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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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宝引证码】 CLI.4.305248 食食品品经经营营许许可可管管理理办办法法(2017 修修正正)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Food Distribution Licensing (2017 Amendment) 【发布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7号 【发布日期】 2017.11.17 【实施日期】 2017.11.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食品卫生 【本法变迁史】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083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

2、章的决定20171117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正)20171117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5 年 8月 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7号公布根据 2017 年 11月 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规章约 6 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 8 篇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 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

3、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 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 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约 2 篇 )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 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 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 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 状况,确定市、县级食

4、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规章约 1 篇 )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 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 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 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 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

5、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 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 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 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 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 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 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 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

6、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 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 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 行调整。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约 1 篇 )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 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 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

7、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 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 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 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约 1 篇 )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

8、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 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 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 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规章约 1 篇 )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 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

9、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 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 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 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 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个工作日内 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在 5 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

10、料的凭据。逾期不告 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 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规章约 1 篇 )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 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 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 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

11、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 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 2人。核查人员 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 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 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 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 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自受

12、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 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个工作日,并应 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 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 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 5年。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经营许可

13、申请涉及公 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 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 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 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 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省、自 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14、本行政区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 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 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 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 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 地址。 第二十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 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 14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省(自治区、 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 位顺序码

15、、1位校验码。 第二十五条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 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 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 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五章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 变化后 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 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 10个工作日内向原

16、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 告。 第二十八条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 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 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

17、 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 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 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三条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 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三十四条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

18、请人 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 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 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 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 20个

19、工 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 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 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 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 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 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

20、)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约 2 篇 ) 第三十八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 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约 1 篇 )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 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

21、检查。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 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 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 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 进行检查。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 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

22、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经营 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 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四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国食品 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 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23、,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 处罚。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约 1 篇 ) 第四十六条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 1年内不得再次申 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七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 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 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 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

24、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 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 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 设仓库地址发

25、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 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2000元 以下罚款。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约 2 篇 ) 第五十条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 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 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26、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 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 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 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 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三)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 定量包装的食品; (四)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 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

27、烧烤等烹饪 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五)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 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六)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七)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 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八)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 (九)中央厨房,指由餐饮单位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 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的食品经营者; (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 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十一)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

28、、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分 类管理原则确定的可以在商场、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 品。 第五十三条对食品摊贩等的监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 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 效。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约 1 篇 ) 第五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 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 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

29、力。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 2015年 10月 1 日起施行。 北大法宝:()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 解决方案。 本篇引用的法规本篇引用的法规 中央和地方法规规章(2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引用本篇的法规引用本篇的法规 案例案例 论文论文 地方法规规章(6篇)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再次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后置审 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政府部门(单位)保留取消证照的决定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

30、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 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先照后证制度改革加强事 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案例与裁判文书(8篇) 关智齐与广州潮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邓意敏与广州潮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张紫阳与北京京燕饭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黄利俊与自贡太平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上诉案 李兴刚与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上诉案 翁兴国与北京君颐润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茂名市电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电白县星海湾休闲会所许可证行政纠 纷上诉案 吴恩军与博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复议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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