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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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院合同XX卫生院新建业务辅助用房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时 间:二一一年四月五日XX卫生院新建业务辅助用房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甲方根据XX卫生局统一规划XX卫生院业务辅助用房,该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已完成。为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工程施工经询价采购,乙方以最低价中标。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履行。第一条 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XX卫生院新

2、建业务辅助用房。1.2工程规模:建筑面积3830.53平方米(以竣工验收核实为准)1.3工程结构:砖混(底框)结构,五层房三栋,半坡屋面1.4工程地点: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2.1 本工程承包范围:设计图示范围的所有本工程内容。2.2 工程承包内容:按询价文件及限价清单中约定的各个工项及工程量。第三条 承包金额、承包方式3.1工程总造价:868.4961万元(大写:捌佰陆拾捌万肆仟玖佰陆拾壹元整)。3.2甲乙双方约定:本工程实行施工合同总价包干修建,并约定盈不扣、亏不补。在合同执行期间,其工程总造价不因市场材料价格的变化而增减费用。3.3施工中不得变更设计,若有必要变更,须由甲方向甲方主管

3、部门提出书面请示,并经主管部门批复后,方可实施;因设计变更形成的增减造价编制以甲方主管部门2011年4月xx卫生院业务辅助用房工程询价函为依据。3.4材料价格:钢材价格按本工程中实际用量实行阶段性调差,(例:调差基础价为:6000元(1-5%)=5700元)按市场实际价格调差后结算。其它材料在施工过程中不因市场价格变化而调整,按询价文件中的材料价格执行,询价文件缺项套用重庆现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文件结算。第四条 工程期限4.1 进场时间2011年4月10日。4.2 本工程有效工期为210天,2011年4月10日开工,2011年11月6日前竣工并交付验收。4.3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经甲方现

4、场代表同意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并书面通知顺延期限。4.3.1 甲方未按期提供“三通一平”(水、电、路通和施工场地平整)导致乙方不能在本合同约定日期进场开工。4.3.2 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超过总工程量的30%。4.3.3 施工中一周内非承包人的原因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连续下雨三天以上影响施工工期的。第五条 工程质量5.1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和施工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本工程施工图纸、图纸说明和本合同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施工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设计图纸及本合同的要求。5.2 本工程质量达到施工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格等级。第六条 安全生产、

5、文明施工6.1发、承包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6.1.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及反事故措施。6.1.2发、承包双方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6.1.3遵守现场安全施工管理规定,搞好各自区域的安全文明施工,保护好公共安全设施。6.1.4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互相监督作业人员行为,发现违章作业及时制止。6.1.5发生事故,要尽全力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6.1.6由于一方责任发生事故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按责任给予对方经济赔偿。6.2发包单位应承担的安全责任6.2.1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进

6、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6.2.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完整的记录和资料。6.2.3发包方应组织承包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工作例会,应及时向承包方传达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6.2.4有权对承包方施工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各类违章作业。对违章者则依据本单位奖惩规定进行处罚。6.3承包单位应承担的安全责任6.3.1认真遵守施工现场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并主动接受发包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6.3.2开工前组织员工学习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规定,并组织安全考试,考试试卷存档。承包方对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

7、现场作业。考试成绩和体检汇总表由发包方安监部存档。6.3.3组织人员体检合格,保证施工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承担的工程项目。6.3.4编制所承担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送发包方安监部门审定。复杂的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订单独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贯彻落实。6.3.5开工前向参加施工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其掌握安全措施。6.3.6参加发包方组织的安全例会和安全大检查,认真执行会议决议,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并把整改情况报发包方。6.3.7不得擅自扩大施工、作业范围;不得擅自动用现场设备、设施。6.3.8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接引电源、水源、气源。6.3.9不得

8、占用、破坏消防通道或主要通道。若施工需要时,应设置围栏、警示标志(夜间设置警示灯)。施工造成的孔洞及临时拆除的盖板、围栏等安全设施,应设置临时围栏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设警示灯)。6.3.10工作结束前,必须认真检查,消除火源;在明火禁区施工作业时,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6.3.11发生人身和生产事故,及时报告发包方安监部门,主动接受和配合事故调查。发现问题不整改,立即停工整顿。6.3.12在有危险的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及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的场所作业,承包方应事先制订安全措施,报发包方审查合格后实施。6.3.13凡由承包方责

