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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条文修订对照表注:阴影表示新增内容 修订版现行版本第七章 异常情况处理第五十三条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能源中心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并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一)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交易、结算、交割、行权与履约等业务无法正常进行;(二)出现结算、交割、行权与履约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三)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有根据认为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违反能源中心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四)能源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第一款
2、第一项情形时,能源中心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闭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交易时间,暂停挂牌新合约,调整相关合约最后交易日、到期日、交割日、交收日等日期,调整标准仓单和交割相关业务,调整期权行权、履约及相关对冲业务,调整资产作为保证金业务,取消未办理的相关业务申请,调整强行平仓实施时间、保证金收取标准或者方式、涨跌停板幅度,调整合约结算价、交割结算价,调整相关费用收取标准及结算时间,调整结算数据发送方式等紧急措施;出现第一款第一项情形且交易指令、成交数据错误、丢失无法恢复的,能源中心总经理可以决定取消未成交的交易指令,董事会可以决定取消交易。出现第一款第二项至四项情形时,董事会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闭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保证金标准、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强制减仓、限制交易等紧急措施。第五十四条 能源中心宣布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前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五十五条 能源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