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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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赤峰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2020年11月25日赤峰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自2021 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 政府规章程序,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 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 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内容范围 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法 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

2、府规章,应当贯彻落 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第三十三条 政府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涉 及国家安全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政府规章施行等法定 情形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章备案、解释、评估第三十四条 政府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司 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国务院、自治区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备案。第三十五条 政府规章解释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政府规章解释由规章实施机关提出解释意见并经市司法行 政部门审查,也可以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直接提出意见,经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公布。政府规章的

3、解释同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六条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规章实施机 关应当开展立法后评估。必要时,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实施 机关开展评估:(一)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二)拟作出重大修改的;(三)拟废止但有较大争议的;(四)与经济社会发展或者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且实施满五年的;(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公众反映问题较为集中 的;(六)其他需要评估的情形。第三十七条 政府规章实施机关或者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 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立法后评估。因上位法调整或者遇到紧急情况需要修改政府规章的,可以 不开展立法后评估。第三十八条立法后评估应当对政府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

4、 绩效、存在问题以及影响等进行调查和评价,提出继续实施、修 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政府规章进行清 理,或者根据国家、自治区的相关要求,开展专项清理。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 府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一)与新制定的上位法抵触或者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 改、废止的;(二)主要内容被新公布的法律、法规替代的;(三)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四)实施主体发生变化的;(五)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六)其他应当修改、废止的情形。政府规章清理由起草单位或者实施机关提出清理意见,经市 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报

5、请市人民政府审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政府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规定。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从本市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 性和可操作性。第五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符合立 法技术规范,逻辑严密、条理清晰、内容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 洁,具有可操作性。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原则上 不作重复规定。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 章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 的组织、指导、协调和草案审查工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 自职

6、责和立法工作安排做好相关具体工作。第二章立项第七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下半年,向市人民政府 部门、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组织征集下一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 议,也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 年度立法项目建议。市人民政府部门、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认为需要拟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政府规章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立 项。第八条 报请立项,应当报送下列书面材料及其电子文本:(一)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起草说明;(二)法律、法规依据以及有关立法资料;(三)征求意见汇总材料;(四)建议审议的时间。起草说明应当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拟解 决的主要问题、确

7、立的主要措施以及主要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 况。召开论证会和听证会的,还应当报送论证会、听证会报告。第九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通过专题调研、论证会或者协调会 等形式,研究征集的立法项目建议。拟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建议,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拟定市人民 政府规章的年度立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立法项目的名称、起草单 位、完成时间等内容。第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征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拟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项目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第十一条拟在

8、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外增加立法项目 的,有关单位应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司法行政 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第三章起草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由年度 立法计划确定的单位承担。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市人民政 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共同负责起草工作。涉及重要行政管理或者综合性较强的项目,可以由市司法行 政部门组织起草。第十三条起草单位应当成立起草工作小组,相关业务机 构和内设法制机构分工负责草案起草工作,并可以吸收法律顾问 参加。起草单位应当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和完成时限, 确保按时报送草案送审稿。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9、政府规章草案,可以邀 请有关组织、专家参与,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 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起草。第十四条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 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第十五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涉及社会公众 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 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 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第十六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涉及重大利益 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义

10、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 位应当举行听证会。第十七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涉及市场准 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 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 区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听取市场主体意见。第十八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应当由 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审查,经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送市 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由几个单位共同起 草的,应当由参与起草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第十九条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时 间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草案审

11、查材料。审查材料包括:(一)提请审查的函件;(二)送审稿文本;(三)起草说明(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和主要依据、拟解决的 问题及主要措施、起草的过程和意见协调处理情况、其他需要说 明的问题等);(四)立法依据和立法参考材料;(五)各相关单位回复的意见、采纳和不采纳情况说明,召 开听证会、论证会的应当附带听证会、论证会报告等材料;(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报送纸质文件时,一并报送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材料的电子 版。第四章审查第二十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由市司 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市司法行政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 查:(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内容;(二)是否与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

12、规章协调、衔接;(三)是否正确处理起草过程中征求的回复意见;(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第二H一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暂缓审查:(一)未按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二)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草案送审稿存在较大争议,起草 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充分协商的;(三)起草单位提出暂缓审查书面申请的;(四)报送的草案送审稿及相关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 条、第十九条要求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暂缓审查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退回起草单位:(一)该立法项目未列入市

13、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 法计划或者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且未经批准增加的;(二)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解决问题的;(四)存在重大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退回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暂缓审查或者退回地方性法 规草案送审稿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应当书面告知起草单位 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 规章草案送审稿以及说明,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 案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 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第二十五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

14、草案送审稿涉及 重大利益调整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 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 种形式。第二十六条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 规章草案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 不同意见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 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事项,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家、 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评估。经过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 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和市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及 时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协调,或者报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二十七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

15、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 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进 行修改,形成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草案以及说明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第五章决定、公布第二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由市人民政 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决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按照规定需要向有关机关 报告的,应当在提请审议前履行报告程序。第二十九条审议草案时,一般由起草单位作说明,但市司 法行政部门认为应当由其作说明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作说明。第三十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审议意见,对立法项目 草案进行修改后,报请市长签发。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市人民政府 议案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政府规章由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第三H一条 公布政府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序 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第三十二条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当及时在赤峰市人 民政府公报赤峰日报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刊载。刊载 时,应当使用蒙、汉两种文字。在赤峰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载的政府规章文本为标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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