9、任造成的伤亡事故,全部由承包方负责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凡是发包方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安全施工规定的,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支付相应违约金:不戴安全帽100元/人次、不系安全带200元/人次、轻伤5万元/人次、重伤20万元/人次、死亡50万元/人。第七条 材料供应及设备7.1本工程所需钢材、木材、水泥及其它材料和一切设备均由乙方自行解决。以上材料应满足本工程规定的质量标准,由承包方负责采购、装载、运输、卸车、贮存和保管。属于甲方未作规定的材料则需由甲方和施工单位共同确定品牌、规格、型号、产地、颜色、厂家、等级、价格后方可采购。7.2以上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标准要求,并出具产品合格证书经甲方、甲方主管

10、部门、质检部门确认后,方可进入施工场地。第八条 中间工程交验8.1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每一项、每一部分工程均应严格按照施工图和有关技术规范施工,建立健全质检机构和规章制度,严格进行自检和按时向甲方、甲方主管部门、质监部门递交自检报告,经甲方主管部门、甲方委托的质检部门检查验收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8.2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乙方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甲方以及甲方主管部门检查,甲方自接到通知时起,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和甲方主管部门人员到场检查验收签字认可后方可继续施工。8.3施工中甲方经检查提出乙方已完工程不合格,或及乙方发生争议,双方依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工程质量检查标准进行对照

11、核实,意见仍不能统一时,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鉴定,其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8.4甲方以及主管部门委托质检部门对工程质量的复检和签署,并不能够免除乙方对施工工程质量应负的责任。第九条 竣工资料的验收方法9.1工程竣工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街道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邀请有关部门,依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和施工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9.2交付验收的工程,乙方应做到窗明、地净、不留尾欠,临时设施撤出,场地清洁,竣工验收合格后撤除全部施工设备。9.3验收前,乙方应备齐施工技术资料(施工日志记录、施工质量记录、以及其他洽商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建材、成品、半成品、产

12、品合格证、试验、试压、测试报告资料、竣工图、工程决算表)一式四套,验收前十日内无偿提交给甲方、甲方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如果资料不全,甲方要求乙方补齐,乙方不得拒绝。9.4竣工验收中发现有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需要返工的工程,应分清责任,如属施工原因造成的,按双方验收时商定的时间,由乙方无偿修理或返工、改建合格后再进行验收,竣工日期以最后检查合格日期为准。9.5已竣工工程,在交验前由乙方负责保护和管理。未办理交工验收,甲方不得使用,否则视为交付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责任按规定承担。9.6因乙方原因应将工程交验而不交验的,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条 保修期限10.1

13、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按国务院第279号令所规定的保修条款执行,在保修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按建设部的建设工程保修办法(试行)规定的保修范围,无偿修理;若乙方拒绝保修,甲方可用保留乙方的保修金进行保修,其工程费用超出保修金时,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偿。第十一条 双方协作及其责任11.1开工前,“三通一平”(水、电、路通和场地平整)由甲方负责。11.2本合同签订后三天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设计施工图一套。11.3甲方如需变更设计时,应提前五天通知乙方,并办理好工程变更和修改设计手续。11.4甲方委派一名现场施工代表,对工程进度、质量、隐蔽工程中的交验工程签证,

14、并联系和处理施工中的有关事宜。11.5乙方自建临时设施(工棚、材料库),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保持现场清洁,道路畅通,建材堆放整齐,及时消除建筑垃圾,做到文明施工。第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及结算办法12.1合同价款:结算工程价款最终以区财政审计确认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12.2支付方式;本工程不预付建设施工款项,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工程款。(1)竣工前按施工进度按月支付已实际完工工程造价的80%。每月完成的工程量统计截止于本月的25日12时,月进度款在次月10日前支付。(2)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甲方主管部门审计确认结算工程价款后30日内支付至审计确认工程造价的95%。结算审计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120天内审

15、计完毕。(3)审计确认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待质保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则在15日内一次性无息付讫。12.3甲方支付工程款前,乙方应在甲方工程所在地开具等额合法的税务发票;质量保修金的发票应在审计完毕支付结算款时一并开具。12.4在保修期内如无施工质量问题,但甲方不能按约定支付工程余款则由甲方承担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息(计息时间以工程余款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最后支付期限起计算)。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13.1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应信守承诺,认真履行义务和责任。如任何乙方有违约行为或擅自终止,解除本合同,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按现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支付违约金)。第十四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

16、14.1本合同双方协商订立,应共同遵守,若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第十五条 其他15.1乙方承建该工程,不得分包、转包。如有发生此类行为业主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15.2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对工程采取自愿保险的原则,建议人身安全险投保,但是否投保乙方自行决定,保险费由乙方自行解决。15.3该工程的询价函、限价清单、中标通知书和乙方的投标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5.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订补充协议及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及份数16.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单位签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在甲方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16.2本合同一式5份,甲方2份,乙方2份,甲方主管部门1份。 (业主名称) (承包商名称)地点: 地点: 电话: 电话: 签字: 签字: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1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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