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起重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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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起重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范1.1一般规定1.1.1起重吊装作业按工件重量、长度或高度、工件结构及吊装工艺划分作业等级,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工程起重施工规范/3536的规定。1.1.2起重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后实施。吊装作业前应进行技术交底,已经批准的吊装方案确需变更时,应将变更后的方案按原程序上报审批并重新交底。吊装方案编制和审批人员的资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工程起重施工规范/3536的规定。1.1.3起重作业人员应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持证上岗。1.1.4吊装前,应与供电部门取得联系,保证正常供电或断电。1.1.5吊装前,应

2、与气象部门联系,掌握气象情况。当遇有大雪、大雨、大雾及六级以上风力(风速大于10.8m/s)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1.1.6大型工件吊装前,检查吊装工艺参数和吊装机索具,确认符合吊装方案要求,由责任人员签署“吊装命令书”后,方可进行试吊和吊装作业。1.1.7工件的吊装,吊点的设置应根据工件重心位置确定,保证吊装过程中工件平衡。1.1.8吊装过程中工件应设溜绳,工件在吊装过程不得摆动、旋转。1.1.9吊装作业应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监护。1.1.10缆风绳跨越道路时,离路面高度不得低于6m,并应悬挂明显标志。1.1.11吊装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坚守岗位,听从指挥,无指挥者的命令

3、不得擅自操作。1.1.12工件不宜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工件吊装就位后,应采取固定措施并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松绳摘钩。1.1.13起重指挥信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起重吊运指挥信号5082的规定执行。1.1.14所有起重机索具应具有合格证,且不得超负荷使用,并应定期进行检查,挂牌标识。1.1.15工件吊耳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吊耳材质应与工件材质相同或相近。2 不锈钢和有色金属设备吊耳加强板应与设备材质相同。3 吊耳形式、方位及数量应符合自身强度、工件局部强度和吊装工艺要求。i. 制作吊耳与吊耳加强板的材料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且不得有裂纹、重皮、夹层等缺陷。ii. 吊耳焊接应有焊接工艺,且宜在设备制造

4、时焊接,需整体热处理的设备,应一同热处理。iii. 吊耳与设备连接焊缝应按吊耳设计文件规定进行检验并有检测报告。1.2 吊车作业iv. 吊车站位及行走地基的地耐力值应满足吊车吊装作业的要求。v. 起重吊装作业按本规范第1.1.1条确认吊装作业等级,并根据吊装位置及工作环境,选用合适的吊车。1.2.3吊车工作、行驶或停放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且不得停放在斜坡上。1.2.4汽车式吊车,作业前支腿应全部伸出,并在支撑板下垫好方木或路基箱,支腿有定位销的应插上定位销。底盘为悬挂式的吊车,伸出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1.2.5作业中严禁板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臂杆转至

5、正前方或正后方。作业中发现支腿下沉、吊车倾斜等不正常现象时,必须放下重物,停止吊装作业。1.2.6吊车不得跨越无防护设施的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在线路近旁作业时,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吊车臂杆及工件边缘与架空输电导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2.6的规定。表1.2.6起重机及工件与架空线路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项目输电导线电压(k)11035120220330500安全距离(m)2.03.04.01.06.07.08.51.2.7吊车作业时臂杆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该机臂杆长度时仰角的规定。1.2.8双机抬吊工作,应选用性能相似的吊车。抬吊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协调,载荷分配合理,单机载荷不得超过吊车在作业工

6、况下额定载荷的75%。两台吊车的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状态。1.2.9吊车空载行走时,吊钩应挂牢。吊车吊工件行走时,应缓慢行驶,且工件不应摆动。工件宜处于吊车的正前(后)方,离地不得超过500mm。吊车的负荷率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1.2.10吊车作业时,工件不得在驾驶室上方越过。1.2.11吊车作业时中,应将工件吊离地面200500mm,停止提升,检查吊车的稳定性、承载地基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继续提升。对于易摆动的工件,应拴溜绳控制。1.2.12吊车严禁超载、斜拉或起吊不明重量的工件。1.2.13吊车进行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时应鸣声示意。1.3

