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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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交研201560号 关于印发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发研究生教育活力,规范研究生“三助”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 华东交通大学2015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华东交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4月15日印发 附件: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激发研究生教育活力,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华交研2014227号),学校面向研究生设置教学助理(助教)、科研助理(助研)和

2、管理助理(助管)岗位(以下简称“三助”),并提供“三助”岗位津贴。为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由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在学校原有研究生“三助”工作的基础上,加大“三助”岗位津贴资助力度,建立健全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充分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经费管理第三条 各学院的助教和助管岗位,由学院根据本院教学与管理工作实际需求设置;教辅单位及管理部门的助管岗位,根据其工作需要经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后设置;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导师设置。第四条 在学校年度划拨的研究生“三助”

3、总经费预算内,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经费实行分类管理。学院经费额度根据各学院研究生规模、类别、学科特点确定;教辅单位及管理部门经费额度根据每年助管岗位实际需要确定。第五条 各学院在规定的津贴标准范围内,结合自身实际,确定本院研究生助教和助管的岗位数和津贴标准。为确保研究生教育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学院应至少为研究生教学秘书配备一名助管。第六条 教辅单位及管理部门可根据管理工作实际需求,设置助管岗位(岗位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部门在编人员的25%)。助管岗位津贴由学校承担2/3(学校年度“三助”总经费预算内),设岗部门事业费承担1/3。第七条 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导师设置,助研津贴从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

4、列支。导师可根据每个研究生的科研态度、科研成效及贡献度确定发放标准。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是否发放助研津贴,由导师自行决定。第八条 助教是指研究生承担学校本科作业量较大的公共基础课和学科基础课的辅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上习题课、讨论课、上机指导、批改作业及实验报告、课外辅导答疑、协助阅卷评分与成绩评定、协助试卷装订与存档等;担任部分专科及成人教育的教学工作。助研是指研究生承担导师或课题组安排的科研及相关的辅助性工作,如:科学实验、工程设计、文献检索、编制程序、设备维修与调试、技术后勤、社会调查等。助管是指研究生承担教辅单位或管理部门的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或思想政治教育等辅助工作;承

5、担单位部门的项目调研、方案制定等单项创新工作任务;承担学校实验室的教学管理工作等。第九条 各学院、各部门将“三助”岗位设置及聘用结果报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学校鼓励各学院、各部门自筹经费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第十条 为不影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答辩,一年级第一学期和三年级第二学期的研究生不得从事“三助”工作。第三章 岗位津贴标准及发放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担任“三助”工作,经考核合格,享受“三助”岗位津贴。岗位津贴标准为: 资助对象类别标准(元)出资者备注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500/月导师每年按10个月计发,每学期发放一次助教津贴10/学时学校助管津贴300-600/月学校硕士研

6、究生助研津贴100/月导师助教津贴10/学时学校助管津贴300-600/月学校第十二条 学院的助教和助管津贴由学校承担,教辅单位及管理部门的助管津贴由学校和用人单位按比例承担。学院、部门对从事“三助”工作的研究生进行考核,将岗位津贴发放汇总表报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全校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汇总后提交计财处,统一发放到研究生的资助卡中。第十三条 助研津贴由导师承担,从导师个人账户中划拨。导师向所在学院提供研究生助研名单、津贴标准和支付账号。学院统一到计财处办理本院导师经费转账手续,即将一年的助研津贴一次性从导师科研项目经费账户中划入导师个人账户(对于经费不足以划拨的,可由导师

7、支付现金到个人账户),同时将本院助研津贴发放汇总表交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全校研究生助研津贴汇总后提交计财处,统一发放到研究生的资助卡中。第四章 岗位申请第十四条 “三助”岗位申请和聘任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学院、各部门每年7月初和1月初公布下一学期助教和助管岗位设置方案。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后,向所在学院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签订岗位职责协议(研究生院主页下载),学院和部门审批同意后,报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第十五条 委托培养研究生、工资由原单位发放的定向培养研究生以及本校在职研究生,不能申请由学校提供津贴的助教和助管岗位。每位研究生不能同时担任助教和助管岗位。考试不

8、及格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不能应聘研究生“三助”岗位。担任部分课堂教学任务的研究生需具备学校规定的高校教师上岗条件。第十六条 助教和助管岗位由各学院、部门受理申请,并负责考核,聘期为一学期。助研岗位由研究生直接向导师或相关课题组申请,聘期为一学年。第十七条 担任“三助”工作的研究生不得以从事“三助”工作为由,延长学习年限和影响正常科研和学习。 第五章 岗位考核第十八条 “三助”岗位考核采取“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学院、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协议的要求,对担任“三助”工作的研究生进行考核。每年的3月和9月,从事了助教和助管工作的研究生,填写岗位述职考评表(研究生院主页下载),由学院、部门考核评价。第十九条 担任“三助”工作的研究生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不认真负责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的研究生,设岗学院、部门和导师可随时终止该研究生“三助”工作,视为岗位考核不合格。岗位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不再拥有应聘上岗的资格。第二十条 研究生担任“三助”工作形成的知识产权属学校。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华东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工作的试行办法(华交研2006250号)同时作废。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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