0394.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0495.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10696.青藏铁路公司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10697.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10798.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免征契税10799.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108100.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

11、土地使用税109(三) 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109101.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109102.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110103.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111104.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免征印花税111105.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12106.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印花税113六、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114107.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114108.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115109.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慈善事业捐

12、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116110.境外捐赠人捐赠慈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1181211、 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1) 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1.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享受主体】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优惠内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2.企业投资经营

13、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4、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2.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农村电管站以及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其他单位【优惠内容】1.自1998年1月1日起,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2.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政策依据】1

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2) 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3.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享受主体】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14年7月1日起,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享受条件】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

16、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第四条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第四条4. 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优惠内容】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条件】纳税人的土地用于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途。【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4号)5. 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享受主体】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单位

17、和个人【优惠内容】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缴纳耕地占用税。【享受条件】占用耕地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第二款6.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享受主体】收取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10年5月25日起,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享受条件】纳税人收取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3) 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7.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享受

18、主体】 农村居民【优惠内容】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条件】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留存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三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发布)第十六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九条8. 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

19、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主体】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优惠内容】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条件】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留存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四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发布)第十六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

20、19年第30号)第九条(4) 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9.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享受主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优惠内容】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政策依据】财

21、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号)第五条10.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

22、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号)第四条1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享受主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房产税。【享受条件】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

23、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号)第三条1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条件】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24、,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号)第三条13. 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享受主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

25、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享受条件】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号)第一条14.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享受主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

26、同,免征印花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印花税。【享受条件】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号)第二条2、 推动涉农产业发展(1)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15. 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7、纳税人【优惠内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2.农业生产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农业生产。【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五)项16. 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纳税人【优惠内容】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

28、流转给农业生产者。2.农业生产者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17. 出租国有农用地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 出租国有农用地的纳税人【优惠内容】 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出租的土地为国有农用土地。2.农业生产者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一条18.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优惠内容】直接用于农、林、牧、

29、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条件】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项2.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一条1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享受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优惠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起,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享受条件】经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政

30、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一条2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享受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优惠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享受条件】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二条21. 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享受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

31、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优惠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享受条件】因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二条22. 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享受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优惠内容】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32、【享受条件】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三条(2) 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23.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农业生产者【优惠内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2.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33、三十五条第一项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24. 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主体】进口种子种源的增值税纳税人【优惠内容】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条件】1.免税品种范围(1)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并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的下列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以下简称种子种苗):用于种植和培育各种农作物和林木的种子(苗)。用于饲养以获得各种畜禽产品的种畜(禽)。用于培育和养殖的水产种(苗)。用于农林业科学研究与试验的种子(

34、苗)、种畜(禽)和水产种(苗)。(2)野生动植物种源。(3)警用工作犬及其精液和胚胎。2.免税申请条件(1)种子种苗进口免税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免税货品清单内。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免税进口的种子种苗不得用于度假村、俱乐部、高尔夫球场、足球场等消费场所或运动场所的建设和服务。(2)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免税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免税货品清单内。用于科研,或育种,或繁殖。进口单位应是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和种植园。(3)免税进口工作犬相关货品应为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警用工作犬,以及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和胚胎。【政策依

35、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26号)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十三五”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的通知(财关税20204号)25. 进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进口饲料的纳税人【优惠内容】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所列进口饲料范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条件】纳税人进口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内的饲料。【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

36、82号)26. 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从事饲料生产销售的纳税人【优惠内容】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

37、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一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38、39号)27. 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从事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2.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4.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

39、的肥料。5.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6.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生产企业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

40、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28. 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的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2.生产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

41、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出具报告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相关资质认定。批发和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或复印件。【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第一条、第四条29. 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从事生产销售农膜的纳税人【优惠内容】对农膜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纳税人从事农膜生产销售、批发零售。2.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政策依据】

4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五条30. 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从事种子、种苗、农药、农机批发零售的纳税人【优惠内容】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 1.纳税人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2.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3.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43、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31. 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享受主体】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惠内容】1.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按核定扣除的相关规定执

44、行。【享受条件】纳税人购进的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第三条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32.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享受主体】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惠内容】1.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2.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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