7、卷扬机作业1.3.1卷扬机应固定牢固,受力时不得向横向偏移。转动部件应润滑良好、制动可靠。电器设备和导线应绝缘良好、接地(接零)保护可靠。1.3.2卷扬机的电动机旋转方向应与操作盘标志一致。1.3.3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应与卷筒轴线成直角。卷筒与第一个导向滑轮的距离应大于卷筒长度的20倍,且不得小于15m。卷筒内的钢丝绳最外一层应低于卷筒两端凸缘高度一个绳径。1.3.4卷扬机外露传动部分,应加防护罩,运转中不得拆除。1.3.5卷扬机操作人员、吊装指挥人员和拖、吊的工件三者之间视线不得受阻,遇有不可清除的障碍物,应增设指挥点。1.3.6卷扬机作业中严禁用手拉、脚踩运转的钢丝绳,且不得跨越钢丝

8、绳。1.3.7工件提升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卷扬机。休息时,工件应降至地面。1.4起重机索具手拉葫芦1.4.1手拉葫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转动部分应灵活,链条应完好无损,不得有卡链现象,制动器应有效,销子应牢固。1.4.2手拉葫芦的吊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1表面有裂纹。2危险断面磨损达10%。3扭转变形起过100。4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5开口度比原尺增加15%。1.4.3手拉葫芦链条磨损量超过链条直径的15%时,不得使用。1.4.4手拉葫芦吊挂点应牢固可靠,承载能力不得低于手拉葫芦额定载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两钩受力应在一条直线上。2不得超负荷使用。斜拉时悬挂位置应牢固,不得产

9、生滑动。1.4.5吊钩挂绳扣时,应将绳扣挂至钩底。严禁将吊钩直接挂在工件上。1.4.6手拉葫芦起重作业暂停或将工件悬吊空中时,应将拉链封好。1.4.7手拉葫芦放松时,起重链条应保留3个以上扣环。1.4.8采用多个手拉葫芦同时作业时,手拉葫芦受力不应超过额定载荷的70%,操作应同步。1.4.9设置手拉葫芦时,应防止泥沙、水及杂物进入转动部位。千斤顶1.4.10千斤顶应定期维护保养,并在使用前进行性能检查。1.4.11螺旋千斤顶及齿条千斤顶的螺杆、螺母的螺纹及齿条磨损超过20%时,不得继续使用。1.4.12 千斤顶应有足够的支承面积,1.4.13使用千斤顶时,应随着工件的升降,随时调整保险垫块的高

10、度。1.4.14用多台千斤顶同时工作时,应采用规格型号相同的千斤顶,且应采取措施使载荷合理分布,每台千斤顶的荷载应不超过其额定起重量的80%;千斤顶的动作应相互协调,升降应平稳,不得倾斜及局部过载。1.4.15特殊作业的千斤顶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使用。吊索具1.4.16麻(棕)绳不得在机械驱动的作业中作为起吊索具使用。1.4.17麻(棕)绳不得向一方向连续扭转。1.4.18麻(棕)绳使用中不得与锐利的物体接触,捆绑时应加垫保护。1.4.19麻(棕)绳应放在通风干燥的地方,不得受热受潮,且不得与酸、碱等腐蚀介质接触。1.4.20合成纤维吊装带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参数使用,吊装带使用

11、前应对外观进行检查,有破损的吊装带不得使用。1.4.21合成纤维吊装带使用时应避免电火花和火焰灼伤,且不得与锐利的物体接触,捆绑时应加垫保护。1.4.22钢丝绳使用时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表1.4.22的规定。表1.4.22钢丝绳的最小安全系数用途缆风绳机动起重设备跑绳无弯矩吊索捆绑绳索用于载人的升降机安全系数3.5558141.4.23钢丝绳不得与电焊导线或其他电线接触。1.4.24钢丝绳使用中不得与棱角及锋利物体接触,捆绑时应垫以圆滑物件保护。1.4.25钢丝绳不得成锐角折曲、扭结。1.4.26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保养,钢丝绳的检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12、5972执行。钢丝绳磨损、锈蚀、断丝、电弧伤害时,应按表1.4.26的规定降低其使用等级。表1.4.26钢丝绳的折减系数钢丝绳规格(较互捻)折减系数619+1637+1661+1一个捻距内断丝数1315190.904671217180.700.507913191929vi. 钢丝绳搭接使用时,所用绳卡的数量应按表1.4.32的数量增加一倍。vii. 滑车使用前应进行清洗、检查润滑。必要时重要部件(轴、吊环、吊钩)应进行无损检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2. 滑车部件有裂纹或永久变形。3. 滑轮槽面磨损深度达到3mm。4. 滑轮槽壁磨损过到壁厚的20%。5. 吊钩的危险断面磨损达到10%。6

13、. 吊钩扭曲变形达到10%。7. 轮轴磨损达到轴径的2%。8. 轴套磨扣达到壁厚的10%。i. 滑车组两滑车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滑轮直径的5倍。滑车贴地面设置时应防止杂物进入滑轮槽内。1.4.30吊钩上的防止脱钩装置应齐全完好,无防止脱钩装置时应将钩头加封。1.4.31吊钩不得补焊。1.4.32绳卡应无裂纹及表面创伤,绳卡的使用标准见表1.4.32。表1.4.32绳卡的使用标准绳卡型号适用绳径(mm)卡槽直径(mm)绳卡数量(个)绳卡间距(mm)1-67.4863702-88.79.383803-10111031004-1212.5141231005-151517.51431206-2018.8

14、201641207-2221.526.51841408-252426.52051609-28283122518010-3232.53724520011-403944.524825012-4546.550.527830013-5052563093001.4.33安装绳卡时应规则排列,宜使形螺栓弯曲部分在钢丝绳的末端绳股一侧,使马鞍座与主绳接触。1.4.34卸扣表面应光滑,不得有毛刺、裂纹、变形等缺陷。卸扣不得补焊。1.4.35卸扣螺杆拧人时,应顺利自如,螺纹应全部拧人螺口内。1.4.36吊装配套使用的平衡梁、抬架等专用吊具应满足其特定的使用要求,设计文件应随吊装技术文件同时审批。1.4.37制作

15、吊具的材料、连接件等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吊具的焊接应采用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且应外观检验合格,有焊后热处理要求时,应及时进行热处理。1.4.38吊具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b) 塔式起重机吊装作业i. 起重机作业前,应进行下列检查:9. 机械结构的外观情况,各传动机构应正常。10. 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应符合标准。11. 主要部位连接螺栓应无松动。12. 钢丝绳磨损情况及穿绕滑轮应符合规定。13. 供电电缆应无破损。i. 起重机吊钩提升接近臂杆顶部、小车行至端点或起重机行走接近轨道端部时,应减速缓行至停止位置。吊钩距臂杆顶部不得小于1m,起重机距轨道端部不得小于2m。ii

16、. 提升工件后,不得自由下降;不得使用限位作业运行开关。工件就位时,应使之缓慢下降,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依次逐级操作,不得越挡操作。iii. 提升工件平移时,应高出其跨越的障碍物0.5m以上。iv. 两台起重机同在一条轨道上或在相近轨道上进行作业时,应保持两机之间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起的工件)距离不得小于5m。v. 塔式起重机起重臂每次变幅必须空载进行,每次变幅后,根据工作半径和重物重量,及时对超载限位装置的吨位进行调整。起重机升降重物时,起重臂不得进行变幅操作。vi. 动臂式起重机的起重、回转、行走三种动作可以同时进行,但变幅只能单独进行。b) 使用吊蓝作业i. 使用吊篮作业应编制施工方案,经技

17、术、安全部门审核,总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ii. 作业前,应向吊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1.6.3吊篮的结构应稳固合理,额定承载力应满足工作负荷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栏杆高度不低于1.2m。2底板牢固、无间隙、四周设置踢脚板。3设置4个吊耳。1.6.4吊篮必须处于完好状态,严禁超载使用。1.6.5吊篮使用前,应进行起重机械的制动器、控制器、限位器、离合器、钢丝绳、滑轮组以及配电等项检查,并应用吊篮负荷1.5倍的重物进行上下吊运和定位试验,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使用。1.6.6经确认合格的吊篮,应在吊篮铭牌上标就主要使用参考数,铭牌应固定在吊篮显著位置。1.6.7吊篮作业应办理使用申请手续,批准后方可进行吊篮作业。1.6.8作业时,作业人员配戴的安全带不得系挂在吊篮及其钢丝绳上。1.6.9使用吊篮作业的区域下方应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并设专人监护;吊篮升降应有专人指挥,吊篮处于15m及以上高处作业时,应配有专门的通讯工具。1.6.10提升用钢丝绳应单独设置,吊篮底部应设置不少于2根溜绳,并有专人控制。1.6.11使用吊篮载送人员时,作业人员携带的小型工具和物品应放在工具袋内,且不得同时装载其他物品。1.6.12吊篮内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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